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会计、税务及IPO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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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

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

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概述企业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在现代商业活动中非常常见。

关联方交易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两个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种交易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资金的借贷、股权的转让等。

然而,关联方交易可能会对企业缴税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的问题及其潜在影响。

企业关联方交易的特点企业关联方交易具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纳税情况:1.价格合理性:关联方交易往往涉及到价格的确定。

如果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不合理,即与市场价格相比存在明显差异,税务部门可能会对企业进行调查并调整相关税款。

2.资金流动:关联方交易往往涉及到跨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

这可能会引发税务部门对企业国际税收规则的关注,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规并正确缴纳税款。

3.跨国性质:在跨国关联方交易中,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收规则和政策不同,企业可能会利用这种差异来获得税收优惠。

然而,如果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跨国避税行为,税务部门可能会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适当的税款。

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的影响企业关联方交易可能会对企业的缴税情况产生以下影响:1. 征税基础的确定关联方交易的价格确定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征税基础。

如果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致,税务部门可能会对企业的征税基础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缴纳税款。

这可能导致企业增加或减少缴税金额。

2. 税收优惠的合理性审查如果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税收优惠的行为被税务部门辨别,税务部门可能会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

如果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合理,税务部门可能会调整相关税款,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适当的税款。

3. 跨国税收监管对于涉及跨国关联方交易的企业,税务部门可能会加强对企业跨国税收的监管。

这可能包括对企业跨国交易的调查、对企业所在国税收政策的了解等。

这种监管加强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更多的税务风险和压力。

4. 税务合规风险企业关联方交易可能使企业面临更多的税务合规风险。

IPO审核中的关联交易问题

IPO审核中的关联交易问题

IPO审核中的关联交易问题1、关联交易存在的10种主要形式1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案例】开山股份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及销售整机1、关联方采购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占当期营业成本的6%左右,其中2008年至2010年由开山控股代缴水电费金额分别为1,498万元、1,787万元、3,785万元,占当期关联采购金额的50%左右。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

公司2008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GHH 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主机。

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

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2、关联方销售2008年、2009年,公司向开山控股、浙江开山销售货物主要系空压机整机及配件、压力容器以及铸件产品,2008年、2009年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6,239万元、12,816万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开山关联销售金额为5,116万元。

10.新三板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10.新三板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一、关联关系1、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税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3、会计上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中未有对关联关系的明确界定,只有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类型的界定。

二、关联交易1、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023年关联方交易会计核算问题分析与对策

2023年关联方交易会计核算问题分析与对策

2023年关联方交易会计核算问题分析与对策2023年关联方交易会计核算问题分析与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关联方交易也越来越普遍。

关联方交易是指一方交易对手或业务关系存在密切或实质性控制关系的另一方,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委托代理、股东等。

这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因其特殊性质,容易涉及到会计核算问题,尤其是在涉及隐性收益转移、成本转移、资金池管理等方面,更为容易产生潜在的风险。

下文将对2023年关联方交易会计核算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对应的应对措施。

一、关联方交易会计核算问题分析1. 隐性收益转移问题隐性收益转移问题是指某一方通过以不合理、不公允的价格进行交易,将本应归属于另一方的利润转移给自身。

可以展现为销售价格过高,采购价格过低等形式。

如果企业没有采取监管措施,这种行为大大增加了公司对外资金流动的风险,也会对相关股东的利益造成威胁。

2. 成本转移问题成本转移问题是指某一方在交易过程中以不公允的价格计算成本,从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

比如,生产子公司向销售子公司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价格计算产品成本,销售子公司的利润就会大幅下降。

3. 货币占用问题该问题主要出现在资金池管理中。

资金池是将多个企业或单位资金合并在一个账户中,由一家总公司统一管理的一种资金管理方式。

如果资金池管理不规范,总公司有可能占用关联方的资金,造成资金流动不畅等问题。

同时,如果子公司财务影响地区不同,也会生成区域财务风险。

二、应对措施为了防止因关联方交易会计核算问题导致的风险,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控制机制企业首先需要制定完善的关联方交易监管规定,避免出现不合理和不公允的交易。

同时,还应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合理的财务审计和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出现关联方交易会计核算问题,为合理规避关联方交易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2. 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系统企业应该采用现代化的信息系统,帮助建立起资金池管理等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关联交易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开始出现以来,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但基于我国并不完善的经济市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并没有向着较好的方向发展反而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近年来经济发展势头好,我国经济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资本市场的越发开放也使得上市公司的数量和流动性不断激增,这无疑加剧了企业之间的竞争。

为了应对来自各方的挑战,企业管理者们尝试使用各种手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联交易成为了企业应对挑战的重要手段。

然而,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正常交易的企业占了很大比例。

他们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甚至不断挑战法律的权威。

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长期违规信息披露或不及时披露相关重要消息,甚至公司里的大股东们利用关联交易非法侵占公司利益,对公司进行掏空,有的大股东甚至变本加厉对公司进行利润操纵,这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们的合法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本文首先概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其理论基础,分析其发展态势。

其次通过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当前我国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与此同时结合康美药业等相关案例分析当前我国关联交易存在的各种问题。

最后针对我国关联交易产生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及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第1章绪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市场环境变得更加开放,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上市公司数量和流动性激增不断加剧了企业之间的竞争。

为了谋求自身最大利益,企业所有者们通常会使用各种手段去达到自己获取最大利益的目的。

在众多的手段中,关联交易便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掏空,甚至进行利润操纵,这让中小投资者们的合法利益受到极大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关联交易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常常出现的又很容易发生违规现象的商业交易。

论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

论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

论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概述企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同一企业集团中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这种交易往往涉及到资源、产品、资金流动等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这种影响,并分析其可能的影响机制。

影响因素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1. 价格设定企业关联方交易中的价格设定对企业缴税问题有重要影响。

价格设定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或虚减,从而对缴税额产生影响。

例如,如果企业在关联方交易中高估或低估产品价格,就会导致企业利润以及相关纳税额的偏差。

2. 资金流动企业关联方交易往往涉及到资金的流动。

资金流动可能包括贷款、股权转让、债务等。

对于企业而言,关联方交易涉及的资金流动可能对缴税问题产生影响。

例如,关联方通过向企业提供贷款来降低企业税务负担,或者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来调整企业利润分配,从而影响企业纳税额。

3. 资源配置企业关联方交易涉及到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资源配置。

资源的合理配置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从而影响企业的缴税额。

4. 监管政策监管政策对企业关联方交易的税务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可能对关联方交易产生不同的纳税要求和限制,从而影响企业的缴税数额。

影响机制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机制产生:1. 利润调整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调整利润分配来影响企业的纳税额。

例如,通过高估或低估产品价格来调整企业利润的水平。

2. 利润转移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利润从高税收地区转移到低税收地区,从而影响企业的纳税额。

例如,利用关联方的设立在低税收地区的子公司来进行交易,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3. 资金调整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调整资金的流动和使用,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额。

例如,通过关联方提供贷款或债务,降低企业的利润水平,从而降低纳税负担。

4. 资源配置优化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从而影响企业的缴税额。

关联交易在ipo审核中的要点

关联交易在ipo审核中的要点

关联交易在ipo审核中的要点
近年来,关联交易在IPO审核中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其审核要点如下:
1. 审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审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IPO审核的重点。

要求公司应充分公示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如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经营需要,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等。

2. 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公司在IPO申请中应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的类别、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信息。

此外,还要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影响。

3.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风险,如价格不公允、交易方式不当等问题。

因此,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如建立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设置关联交易限额等。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以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影响IPO审核。

总之,在IPO审核中,关联交易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公司应
充分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控制关联交易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IPO审核的顺利进行。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干货】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一、确定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重组方案设计的第一步,但因《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不同,所以,我针对各规定制作了相关图表。

具体详见附件《关联方认定示意图》。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需要关注的其他信息1、创业板要求关联方的认定以报告期为区间披露;2、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3、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4、对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也要进行核查(准关联方)。

〔重视该点〕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一、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中,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核心要点,重视〕〔如非关联化后,转出体系外,仍旧与其继续做交易是否合理,东莞案例〕3、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

三、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避免重要依赖。

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在确定了各关联方之后,应针对各项目的特殊情况,制定出不同的重组方案。

一、保持关联交易应做到:(1)价格公允、未据此操纵利润,如:提供关联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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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会计、税务及IPO相关问题定义: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4、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九条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第十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会计准则实务问答》问: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答: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例如,同一个投资者的两家联营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仅拥有同一位关键管理人员的两家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某人既是一家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同时又能对另一家企业实施重大影响,在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这两家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根据第36号准则第四条,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与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例如,证券公司与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存在提供和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系的,是否仅因此就构成了关联方,即证券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关联方披露,以及资产管理计划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证券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 号》一、关于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第36 号准则)等准则。

除第36 号准则第四条规定外,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当按照第36 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一)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除第36 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第36 号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6、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答: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1)关于关联方认定。

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关联方交易太高,独立性存疑)(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七条销售情况关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新增/注销主要客户,非法人实体客户,主要客户为发行人前员工,业务高度依赖发行人的客户,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名称相似、注册地址相近、市场主体登记电话及邮箱相同,成立时间较短的主要客户等特殊情形,上述情形是否存在合理原因,关注上述主体是否与发行人及关联方存在潜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转。

调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是否存在重大的关联销售,关注董监高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调查上述关联销售合同中,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如果存在异常,分析其对收入的影响,分析关联销售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输送或资金转移现象。

第二十八条采购情况关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新增、注销主要供应商,非法人实体供应商,主要供应商为发行人前员工,业务高度依赖发行人的供应商,名称相似、注册地址相近、市场主体登记电话及邮箱相同,成立时间较短,采购规模和供应商生产能力及行业地位不匹配的主要供应商;关注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注册资本与交易规模不匹配、供应商不具备相关资质文件或者资质文件过期(如所在行业有特殊要求)等特殊情形,上述情形是否存在合理原因,上述主体是否与发行人及关联方存在潜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转。

与主要供应商、发行人律师沟通,调查发行人董监高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中所占的权益情况,是否发生关联采购。

第二十九条生产情况涉及关联方租赁的,应分析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租赁价格的公允性。

第三十七条期间费用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相关费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货币资金(二)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在集团财务公司开设银行账户、资金池业务等情形,如存在,核查该情形对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以及对货币资金真实性的影响;第七十条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通过访谈发行人董监高人员、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以及获取持股5%以上自然人、董监高人员声明及调查文件、对外投资企业网络查询等方法,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商业信用机构查询或调档查阅关联方的市场主体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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