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合集下载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查”部分是在《海洋调查规范》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有关海洋环境管理方法及全国沿海省市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实践制定的。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规范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及方法,包括区划调查方法、区划图集的编绘方法以及区划报告的编写与验收方法等,是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技术依据。

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地区按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划分的第一类至第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2引用标准及规范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文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17378一1998海洋监测规范GB12763—1991海洋调查规范GB3097一19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近岸海域nearcoastalseawaters指岸边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海域。

本规范适用的需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的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3.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environmentalfunctionzoneinnearcoastalseawaters 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3.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environmentalfunctionzoninginnearcoastalseawaters 指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按水质类别划定其分界线,确定其水质保护目标,并制订出有效的管理规章。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组二○○七年五月目录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背景与任务来源2 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现状与特点3 制订《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目的、原则、方法和依据4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5 关于规范条文的说明6 与其行业规范的比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背景与任务来源1.1编制背景近岸海域是人类经济活动频繁、受陆源污染物影响大、多介面相互作用强烈的敏感区域。

系统而科学地在该区域开展环境监测,以持续地获取真实而全面的水文、化学、生物等基础数据,是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和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成立以来,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环境监测总站的部署,以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主干的各网络成员,迅速而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监测工作,包括于1997年和1998年的开展的渤、黄海和东、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综合调查,获得了大量的监测数据,并掌握了我国近岸海域的基本环境状况,为环保主管部门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但总体上说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在我国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力量薄弱,技术支持缺乏。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个适用于广域范围的《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7-1998),国家海洋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测规程,但这个规范和这些规程是依据近年来海洋部门各种实际工作情况来制订的,不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已经在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各项专题监测,且在应用于受陆源直接影响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时就受到各种限制。

简单的如《海洋监测规范》规定,化学需氧量和重金属汞指标不需过滤直接测定,这就导致在入海河流影响区域(如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这两项指标的监测结果受气候和海况的影响差异很大,不能真实的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
质量的污染物;明显改变岸线和海底地形的水文动力要素(如海流、水深);生态敏感目标 生物。
3.3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function zone of offshore area 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
GB/T 13193 GB/T 13198 GB/T 13909 GB/T 17826 HY/T 069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水质 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海洋生物分类代码 赤潮监测技术规程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 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防治海洋环境污染, 改善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规范全国近岸海 域环境监测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是指以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管理为目标,科学合理地实施监测管理工作,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的综合评价及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据的科学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离不开“采集、分析、计算、反馈”的四大支撑技术。

科学准确地采集近岸海域环境信息是监测管理的基础和前提,线路、观测面等多种参数需要量化,使用多媒体数据采集系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广泛地应用相关数据库,形成优质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系统。

此外,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还应注意实施“因时必变”的反应机制,使相关数据识别准确,从而对近岸海域环境深层次的治理问题进行实时监测,以保障海洋生态安全。

综上所述,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包括多媒体数据采集、数据库应用、实时监测反馈等内容,这些技术的实施是环境质量管理的必要条件,也是当今社会更好保护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查”部分是在《海洋调查规范》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有关海洋环境管理方法及全国沿海省市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实践制定的。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规范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及方法,包括区划调查方法、区划图集的编绘方法以及区划报告的编写与验收方法等,是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技术依据。

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地区按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划分的第一类至第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2引用标准及规范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文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17378一1998海洋监测规范GB12763—1991海洋调查规范GB3097一19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近岸海域nearcoastalseawaters指岸边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海域。

本规范适用的需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的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3.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environmentalfunctionzoneinnearcoastalseawaters 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3.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environmentalfunctionzoninginnearcoastalseawaters 指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按水质类别划定其分界线,确定其水质保护目标,并制订出有效的管理规章。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总则、布设方法与要求以及站位调整。

本文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近岸海域nearcoastaIseawaters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注:渤海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环境监测站位environmentmonitoringstations为监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污染源影响程度、范围布设的监测站位。

注:包括海水监测站位、海洋沉积物监测站位、海洋生物监测站位等。

海洋生物监测站位marinebio1ogica1monitoringstations为监测海洋生物种群变化、生理和行为反应以表征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布设的监测站位。

4总则4.1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陆域、海域污染源资料,明确污染源影响程度与范围。

4.2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监测海域水文状况,确认设站条件。

4.3 站位布设应遵循海洋生态环境自然变化特征和人类活动影响的客观规律,以网格化为基础,涵盖所要监测的海域,形成不同层次监测断面,全面系统掌握海域环境现状和长期演变趋势。

4.4 统筹不同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特征和差异,确保点位布局能够客观反映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人为活动的影响。

4.5 同类型监测站位设站条件应一致,确保监测站位获得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较性。

4.6 监测站位一经布设,原则上要保持不变,确保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较性。

4.7 统筹分析各任务需求和监测站位布局,以最少的监测站位满足多任务需要。

5布设方法与要求5.1 海水监测站位5.1.1 监测海域外边界线离岸最大距离不超过12海里的,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2个;离岸距离超过12海里的,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3个。

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项目需求指...

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项目需求指标明细商务需求明细技术需求明细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项目本次拟招标的是深圳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主要内容如下:一、监测范围和区位分布调查监测重点是深圳湾、大鹏湾和大亚湾及其周边水域,实测站位分布见表1。

表1 调查监测站位表二、监测过程执行标准与质量控制1、调查监测过程执行标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海洋监测规范》, GB 17378-2007●《海洋调查规范》, GB/T 12763-20072、调查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现场自控:每期采集2个现场平行,1个加标,1个现场空白;沉积物样品研磨后交编密码平行●实验室自控:水质样品随机分析1个明码样;沉积物样品随机分析1对明码平行;●它控措施:抽取1个采样瓶;发放标准样品;沉积物样品制备1份密码平行样(干样、湿样),发放校准样品;●样品的保管由各专业调查采样人负责,注意记录保存环境,如温度、避光等。

样品交接记录要完善、双方签字。

三、监测时间2009年4月--- 2010年3月分两次进行。

数据结果在每次监测结束20工作日内提交。

四、监测内容包括气象、水文、水化学、水层生态、沉积化学、沉积生态等。

各调查监测项目及方法如表2所示。

主要包括:现场监测、结果分析和数据监控。

投标人注意:1.投标人须在距开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因故不能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距投标截至时间2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招标机构,否则招标机构将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标明页码及索引,以便于评标委员会的查阅。

3.招标文件中标注“★”号的商务和技术条款是关键指标,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响应并说明是否满足了该项要求,对上述条款的负偏离或未响应将导致废标。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17378.4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5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GB17378.6海洋监测规范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GB17378.7海洋监测规范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442.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442.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442.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442.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442.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442.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HJ442.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442.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442.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HJ5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73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水质监测
包括有机质、总悬浮物、重金属等指标。
底质监测
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鱼类等生物体内外的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生物种群数量和生物量的变化监测等。
生物监测
如海洋垃圾监测、赤潮监测等。
其他监测
02
监测断面和站位布设
监测断面应布设在近岸海域的典型区域,如港口、工业区、农业区、核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口上游和下游,以及海洋生态保护区等。
ISO 14000系列标准
03
相关标准
02
01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
沿海各省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
地方政策
相关技术规范、导则、指南等
技术文件
依据文件和资料
监测报告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报告、质量保证报告等
研究资料
相关研究论文、数据等
其他参考材料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对于重点区域或污染源附近,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以便更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监测时间和频次
03
监测方法和数据处理
采样点布设
01
在近岸海域设置代表性采样点,根据水域污染状况、地形、地貌等条件进行合理布局。
水质监测方法
采样频率与时间
02
根据监测需求,选择合适的采样频率,如每季度、每月或每周一次,采样时间应尽量保持固定。
分析影响近岸海域环境变化的气象、水文、地质等因素,为预测和管理提供依据。
影响因素
05
信息报送与公开
信息报送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方式和时间
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公开与共享
信息保存与使用
06
相关标准和依据

近岸海域生态四级分区-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近岸海域生态四级分区-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近岸海域生态四级分区,作为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特点和需要,将近岸海域划分为不同的生态区域,以实现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和管理。

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和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逐渐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破坏,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近岸海域生态四级分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近岸海域生态四级分区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确定近岸海域的生态特征、划定生态分区的边界、评估和监测海洋生态系统的变化等。

通过将近岸海域划分为不同的生态区域,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海洋生态系统的空间分布和演变规律,有助于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意见,以保护珍稀生物的栖息地、恢复生态系统的平衡和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的质量。

近岸海域生态四级分区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还在于为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

不同的生态分区具有不同的生物多样性和资源丰富程度,通过对近岸海域生态分区的划定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护和提高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本文将对近岸海域生态四级分区的背景和意义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探讨,以期为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同时,通过对相关的研究成果和案例的分析和整理,可以更好地认识到近岸海域生态四级分区在海洋保护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和决策者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和管理策略。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背景、目的和概述。

首先简要概述了近岸海域生态四级分区的主题以及其在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其次,明确了本文的结构和目的,即通过对近岸海域生态分区的背景和意义的探讨,提出一种新的四级分区方法,以期能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近岸海域生态系统。

正文部分包括了近岸海域生态分区的背景和意义两个主要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 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监测一般要求
近岸海域沉积物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按 HJ 442.1 相关要求执行,监测点位布设按 HJ 730 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处理与数据上报按 HJ 442.2 要求执行,评价与报告按 HJ 442.10 要 求执行。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 表性,制定本标准。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44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HJ 442.1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目次
前 言............................................................................................................................................ 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监测一般要求....................................................................................... 1 4 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 2 5 沉积物样品制备........................................................................................................................4 6 沉积物样品分析........................................................................................................................4 7 沉积物监测质量控制................................................................................................................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沉积物总氮-过硫酸钾氧化法............................................................. 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沉积物总磷-过硫酸钾氧化法............................................................11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 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四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 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调整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增加了可以选择的相关标准分析方法及要求; ——完善了涉及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增加了分析人员的自控要求; ——补充了 2 个分析方法,作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 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 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积物样品采集、前处理、实验室分析、质量 控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