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一、总则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镇房屋修缮行为,保障市民安全居住环境,维护城市建设和景观的整体形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城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修缮活动。
二、修缮范围1. 房屋修缮包括外墙、屋顶、门窗、管道、电路等房屋主体结构的修复和保养。
2. 不属于房屋修缮范围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等涉及房屋结构改变的工程。
三、修缮责任1. 房屋所有人有义务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缮。
2. 若出租房屋,房东应向租户说明房屋的修缮情况,并在必要时协商修缮事宜。
3. 公共设施的修缮责任由相应的管理单位承担。
四、修缮程序1. 房屋所有人应在修缮前向所在居委会或物业公司报备,申请审批。
2. 经批准后,可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工作。
3. 修缮过程中如需更改原设计,应重新提交审批。
五、质量保证1. 承担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保证修缮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修缮完工后,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质量验收,不合格部分应及时整改。
六、安全防护1. 施工单位应确保工地安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现场安全管理。
2. 修缮过程中应加强对邻近居民的安全保护,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扬尘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七、监督检查1. 修缮活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虚假信息。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理。
希望市民和相关部门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城市的美好家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复习课程

维修资金审批流程一、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公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使用的范畴公共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中修、大修。
(参考标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京房地修字〔1999〕第930号),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的小修以及日常维护、养护管理、更换小零件等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日常管理范畴,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所收的物业管理费里支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第1步:邀请社区(居委会)和镇(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调查了解需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附相片及现场签名表)。
第2步:提交维修工程报价单(内容包括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列明清晰维修更换的零件及金额,需五位业委会代表签名审核),必须提供三个单位的报价单(三选一)。
(附报价公示相片)第3步:提交《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请示》,有业委会的需要业委会五位代表签名(并提交业委会备案表复印件)、物业管理公司盖章、社区(居委会)盖章、镇(区)住建局盖章。
(须注明:本次使用维修资金提交的所有资料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4步:提交《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附相片),告知全体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的公告。
第5步:全体业主调查咨询问卷(须注明使用维修资金的金额以及每户/每平方分摊的金额)需通过涉及维修区域的三分之二业主签名同意。
(附公示相片)第6步:提交公示调查咨询问卷的统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调查问卷结果需五个业委会代表签名确认(附公示相片)。
第7步:填写《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表》,社区、镇(区)住建局加具意见、盖章。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京房修字[1994]第52l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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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京房修字[1994]第52l号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房屋及其构、部件的应修范围和修缮标准,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市房屋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修缮。
房屋的所有人、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的所有人或产权人、使用人、经营管理单位及供电、供水、供暖等专业管理单位之间对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按《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维护房屋不受损坏和为用户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本市房屋的建筑等级、新旧程度、使用要求均有较大差别,执行本标准时,对近十年新建的或有特殊使用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可适当降低修缮标准,但必须保障房屋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第七条文物建筑或有保留价值的房屋修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缮工程分类第八条按照房屋完损状况,修缮工程量大小,房屋修缮工程可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
翻修工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而进行较大履行的工程。
大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作。
中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的房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京房修字[1994]第52l号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房屋及其构、部件的应修范围和修缮标准,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市房屋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修缮。
房屋的所有人、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的所有人或产权人、使用人、经营管理单位及供电、供水、供暖等专业管理单位之间对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按《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维护房屋不受损坏和为用户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本市房屋的建筑等级、新旧程度、使用要求均有较大差别,执行本标准时,对近十年新建的或有特殊使用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可适当降低修缮标准,但必须保障房屋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第七条文物建筑或有保留价值的房屋修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缮工程分类第八条按照房屋完损状况,修缮工程量大小,房屋修缮工程可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
翻修工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而进行较大履行的工程。
大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作。
中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的房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修缮养护房屋住宅建设【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1994.10.10【实施日期】1994.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房屋及其构、部件的应修范围和修缮标准,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市房屋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修缮。
房屋的所有人、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的所有人或产权人、使用人、经营管理单位及供电、供水、供暖等专业管理单位之间对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按《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维护房屋不受损坏和为用户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本市房屋的建筑等级、新旧程度、使用要求均有较大差别,执行本标准时,对近十年新建的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房屋修缮,可适当提高修缮标准;对已划定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可适当降低修缮标准,但必须保障房屋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第七条文物建筑或有保留价值的房屋修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缮工程分类第八条按照房屋完损状况,修缮工程量大小,房屋修缮工程可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
翻修工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而进行较大改造的工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高度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高度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1989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保护和发扬北京作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合理规划和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地区,不得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二、在本市二环路以外(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城区、近郊区进行住宅综合开发,在拆迁负担过大和景观有特殊需要等条件下,可以少量建设高层楼房住宅,但其高度,板式楼房不得超过12层,塔式楼房一般不得超过19层,在特殊情况下塔式楼房住宅最高不得超过18层。
前款规定的地区,不得分散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三、在城区、近郊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超过本规定限定高度的楼房住宅,必须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四、违反本规定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的,按违章建设论处,对违反规定审批者,要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施工在建的高层楼房住宅工程,地处重要路口、主要干道的,要进行复查,与环境景观不协调或城市公用设施近期内不能配套建设的,要修改建设方案后再继续施工;本规定施行前正在申请建设尚未领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重新进行审查调整。
六、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住宅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及大中修分类
住宅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及大中修分类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完好房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完好标准。
2.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的标准,其余符合完好标准。
基本完好房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
2.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的标准,其余符合基本完好以上的标准。
3.结构部分除基础、承重部件、屋面外,可有一项和装修或设备部分中的一项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其余符合基本完好以上标准。
一般损坏房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的标准。
2.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其余符合一般损坏以上标准。
3.结构部分除基础、承重部件、屋面外,可有一项和装修或设备部分中的一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的标准,其余符合一般损坏以上的标准。
严重损坏房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
2.在结构、装修、设备部分中有少数项目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其余符合严重损坏的标准。
其他结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方法1.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完好标准的,可评为完好房。
2.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好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好程度符合完好标准的,可评为基本完好房。
3.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损程度符合基本完好标准的,可评为一般损坏房。
4.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严重损坏标准,或者有少量项目完损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的,可评为严重损坏房。
公共设施大中修的项目内容由于各地区地理位置、区域环境的不同,对于房屋大、中修的定案依据也存在差异,此处仅参考《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对公共设施大、中修的确定及项目内容做大致说明。
大修工程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北京普通住宅划分标准政策
北京普通住宅划分标准政策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0年发布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普通住宅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房[2020]64号),北京普通住宅划分标准政策如下:
1. 建筑面积划分标准:根据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和各项功能的合理配置,北京市普通住宅分为超大户型、大户型、中户型、小户型四种类型,划分标准如下:
- 超大户型: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
- 大户型:建筑面积为140-200平方米。
- 中户型:建筑面积为90-140平方米。
- 小户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
2. 居住人口数量划分标准:根据住房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人口密度,北京市普通住宅划分为单身公寓、小区式普通住宅、多单元普通住宅三种类型,划分标准如下:
- 单身公寓:单身公寓面积小于40平方米,居住人口不超过1人。
- 小区式普通住宅:住宅面积较大,适合家庭居住。
- 多单元普通住宅:一栋住宅楼有多个单元,适合多户家庭居住。
3. 使用功能划分标准:根据住房的使用功能和居住需求,北京市普通住宅划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种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普通住宅划分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进行具体确定。
物业大、中、小修的界定参考
物业大修、中修、小修范围、界定标准和评定方法与法律依据【专题】在物业管理效劳中,通过科学、合理、客观的方法界定房房屋大、中、小修范围和标准,对于物业效劳企业合法效劳和控制效劳本钱至关重要,笔者通过蜂巢物业网为你详细分析物业大修、中修、小修的范围、界定标准和方法。
一、物业房屋修缮“大、中、小修〞范围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一〕翻修工程1、凡需全部撤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5〕根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二〕大修工程1、凡需牵动或拆换局部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撤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根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三〕中修工程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根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四〕小修工程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2、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
〔五〕综合维修工程。
1、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
3、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根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翻建、扩建私有房屋,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二、以自用为目的。
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不准擅自占用。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
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条翻建、扩建私有房屋,须持下列证件,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
二、居所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
翻建、扩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四、房屋平面位置图。
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第六条下列地区的私有房屋,不准扩建;破旧危险房屋,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允许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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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改善房屋的居住条件,为房屋产权和管理单位房屋修缮定案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的大、中修定案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二章大、中修工程分类第三条楼房大修包括以下内容:1、翻建。
2、屋面大修:坡顶挑修或全部换瓦;平顶换板;重作防水。
3、整栋楼重做外墙板缝防水。
4、抗震加固。
5、综合维修。
6、地下室重做防水。
7、上、下水及设备更新。
8、电器线路更新。
第四条楼房中修,包括以下内容:1、全楼门窗油饰2、全楼内外墙粉刷3、全部或部分门窗更换4、修补外墙装饰层5、修补外墙板缝6、阳台、梁、板、柱加固7、屋面维修8、修补或重做厨、厕间防水层9、地下室局部补漏10、局部更换上、下水管线及设备第三章大修工程定案标准第五条楼房翻修:达到危险房屋标准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的房屋应翻修。
危险房屋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整栋房屋随时有倒塌可能,通过一般修缮仍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是指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普遍老化见底,设备陈旧,配件不齐全,管道锈蚀严重,水卫、电照的管线器具和零件残缺及严重损坏的房屋。
第六条屋面大修(挑顶)屋面或屋顶承重结构达到严重损坏标准,渗漏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30%以上或滴漏房间超过顶层房间总数的20%,应做屋面大修。
1、平顶屋面:混凝土屋面板、梁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混凝土严重碳化,钢筋保护层剥落较多;加气混凝土板大部分明显变形,裂缝严重,部分板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严重锈蚀的应挑顶或换板。
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现象,局部补漏仍难解决时的,应重做屋面防水。
2、坡顶屋面:钢屋架锈蚀严重,明显倾斜变形,部分支撑杆件弯曲松脱。
木屋架端节点糟朽、蛀蚀,有明显下垂或倾斜,节点联接松动,夹板裂缝,铁件严重锈蚀,支撑松动;木构件(如檩条、屋面板、椽条等)严重倾斜或下垂,腐朽蛀蚀,木质发脆,结点松动,榫头拨出或折断,榫眼压裂的应挑顶;瓦件严重破碎、风化,脊瓦松动、破损,瓦条糟朽,油毡老化;铁皮屋面严重锈烂,变形下垂,应重作或更换屋面。
第七条外墙板缝严重渗漏,经2次以上中修不能彻底根治的,需整栋楼重做板缝防水。
第八条抗震加固凡无抗震设防的楼房,应按本市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加固。
[!--empirenews.page--] 第九条综合维修严重失修、失养破损程度已达严重损坏或需改善房屋使用条件,做到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修缮工作为综合维修。
第十条地下室防水层老化失效,采取局部堵漏的方法无法解决渗漏问题,需重新做防水。
第十一条上、下水及设备更新上、下水管线及设备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应进行更新改造。
设备严重损坏是指:管道严重锈蚀、堵塞,零部件严重损坏、残缺,滴漏、冒水现象严重,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电气线路更新当电气线路达到严重损坏标准时应做更新工程。
电气线路更新可结合配电设施改造一并进行。
第四章中修工程定案标准第十三条楼房中修凡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中的一个分项达到严重损坏标准的,应进行中修。
第十四条油饰当油漆失光、老化、翘皮、剥落见底时,应重做油饰。
钢门窗及其各类钢铁部件应3-5年油饰一次;木门窗及其各类木部件应5-10年油饰一次。
第十五条粉刷当装饰层粉刷掉粉、剥落及划痕污迹较多时应重做粉刷(只负责公共部位,包括基层抹灰)。
外墙涂料装饰及楼梯间、公共走廊的室内涂料,应每10-15年涂刷一次。
第十六条更换门窗当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糟朽;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开焊、严重锈蚀时应更换门窗。
第十七条修补外墙装饰层当外装饰层空鼓、裂缝、风化、有脱落危险时应修补或重作。
第十八条修补外墙大板缝当外墙板勾缝砂浆脱落;外墙板缝局部严重渗漏时应修补。
第十九条阳台、梁、板、柱加固当以上构件出现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规定;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锈蚀时应做加固处理。
第二十条屋面维修
当屋面达到一般损坏标准(见第八条);顶层漏雨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10%-30%时,应维修;1、平顶:当屋面防水层出现空鼓、翘边、封口不严时应维修。
2、坡顶当屋面瓦件有碎裂,屋脊抹灰开裂时更换损坏的瓦件或屋面维修。
第二十一条厨厕渗漏的维修当厨厕渗漏影响到正常使用时,应维修。
第二十二条地下室防水当地下室有积水时应查明原因、清除积水,维修或重作地下室防水层。
第二十三条局部上、下水管线及设备更换当上、下水管线局部损坏、严重锈蚀和少量设备损坏时,应局部更换管线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