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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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基地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培基地分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培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

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本专业科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共同组成。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内的住培基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结合现有培训基地的区域分布、培训能力,遴选并向国家推荐培训基地,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培基地申报、初审,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辖区内培训基地监督管理。

第六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医院党委实施对住培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基地住培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培训基地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医院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落实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文件精神,将住培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独立设置教育培训职能管理部门,配足配齐住培专职管理人员,组建管理人员队伍。

(三)负责遴选住培师资,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四)负责做好本基地招收、日常培训管理、师资管理、过程考核等工作。

(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质量关键要素监测与分析应用,建立全方位多维度的评价与反馈机制。

(六)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升师资带教能力和管理人员水平。

(七)落实培训对象有关待遇,配足住培所需的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

(A)负责牵头实施年度考核,并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结业考核。

(九)建立对专业基地和协同、联合培训单位的全方位多维度的院级督导评估与反馈机制和对住院医师有效的沟通机制。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闽卫科教函〔2021〕293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闽卫科教函〔2021〕293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厦门大学、厦门医学院各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第九〇〇医院仓山院区、第九〇七医院、第九〇九医院、第九一〇医院,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970号)和中国医师协会《关于更新2021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信息的通知》(医协函﹝2021﹞192号),经对我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基地专业、培训容量进行调整和重新核定,现将我省临床、口腔类别住培基地名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住培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医改、推进健康福建建设的重大举措,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投入,支持辖区内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对培训基地的指导和监管,提高本地临床医师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二、各培训基地要将住培制度实施摆在医院发展的战略位置,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完善相关制度,配齐配强住培专职管理人员,严格住院医师招收、培训和结业全过程管理,保障住院医师合理待遇,加大全科等紧缺人才招收培养力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培训质量。

规范对协同单位的管理,培训基地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协同单位在培训基地住培管理体系内协同开展有限专业、有限内容和有限时间的培训工作。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为保障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训对象(一)2010年起已被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

(二)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未就业毕业生。

二、组织管理(一)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应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小组,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

同时,建立省属培训医院与地市级培训医院协作关系,共同做好培训过程管理、考试考核工作。

(二)培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职责:1. 在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2. 负责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出科轮转考核;3. 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负责本专业的日常培训,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培训医院应加强对培训对象在培期间的管理。

对违规违纪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而恰当的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处理结果通知培训对象选送单位,并报省毕教委备案。

三、培训年限(一)本科学历培训对象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根据下列不同类型可相应减少考试科目和培训时间:1. 毕业研究生免予参加除《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外的公共科目理论考试。

2. 按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的《福建省XX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规定引进的海外归来医学博士可向省毕教委办公室直接申请参加《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首批中医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养)基地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16号)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首批中医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养)基地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16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首批中医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养)基地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精神,加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在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荐基础上,我局遴选确定了首批208个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法训基地、217个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临床培养基地)、309个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基层培养基地),现予公布。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以下统称“培训基地”)是承担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的规范化培训机构。

为加强培训基地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提出如下要求:
一、培训基地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培训基地的管理考核评估。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各培训基地容量核定年度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培训基地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统一考试,择优录取并签订相关培训协议.招收及录取结果应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三、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项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特别是要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加强培训过程的质量评价。

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指导管理办法(试行)

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指导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生;员;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三级甲等医院;(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省(区、市)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为保障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训对象(一)2010年起已被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

(二)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未就业毕业生。

二、组织管理(一)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应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小组,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

同时,建立省属培训医院与地市级培训医院协作关系,共同做好培训过程管理、考试考核工作。

(二)培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职责:1. 在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2. 负责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出科轮转考核;3. 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负责本专业的日常培训,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培训医院应加强对培训对象在培期间的管理。

对违规违纪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而恰当的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处理结果通知培训对象选送单位,并报省毕教委备案。

三、培训年限(一)本科学历培训对象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根据下列不同类型可相应减少考试科目和培训时间:1. 毕业研究生免予参加除《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外的公共科目理论考试。

2. 按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的《福建省XX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规定引进的海外归来医学博士可向省毕教委办公室直接申请参加《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闽政办[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制订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为保证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对象(一)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10年起已被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

二、组织管理(一)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

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

国家卫生(wèishēng)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试行(shìxíng))根据《关于(guānyú)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shìxíng))》的有关(yǒuguān)要求,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制订本标准。

一、基地设置(一)基地分类基地分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培训基地下设专业基地,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科室承担。

(二)专业基地类别本标准的培训专业基地类别共30个:内科、儿科、急诊科、皮肤科、精神科、神经内科、全科、康复医学科、外科(包括神经外科、胸心外科、泌尿外科、整形外科4个专业方向)、骨科、儿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临床病理科、检验医学科、放射影像科、放射肿瘤科、核医学科、超声医学科、医学遗传科、预防医学科、口腔全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病理科、口腔颌面医学影像科。

(三)设置原则培训基地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甲等医院。

培训基地间可建立协同协作机制,共同承担培训任务。

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可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院等根据需要作为培训协同单位。

(四)其他要求1. 拟申报专业基地的单位条件必须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各专业基地细则要求。

2. 专业基地所在医院的相关科室缺如或疾病种类数量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相应要求的,可联合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作为协同医院,协同医院数量不超过3家。

3. 相关专业科室(kēshì)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专科医院,须联合区域内培训相关(xiāngguān)专业基地所在医院作为协同医院。

二、培训基地基本(jīběn)条件(一)医院(yīyuàn)资质1. 依法取得(qǔd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福建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报名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福建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报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闽卫科教函〔2022〕164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福建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报名的通知闽卫科教函〔2022〕164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厦门大学,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及仓山院区、第九○七医院、第九○九医院、第九一○医院,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根据国家卫健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要求,我省拟于2022年4–5月组织开展全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对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培训过程考核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进入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20–2022年结束轮转完成培训规定年限(结束轮转时间应为2022年11月前)的培训对象(按照所在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级别、人员类型分别发放国家级或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的省内高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结束轮转时间应为2022年8月前)。

二、结业考核专业及科目按内科、儿科、急诊科、皮肤科、精神科、神经内科、全科、康复医学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儿外科、麻醉科、临床病理科、检验医学科、口腔全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内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放射科、超声医学科、核医学科、放射肿瘤科、外科(神经外科方向)、重症医学科等27个培训专业分别进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三、报名流程(一)网上报名考生请于2022年2月21日08:00-3月2日17:00登录福建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网(http://220.160.53.27:18004/Index.aspx),使用用户名、密码登录进入“考试系统”模块,如实完善学员信息并上传一张近期本人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与申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照片必须一致,其余要求见报名系统),信息维护完成后在“学员报名”模块中进行报名。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22年版)--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细则与入轮转科室教育指南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22年版)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细则一、基本条件(一)所在医院基本条件L三级甲等医院。

2.医院内应设置重症医学科病房(ICU)和(或)专科ICU(包括内科ICU、外科ICU 和急诊科ICU),且应符合2009年2月13日原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的相关条件。

3.医院的内科和外科应为住培专业基地,并能够提供满足培训要求的病种和相应的教学条件。

(二)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基本条件4.科室规模(1)符合《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条件的ICU总床位20张(包括但不限于内科ICU、外科ICU及急诊ICU等专科ICU的床位数)。

(2)年收治住院病人不少于750人次。

须同时收治围术期和非手术的重症患者。

(3)床位使用率不低于70%。

5.诊疗疾病范围(1)疾病种类和例数,见表1。

表1疾病种类及例数要求疾病种类最低年诊疗例次非手术重症患者治疗200高危患者围术期治疗23D急性呼吸功能衰竭OOD重症肺炎4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5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32哮喘持续状态1酸碱失衡/水电解质紊乱50急性肾损伤32癫痫持续状态1多发创伤1重型颅脑损伤3骨筋膜室综合征或挤压综合征2不同类型休克的诊疗GO重症感染或感染性休克40重症急性胰腺炎4急性脑血管病16静脉血栓栓塞/肺栓塞IO致命性大咯血1弥散性血管内凝血8糖尿病酮症酸中毒4尿崩症4肾上腺皮质功能危象1腹腔间隔室综合征2妊娠及围产期重症IO先兆子痫及子痫1产后大出血1心肺脑复苏12消化道大出血5颅内感染和颅高压4免疫抑制患者的机会性感染1注: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必须具备的病种及数量(2)临床操作种类和例数见表2。

表中内容均为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必备。

表2临床操作种类及例数要求操作种类最低年操作例次动脉血气结果分析XD经皮气管切开或外科气管切开12有创机械通气JODAFACHE或SoEA评分比0呼吸力学监测50纤维支气管镜检查1重症患者的营养支持治疗XD无创机械通气20高级生命支持治疗20基础生命支持治疗IO肺复张12治疗性低体温IO重症患者的镇痛与镇静治疗XD重症患者的院内转运50气管插管50连续肾脏替代治疗50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1中心静脉超声定位与超声引导下穿刺置管50肺动脉导管或A c)操作及结果判读1留置中心静脉导管XD留置外周动脉导管50胸腔/腹腔穿刺术40腰椎穿刺术IO限制生命支持治疗强度或撤除治疗1脑死亡的诊断1主动脉球囊反搏IX 1深静脉血栓形成超声检查IO心脏超声检查IO气管切开经皮或外科)5心包压塞时的心包穿刺1注:APACHE评分为急性生理学及慢性健康状况评分;SOFA评分为序贯器官衰竭评分6.医疗设备(1)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基本设备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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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规定的通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卫科教〔20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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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
为保证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医院(中医院除外)资格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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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立三级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的三级医院。

(二)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
1.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有院级领导分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并配备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2.成立专门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培训过程管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1.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为培训对象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培训期间的住宿。

3.为培训对象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手续。

第七条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

(二)培训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

(三)培训基地应设置有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2个及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基地标准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基本达到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

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培训基地所在科室主任担任基地主任,并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培训及出科考核等工作。

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协助做好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认定机构:福建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组织认定。

第九条申请
(一)申请资格
三级医院可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的临床科室,向省毕教委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以临床科室为单位,由医院统一向省毕教委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联合申请应以一方作为主体,主体单位条件须基本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条件,协作方不得超过1家。

(三)申报材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四)申报程序
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培训基地申报材料报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毕教委。

省属医疗机构培训基地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毕教委。

(五)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向省毕教委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条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省毕教委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
省毕教委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省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省毕教委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

(三)实地评审
省毕教委组织评审专家组,依据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目录和《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指标体
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由省毕教委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

(四)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

基本合格的,应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

不合格的,待条件完善后再提出申请。

(五)公示
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结果由省毕教委在福建卫生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委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六)公布
通过评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毕教委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省公布。

(七)再认证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为3年。

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当年提出再认证申请,省毕教委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并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十一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可自行挂牌。

牌子统一标准,全铜材质,尺寸大小为500mm×700mm,内容为“福建省××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医院另加“(协作医
院)”字样,文字颜色为红色,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一律横写。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招收培训对象,并依据《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要求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和《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及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

第十四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培训对象开展培训工作。

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未提出再认证申请及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省毕教委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定期对全省培训基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

对未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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