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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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辐射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2019年修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校内各涉源单位使用放射2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情况,统一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后,校内各涉源单位方可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辐射工作。

第六条因教学科研需要,增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种类或用量时,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增项及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辐射工作场所管理第七条新建辐射工作场所时,其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新增或改造辐射防护设施时,其设计方案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经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辐射防护设施竣工后,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经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启用。

第八条在现有的辐射工作场所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工作场所所属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用量,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使用种类或用量时,应按要求事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第九条辐射工作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范围内进行。

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也不得进行任何超出核素使用种类和用量许可的辐射工作。

第十条辐射工作场所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泄漏等安全防护设施,入口处须张贴电离辐射标志并安装工作状态警示信号装置。

辐射安全防范管理办法

辐射安全防范管理办法

辐射安全防范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辐射在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然而,辐射在为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加强辐射安全防范管理至关重要。

一、辐射安全防范的重要性辐射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如导致癌症、遗传突变、生殖系统损伤等。

长期暴露在高强度辐射环境下,还可能引发急性放射病,甚至危及生命。

同时,辐射泄漏或失控还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辐射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将辐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二、辐射安全防范管理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通过合理规划、设计和操作,从源头上减少辐射风险。

在辐射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等环节,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安全第一将保障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在辐射安全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安全。

3、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实现辐射安全的全方位管理。

4、责任明确明确辐射工作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辐射安全防范管理的主要措施1、辐射源管理(1)对辐射源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辐射源的种类、强度、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管理级别和要求。

(2)建立辐射源的台账,详细记录辐射源的名称、型号、数量、位置、使用情况等信息,定期进行清查和核对。

(3)加强辐射源的存储管理,确保辐射源存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措施。

2、辐射工作场所管理(1)合理规划和设计辐射工作场所,使其符合辐射防护的要求。

设置明显的辐射警示标志,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

(2)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为辐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3、辐射工作人员管理(1)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X X X大学文件XXX〔2020〕114号关于印发《XXX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XXX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0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XXX大学2020年11月10日XXX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购买、受赠、运输、存贮、使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放射性同位素包含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分类表和射线装置分类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最新公告为准。

第四条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科研机构)、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规法律,组织制定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检查督促落实。

(二)负责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注销等。

(三)指导各单位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存贮、使用、处置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包括组织培训、建立档案等。

第六条学院(科研机构)是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其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登记、安全检查制度。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辐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工作技能。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 6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449 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 31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本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具体情况,医务科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医务科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

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医院统一管理。

各科室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医院公章)等,报医务科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涉源科室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根据卫生部第 55 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医院正式聘任职工、年满 18 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科室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之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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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安全防护管理,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生产、使用、运输、存储、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辐射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辐射安全防护责任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使用、运输、存储、处置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安全防护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职责。

第六条辐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并对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七条辐射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辐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安全防护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辐射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置和救援措施。

第三章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辐射单位在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使用、运输、存储、处置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辐射安全防护的标准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辐射污染环境和损害人体健康。

第十条辐射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标记、运输和处置,确保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第十一条辐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监测制度,对辐射设备、辐射环境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辐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辐射安全防护监管第十三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地方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辐射单位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辐射安全违法行为。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范本一: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背景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辐射设备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辐射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确保辐射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所有辐射设备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工作。

三、术语定义1. 辐射设备:指利用放射性物质、射线源或者电离辐射装置产生的辐射的设备。

2. 辐射安全:指辐射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过程中,人员和环境受到的辐射造成的危害被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第二章辐射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备选择与采购管理1. 设备选择: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辐射安全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辐射设备。

2. 采购管理:应制定采购流程,明确采购程序和责任,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1. 设备运行: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运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运行记录和报警机制。

2. 设备维护:应建立定期维护制度,做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设备报废1. 设备报废申请:应制订设备报废申请流程,明确审批程序及责任人。

2. 设备处置:应做好设备的清理、封存和销毁工作,确保放射性物质和辐射源得到安全处理。

第三章辐射防护管理一、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1. 辐射防护措施: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辐射分区划分、辐射源防护、工作场所监测等。

2. 辐射剂量控制:应设置辐射剂量监测设备,并对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控制。

二、人员防护管理1. 人员培训: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2. 个人防护装备:应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应急处理一、监督检查1. 内部检查:应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监督: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进行辐射安全评估和审核。

二、应急处理1. 应急演练: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和操作技能。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篇一」1、每周一、周五由当值值班成员副值对干燥灯泡进行检查、发现灯泡损坏应立即汇报班长并更换。

2、安全员每周要检查一次、包括灯泡是否损坏,电源线、插头、插座是否有异常、短路,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班长并处理。

3、正常时根据实际情况、空气湿度(室外有大雾)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当班人员负责)。

4、连续两天阴雨天气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安全员负责)。

5、刚做过试验的绝缘安全用具、凉干放入柜内后应将干燥灯投入(由班长负责)。

6、正常天气、室内室外空气干燥、绝缘用具亦干燥、干燥灯应停用,但要检查干燥灯应在良好的状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干燥灯)。

注:其他安全用具应每月检查一次并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篇二」一、仪器要统一要求分类、编号、入账。

要建立总帐、分类帐、低值易耗帐。

仪器存放要定橱定位,做到账、物、卡相符。

二、仪器要存放在干燥、通风、安全的室内,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蛀、防霉以及避光、避磁等工作。

损坏的仪器应及时修理,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化学药品要单独存放在专用的安全柜中。

四、实验人员如有变动,应办理移交手续。

五、仪器的借还赔偿,请自觉遵守《安全承诺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篇三」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

”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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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辐射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指导校内相关单位制定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负责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联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年审、变更和注销等相关业务;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退役的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环境监测,办理辐射工作场所的验收等。

(三)负责受理和审批学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调拨、报废和处置等事项,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许可登记;负责申办放射性同位素的豁免以及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送贮。

(四)负责对学校各辐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开展全校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五)负责学校辐射工作人员的管理,包括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与考核、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组织符合条件的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疗养等。

(六)学校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时,负责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协助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第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并上报设备处备案。

(二)负责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使用、调拨、报废和处置等进行初审,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管理和日常领用登记制度,并定期核查,做到账物相符,每个季度向设备处上报一次。

(三)负责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对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本实验室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与防护管理岗位责任人,协助做好本实验室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特性和使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以及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等,并张贴或悬挂在实验室显眼处。

(二)建立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管理和日常领取、使用登记制度,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做到账物相符,每个季度向所在单位上报一次。

(三)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对本实验室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并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做好记录,定期向所在单位和设备处上报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状况。

第三章辐射工作人员的管理第七条辐射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使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人员。

第八条辐射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申领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二)遵守辐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

(三)掌握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过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辐射工作人员须参加环保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与考核,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要求如下:(一)上岗前应接受辐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二)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到期前应再次接受辐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三)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并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监测周期为三个月。

(四)在岗期间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复查,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条辐射工作人员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防护。

临时或短期从事辐射工作的师生或其他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辐射工作人员退休、调离学校或调离辐射工作岗位时,必须到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交回《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及个人剂量计。

第四章辐射工作场所的管理第十二条新建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的设计方案,必须报设备处,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辐射工作场所及辐射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在已经批准的辐射工作场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并申领许可证。

第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在经批准的辐射工作场所使用。

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种类和活度等,必须严格控制在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如因教学科研实验需要,确需扩大许可证允许范围的,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辐射工作场所必须采取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并加强安全保卫,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

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处应设置工作指示灯和“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存放场所也应设置警告标志牌。

第十六条辐射工作场所如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

退役辐射工作场所须经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监测,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第五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保管和使用,明确岗位职责,并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

第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的采购由设备处统一归口管理。

采购的基本程序如下:(一)使用单位填写《中山大学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设备处审核。

(二)设备处审核同意后,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三)使用单位持有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订购放射性同位素。

(四)放射性同位素到校后,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报设备处确认备案。

第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移和运输,必须向设备处递交申请并报环保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操作时,必须妥善包装,由专用运输工具转移、运输,不得将其随身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工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显示危险信号。

第二十条领用放射性同位素者,必须了解该放射性同位素的性能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领用人负责保管领出的放射性同位素,并按要求填写危险品日常使用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保管人不得私自将放射性同位素转借他人。

确需移交他人的,必须经所在实验室、单位和设备处同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移交。

第二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其存放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射线装置到货验收后,必须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和放射防护性能检测,并报环保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处理放射性废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废物和废射线装置之前,必须向设备处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放射性废物处理前,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污染检测,如其放射性活度达到解控水平,可按普通废物进行处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应上报所在单位和设备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丢弃放射性废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废物和废射线装置。

第二十五条放射性废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废物要按规定及时送贮(一般应在3个月内送有资质的单位收贮)。

含放射源的拟报废装置须经所在单位和设备处批准、由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放射源未取出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在处理放射性废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废物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并记录其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和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放射性废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废物和废射线装置处理后,须及时报所在单位和设备处备案并办理注销。

第七章辐射安全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一旦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严重污染、超剂量照射或射线伤害等辐射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本单位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同时向设备处报告,由设备处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记录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八章责任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各项管理业务涉及的申请、报告、统计表格等,均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准。

如出现误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情况,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保管人和负责人承担,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严重泄漏和污染等事故时,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经辐射工作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工作。

私自从事辐射工作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同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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