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和工作制度

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和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聘请外国专家来我院工作,是加速我院人才培养、促进国际交流、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了聘请到既符合要求又具有较高水平的外国专家,并加强其来华后的教学与生活管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积极稳妥而又有计划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第三条聘请的外国专家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愿意遵守中国政府法律,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相关专业学科。
第五条外国专家主要致力于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
第二章聘请工作第六条*****学院外事办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院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其任务是根据学院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聘用、管理和接待专家的工作。
第七条确定聘请外国专家人选时,由外事办提供候选人材料,经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要求严格掌握聘请条件,确保聘请质量。
第八条聘请外国专家,由学院报请省外国专家局协商决定。
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工作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等。
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第九条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院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以上材料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自理。
第十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定规范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学校外来访问学者入校管理制度

学校外来访问学者入校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引言作为一所高等学府,我校一直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培养学术人才。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和提升学术水平,学校积极开展外来访问学者项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参与科研项目等。
为了确保外来访问学者的顺利入校和合理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外来访问学者的邀请1.学校邀请外来访问学者的原因和目的:学校邀请外来访问学者的原因主要包括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拓展国际视野等。
目的是通过外来访问学者的资源和经验,提升学校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水平。
3.邀请函的内容:邀请函应包括访问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待遇、住宿及奖励等细节,同时也应提及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应遵守的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部分:外来访问学者的入校流程1.入校登记:外来访问学者收到邀请函后,需提前向学校的相关部门提交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推荐信等材料,并进行入校登记。
2.入境手续:外来访问学者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如签证、居留证等。
3.入校申请:外来访问学者在入境后,需向学校的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提交入校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校方核实。
4.入住安排:学校为外来访问学者提供住宿,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校内或校外的宿舍或酒店。
第四部分:外来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1.日常行为准则:外来访问学者在校期间应尊重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礼貌待人,维护学术严谨和秩序。
2.学术交流和活动安排:学校将安排外来访问学者与本校教师、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组织学术报告、研讨会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支持。
3.费用及福利待遇:学校将为外来访问学者提供适当的交通、食宿、差旅补贴、研究经费等,具体待遇将在邀请函中说明。
4.学术成果和宣传:外来访问学者在校期间,可以通过学术研究、合作项目等方式产生学术成果。
学校鼓励外来访问学者在学校官方媒体、学术刊物等发表研究论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
第五部分:外来访问学者的离校流程1.正常离校:外来访问学者在访问期满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包括交还校园卡、住宿签退、结清费用等。
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提高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层次和质量,扩大我院在国内外的影响,合理使用经费,特制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访问讲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医院外请专家讲座由医务部科教科统一管理,科室申请并具体承办。
第二条拟邀请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国内或国外著名的、对本院科学术发展有帮助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申请程序:对于国内外专家学者的邀请,应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报医务部科教科审核后由院办公会讨论和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承办科室需在会前一周张贴通知,会中做好讲座记录,拍摄讲座照片,会后整理讲座材料及效果评价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上报医务部科教科,方可报销讲座经费。
第四条来访费用:所有来访费用,包括可能的旅费、住宿、餐饮、交通、讲课费等,原则上由申请科室承担,支出项目从重点专科、科主任基金或课题经费(课题经费须有此类预算)条目中列支。
第五条接待工作:专家到访前应提前2周由申请科室书面报告接待程序,交医务部科教科。
承办科室负责协调和安排专家活动,包括接待、交通和餐饮等;科教科负责来访专家学者的讲学活动安排。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并由医务部科教科负责解释。
附件:
*****医院聘请院外专家
来院讲学登记申请表。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办法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短期来访外国专家的接待管理工作,加强和扩大我校同国外大学、研究院(所)的交往与合作,促进我校的教学、学科建设及科研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短期外国专家指来校工作时间为6个月以内,工作性质包括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及校际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
第二条外事处负责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的管理工作。
校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外事处审批后方可邀请外国专家学者来我校访问和交流。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原则1.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应根据学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能够实质性的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服务。
2.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应遵循“按需邀请、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第四条邀请条件1.短期外国专家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不具备该条件的外籍学者来访根据学校与外方具体协商确定。
2.短期外国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3.邀请到我校进行短期讲学的外国专家讲授内容明确充实,符合我校教学的规定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4.短期外国专家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邀请程序1.校内邀请单位应在邀请外国专家来华1个月前,顺访专家在1周前填好《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申报表》,加盖邀请单位公章后,附专家个人简历及护照复印件报外事处。
口头告知外事处或学校领导,不视为正式申请。
2.外事处审核申报材料。
3.一般专业学术交流来访由外事处审批,重要外国专家、校际合作来访由外事处报外事主管校长审批;邀请部长级以上政府官员、新闻媒体和外交人员以及进行敏感性专业话题座谈,须向省教育厅、省外办报批。
4.需要持F签证入境来校进行短期讲学、项目合作的外国专家,外事处负责将专家个人材料报送省外专局和省外办,办理被邀请人来华签证通知表。
5.审批通过,外事处告知邀请单位落实日程,组织接待。
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外事工作的发展,加强学校外事工作的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外事工作的各项程序,规范外事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外事工作系学校涉外工作范畴的一活动。
主要内容:聘请外国专家或邀请短期专家来校讲学或考察访问;留学生招生及管理;国外人员应邀或顺访来校参观访问或作专题学术报告;与国外高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等;校内人员短期公派出访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长期公派出国进修、攻读学位等;学生公派留学或自费出国服务;学校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及其他外事工作。
第三条学校外事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关于外事工作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
同时,学校的外事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校的改和发展服务。
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
第四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全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管理全校外事工作。
第二章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与管理第五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与管理应当遵循“深化改,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协调配合,稳步推进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积极拓展渠道,扩大对外招生宣传,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录取的学生办理注册、居留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各学院应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做好外国留学生招生和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完善、师资的配备、教学过程的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
第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学校外请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外请专家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与社会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邀请校外专家进行讲座、指导、评审、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外请专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尊重专家、服务学校原则;(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原则;(四)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原则。
第二章外请专家条件第四条外请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三)愿意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四)与学校专业或研究方向相符。
第五条以下人员不得作为外请专家:(一)学校在职教职工;(二)与学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人员。
第三章外请专家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学校各部门需外请专家时,应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外请专家申请表》。
第七条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外请专家申请进行审批。
第八条审批程序:(一)教务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二)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资质、学术水平、实践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三)评审通过后,由教务处提出审批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四)审批通过后,教务处将《外请专家邀请函》发送给申请部门。
第四章外请专家活动组织与实施第九条申请部门根据学校审批意见,负责组织外请专家活动。
第十条外请专家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活动内容应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二)活动安排应合理,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三)活动场地、设备、经费等由申请部门负责落实;(四)活动组织者应做好会务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五章外请专家经费管理第十一条外请专家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外请专家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专家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二)专家讲课费、评审费等;(三)活动组织费用。
第十三条外请专家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1991年8月10日发布)教外办[1991]462号为保证高等学校聘请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外教)的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服务,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聘请专家、外教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
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二条聘请专家、外教的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聘请专家、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内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专家、外教担任。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专家、外教的业务专长并考虑到他们的政治背景和态度大多与我不同的情况,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
还应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增进了解和友谊。
第二章各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第五条对不同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则。
第六条理、工、农、医专业类的专家、外教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研为主。
应逐步扩大此类专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条语言专业类(含外语短训班)的专家、外教,除语言实践课(包括听说读写等)可以面对学生授课外,应主要用于培养师资和编写教材。
除国家设立的出国人员培训部外,原则上不聘请专家、外教承担我有关人员以出国为目的的语言培训任务。
第八条外国文学、国际新闻、国际文化、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等学科的专家、外教,应主要为我中、青年和研究生讲授课程的部分内容或举行讲座和研讨。
院校应安排教师就专家外教讲授内容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作出科学的分析,加强对听课人员的引导。
此类专业专家一般不面对本科生授课。
第九条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史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专家,应安排我方教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与其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共同研讨,一般不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统讲学。
昆明医学院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医学院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暂行规定随着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日益增多,外籍专家来校访问交流、工作十分频繁。
外事接待工作又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为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教学、临床、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工作,更进一步完善邀请短期外籍专家(三个月以下)的管理,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邀请目的加强与国外高校、国际知名学者间的广泛深入的合作与交流,扩大学校国际影响。
使教师、学生能够接触到本学科的世界前沿,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发展。
二、邀请原则与条件(一)以新兴学科、重点学科、重点科研项目为依托聘请短期外国专家,被聘请人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务。
(二)短期来访专家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昆明医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三)邀请到我校进行短期讲学的外国专家(顺访除外),需至少讲一个专题(学术讲座或报告至少三次以上),讲授内容是培养课程计划中的前沿课题或相关的最新知识。
三、外事接待工作要求(一)外事接待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二)我校方人员参加外事接待应衣着整洁、得体,言谈举止大方,不卑不亢,不迟到。
(三)我校方人员参加宴会人数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有关规定商定安排。
(四)各邀请单位须在外宾到昆明前10天将最后确定日程,接待负责人及全程陪同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交流科。
(五)在外事接待中,各邀请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外事接待规格或更改已审批过的接待日程,如确实需要提高接待规格、礼品费用,或因特殊原因需更改接待计划,必须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书面请示,经该处同意并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凡原定来华日期更改或取消来访计划,应提前通知国际合作交流处。
(七)学校不为纯礼节性非公务来访者办理邀请手续。
四、邀请领导出席外事活动规定(一)原则上不安排多位领导同时出席、重复会见外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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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专家的邀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从我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外专发[20XX]40 号),外国人来华工作分为来华工作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和
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两类。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邀请和审批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需要邀请外国专家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拟定年度计划。
第四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文件要求,受邀来我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对我友好。
担任语言教学的外国专家一般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
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
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 TEFL 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来我校开展讲学、合作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外国专家一般应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第五条审批程序
(一)邀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专家来访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下报校长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须由邀请单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外国专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拟聘用合同文本、护照等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邀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来我校开展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的外国专家,根据活动内容须提前向科技处或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报批,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报备,具体操作参照《XX高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外国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对应邀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实行分工管理。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证、保险等业务的办理以及涉外管理;邀请单位负责对外国专家使用的管理,并为所请外国专家配备一名认真负责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
(联系)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给予帮助。
第七条邀请单位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应密切配合,加强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精心安排,使其工作量饱满。
第八条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学中不讲授与课程无关内容,不得在校内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教学或其它活动,不得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在课堂上宣传、散布反华言论。
第九条邀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工作结束后 2 周内,对外国专家使用工作做出小结并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学校将把邀请单位对外国专家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作为该单位下一次邀请外国专家的审批参考条件。
第四章外国专家接待办法
第十条应聘来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其生活待遇和薪酬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外专办发[20XX 年]378 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533 号)等文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校内各邀请单位邀请外国专家访问我校,外国专家访问期间的接待工作按照以下接待标准执行:(一)对来校工作三天以内的外国专家,可安排招待一次,负担返程中国境内旅费(中国境内某城市至我校捷径经济仓机票及必要的火车、汽车票,不包括陪同人员及家属,以下同)以及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用。
(二)对来校工作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的外国专家,在
本条(一)款接待标准的基础上,可另外负担来程中国境内旅费。
(三)对来校工作两周以上的短期外国专家,在本条(二)款标准的基础上,可增加招待一次。
按照上述接待标准实施的活动费用由邀请单位解决。
具体接待工作由各邀请单位事前做出计划,报备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后实施。
第十二条注意事项
(一)外事接待中,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如确需提高标准,接待单位须事先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会商,请示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参加外事接待的人员应衣着整齐,言谈得体,举止大方。
接待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港澳台专家来校工作、访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