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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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它是由各方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了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以及法律适用等事项。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选择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1.当事人自治原则2.国际公序原则3.合同意图原则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1.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应当根据该约定进行判断和审理。

双方对适用法律达成一致就是仲裁庭适用的准则之一2.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那么仲裁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适用的法律:(1)认可原则: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公认原则,判断适用的法律。

(2)合同事实原则:仲裁庭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事实情况来适用法律。

(3)国际商事惯例原则:仲裁庭会考虑国际商事惯例和惯用条款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4)最佳法原则: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实际需要选择最适用的法律。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践中的挑战:1.文化差异2.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对同一件事情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这也增加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3.法律适用准则缺乏明确规定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具有相对灵活性,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准则,这也为仲裁庭的判断带来了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自治、国际公序和合同意图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同时,根据明确约定的法律、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然而,在实践中,文化差异、法律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律适用准则的不明确等问题也会带来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 (3)仲裁庭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程序,但必须遵守仲裁地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 程序,但必须遵守仲裁地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 •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国内化”理论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国内化” •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一种试图使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 国际商事仲裁摆脱任何特定国家国内法律控制或支配 的动向。主要表现在: 的动向。主要表现在: • 对于仲裁适用的程序法,主张仲裁庭应基于当事人约 对于仲裁适用的程序法, 定的或仲裁庭确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定的或仲裁庭确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而不必受任 何国家的国内仲裁程序法支配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 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 仲裁程序法是指一国制定或通过多边国际公约规定的 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 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法与仲裁程序规则是有一定区 别的: 别的: • (1)仲裁程序规则通常指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 )仲裁程序规则通常指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 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或由仲裁机构制定供当 事人直接适用; 事人直接适用;仲裁程序法是国际立法机关制定颁布 的法律、 的法律、法规和由司法机关作出的相应解释 • (2)仲裁程序规则主要用于规范仲裁内部的程序运作, )仲裁程序规则主要用于规范仲裁内部的程序运作, 其涉及的范围相对狭小; 其涉及的范围相对狭小;仲裁程序法不是简单地调整 仲裁庭内部程序的运作, 仲裁庭内部程序的运作,还确定了与仲裁有关的外部 运作规则或标准
• 对于仲裁适用的实体法,主张仲裁当事人的选择,可 对于仲裁适用的实体法,主张仲裁当事人的选择, 适用国际法、国际贸易法、 适用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惯例或商事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合同自身条款等, 法、一般法律原则、合同自身条款等,判定争议的是 非曲直。在当事人未明确选择法律时, 非曲直。在当事人未明确选择法律时,主张适用国际 上一般接受的或普遍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上一般接受的或普遍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徐伟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系讲师,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博士生湖北武汉 430074)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场合,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其他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冲突规则等,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

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它认为适当的实体法规则。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现代商人法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是指仲裁庭据以作出裁决的支配仲裁案件争议的实体法律,是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判定争议是非曲直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争议的最终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①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基本上与法院确定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相类似。

然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性与自治性,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跟法院确定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仍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场合,仲裁庭可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其他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冲突规则,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

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它认为适当的实体法规则。

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被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

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这项原则同时也被广泛地用来指导国际商事仲裁员确定可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

国际公约如1961年的《关于国际商①戚燕方著:《仲裁实体法初析——兼论非国内规则的适用》,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第18~24页。

事仲裁的欧洲公约》(简称1961年《欧洲公约》)、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机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都普遍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我们知道当今社会经济已然全球化,世界早已成为⼀个整体,当发⽣⼀些国际性的商业纠纷,申请仲裁时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就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你有⽤,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往下看吧。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当事⼈通过协议⾃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临时仲裁庭或某⼀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觉履⾏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且关系到双⽅当事⼈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和仲裁员所关注。

本⽂拟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三个⽅⾯来论述这⼀问题。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仲裁协议是双⽅当事⼈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或将来可能发⽣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的根本依据。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它是指双⽅当事⼈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的约定将可能发⽣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2)仲裁合同。

它是指在争议发⽣前或争议发⽣后有关当事⼈双⽅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个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叫仲裁协议书。

仲裁庭在审理双⽅当事⼈交付仲裁的争议时:⾸先要确定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效,则仲裁根本⽆从发⽣,仲裁庭⽆权对争议进⾏裁决,即便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般理论,从当事⼈的缔约能⼒、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来进⾏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研究作者:汪云贵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3期摘要:仲裁作为众多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本文论述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意在确定用哪一种法律来判断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用什么样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选择什么样的实体法能够更好确定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仲裁法,特别是涉外仲裁或者国际仲裁制度,构成非常复杂,仲裁裁决常常得不到承认或者执行。

本文论证了我国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有益经验,以次对我国有所启示。

关键词: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适用法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范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有利于确定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的效力;什么样的法律能够很好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怎样的仲裁实体法更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所涉及的。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

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协议事实上就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自愿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的意思表示。

在这个阶段,仲裁还没有真正进入到仲裁的阶段,仲裁只是被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而选择。

此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显得非常重要。

因为常常在这个阶段,仲裁整个过程所以适用的的法律应当是被选定的或者说当事人是有意思表示选择有利于争议被解决的法律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是调整仲裁庭、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和机构之间关系应当遵循的程序。

有学者认为当一个仲裁进入到仲裁程序的时候,仲裁才真正开始。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事实上也指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是指适用于仲裁活动和行为本身的法律,即制约和规范仲裁程序的法律①。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19页)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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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成决的被书人面民仲法裁院协裁议定重不新予仲执裁行,的也,可当以事向人人可民以法根院据起双诉方。达
5、最高法院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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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260 条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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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冲突法规则确定实体法
•当事人未做实体法律选择或选择无效时,仲裁庭则须承担 确 定实体法的任务,即依据一定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要适 用的 实体法。
• 1,依据仲裁地国家的冲突法规则 • 2,依据仲裁员本国的冲突法规则 • |3,裁决执行地国家的冲突法规则 • 4,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冲突法规则
• |1、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 2、违背了法院地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保留制 度)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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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问题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问题
的适 用 , 以有 限 制 的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和 最 密 切 联 系原 则 为 主 , 不 得 违 背 但
我 国强行 法的规定 。
【 键 词】国 际 商 事 仲 裁 ; 律 适 用 ; 突规 则 ; 同条 款 ; 平 善 良 原 则 关 法 冲 合 公
在 国 际商 事 仲 裁 中 , 于 实 体 问 题 的 法 律 适 用 , 本 上 与 法 院 对 基 确定 国 际合 同 的法 律 适 用 相 类 似 。然 而 , 由于 国 际 商 事 仲裁 的 民 间 性 与 自治 性 , 裁 实 体 法 的 确 定 与 法 院 确 定 国 际 合 同 的 法 律 适 仲 用仍 有着 许 多 不 同 的地 方 。 实 体 法 的选 择 国 际 商事 仲 裁 实 践 表 明 , 果 当事 人 已 明示 选 择 了 仲 裁 仲 裁 如 实体 法 , 裁庭 将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选 择 , 用 当事 人 选 择 的法 律 规 仲 适 则 , 特 定 国 家 的 国 内法 规 则 、 际公 法 规 则 、 如 国 一般 法 律 原 则 、 事 商 习惯 法规 则 等 , 当事 人 未 作 法 律 选 择 的 场 合 , 裁 庭 一 般 适 用 仲 在 仲 裁 地 国 的 冲 突 规 则 、 裁 员 本 国 的 冲 突 规 则 或 其 他 仲 裁 员 认 为 适 仲 当 的 冲 突规 则 , 确 定 仲 裁 适 用 的 实 体 法 。此 外 , 裁 员 还 可 不 援 来 仲 引任 何 冲 突规 则 , 直接 适 用 它 认 为 适 当 的 实 体法 规则 。 而 ( ) 一 3事 人 选 择 仲 裁 实体 法 - " 根据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 事 人 既 可 要 求 仲 裁 庭 严 格 依 据 当 法 律 规则 作 出裁 决 , 可 授 权 仲 裁 员 基 于 “ 平 善 意 ” 则 作 出裁 也 公 原 决 以“ 好 调停 人” 份 行 事 ; 可 选 择 特 定 国 家 的法 律 体 系 , 可 友 身 既 也 选择 非 国 内法 体 系 , 同 时选 择 两 种 法 律 体 系 ; 可 选 择 适 用 特 定 或 既 法 律 体 系 , 可 选择 具 体 法 律 规 则 或 一 套 法 律 规 则 。 也 ( ) 当事 人 未作 法 律 选择 的 场 合 二 在 在 当事 人 未 作 法 律 选 择 的 场 合 , 裁 员 通 常 的 选 择 有 三 种 : 仲 ( ) 用 仲 裁 地 国 冲 突 规 则 ; 2适 用 其 认 为 最 为 适 当 的 或 可 适 用 1适 () 的 冲 突规 则 ; 3 适 用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 () 1适 用 仲裁 地 国 冲 突规 则 。 在 周 际 商 事 仲 裁 实 践 中 , 裁 地 、 仲 国 冲 突规 则 曾得 到 广 泛 适 用 。但 在 理 论 上 受 到 许 多学 者 的批 评 。 这些 批 评 主要 集 中在 两 方 面 : 一 , 种 方 法 过 分 夸 大 了 仲 裁 地 与 第 这 争议 的联 系 以及 仲 裁 地 法 的 重 要 性 。第 二 , 裁 员 适 用 仲 裁 地 周 仲 的 冲 突 规 则 还 存 在 一 些 难 以 解 决 的实 际 问题 , 仲 裁 在 不 同 国家 如 举行 , 裁 地难 以确 定 ; 裁 地 如 发 生 变 更 , 否 会 影 响 仲 裁 实 体 仲 仲 是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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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XXX整理国际私法复题库考试题型设置如下:1.单选题:30个,共计30分。

2.多选题:5个,共计10分。

3.简答题:4个,共计24分。

4.论述题:1个,计12分。

5.案例分析题:2个,共计24分。

以下是部分简答题的内容:1.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国际公序良俗、国际契约自由、国际司法互助和国际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等。

2.国际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的不同制度包括: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选择法、国家法和国际惯法等。

3.冲突规范的结构包括:规范的前提条件、规范的适用范围和规范的解释等。

4.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提交证据、司法机关调查、专家意见和国际司法互助等。

5.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结果要件等。

6.构成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先决问题与案件的直接关系、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先决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国际私法中进行等。

7.我国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包括: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等。

8.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外国人在本国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和保护等。

9.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等。

10.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几种不同准据法制度包括:当事人选择法、代理人所属国法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等。

1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古代罗马法的影响、中世纪欧洲法的发展和现代国际私法的形成等。

12.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序良俗、法律禁止和行政限制等。

13.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选择、合同所属国法和国际惯法等。

14.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选择、物之所在地法和国际惯法等。

15.合同准据法历史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包括:物之所在地法阶段、当事人选择法阶段和国际惯法阶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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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承认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在实践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发生在域外的事实和 证据要求公证机关公证和认证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向我国 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当事人必须提供由我国驻仲 裁地国家使领馆对裁决书正本的认证。 3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 1958 年 《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 裁裁决。该项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 219 条规定的申 请执行期限内提出,即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个人的, 应在一年内提出;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六个月 内提出。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定义与标准 (一)仲裁裁决 1 、裁决的定义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 理终结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裁决作出之后,仲裁程序即 告终结。仲裁庭除作出最终裁决外,根据需要,还可以作 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 关于仲裁裁决的形式,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都要求以 书面形式作成。仲裁裁决应由仲裁庭全体或多数仲裁员签 名,但各国对此规定有所不同。
5 、最高法院的报告制度。
(二)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 依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 1958 年《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 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 理。由于我国参加的 1958 年《纽约公约》在世界上有广 泛影响,因而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是依 据该公约进行。 根据 1986 年 12 月 2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我国加入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的决 定》(即《纽约公约》), 1987 年 4 月 10 日,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公约 > 的通知》的规定以及 1991 年的《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现行制 度包括以下内容:
(二)法院主动审查的情形
根据《纽约公约》第 5 条第 2 款的规定,如果 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院, 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 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而不需要反对承认和执 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该抗辩。 1 、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2 、违背了法院地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保留制 度)
三,直接确定实体规则 向传统的依冲突法规则确定解决争议的实体法的方法提出 挑战,并具有明显的优势: 1,简化了仲裁中实体法确定的方法 2,拓展了仲裁实体法的范围 但也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1,仲裁庭确定实体法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合理约束 2,仲裁庭确定实体法方面需要客观、统一的标准
2 、裁决的内容
3 、裁决的决定 对于裁决的决定,一般依多数票作出。 4 、裁决的效力 裁决作出之后,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 无权向法院起诉或请求其他机构变更裁决。当事人任何一 方都无权不理会或否定该项裁决。 对此各国立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承认与执行的含义 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既有联系又有区 别的两个问题。 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指法院依法确认某一外国裁决在内国有 可予执行的法律效力;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指法院在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础
2 、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第 1 款规定的范围,法院不能逾越权限进行审查。 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第 2 款的规定, 主动审查以下两项内容,第 1 、涉外仲裁裁决是否违反 中国的公共利益;第 2 ,依照中国的法律,裁决的事项 是否属于我国法律允许的可仲裁的事项。 3 、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62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 219 条、 259 条对涉外仲裁裁决在中 国国内的执行作了规定。具体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执行措施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规定的执行程序进 行。
4 、管辖法院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 1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 ( 2 )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3 )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 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5 、法院的审查 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接到被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 应对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 有《纽约公约》第 5 条第 1 、 2 款所列情形的,应当 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如果认定具有第 5 条第 2 款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 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 5 条第 1 款所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同样适用法院的内部报告制 度。
上,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强制执行。
二、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关于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国际公约及各国的国内 法通常都是以否定的方式加以规范,即规定法院可以拒绝 承认和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和条件。 除各国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外, 1958 年《纽约公约》对 此做了统一规定。 《示范法》的规定与 1958 年《纽约公约》基本一致。
1 、中国承认的公约裁决的范围 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 事保留。 互惠保留——我国只承认和执行在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另 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而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 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 商事保留——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 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 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 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 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1 、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采取的集中管辖原则,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 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省会、直辖市中 级人民法院、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院、高等法院管辖。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一,当事人协商选择的实体法 这是当今各国普遍的做法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特定国家的国内法,甚 至可以扩展到非国内法体系或非法律规则体系,如国际法、 跨国法、国际贸易惯例、商事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甚 至可以是一些包含或体现在国际条约中的宗旨、原理或理 念。
4 、不予承认执行的理由: 我国《仲裁法》第 71 条、《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第 1 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拒绝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根据 该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 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2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 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 意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 不符的,或者,( 4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 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的理由,由被 申请执行人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不主动进行审查。仲裁 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 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定可 分为三类: 一是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外国法院判决对待。这种执行方式 的条件之一就是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必须首先得到裁决 作出地国法院的确认,确认该裁决在该国是可执行的,这实 际上形成的是对仲裁裁决的双重审查,增加了当事人在申请 执行上的难度和费用上的负担。除适用国际公约外,采此实 践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埃及、印度等。 二是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合同之债对待,这是英美等国的做 法,要求有关当事人提起一个请求履行仲裁裁决中规定的义 务或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来获得在内国境内承认和执行外国 仲裁裁决的执行令。 三是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国内仲裁裁决对待,把适用于执行 内国仲裁裁决的规则扩大及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德国、 法国、日本、希腊、比利时等国采此程序。这是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较为简便的程序。我国 1991 年《民事诉讼法》 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规定了跟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完全相同的程序。
二,依冲突法规则确定实体法 当事人未做实体法律选择或选择无效时,仲裁庭则须承担 确定实体法的任务,即依据一定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要适 用的实体法。 1,依据仲裁地国家的冲突法规则 2,依据仲裁员本国的冲突法规则 3,裁决执行地国家的冲突法规则 4,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冲突法规则
(一)、需由被申请执行人提起,法院予以审查的情形 1 2 3 4 5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和仲裁协议无效。 、未给仲裁程序不符。 、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依照《纽约公约》,以上五项理由的审查具有如下特点: ( 1 )以上不予执行的理由应由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并且 予以证实,即被申请执行人必须负举证责任; ( 2 )法院只有在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审查,不能对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主动审查。 ( 3 )公约所规定的五个理由是穷尽的,被申请执行人不能 以五项之外的事项为理由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纽约公 约》规定,仲裁裁决“唯”有公约第 5 条规定的情形时,方 可拒于承认和执行。 ( 4 )承认和执行地法院不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即法 院不得审查案件的事实部分和实体法的适用问题,不得以事 实认定有误或实体法适用错误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一项裁决。 ( 5 )取消“双重许可制度”。承认执行一项仲裁裁决无需 仲裁地国对裁决的司法确认。 ( 6 )仲裁裁决具有《纽约公约》第 5 条规定的瑕疵时, 承认与执行地法院对是否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享有自由裁量 权。根据《纽约公约》第 5 条,裁决存在该条列举的情形时, 承认及执行地国“始得”而不是“必须”拒绝承认和执行, 这赋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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