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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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琼人社发〔2023〕66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6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经办工作指南的函》(人社失业司便函〔2023〕9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含)以上,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区分以往年度是否就业参保。

适用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二)资金来源。

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三)资金使用。

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四)政策有效期。

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琼教勤助〔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勤助〔2017〕61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的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11月24日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省各市县和省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所在行政区域、学校生源情况等因素确定。

学校所在行政区域为11个国定、省定贫困市县的,按普通高中在校生25%的比例确定,海口市、三亚市按15%的比例确定,其他区域按20%的比例确定。

第四条本省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所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分别由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负担,其他市县由省和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项目结题评审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琼教高[2018]13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8.06.07【实施日期】2018.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项目结题评审结果的通知(琼教高〔2018〕133号)各高等学校:我厅于近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各校2017年度报送的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材料进行了评审。

本次共受理申请结题项目214项,经专家评审,同意206项结题,8项暂缓结题。

从本次结题评审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项目能够按预期目标完成研究任务,一些项目研究成果丰硕。

大部分学校结题管理工作严格规范,项目结题材料齐全、标注明确,结题工作程序到位。

但仍有部分高校把关不严,对报送的申请结题材料审核不仔细,存在个别不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也推荐上报,如项目负责人没有署名排第一的成果,发表的论文未标注,与研究内容不相关的成果挂靠项目等现象。

请各高校及时向项目负责人通报结题结果,暂缓结题的项目须在下一次结题时完成结题。

同时希望各高校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在研项目的中后期管理,严格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任务,提高项目的结题率和结题效果。

各高校要对已经取得的教改成果、科技成果开展成果和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使高校教改、科研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1.2017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评审结果一览表2.2017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题评审结果一览表海南省教育厅2018年6月7日附件1:2017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评审结果一览表。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海南省中小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海南省中小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海南省中小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额调剂和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琼教师[2018]2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8.03.15【实施日期】2018.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海南省中小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额调剂和工作安排的通知(琼教师〔2018〕29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厅直属中学: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7〕128号),现就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额调剂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关于正高级名额调剂全省共有54人申报参加2017年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经核对基本条件,共有43人通过资格初审。

其中:校长及教研机构领导24人,教师19人。

根据人社厅发〔2017〕67号文件“要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30%”的硬性要求,结合通过资格初审的教师数进行核算,校长及教研机构领导最终通过评审人数不得超过8人。

为了充分利用好人社部、教育部分配给我省的正高级名额,确保落实人社部、教育部相关政策,决定将我省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额分为教师和校长及教研机构领导两部分。

其中:教师评审名额不超过19人,按市县进行安排;校长及教研机构领导评审名额不超过8人,全省集中统筹使用。

为了体现向教育薄弱地区有所倾斜的政策要求,8个校长及教研机构领导评审名额中,县和县级市的校长及教研机构领导评审名额不少于2人,市辖区的校长及教研机构领导评审名额不少于1人,最终评审人数以评审专家委员会表决结果为准。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琼教师〔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教师〔2017〕1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政府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电教馆、省教培院,厅直属中学: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要高度重视。

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教师在师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存在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要依据《细则》严肃处理。

要积极发挥《细则》的正面导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二、要深入学习。

要广泛宣传《细则》内容,在春季开学前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细则》,以学习贯彻《细则》为契机,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教育活动。

三、要强化监督。

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受理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核查处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细则》实施过程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厅。

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1月23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海南省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海南省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海南省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部级和省级优课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基[2017]1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7.02.17【实施日期】2017.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海南省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部级和省级优课名单的通知(琼教基〔2017〕15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6〕5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实施方案》(琼教基〔2016〕59号)要求,经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市县择优推荐、省级专家评审,从各市县(单位)推荐的261节“优课”中评出135节省级“优课”(名单见附件2)。

省教育厅将本次活动的所有省级“优课”报送教育部参加“优课”评选,其中22节被评为部级“优课”(名单见附件1),请被评为部级“优课”的作者根据附件1指定的网址下载证书。

本次“优课”评比结果视同同级教学业务评比奖项。

希望各市县(单位)充分调动各学科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用信息技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信息技术和数字教育资源在中小学课堂教学中的常态化应用和深度融合。

附件:1.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部级“优课”名单2.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省级“优课”名单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2月17日附件1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部级优课名单附件2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省级“优课”名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琼厅字〔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琼厅字〔2020〕45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为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切实履行责任,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审批和报备制度,逐步建立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减负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督促落实。

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并牵头抓好组织实施。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措施清单,落实减负工作责任制,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职责,对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项坚决予以清理和规范。

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纳入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中,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和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将督导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于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4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5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为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创造更加良好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减轻我省中小学教师负担提出如下措施。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表彰2012年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的决定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表彰2012年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琼教职成[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表彰2012年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的决定(琼教职成〔2012〕4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教职成函[2012]5号)精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4月23-28日共同举办了201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本次大赛共有65所职业院校1847名选手参加比赛,省机电工程学校林师平等116名选手获得中职组一等奖,省工业学校曾令柯等212名选手获得中职组二等奖,省民族技工学校梁国明等318名选手获得中职组三等奖;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乐昌辇等99名选手获得高职组一等奖,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缪杰等167名选手获得高职组二等奖,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张美东等247名选手获得高职组三等奖。

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要求,我省从201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选拔出175名选手组成海南省代表团,参加6月9-29日在天津等11个赛区举办的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经过努力拼搏,我省有78名选手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中职组52名选手分别获得5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32个三等奖,其中省商业学校孙令灼、吴芳玲、省卫生学校黄园园、省机电工程学校莫豪锐、薛尚超分别获得烹饪热菜、烹饪面点、护理技能、汽车空调维修、汽车维修基本技能项目比赛一等奖;高职组26名选手分别获得4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关于公布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公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关于公布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公告正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进一步规范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予以公布。

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欢迎社会各界依法予以监督。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1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轻微违法责令改正、罚款无正当理由在超过规定时间2天以下,未到指定的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进行调查取证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责令改正、罚款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在超过规定时间2天、不高于规定时间4天,到指定的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进行调查取证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7]3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2.28
【实施日期】2017.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
通知
(琼人社发〔2017〕38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 77号),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科学、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增强专业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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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的通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8]1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8.02.01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琼教师〔2018〕1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洋浦人事劳动保障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学校):
经2017年度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黄亮等643名教师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643名)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1日
附件
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64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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