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虚开增值税发票
税务违法行为案例

税务违法行为案例标题:税务违法行为案例分析与思考引言:税务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企业违反税法规定,在纳税义务履行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务违法行为对国家税收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严重影响。
本文将通过一些典型的税务违法行为案例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和规范纳税行为。
案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某公司为了减少应纳税额,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虚构的交易作为实际交易,并通过虚假发票将应纳税额减少。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虚开发票行为,涉及金额上千万元。
分析: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税务违法行为,也是最为严重的一种。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虚开发票是通过伪造或者合谋伪造交易,减少纳税额或获取非法利益。
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必须采取严厉的查处措施,同时加强纳税人信息核查和风险提示,增加对涉嫌虚开发票企业的抽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从而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偷逃税案例某个个体工商户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故意不申报部分收入和利润,从而逃避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发现该户偷逃税行为,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
分析:偷逃税是个人和企业为了非法牟取暴利而故意隐瞒应纳税额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税务机关应当在发现偷逃税行为时,采取快速、高效、公正的措施,严肃查处,并公示相关案例,增加市民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风险和惩罚的认识。
同时,也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纳税档案和信息核查系统,确保真实纳税行为的可追溯和可审计性,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偷逃税行为。
案例三:大规模跨区域偷漏税案件某集团公司通过跨区域布局的方式,利用不同地区之间税收政策的差异,将利润主要集中在税收成本较低的区域,从而避免或减少了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和比对,发现了该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
分析:大规模跨区域偷漏税行为是一些大型公司常用的手法,通过合理利用地方税收政策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收负担较低的地区。
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

贾富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2013)津高刑二终字第48号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在实务中,部分纳税人为了逃避缴税义务,选择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消应缴税额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本所律师现以法院判例来解读实务中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时问题的严重性,以为学习借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富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因神华广利公司在煤炭购买和销售过程中,为节省成本没有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票。
处于抵扣销项税目的,贾富贵与胡某某商定,由胡某某通过山东的炼油企业为神华广利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贾富贵按票面价税金额的4%-5%向胡某某支付开票费。
共计163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4885364.6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102390212.58元,并全部申报抵扣。
终审法院认为,贾富贵作为神华广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神华广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应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终,法院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富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违规案例分析

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违规案例分析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务工作人员作为税收征管的执行者,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些税务工作人员也存在着税收违法违规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探讨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并思考如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合规性。
一、案例一:虚开发票案某地税务局一名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一家企业主串通,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帮助企业主逃避税收。
该税务工作人员通过提供虚假的交易记录和发票,使企业主获得了大量的增值税退税。
该案件最终被揭发,税务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反映出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主提供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为了防止这类案件的发生,需要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和核查,提高发票管理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二、案例二:滥用职权案某市税务局一名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的亲戚朋友减免税款,滥用职权。
该税务工作人员通过虚构减免理由,为亲戚朋友减免了大量的税款,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该案件最终被揭发,税务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揭示了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问题,为自己的亲戚朋友减免税款,严重侵害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为了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需要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加强对税收减免的审核和审批,确保减免税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案例三:贪污受贿案某地税务局一名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企业主的贿赂,提供税务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主逃避税收。
该税务工作人员通过收受贿赂,为企业主提供了大量的税收优惠,使企业主逃避了应缴纳的税款。
该案件最终被揭发,税务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揭示了税务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问题,为企业主提供税收优惠,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财税实务:青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

青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
从举报线索入手,青岛市胶南国税局查实一家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事实,全部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
目前,涉案人员已全部抓捕归案,并移交司法机关。
税务稽查人员提醒,一定不要购买虚开的发票,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疑点
纺织公司用农产品发票抵税
记者从青岛胶南市国税局了解到,日前该局在发票专项整治过程中,根据举报线索,对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发票抵扣税款的20多户企业逐一核实和排查,发现某纺织公司利用虚开的农产品发票抵扣税款,自己又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虚开。
随即,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展开内查外调,并及时联合公安部门介入,立案侦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
”胶南市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人员介绍说。
这位税务人员表示,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广泛,但一些。
涉税案例

1989年,毛阿敏在哈尔滨大逃 税的新闻曾经轰动了全国 。
相关案例: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
2009年4月29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宣判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该案涉案人 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累计金额达6700多万元, 一审判决主犯孙占云被判处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上海海关的全力配合下,上海市公安 局经侦部门对上述人员实施抓捕。目前,犯 罪团伙主犯顾某、王某及其他8名团伙成员 悉数到案。 我国刑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 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最高可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013-03-08
2000年10月,两人利用廖少武的假身 份证及虚假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在本市丰台 区注册成立了一个皮包公司———北京华辉 信成经贸有限公司。2000年11月至2001年3 月间,廖少辉、廖少武等人非法为北京、上 海、广东、福建、河北、黑龙江、山东、内 蒙古等22个省、市、自治区的200余家单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份,虚开税款数 额共计1.54亿余元。每虚开一张专用发票, 兄弟俩向受票单位收取少则三五千、多则三 四万的赃款。受票单位用于抵扣税款共计 1.41亿余元,尚有1亿余元税款未被追回。
办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
2012年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之所以出 台这一意见,与11年年底宣判的宁夏最大一起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案——刘俭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刘俭案是目前宁夏累计额最高、时间跨度最长、代 开单位涉及面最广、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最多的一起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11年年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俭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
税务稽查案例解析

税务稽查案例解析在当今复杂的经济环境中,税务稽查成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一系列税务稽查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收法规的应用,以及企业在税务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探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税务稽查案例。
案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名称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
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公司在一年内开具了大量增值税发票给多家下游企业,而这些发票所对应的交易存在诸多疑点。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与部分下游企业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是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等手段,为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达到骗取国家税款抵扣的目的。
这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法规,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并依法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对接受虚开发票的下游企业也进行了税务处理,要求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对情节严重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开增值税发票。
同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要认真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接受虚开发票而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案例二:隐瞒收入企业名称是一家餐饮企业,在当地小有名气。
然而,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收款记录以及与供应商的往来账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该企业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未入账,同时将部分营业收入以其他名义转移至个人账户,以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收入,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税收优惠政策滥用企业名称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公司虽然在形式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但在实际经营中,其研发投入、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
公司税务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税务问题日益复杂,税务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以某知名科技公司为例,分析其面临的税务法律风险,并探讨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一、案例背景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IT服务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已成为国内知名的IT企业,业务范围覆盖全国。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该公司也面临着一系列税务法律风险。
二、税务法律风险案例分析1. 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案例:该公司在2018年因未能妥善管理增值税发票,导致部分发票丢失,被税务机关查处。
经查,该公司未能及时登记发票,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分析:增值税发票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而言,妥善管理增值税发票至关重要。
该公司因发票管理不善,不仅面临罚款,还可能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和税收待遇。
2. 企业所得税申报风险案例:该公司在2019年因未按规定计提折旧,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实。
经查,该公司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存在误解,导致税前扣除金额不准确。
分析:企业所得税申报是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
该公司因政策理解错误,导致申报不实,不仅面临补缴税款的风险,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 出口退税风险案例:该公司在2020年因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不完整,被税务机关要求补正。
经查,该公司未能及时收集出口货物相关的出口证明、发票等资料,导致退税申报不顺利。
分析:出口退税是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重要途径。
企业应严格按照出口退税政策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申报资料。
该公司因资料不完整,导致出口退税进度缓慢,影响了企业的资金流转。
4. 股权转让税务风险案例:该公司在2021年进行了一次股权转让,但由于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查处。
经查,该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按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收益,也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邵某。
被告人陈某。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某某、被告人邵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陈某在担任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为使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至11月,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钟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上海某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5,189元,税额为18,189.84元,上述发票被被告单位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邵某、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邵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陈某行为均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邵某、陈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被告单位、被告人属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可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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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进展、闫艳,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炜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及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薛进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8年8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黄明敏、黄步胜、池锋荣(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先后注册成立了上海熙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朗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瀚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楚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泉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上述9家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7,2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8,778万余元,其中已被非法抵扣税款3,472万余元。
经执法部门追缴,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57万余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材料:证人谢贵妹、吴鹏、毛美凤等人的证言;查获的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调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证明;银行对账单、对受票单位的调查资料、案发经过、《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关于黄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黄明敏、黄步胜、池锋荣等人,以上述9家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7,2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8,778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57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黄某某到案后能坦白交代案件基本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有父母需要赡养及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建议法庭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分赃很少;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黄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黄明敏、黄步胜、池锋荣(均另案处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采取租用他人身份证、变更法人代表等手段,通过上海鹏阳财务咨询事务所先后注册成立了上海欧鹏实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熙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鹏(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等9家公司,并以上述9家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黄明敏、黄步胜、池锋荣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或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3%左右的价格购买进项发票及41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上述公司的进项抵扣,通过“倒票”中介人,以收取4%至5%左右开票费的方式以上述公司名义为他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其中,黄某某负责联系注册公司等事宜,领购发票机,实际控制欧鹏(熙东)公司以及虚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某某负责电脑开票,协调公司开票额度,控制银行资金往来,实际控制朗耀公司以及虚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明敏、黄步胜、池锋荣实际控制多家公司并负责购买进项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联系中间人,寻找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并商谈价格。
至本案案发,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以上述9家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26份,受票企业涉及本市16个区948家单位及全国6个省市237家单位,价税合计604,159,331.62元,税款87,783,835.30元,经执法部门追缴,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576,850.3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为实施犯罪,采用借用、租用他人身份证等方式注册并实际控制9家涉案公司的事实:1.欧鹏(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上述公司的注册成立等公司架构事实。
2.证人吴鹏、毛美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欧鹏(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等9家公司均为黄某某通过上海鹏阳财务咨询事务所在金山区漕泾镇注册登记的,且由黄某某、黄某某、黄明敏、黄步胜等5人实际控制。
公司在经营中出现问题,吴鹏大多找黄某某解决,有时也会找黄明敏或池锋荣。
毛美凤证明上海鹏阳财务咨询事务所为上述9家公司进行代理记账,且涛铭、瀚仁、楚悦这3家公司的事情都是由黄某某和池锋荣来处理。
3.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等人以上述9家公司名义,采用收取开票费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黄某某通过欧鹏(熙东)、朗耀公司,在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多的情况下,与黄某某一起以价税合计4%-5%的价格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9年,黄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几次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通过张秀清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证人谢贵妹的证言证明:黄某某的中间人有谢贵妹、林飞娇、黄振顺等人。
谢贵妹自2009年底以支付给黄某某5%开票费的形式从黄某某处购买并以价税合计5.6%-6.5%的价格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宁波、苏州、天津海关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回函及缴款书、金山区第十一税务所出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黄某某等人通过楚悦、瀚仁、闳声、闳冶、泉熠、涛铭、有帆等7家开票公司共收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1份。
这41份专用缴款书均系伪造,并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4.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供述、涛铭等涉案公司银行账户明细、黄某某等人银行账户明细、公安机关对于上海、江苏等地收票单位的调查材料、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上海、江苏等地多家企业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收受黄某某、黄某某等人控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向税务机关抵扣。
黄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开票中间人,根据客户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户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汇款,发票开出后再扣除开票费把余款退到客户其他的银行卡上,或者直接支付开票费。
黄某某还供述犯罪所得是在去掉购买进项发票、注册公司等费用后,按黄某某、黄某某各占10%,黄明敏等3人占80%的比例分配,以现金或银行划账方式支付。
另外,黄某某还可以从自己销售出去的发票中赚取约0.2%-0.3%开票费。
期间,黄某某共获利四五十万元。
黄某某共获利二三十万元。
5.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2008年9月至2011年5月,黄某某等人通过楚悦、涛铭等9家开票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226份,价税合计604,159,331.62元,税额87,783,835.30元。
(2)2008年8月至2011年2月,黄某某等人通过楚悦、涛铭等7家开票公司共收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406份,价税合计311,330,118.89元,税额45,235,999.95元。
(3)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黄某某等人通过楚悦、涛铭等7家开票公司共收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1份,价税合计288,738,537.97元,税额41,953,462.78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4)2008年9月至2011年5月,黄某某等人通过楚悦等9家开票公司已造成国家税收流失13,576,850.34元,涉及开票份数2,842份,折算价税合计金额93,440,675.87元。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抓获后,两人对以9家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供认不讳。
综合控辩双方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为从犯。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具体理由为:黄某某、黄某某与黄明敏等3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系团伙作案,黄某某、黄某某两人对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事先知情并积极参与;在犯罪中各团伙成员之间各有分工,且黄某某、黄某某分别有自行控制的开票公司;在犯罪收益分配方式上是每月固定分红和按劳分配。
辩护人所提相关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实际控制的9家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的公司名义,在无真实货物购销和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8,778万余元,其中已被非法抵扣税款3,472余万元。
经执法部门追缴,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57万余元。
故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数额巨大,依法均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两名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以及到案后均能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家属代为部分退赃等情节,依法可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