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北京市放射卫生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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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促进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加强职业健康防护,规范培训和考核要求,指导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执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要利用行政执法、指导帮扶等方式推动培训工作,把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试结果等,抽查培训效果。

该项培训和考核不作为取证或资格培训、考试。

鼓励非医疗机构放射危害用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不代替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已参加过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的,还应再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附件:2022年度北京市推荐培训机构联系信息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17日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一、培训对象北京市辖区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

非医疗机构范围主要包括:非医用加速器、核电站、工业探伤(包括γ射线探伤和X射线探伤)、行包检测仪、宠物医院、核仪表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放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上述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受放射危害的劳动者。

二、培训目的使培训对象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放射防护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掌握放射防护职业健康管理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熟悉放射危害预防与控制基本专业知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防护能力。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有关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经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2月15日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防治(包括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2013年第9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7年第55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2年第23号令)、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国家配套文件》)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一)提供职业病诊断的机构;(二)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三)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的机构;(四)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的机构;(五)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并动态管理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评审专家库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5―2016年度北京市卫生科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5―2016年度北京市卫生科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5―2016年度北京市卫生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卫科教字[2015]1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20【实施日期】2015.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5-2016年度北京市卫生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5)18号)各三级医院、各市属科研院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为促进卫生计生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在北京地区的普及推广,提高基层卫生计生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08〕2号)和2015年我市卫生计生科技教育工作的总体安排,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北京市卫生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项目来源应为2012年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立项且2015年结题的项目(不含青年项目)。

(二)项目内容应为首发专项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新方法、新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规范或新标准等。

(三)项目内容应符合首都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医疗中心学科建设或基层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提高,有利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四)项目拟推广的技术应是先进、成熟、安全、实用有效、操作简单、性价比高、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即已具备在一定范围内示范应用的条件且成功示范后可向基层或其他地区进一步推广)和社会效益的卫生和计生技术。

(五)项目拟推广的技术中涉及药物、医疗器械(含诊断试剂)等产品的,必须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批准正式生产并允许临床应用。

(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首发专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且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保证在项目任务执行期内能完成工作任务,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医疗责任事故,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北京地区住院医师急救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北京地区住院医师急救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北京地区住院医师急救能力专项培训试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京卫科教字[2015]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24【实施日期】2015.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北京地区住院医师急救能力专项培训试点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5]10号)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为提高北京地区住院医师整体急救能力,规范急救技术操作行为,探索建立通用技能必修制度,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住院医师急救能力专项培训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提高住院医师整体急救能力,特别是强化非急诊专业住院医师的应急救护观念和水平,规范急救技能培训,建设急救技能培训标准化平台,探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通用技能必修制度,促进培训过程规范、培训结果同质。

二、培训对象具有参加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资格的全体在培住院医师(包括2014级住院医师中认定为直接参加结业考试的人员)均要参加此次培训。

已接受过美国心脏学会(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 AHA)基础生命支持(Basic Life Support,BLS)或高级生命支持(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 ACLS)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且培训证书在2015年8月31日前有效的人员可自愿参加。

三、培训内容和方式(一)培训内容心肺复苏技能(基础生命支持)(二)培训教材《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CPR培训教程(2015版)》由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急诊专科委员会组织编写,另行印发。

(三)培训方式1.全员培训采取技能训练和现场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每班6人。

2.抽查考核培训完成后,由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培训质控单位对各急诊专业基地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培训质量。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进行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进行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进行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进行考核的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为加强对北京市卫生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进行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一)考核对象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具体见《考核项目目录》(附件1)。

(二)考核内容项目推广应用情况,包括组织管理、实施情况、应用效果及宣传报道等方面。

二、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一)考核方式采取单位自查和市级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时间安排单位自查工作应在2018年2月12日前完成。

市级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三、材料报送(一)提交材料各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如实准确填报以下材料:1.《北京市卫生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考核表》(附件2);2.《适宜技术项目信息统计表》(附件3);3.《经费支出明细表》,此表根据单位财务管理要求自行制定,其中需要列出项目经费的支出具体用途,由制表人签字,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并备好所有报销票据复印件备查;4.《北京市卫生科技成果与适宜技术推广工作调查表(被推广单位用)》,具体样式见《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北京市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与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京卫科教〔2017〕37号);5.支撑材料,包括使用项目经费发表的论文、印发的书籍等成果的扫描电子版,以及项目开展的日常记录影像资料(图片及视频材料等,并附文字说明)、制作的软件及app等。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京政字〔2016〕8号))同意,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和部门、单位情况,认真推进《规划》实施工作。

我委将就《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分析和评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5日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发〔2015〕14号)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1.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北京作为我国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是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地区的核心城市,面积1.64万平方公里,辖16区。

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2170.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2968.6亿元,全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4723.9亿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69元。

2.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经过长期发展,首都卫生事业已经形成了体系较为健全、功能较为完备、层次较为清晰、可及性比较良好、水平基本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体系。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34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34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157号)精神,在我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范围内,组织医院进行了自愿申报。

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共有卫生部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等4家医院申报了“北京市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

一、评估情况市卫生局于2011年10月25— 26日,组织放射治疗和医院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申报医院的专家回避),认真阅读了申报医院的申报文书,到医院放射治疗科进行了实地考察,听取了申报医院的陈述。

评估专家依据严谨的评估程序,遵照严肃、认真、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申报医院的放射治疗工作进行了综合评估。

二、评估结果北京协和医院以总分第一被确定为“北京市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三、相关工作质控中心任期一年。

待年终工作结束后,市卫生局将采取专家评议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质控中心任期一年中的工作进行评议。

经评议合格可连任。

若在任期内未能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地改善本专业现状,经专家评议认定、市卫生局批准,该质控中心将被除名并摘牌,在限期内退回全部专项经费,并由市卫生局向社会公告。

质控中心将按照市卫生局赋予的职责,开展放射治疗现状调研,进行现场调查、督导等与放射治疗质量有关的各项质控工作。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学摄影共享图像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学摄影共享图像标识规范(2015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5]7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05【实施日期】2015.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学摄影共享图像标识规范(2015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5]73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为统一和规范我市各医疗机构医学影像专业中放射诊断摄影共享图像标识,明确显示图像共享单位,根据《北京市医学影像X线检查及造影图像资料共享指南(2011年版)》(京卫医字〔2011〕135号)、《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检查图像资料共享指南(2012年版)》(京卫医字〔2012〕278号)、《北京市医学磁共振成像(MRI)图像资料共享指南(2012版)》(京卫医字〔2012〕277号),经市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专家研究讨论,形成了《北京市医学摄影共享图像标识规范(2015版)》,现下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转发到辖区内各级各类开展放射诊断医学影像的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2015年11月30日前,按本图像标识规范进行调整,从2015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将委托医学影像质控中心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医学影像共享水平的重要指标。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反馈。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5月5日(联系人:杨培蔚;联系电话:83970637;邮箱:bjhbyzc@)北京市医学摄影共享图像标识规范(2015版)根据现阶段已经发布和执行的医学图像资料共享指南,为进一步推进医学影像摄影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共享,推动医学影像摄影质量的改善,特制定共享图像标识规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地区2015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4]29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30【实施日期】2014.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地区2015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291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42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15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报名条件和专业设置(一)凡符合《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3〕 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今年新增了心理治疗初级(师)专业考试。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对于未列入考试目录的专业,经单位相关部门考核并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为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急诊医学专业继续教育必修项目培训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卫科教字[2015]1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2【实施日期】2015.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急诊医学专业继续教育必修项目培训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5]14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为加强北京地区院内急救的能力建设,推进急诊医学队伍的行业自律,全面提升急救整体水平,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急诊医学专业继续教育必修项目培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含社会办医院)急诊科工作的、经单位人事部门档案核实为第一执业地点且专职(定岗定编)的急诊医师。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定级的医疗机构可参照市人力社保局核定的医院等级(专指收费等级)执行。

其中以下情况可不参加培训:(一)2015年9月底前,已完成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急诊医学专业第二阶段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原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二)已获得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三)2012年(含)以后新入职的急诊医师。

二、培训内容原北京市卫生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2001)》中急诊医学专业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培训内容。

三、培训形式此次培训采取自学、统一考核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一)自学:全体培训对象根据培训内容进行自学。

(二)考核:培训对象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闭卷笔试和技能考核。

(三)集中培训:考核未通过者参加北京医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安排见《2015年急诊医学专科医师基本技能培训计划》(附件1)。

培训完成后再次进行考核。

考核形式同前。

四、时间安排自学应于8月底前完成,考核与集中培训于9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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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北京市放射卫
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29
【实施日期】2015.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北京市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预通

(2015年7月29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有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为配合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开展,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5】4号)的有关规定,我委拟于2015年10月份开展2015年北京市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形式及专业
(一)考核采取闭卷笔试
(二)考核专业
1、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3、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二、报名要求
参加考核的人员,填写报名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单位统一组织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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