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山东省地质矿产局履行地质矿产工作政府职能.doc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自然资源部是国家层面负责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拥有广泛的知识和专业技能,负责确保国家的自然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介绍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
一、地质勘查工作职责地质勘查是指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调查、勘探、开发和管理的过程。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他们需要掌握地质学及勘查技术方面的知识,进行综合研究和调查,以确定地质矿产资源的分布、特征和潜力。
1. 地质调查与评价: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地质调查与评价,以确定地质矿产资源的类型、规模和产出能力。
他们通过采集地质样本和数据,使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分析和研究,评估潜在的矿产储量和开采价值。
2. 勘探与开发:根据地质调查和评价的结果,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制定勘探和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他们使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地质工程等技术手段,在地下进行勘探作业,寻找矿体的具体位置和规模。
在勘探成功后,工作人员参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确保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益最大化。
3. 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对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负有重要责任。
他们需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规定,监督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合规性。
同时,他们还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勘探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资源保护。
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职责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的管理方面具有重要职责,他们需要负责资源的配置、利用和保护。
1. 矿权管理: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制定矿权管理政策和法规,负责矿业权益的确权与转让。
他们进行矿权审批和登记工作,监督矿业企业的运营和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 矿产资源调控:为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矿产资源调控。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下发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目前,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建设项目未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或明知工程所在地有矿产资源却不报、瞒报,造成了部分矿产资源无端被压覆;有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引发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的矛盾与纠纷;有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对压覆矿产资源的处理意见不够明确等。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项目选址和建设,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交通、水利、大型建筑群等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立项和开工建设,压覆了部分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致使原本已经十分紧张的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更加严峻,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矛盾与纠纷不断,因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立志当早,存高远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1)开采登记办法规定了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下列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 种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另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是指在跨行政区域的矿床上开办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也跨行政区域的情况。
在符合审批权限划分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由两个行政区。
矿产部门及岗位职责

矿产部门及岗位职责矿产部门是指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利用的机构。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矿产部门可能有不同的名称和组织结构,但其职责和目标基本相似。
下面是矿产部门常见的岗位职责:1. 部门主管:负责矿产部门的整体管理和领导工作,制定部门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并监督各个岗位的工作。
部门主管还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 矿产工程师:负责矿山和矿产资源的勘探、评估和开发工作。
矿产工程师需要设计和规划矿山的开采方式和工艺流程,制定工程方案,并监督施工过程。
矿产工程师还需要对矿产资源进行评估,确定矿石的质量和产量,以及矿产资源的开发潜力。
3. 矿产地质学家:负责对矿产资源进行地质勘探和研究,确定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储量,找出矿床的形成规律和演化过程。
矿产地质学家还需要进行地质调查和野外考察,发现新的矿产资源,为矿产资源的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4. 矿产环境工程师:负责矿山和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工作。
矿产环境工程师需要设计和实施环境监测和治理方案,防止矿山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他们还需要评估和控制矿山开采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提出保护措施。
5. 矿物加工工程师:负责矿石的提炼和加工过程。
矿物加工工程师需要设计和优化矿石的选矿和浓缩工艺,确保矿石中有价值的矿物得到有效提取。
他们还需要研究和开发新的加工技术,提高矿石的利用率和降低生产成本。
6. 矿产经济师:负责矿产资源的经济评估和管理工作。
矿产经济师需要分析矿产市场的供求情况和价格变动,预测矿产资源的市场前景。
他们还需要进行矿产项目的投资评估和经济效果分析,提出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利用方案。
7. 矿产法律顾问:负责矿产资源的法律事务和合规管理工作。
矿产法律顾问需要解答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起草和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和合同。
他们还要监督矿产企业的合规情况,防范法律风险。
8. 矿产安全工程师:负责矿山和矿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1991年9月3日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勘查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和从事下列第七项至第九项工作的地勘行业的单位,都必须申请资格登记,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一、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二、矿产地质调查、勘查(含固体、液体、气体矿产资源);三、水文地质勘查(含区域水文地质勘查、城市供水、工矿企业集中供水及农业水文地质勘查);四、工程地质勘查(含区域工程地质勘查,重要城镇、能源、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程地质勘查);五、环境地质勘查(含灾害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医学地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的勘查评价和旅游地质勘查等);六、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勘查;七、岩石、土壤、矿物、水质的分析、化验、鉴定、测试与选冶试验;八、地质测绘;九、地质勘探工程(含钻探、坑探、井探、槽探等)。
第三条地质矿产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是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查资格管理机关。
第四条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复核、发放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管理,其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发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负责管理。
市(地)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255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2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8608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8c.png)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查补充要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255号)各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4号),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贯彻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执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查要求(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函〔2010〕88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设备使用和购置费(一)进一步加强设备使用和购置费预算编制与审查在项目立项报告(续作评估报告)或设计中,为加强完成项目任务所需使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的论证,说明投入项目使用设备的来源,包括单位现有设备、拟租赁设备及拟购置设备情况等,阐明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以独立章节编写“设备使用和购置计划”(原“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必要性说明”并入本章节),为编制与审核相应支出预算提供依据。
对于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备计提折旧的,应将本单位现有设备对本项目实施的保证程度,拟投入项目使用设备的数量、型号和原值、在项目中使用的时间等做出详细说明。
对于需要租赁或购置设备的,要说明设备来源、设备型号、支出标准及测算依据。
需要购置较大价值设备或关键配套设备的,还应说明拟购置设备对本项目的保障能力或与本单位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
需要购置或升级专用软件的,须对其必要性、询价、数量、投入项目使用时间、支出标准以及测算依据等做出详细论证。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3•【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1997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本市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矿产品经营的管理。
前款规定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三条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局有权对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规划、土地、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在本市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持国家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勘查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局登记。
登记后,市地质矿产局应当书面通知勘查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对该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
未经登记的探矿权人,不得在本市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五条探矿权人在本市从事勘查活动,必须与批准机关批准的勘查项目内容和范围一致,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并接受市、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质矿产管理科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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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管理科工作职责
1.依法进行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发证、年检;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依法组织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3.按规定权限审查确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
4.依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统计、预申请及地质资料的汇交。
5.负责建设项P压覆重要矿床的审核。
6.负责全市地质勘察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地质勘察争议、纠纷。
7.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保护地质遗址。
8.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防止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9.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组织审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0.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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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山东省地质矿产局履行地质矿产
工作政府职能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0-10-13
执行日期:1990-10-13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加强对全省地质矿产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地矿部“三定”方案和地质矿产部商请授权省地矿局(厅)履行地矿工作政府职能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在现行国家地矿机构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授权山东省地质矿产局履行下列政府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地质勘查、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负责组织地质勘查登记、采矿登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对全省各地矿管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参与制定有偿开采矿产资源的法规、规章,维护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权益。
三、按照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和地下水勘查工作(含地质环境勘查、监测),组织制定全省地质勘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全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和协调国家重大地质勘查项目计划;督促检查重大地质成果质量情况;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综合统计分析;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宏观决策;审查地质、矿产、地下水勘查对外项目的有关部分。
四、对全省各类地质矿产成果资料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省地质矿产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研究及提供使用;对地方、基层单位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健全全省地质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五、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通报及产、供、销的综合统计通报,组织分析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状况、趋势、对策及发展战略,参与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
六、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负责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以及地下水资源的监测、统计、分析。
对市地、县(市)地质环境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协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环境(含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地貌类自然保护区)和有明显地质地貌特色的风景名胜区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拟定全省地质科技发展规划,贯彻地质勘查工作技术规程、规范,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及成果验收推广工作。
九、组织拟定地质勘查工作的改革规划、方案及重要的改革措施,组织有关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探索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地质勘查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十、承担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省黄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黄金地质方面的工作;指导省地质学会、省地质经济学会及地矿行业的其他学会、协会的工作。
十一、进行地质矿产资源的综合研究,为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资源综合资料。
十二、承办省政府和地矿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