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背景下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探讨
退休后再就业被单位辞退补偿标准

退休后再就业被单位辞退补偿标准前言退休后再就业对于许多退休人员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支柱和社交活动。
然而,有时候这样的再就业可能不如预期顺利,可能被单位辞退。
在这种情况下,退休人员有权获得一定的补偿。
本文将探讨退休后再就业被单位辞退补偿的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退休后再就业被单位辞退补偿的标准和法律依据主要由《劳动法》和相关劳动合同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情况,相关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退休人员再就业被解雇的经济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退休人员再就业被单位辞退的补偿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工龄补偿:根据退休人员在再就业期间工作的实际工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工龄补偿。
一般来说,工龄越长,补偿标准也较高。
具体的比例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进行约定。
2.经济损失补偿: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可能因为被单位辞退而遭受经济损失。
例如,再就业期间可能会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找工作,可能会有一定的生活成本。
对于这样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
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合同被单位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可以根据退休人员工作年限、职位等进行计算。
补偿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和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也可以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补偿申请和争议解决退休人员再就业被单位辞退后,如果对于补偿标准有争议,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先尝试进行协商,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补偿标准的争议。
这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并且维护双方的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协商无果,退休人员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法规进行裁决,解决争议。
3.员工诉讼:如果退休人员认为仲裁结果不公正,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
退休人员再就业权益保障研究

退休人员再就业权益保障研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退休人员再就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退休人员再就业既是个体对自身生活质量的追求,也是社会对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
然而,由于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制约,退休人员再就业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退休人员再就业权益保障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现状退休人员再就业是指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在退休后重新参加社会劳动,获取相应劳动收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法》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在退休前累计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5年,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也获得了再就业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中,退休人员再就业面临着许多问题。
首先,年龄歧视成为退休人员再就业最大的障碍之一。
许多招聘单位偏向青年人,对于退休人员持有偏见。
其次,优厚的退休金待遇使一部分退休人员对再就业缺乏积极性。
最后,退休人员再就业机会有限,许多岗位对于退休人员要求过高或缺乏相关政策支持,导致再就业机会有限。
二、退休人员再就业权益保障的问题退休人员再就业权益保障问题包括劳动权益、社会保障权益和应有的社会尊重等方面。
首先,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原始劳动力竞争,可能受到劳动权益的侵害。
例如,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年龄歧视等方式限制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机会。
其次,退休人员再就业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
由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可能需要与原就业单位重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全额缴纳退休人员的社保费用,导致退休人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退休人员再就业还存在一些心理问题,他们可能面临社会尊重程度的降低、地位下降等问题,这对于他们的精神健康造成一定的冲击。
三、退休人员再就业权益保障的政策建议为了强化退休人员再就业权益保障,政府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举措。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权益保障。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禁止对退休人员的年龄歧视,保障他们重新就业的权利。
退休后再签劳务合同被开除

在我国,退休后再次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并不罕见。
然而,近日一则关于退休后再签劳务合同被开除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事件不仅暴露了我国退休政策与现实需求的矛盾,更引发了关于退休后再就业权益保障的讨论。
据了解,这位退休职工在退休后,因个人原因与原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继续从事原工作。
然而,不久后,该职工因违反单位规定被开除。
这一决定让这位本已安享晚年的职工陷入了困境。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位退休职工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意味着,一旦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然而,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仍让退休职工继续工作,并签订劳务合同。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规定。
那么,这位退休职工被开除是否合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这五项规定,这位退休职工被开除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其是否违反了单位规定。
事实上,这位退休职工在签订劳务合同后,因违反单位规定被开除,符合上述第五项规定。
然而,这起事件引发的最主要争议在于,退休后再就业职工的权益保障问题。
一方面,退休后再就业职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理应得到尊重和保障。
另一方面,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让退休职工继续工作,却又不给予相应的权益保障,这种做法显然有失公允。
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退休后再就业职工权益的保障。
退休回聘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退休回聘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保护退休回聘⼈员⼀般都是有着杰出的技术在的,不然已经到了退休的年纪的享福了是不会再⼯作得,退休回聘往往都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了,所以要注意安全。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退休回聘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保护”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退休返聘⼈员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我国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在签订或履⾏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劳动者要有劳动权利能⼒和劳动⾏为能⼒,是符合法律要件的劳动者。
现阶段,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和⾏为能⼒开始于16岁,终⽌于60岁(⼥性55岁)。
劳动者⼀旦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即丧失了与⽤⼈单位签订或履⾏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不能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不具备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资格的⾃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律上的效⼒。
退休回聘常见的三种情况1、劳动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作岗位延长⼀定的⼯作时间;2、员⼯离退休后被原⽤⼈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作;3、劳动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择业,到原⽤⼈单位意外的单位⼯作。
第⼋⼗条在⽤⼈单位内,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应当履⾏。
第⼋⼗⼀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部门代表、同级⼯会代表、⽤⼈单位代表⽅⾯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条提出仲裁要求的⼀⽅应当⾃劳动争议发⽣之⽇起60⽇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申请。
仲裁裁决⼀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异议的,当事⼈必须履⾏。
对于你提出的“退休回聘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保护”问题,退休回聘劳动关系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了,这个已经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最⼤的年纪了,⽽且这么⼤岁数了,⽤⼈单位应该要各个⽅⾯都要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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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退休人员返聘后的法律关系认定

针对第一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现已没有异议。
针对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下,劳动者退休后如果继续劳动,事实上可以同时获得退休金和工资收入;相反,到了退休年龄不退休而继续工作,不仅不能领取养老金,还需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因此可以看出,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对参保者具有鼓励提前退休并参与劳动的效应。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从文义上看,仅仅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不能产生当然的劳动合同终止效果,还必须办理完退休手续,劳动合同才能即行终止。
而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必须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为前提,劳动者能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光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但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还不一定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时候劳动合同没有终止。只要未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的,彼此之间就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笔者认为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资格,是否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当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判定,而不能按实际年龄。
对于第三种情形,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为之前没有参加工作,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这类人员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所以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来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但这种合同应当视为只是以获得一定劳务报酬为目的的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
退休人员签的劳务合同争议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退休人员再就业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时,常常会遇到一些争议问题。
本文将针对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引发的争议进行深入分析。
一、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但该法条并未明确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
事实上,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自由,退休人员也不例外。
因此,退休人员再就业签订劳务合同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二、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引发的争议类型1. 劳动合同期限争议退休人员再就业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较短,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这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而退休人员则希望合同期限较长,以保障自身权益。
双方在合同期限上存在较大分歧。
2. 工资待遇争议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工资待遇普遍较低,部分用人单位以“退休人员经验丰富”为由,给予较低的工资。
退休人员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自身价值被低估。
3.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退休人员再就业后,部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退休人员失去养老金等福利待遇。
退休人员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争议退休人员再就业后,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其加班,且休息休假时间较短。
退休人员认为这违背了其再就业初衷,要求用人单位调整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三、解决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争议的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退休人员再就业签订劳务合同引发的争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律地位、权益保障等问题。
2.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依法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纳、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3. 提高退休人员再就业素质通过开展培训、讲座等形式,提高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素质,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
4.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关注退休人员再就业问题,对侵犯退休人员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维护其合法权益。
浅析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归属问题

浅析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归属问题退休职工能否再就业,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
传统的劳动法理论认为,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即在法律上丧失了劳动的能力,应该退出工作岗位,通过每月领取退休待遇安度晚年,不能再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且不论我国七八十年代延续至今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否与当前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能否相适应,就当前劳动力需求方、退休职工本人及我国《宪法》对“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的规定,职工退休以后是可以实现再就业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是法治国家,倡导“依法治国”,凡事必须有”法”可循,既然实现了再就业,就证明了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关系”,就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我国当前对这种“关系”还没有正式的与之相配套的“专门法”。
立法是国家的事,咱们姑且不谈,本文仅就退休人员退休之后能否重新就业,以及就业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是何种性质的关系,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退休职工再就业的必要性1.用人单位的需要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有更大的自由度,多数不受返聘单位行政强制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要求的行政上的隶属性。
因此,返聘时签订的聘用协议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点,自然不受国家关于劳动就业的强制性保护,以及关于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等倾向型权利也不存在于聘任协议中,这就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的政策性风险;其次,退休返聘人员退休之前大多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了十几年或者是几十年,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工作经验,可以说他们是他们所从事工作领域中的专家,进入任何一家用人单位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不经过培训而直接上岗,这就为用人单位节省了大量的招聘、培训、开发等成本费用;最后,从规避道德风险而言,退休返聘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从事了大半辈子的工作,应该说他们对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都烂熟于心,相比那些刚上岗的新员工,对用人单位而言雇佣退休人员无论从企业内部政策制定,还是规范管理等,都将起到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的双赢效益,而且,从外部竞争讲,只要用人单位有这方面的人员需求,在市场上就可以比较简单的招聘到自己所需要的雇员,这将为用人单位节省大量的外部成本,从而提高同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力,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用。
劳动合同与退休有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与退休有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退休之间的关系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国家政策的引导。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劳动合同与退休之间的关系。
一、劳动合同与退休年龄的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里的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立即终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可以续签,但不得低于原合同的待遇。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劳动合同与退休待遇的关系劳动合同与退休待遇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退休后享受的退休金、医疗保险等方面。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退休后,可以根据其工龄、工资水平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领取退休金。
此外,退休后劳动者还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退休后,仍然需要承担社会保险的缴纳责任。
同时,劳动者在退休后,如果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三、劳动合同与退休后再就业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在退休后继续从事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与退休后再就业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退休后,如果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退休后再就业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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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背景下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探讨摘要:高校后勤以劳务协议雇用社会退休人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仍从事劳动的不受劳动法保护,致使一定数量的退休人员与适龄人员从事相同的工作却无法享受相关权益保护。
本文认为退休人员再就业具有生理特殊性和社会特殊性,建议按实际情况确定劳动关系,完善对退休人员的劳动保护。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
一、高校后勤用工现状与问题提出
高校后勤用工主要指学生宿舍管理员、卫生清洁员、垃圾清运工等,工作环境较差、工资普遍偏低。
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高校后勤用工仅有少量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工人,大多数都为“临时工”,用工来源以农民工、社会下岗人员、待业人员为主。
后勤用工数量庞大,人员流动性较大,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与正式员工相比待遇偏差,主要表现为临时工较少享受四险一金、福利待遇少、培训学习机会少、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时间长。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一些高校对后勤管理进行改革——辞退超出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适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很多高校开始与劳务公司合作,使用劳务派遣。
然而,改革后的高校后勤用工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后勤运营的成本,大量的合同工人使后勤管理者失去了原来在人员选择、调岗和辞退方面的自由和灵
活。
一些高校在实际操作中,逐渐转向大量聘用已退休人员。
与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相比,聘用退休人员相应工资、福利待遇明显偏低。
由于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而与其他劳动者同工不同酬,似乎并不公平。
由此,本文将对与适龄劳动者从事相同工作的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律关系展开分析。
二、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作性质分析
以某高校后勤宿管人员为例,此岗位工作内容简单,主要为值班,监察学生宿舍出入人员及携带物品、定时开关宿舍楼大门、简单的电路跳闸维修等。
宿管人员由高校宿管中心统一招聘,经调查发现,被聘用的人员全部已超过社会退休年龄。
宿管岗位的人员设置是4人,每人每次值班12小时,实行轮班制,每人月工资570元。
实际操作中,每座学生宿舍楼安排楼管两名,实行24小时轮班制,每人早上8点上班,第二日早上8点下班;夜间值班人员可以睡觉休息,但有晚归学生时需随叫随到;周末、节假日照常值班,法定假日可以获得三倍工资;实际每人月工资1040元,相当于实际每位宿管人员承担了正常岗位设置中两名工作人员的职责。
宿管人员随时可能被辞退,也可以随时辞职,告知上级领导即可,人员流动性大。
可见,该高校宿管人员实际相当于每天工作12小时,星期日同样工作;工资水平与其他岗位员工相比明显偏低。
然而要对其工作时间是否超时、是否应付加班工资进行分析是很困难的,因为本例
最特殊之处在于宿管人员全部为社会退休人员再就业,目前是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时间和工资均由提供劳务一方与雇主协商确定。
在后勤部门再就业的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年龄大、部分劳动能力退化,大多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活动,而此类低级劳动的用工来源较为丰富,例如农民工、待业人员、下岗职工等,属于雇主的买方市场。
种种条件限制下,再就业退休人员可以选择的劳动机会非常少,实际上几乎不存在与雇主协商工资的余地。
三、退休再就业人员法律关系分析
在我国附随劳动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定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者、失业者、退休者以及丧失劳动行为能力者都属于劳动者。
法定劳动能力被理解我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层次,前者止于本国按照公民发育规律和胜任素质规定的最高就业年龄。
由此看来,退休人员由于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定义。
但值得指出的是,最高就业年龄旨在保护年老体弱时不希望继续劳动的劳动者,为其提供生活帮助,公民平等地享有劳动权。
目前我国女性退休人员退休时仅50周岁,按照当今的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状况,很多退休人员在身体素质和智力水平上能够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而且其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对于企业发展也较为宝贵。
退休人员再就业所从事的工作内容、难度分为两类,一类与相同岗位的青壮年劳动者相比有所减少;另一类则与青壮年劳动者工作要求完全相同。
由于退休人员年纪偏大,体能退化、疾病等因素使其再就业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从事与适龄劳动者工作内容
相同的劳动时,受伤等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也相应增大,如果仅以民法调整此劳务关系并不能很好地保护退休人员的权利,也由此为一些雇主提供了规避责任的可乘之机。
为了充分保护再就业人员的相关权益,本文认为应该按照再就业人员的工作情况确定法律关系,当退休人员与适龄劳动者从事相同劳动时,应当确立劳动关系,享受相同待遇。
四、问题解决与建议
为了有效解决再就业人员同工不同酬、工资待遇低、随时面临解聘、工伤得不到法律保护等现象,同时杜绝个别企业专门聘用大量退休人员从事正式岗位以减少福利、保险、工资费用等现象,有关部门有必要制定关于再就业退休人员的规范化制度。
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根据工作职责和内容判定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除临时性工作或内容被简化等,确定其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2.根据退休人员的年龄特点和生理特点对工资标准、休息休假等规定制定指导性标准;
3.树立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导向,呼吁再就业退休人员关注自
身权益(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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