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宁政办规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健全完善全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存量土地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一)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维持原划拨用地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申请变更为有偿使用或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转让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以继续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使用土地,也可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郑大鹏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为城市社区工作“减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明确责权定位,提高服务效能一是厘清权责边界。
提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社区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0〕42号),明确清单以内的事项,属于社区自治的不得转嫁其他组织;属于社区协助的,街道和职能部门不得转嫁社区承担,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由社区协助做好入户核查、信息采集等工作;清单以外的事项,社区有权拒绝。
二是制定准入制度。
印发《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实行清单管理和新增事项“准入制”,新增事项由各级社区治理领导小组研究,严把下沉事项关口。
会同自治区35个部门制定《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责事项指导清单》,划定6类64项管理和服务事项,明确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协助服务、协助管理等职责。
三是下沉服务资源。
召开自治区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全区基层治理不良现象专项整治调度会,会同自治区18个部门编制印发《城乡社区治理部门大联动服务清单(2023年度)》,整合部门下沉资源12类75项,增加城乡社区服务供给,形成部门联动长效机制。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年度任务落实措施清单》,以“一老一小”为重点优化服务供给,以“便民利民”为导向制定《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指导目录》,推动服务供给下沉到村(社区)。
四是完善服务功能。
民政厅联合自治区21个部门出台《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实施意见》,强化城乡综合服务功能,依法协助办理政务服务、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积极引导农民自我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8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8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新渠道,挖掘农民增收新潜力,培育农民增收新动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区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健全,农民就业创业政策更加完善,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激发,农村保障政策有力有效,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
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一)健全农业综合投入新机制。
完善投入方式,创新投入机制,政府投入向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倾斜,确保财政对“三农”投入力度不减。
推进财政支农方式改革,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鼓励和支持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鼓励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粮食局、旅游发展委、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等单位负责)(二)优化支农惠农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宁财规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各市、县(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了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效率,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对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修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延长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3月24日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17〕12号)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3.将第三条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4.将第六条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其中:(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矿产资源项目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遵循矿产资源所在地管理原则,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国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设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等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我区第二批3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我区第二批3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2.16
•【字号】宁财(金)发〔2022〕56号
•【施行日期】2022.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我区第二批3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
永宁县财政局、金融局,平罗县财政局、金融局,大武口区财政局、金融局,各有关担保公司:
为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和《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认定条件,确定银川闽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为我区第二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在公布的第一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彭阳县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宁夏汇融鼎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公司名称为彭阳县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宁D0000007,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注册地为固原
市彭阳县。
附件:宁夏第二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附件。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深化,融资担保行业在推动企业发展、保障金融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亟需采取措施促进其加快发展。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二、问题分析1. 市场环境不稳定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融资担保行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不稳定,这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 业务模式单一当前,融资担保行业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信用担保模式上,缺乏创新和多元化的发展。
3. 监管不完善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政策和法规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4. 风险管理不足融资担保行业在风险管理方面还有一些不足,包括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风险控制手段有限等问题。
三、促进发展的意见1.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力度,提升市场环境的稳定性。
2. 推动业务创新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推动创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提高业务的多样性和市场竞争力。
3. 强化风险管理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模型,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监控和管控能力。
4. 加强协作合作加强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5. 培育人才队伍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相关人才培养的投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总结融资担保行业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促进企业发展和金融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融资担保行业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促进其加快发展,我们需要加强市场监管、推动业务创新、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协作合作以及培育人才队伍。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我们相信融资担保行业必将迎来更加蓬勃的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宁党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4]29号2004年6月1日)为进一步抢抓机遇,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推进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现就做好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招商引资作为我区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全国各地及周边省区竞相加快发展,形势逼人。
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努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是全区各族人民的迫切愿望。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大招商、招大商,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对我区这样一个经济基础薄弱、综合实力不强的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是一种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招商引资取得了一定成效,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初步形成。
但必须看到,我区对外开放的氛围还不够浓厚,招商引资的水平较低,投资环境尚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决克服小农意识、地方保护主义和等靠要的思想,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作为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力气抓出成效。
要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中介拉动、社会参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全社会关心招商引资、参与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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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
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6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2
【实施日期】201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办发〔2015〕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缓解融资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等有关规定和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健全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对改善我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防范、化解和缓释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区建立了一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成效显著。
从整体看,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还存在规模小、实力弱以及体系不健全、财税政策应用不足等问题,制约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快速健康发展。
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加快建立融资性担保体系,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对于构建银行、担保、企业新型协作共促发展关系,把更多的金融活水引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更好服务“四个宁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目标定位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规范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的同时,重点加强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村四级担保网络体系,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融资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逐步形成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担保“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
到2017年年底前,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鼓励重组整合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争取全区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30家以上、注册资本达到60亿元以上,使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成为融资担保的主力军;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70家以上,注册资本达到40亿元以上;全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年累计担保额达到500亿元以上,力争平均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新增担保额和在保责任余额实现较快增长,力争每年受保的中小微企业达到9000户以上,覆盖面达到30%以上,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可获得性。
三、加快完善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体系
(一)培育壮大自治区级融资性担保及再担保机构。
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造,多渠道增
加宁夏担保集团和再担保集团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