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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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应急预案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应急预案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应急预案为提高高速公路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通行能力,限度地调动各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保通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至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制定冬季恶劣气候条件下联合保通实施方案、交通管制预案、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1)工作原则和保通目标坚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沟通协调、安全畅通的原则,路政、交警、征收、养护、交通工程等多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联合巡逻等方式,保障高速公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畅通,实现低事故率,低封闭率的总体保通目标。

(2)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由公司领导、路政大队及各支队管理人员组成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高速公路交警和各路政支队建立联合巡逻制度,共同负责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路况巡查、交通事故现场的前期处置、分流点的执勤、路况信息的收集工作。

值班室在得到恶劣天气预报后,立即通知各路政大队,养护部门、收费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收费站负责高速公路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封闭信息的公告,由交警、路政部门配合做好站区分流疏导工作。

利用电子显示屏及时、准确发布路况信息、关闭和开通信息。

(3)关闭高速公路的程序1)遇到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通行条件时,可以关闭高速公路。

①雪、雾天或高速公路路面结冰影响安全通行;②发生交通事故影响交通安全时;③高速公路实施大规模施工作业时;④恶劣天气造成高速公路水毁、沉陷、塌方和其它情况影响正常通行时;⑤由人为因素造成高速公路严重交通拥堵或断行时;⑥因其它原因造成高速公路严重交通拥堵、断行或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时。

2)交警、路政联合巡逻人员发现高速公路需要关闭的情形时,应立即逐级上报交警和路政部门值班室。

3)值班室接到有关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信息后,应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确实需要关闭高速公路时,由交警、路政部门协商关闭高速公路,并向各单位下达关闭指令。

在下达关闭指令后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4)各收费站接到关闭指令后,应关闭车道,在进入高速公路入口向司乘人员发布关闭信息。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完整篇.doc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完整篇.doc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一)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应当事先征求相邻省级公安机关意见;(二)一级响应时,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的,应当报公安部批准后实施;(三)二级响应时,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可能在24小时以上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同时应当向公安部上报道路基本情况、处置措施、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后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征求相邻省级公安机关意见情况;24小时以内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四)具体实施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小时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实施交通管理的公安机关通报一次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进展情况;(五)应急处置完毕,应当立即解除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关闭措施,并通知相邻省级公安机关协助疏导交通,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24小时以上的,还应当同时上报公安部。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一级、二级响应时,实施远端分流,需组织车辆绕道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通行的,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车辆绕道通行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意,并与相邻省级公安机关就通行线路、通行组织等有关情况协商一致后报公安部批准;(二)组织车辆绕道通行应当采取现场指挥、引导通行等措施确保安全;(三)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车辆绕道通行和路况等信息。

第五章现场处置措施第二十四条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一)启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作机制,立即联系医疗急救机构,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上报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二)划定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外按照远疏近密的要求,从距来车方向五百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

白天要指定交通警察负责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夜间或者雨、雪、雾等天气情况造成能见度低于五百米时,需从距来车方向一千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并停放警车,打开警灯或电子显示屏示警;(三)控制交通肇事人,疏散无关人员,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引发次生交通事故;(四)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车辆、物品的,应当先标明原始位置;(五)确保应急车道畅通,引导医疗、施救等车辆、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做好辅助性工作;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

公路应急管理制度制度

公路应急管理制度制度

公路应急管理制度制度一、引言公路是现代交通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各种不可预测因素,公路事故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公路的运输安全、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路应急处理和管理水平,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公路应急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概述公路应急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应对公路突发事件和事故,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程序和措施。

其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响应突发事件,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损失,保障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

公路应急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预案制定、组织管理、资源调配、设施设备、演练和评估等内容。

三、预案制定1. 制定目标:根据不同地区和道路特点,明确公路应急管理制度制定的目标,例如提前发现和快速响应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等。

2. 预警方案:建立预警系统,及时获取并评估突发事件的信息,包括天气预警、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3. 应急处置流程: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处置流程,明确不同角色和职责的人员在应急情况下的行动和协调方式,确保高效的应急响应和协作。

四、组织管理1. 建立指挥体系:设立公路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明确指挥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制定应急响应流程和组织机构。

2. 分工协作: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3. 信息沟通:建立公路应急信息系统,确保各级组织和人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畅通。

五、资源调配1. 人力资源:建立人员储备和培训机制,确保公路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 物资资源: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系统,包括救援装备、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等,保障应急救援的物资供应。

3. 技术资源: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无人机、监控系统等,提高公路应急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设施设备1. 建立应急设备库:设立公路应急设备库,储备适应不同应急情况的设备和救援工具。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一、背景与概述在现代社会,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制定一份全面有效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为现场救援工作提供参考指导。

二、应急响应机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的制定首先需要明确应急响应机制。

应急响应机制包括预案启动流程、救援队伍组织和协调机制、预案执行的主要流程等。

1. 预案启动流程预案启动流程应包括事件报告、事故确认、启动应急响应的条件等。

一般而言,可以通过电子监控系统、紧急电话报警或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等方式获取事故信息。

在接到报警后,交通管理部门需尽快派遣救援力量前往现场。

2. 救援队伍组织和协调机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需要多方力量的协作,因此,组织与协调起着关键作用。

预案中应明确救援队伍人员的组织、指挥、通讯、协同配合的流程,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快速进行。

3. 预案执行流程预案执行流程需要明确事故现场的处置步骤,包括现场保护、伤员救助、车辆清理和信息采集等环节。

救援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快速而有序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次生伤害。

三、救援力量与装备一个完备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必须明确救援力量的构成与装备,以支持有效的事故救援工作。

1. 救援力量组成救援力量主要包括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急救人员和工作人员等。

每个环节都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关技术和专业知识的人员。

2. 救援装备救援装备是保障救援任务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预案中应明确所需装备清单,包括急救设备、灭火器材、照明设备、抢险工具等,以确保事故现场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支援。

四、公众教育与宣传公众教育与宣传是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提高公众应对紧急情况反应能力的重要途径。

1. 安全驾驶宣传通过媒体、标语、宣传册等形式,向公众宣传安全驾驶的重要性,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2024年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

2024年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
2、由于车流量大,车辆之间相互拥挤,如发生交通事故,当班人员应迅速做出反应,维持交通秩序、保护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拨打医疗急救电话,通知交警部门处理,并组织对遇难人员进行抢救,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事故现场的通畅。如有损坏设备设施的,及时通知路政部门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加强值班,在车流高峰期间,值班站长必须到收费现场值班,处臵各类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现场各项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4、面对正在实行偷盗的犯罪分子。必须采取正确、机智的擒贼方法,不仅可以安全保护自己,而且可以巧妙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
(二)防盗措施
1、禁止闲杂人员入内,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必须在传达室进行登记,写明进入原因和时间,经允许方可进入。
2、在现有的条件下,办公室、宿舍、收费亭、食堂及附属用房等注意关好门窗,票证员、出纳员的现金、票证要及时入柜、落锁,专人、专柜保管。
3、组织。当听到报警铃长鸣时,全体驻站人员都要以神圣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为保护国家财产与保护同事生命安全随时做好准备,立即赶赴现场,控制事态,视情况,合理使用警械,竭力制止犯罪。若歹徒持有较强伤害性器械,或人多势众,则应以保护人身安全为主。
4、监控。利用现有的监控设备,全程记录抢劫犯罪分子的犯罪全过程,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三、收费站防火
(一)收费现场突发火情处理程序
1、当班人员一旦发现火情,应沉着冷静,收费员携票、款、卡撤离火灾区域,外勤人员应立即就近取用消防灭火器材紧急扑救,同时通知值班站长。
2、火灾较严重时值班站长要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处监控中心。
3、组织全体在站人员,全力救助、控制火情,若有伤员要急呼“120”请求救护。
10、在站监控室安臵传话筒,宿舍楼及办公楼安装报警装臵或增加电铃设备,以便提高警惕性,听到信号立即集合采取行动,并适当配备应急器械,如:警棍、电棒等,关键时刻可用于自卫与反击。

高速突发事件规章制度

高速突发事件规章制度

高速突发事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道路通畅,减少交通事故损失,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交通堵塞、自然灾害等,发生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当依据本规章进行应急处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快速、及时、科学、有序的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协调机制,协同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应对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第二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第五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发生相撞、侧滑、翻车等直接导致人员伤亡或车辆受损的事件。

第六条一旦发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迅速到达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第七条应急救援人员在处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快速准确,妥善处理现场秩序,保障交通通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八条事故责任方应当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事故发生过程及相关证据,配合处理。

第九条对于涉及赔偿问题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条对于严重后果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处置第十二条高速公路交通堵塞是指交通拥堵导致车辆行驶缓慢、停滞不前的情况,通常由交通事故、天气原因等引发。

第十三条一旦发生高速公路交通堵塞,相关部门应当迅速调配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疏导交通,快速排除堵塞,保障道路通畅。

第十四条应急疏导人员在处理高速公路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到达现场,采取快速疏导措施,引导车辆有序通过,恢复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对于无法及时解决的高速公路交通堵塞,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堵塞信息,提醒驾驶人员绕行或暂时停车等措施。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全文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全文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全文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切实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处置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然发生影响安全畅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依法实施的原则,将应急救援和交通疏导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高速公路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公安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省级公安机关指导或指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地市级以下公安机关根据职责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医疗急救、抢险救援等单位,联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协作机制。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配合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跨省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根据道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高速公路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级别。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体系,根据职权制定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分别对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同突发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4.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5. 《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办法》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高速公路范围内发生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四、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确保事故现场人员生命安全,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2.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提高应急处置效率,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3.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4. 统一指挥,协同作战。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道路交通事故。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1.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1)指挥部组成: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公安交警、消防、卫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指挥部职责:统一指挥、协调、调度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事故现场处置组(1)现场指挥官: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担任。

(2)现场处置人员:由公安交警、消防、卫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现场处置组职责: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勘查、交通管制等工作。

3. 后勤保障组(1)后勤保障人员:由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物资、车辆、通讯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六、应急处置程序1. 接警: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指挥部。

2. 出警:事故现场处置组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救援。

3. 救援:根据事故情况,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包括伤员救治、现场勘查、交通管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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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制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三章应急响应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五章现场处置措施第六章信息报告与发布第七章评估总结第八章附则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切实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处置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然发生影响安全畅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依法实施的原则,将应急救援和交通疏导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高速公路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公安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省级公安机关指导或指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地市级以下公安机关根据职责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医疗急救、抢险救援等单位,联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协作机制。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配合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跨省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返回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根据道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高速公路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级别。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体系,根据职权制定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分别对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同突发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实际需要,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备应急处置的有关装备和设施,完善通讯、交通、救援、信息发布等装备器材及民警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公安部制定一级响应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

省级公安机关制定二级和三级响应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

地市级公安机关制定四级响应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

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交通应急管理的应急预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通报相关省级公安机关,并报公安部备案。

跨地市实施交通应急管理的应急预案应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制定,通报相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返回第三章应急响应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严重影响相邻三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一级响应;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涉及相邻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二级响应;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邻三个以上地市辖区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三级响应;道路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两个以上地市辖区内高速公路通行的为四级响应。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接到应急事件报警后,应当详细了解事件情况,对事件的处置时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作出研判。

在确认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响应级别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明确向下一级公安机关宣布进入应急状态。

各级公安机关在宣布或者接上级公安机关命令进入应急状态后,应当立即部署本级相关部门或相关下级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五条一级响应时,公安部启动一级响应应急预案,宣布进入一级应急状态,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挥部,指导、协调所涉及地区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员赴现场指导工作,相关省级公安机关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指导或指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项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二级响应时,由发生地省级公安机关联合被影响地省级公安机关启动二级响应应急预案,宣布进入二级应急状态,以发生地省级公安机关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挥部,协调被影响地省级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必要时由公安部协调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三级响应时,省级公安机关启动三级响应应急预案,宣布进入三级应急状态,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挥部,指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四级响应时,由发生地地市级公安机关联合被影响地公安机关启动四级响应应急预案,宣布进入四级应急状态,以发生地地市级公安机关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挥部,指挥本地公安机关,协调被影响地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发生地和被影响地难以区分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牵头成立临时领导机构,指挥、协调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响应级别需要提高的,应当在初步确定后30分钟内,宣布提高响应级别或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返回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二十一条一级响应,需要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部作出决定;二级以下响应,需要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封闭高速公路24小时以上的应报公安部备案;情况特别紧急,如不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先行封闭高速公路,再按规定逐级上报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时,非紧急情况不得关闭省际入口,一级、二级响应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能疏导交通,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的,按以下要求进行:(一)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应当事先征求相邻省级公安机关意见;(二)一级响应时,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的,应当报公安部批准后实施;(三)二级响应时,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可能在24小时以上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同时应当向公安部上报道路基本情况、处置措施、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后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征求相邻省级公安机关意见情况;24小时以内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四)具体实施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小时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实施交通管理的公安机关通报一次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进展情况;(五)应急处置完毕,应当立即解除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关闭措施,并通知相邻省级公安机关协助疏导交通,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24小时以上的,还应当同时上报公安部。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一级、二级响应时,实施远端分流,需组织车辆绕道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通行的,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车辆绕道通行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意,并与相邻省级公安机关就通行线路、通行组织等有关情况协商一致后报公安部批准;(二)组织车辆绕道通行应当采取现场指挥、引导通行等措施确保安全;(三)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车辆绕道通行和路况等信息。

返回第五章现场处置措施第二十四条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一)启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作机制,立即联系医疗急救机构,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上报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二)划定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外按照“远疏近密”的要求,从距来车方向五百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

白天要指定交通警察负责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夜间或者雨、雪、雾等天气情况造成能见度低于五百米时,需从距来车方向一千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并停放警车,打开警灯或电子显示屏示警;(三)控制交通肇事人,疏散无关人员,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引发次生交通事故;(四)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车辆、物品的,应当先标明原始位置;(五)确保应急车道畅通,引导医疗、施救等车辆、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做好辅助性工作;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一)启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作机制,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的物品种类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迅速上报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是否泄漏、死伤人员及周边河流、村庄受害等情况;(二)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清理、疏散无关车辆、人员,安排事故未受伤人员至现场上风口地带;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控制、保护肇事者和当事人,防止逃逸和其他意外的发生;(三)确保应急车道畅通,引导医疗、救援等车辆、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做好辅助性工作;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四)严禁在事故现场吸烟、拨打手机或使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经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及公安消防机构监测可能发生重大险情的,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安全区域;(五)解救因车辆撞击、侧翻、失火、落水、坠落而被困的人员,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险情,防止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恶劣天气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一)迅速上报路况信息,包括雾、雨、雪、冰等恶劣天气的区域范围及变化趋势、能见度、车流量等情况;(二)根据路况和上级要求,采取分段通行、间断放行、绕道通行、引导通行等措施;(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严防发生次生交通事故;(四)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时,要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应急管理预案进行分流。

第二十七条自然灾害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一)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了解现场具体情况;(二)因自然灾害导致路面堵塞,及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三)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分流预案进行分流;(四)封闭道路分流后须立即采取带离的方式清理道路上的滞留车辆;(五)根据现场情况调度施救力量,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尽早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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