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简介
MDREU2024745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中文版

MDREU2024745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中文版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MDR)是欧洲委员会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保证患者和医疗专业人员的安全。
MDR自2024年5月开始实施,取代了之前的医疗器械指令,并于2024年5月全面生效。
新法规的目的是提高欧盟市场上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并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创新。
以下是对该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的概述。
首先,新法规对医疗器械的定义进行了更新,并将其分为四个类别:I、IIa、IIb和III类,根据风险水平进行分类。
根据新法规,高风险产品的评估和审批程序将更加严格,以确保这类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其次,MDR引入了临床评估和临床试验的新要求。
厂商需要在市场上销售之前对其产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试验,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临床数据的收集和评估将更加严格和详细,以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第三,新法规强调了适销性的重要性。
厂商需要证明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以及其符合适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通过EUDAMED(医疗器械数据库)的建立,公众可以获得关于医疗器械的信息,包括注册证书和市场历史等。
另外,对于高风险产品,厂商还需要通过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批。
最后,MDR还增加了对经销商和进口商的监管要求。
经销商和进口商需要证明他们的产品符合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新法规还强调了关于追溯性和市场监督的重要性,以确保市场上的医疗器械符合标准并得到适当的监管。
总的来说,MDR的实施对医疗器械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它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提高了患者和医疗专业人员的安全保障。
然而,新法规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临床评估和试验的要求增加,以及对高风险产品的审批流程更加严格。
因此,医疗器械制造商需要更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遵守相关的监管要求,以确保其产品在市场上的合规性和竞争力。
介绍欧盟、美国等医疗器械管理及法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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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申请 Ⅰ类器械不需要申请。 Ⅱ类、Ⅲ 类、Ⅳ 类器械申请获准后需要得到书面许可
证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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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本医疗器械法规管理
1960年,日本国会通过“药事法”。 2002年7月日本政府全面修订“药事法”。修订后的
《药事法》于2005年全面施行。 新版《药事法》在医疗器械方面,增加新型生物产品管
PMA — 证明文件包括:毒性、免疫、生物相容性、人 体
临床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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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产品应符合“一般控制”要求。
Ⅱ类产品应符合“特殊控制”规定。除具备“一般控制” 的要求外,申报单位还应提供正式颁布的标准、上市后监 控的文件、疗效反馈登记、上市前的临床试验报告等。 (上市前90天申请)
Ⅲ类产品必须通过“上市前审批”(PMA)。除应符合“一 般控制”和“特殊控制”的要求以外,还要提交针对预期 医疗作用效果的证明文件。(45天通知是否立案,180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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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对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 器械、兽药等产品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的部门是CDRH(Center of device Radiation Healthcare),CDRH属下有7个办公室,其中器械评估办公 室ODE (Office of Device Evaluation)有6个部门,负责对 所有医疗器械进行上市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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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自1993年开始认证,取得CE标志;在1998 年6月13日以后没有CE标志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销 售。
有源植入医疗器械在1994年12月31日以后没有CE标 志的不能在欧盟市005年12月22日对这三个指令欧盟又发布了最新的
一定时期后,要进行重新审查。新设计的、结构新颖的 或采用新原理的医疗器械,在获得初次批准后第四年, 须接受再次审查。具有新效力、新用途或新性能的医疗 器械,则在获得初次批准后第三年,须对之进行复审。
欧盟mdr详解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详解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简称MDR)是一个全新的法规,特指针对欧洲联盟内的医疗器械制定。
这项法规于2017年4月发布,并原计划在2020年5月开始实施。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实行时间推迟至了2021年5月26日。
MDR法规旨在取代现有的欧盟医疗器械指令MDD(Medical Device Directive),并对法规范围进行了全面扩展和更新。
一、法规适用范围扩大欧盟MDR对应用范围进行了显著扩展。
包括一些非传统医疗器械在内的产品类别,例如,与医疗目的相似的美容植入物或医疗软件等,均将被纳入监管之中。
二、临床评估和性能测评的加强MDR对于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加强了临床评估和性能评估的要求。
制造商需要提供更多的临床数据,为产品的安全性和效用提供更为充足的证据。
三、监管强化MDR还引入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以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加强了对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的监督,并对市场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四、增强透明度同时,MDR要求设立欧盟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 (European Database on Medical Devices),这个数据库将收录关于医疗器械的相关信息,以供公众和专业人士查阅。
五、唯一设备识别码(UDI)MDR还引入了“唯一设备识别码”(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 简称UDI)的系统,所有制造商必须为其产品分配这样一个独特的识别码。
这样一来可以极大地提高产品的可追踪性和安全性。
六、责任划分MDR明确了医疗器械供应链中各角色的责任,并特别强调了生产厂商的关键职责。
各个供应链环节都需要更密切的协作,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
七、临床试验规范MDR又对临床试验进行了明确规范,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提出了更高标准,以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道德性。
由于MDR的实施,许多制造商和相关利益方需要重新评估并升级他们的产品以适应新的法规要求。
欧盟mdr法规要求

欧盟mdr法规要求欧盟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简称MDR)于2024年4月27日正式生效,旨在加强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监管。
这一法规取代了旧有的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 Directive,简称MDD),并于2024年5月26日开始全面实施。
欧盟MDR法规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它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和市场准入等必要步骤,以及对制造商的严格要求和监管机构的职责。
首先,欧盟MDR法规明确了医疗器械的分类依据及相应监管要求。
根据MDR的规定,医疗器械被划分为四个等级:I、IIa、IIb和III级。
与旧有的MDD相比,MDR对所有类别的医疗器械的要求都更加严格。
低风险类别的医疗器械需要进行自我声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高风险类别的医疗器械则需要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认证程序。
最重要的是,欧盟MDR法规对制造商的要求提高了许多。
制造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包括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市场监测和回溯、以及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核等。
此外,制造商还需要明确指定一名负责医疗器械监管的合法代表,并在欧盟注册和设立办事处。
欧盟MDR法规还对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欧盟委员会将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监管工作,并监督并审核制造商的注册申请。
各成员国则需要建立并维护国家级的监管机构,负责在本国市场上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管和执法。
总的来说,欧盟MDR法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医疗器械市场的整体安全性和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然而,这一法规也给制造商带来了更多的负担和责任,他们需要进行更加全面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管工作。
对于想要进军欧盟市场的制造商来说,遵守欧盟MDR法规是获得市场准入和取得竞争优势的基本条件。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一、欧盟MDR法规概述1.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医疗器械技术的不断发展,欧盟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于2017年5月5日发布了新的医疗器械法规(MDR,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取代了原有的医疗器械指令(MDD,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
新法规将于2021年5月26日正式生效,对欧洲市场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全面监管。
2.法规适用范围欧盟MDR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法规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一类为低风险产品,二类为中等风险产品,三类为高风险产品。
不同风险类别的产品在合规要求上有所不同。
二、欧盟MDR法规的主要变化1.监管要求与原有指令相比,MDR法规对医疗器械的监管要求更为严格。
新法规要求企业必须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并在整个供应链中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合规认证流程MDR法规对认证流程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认证机构的审核要求和产品的技术评估。
此外,新法规还要求企业进行上市前申请(MDR-CE认证),以确保产品符合欧盟市场准入要求。
3.产品标签要求根据MDR法规,所有医疗器械产品必须贴有CE标志,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
此外,企业还需在标签上注明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4.责任与义务新法规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需对产品安全性负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和执法,认证机构负责产品认证,医疗机构负责产品使用。
三、我国应对欧盟MDR法规的策略1.产品分类与评估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准确分类,并根据风险类别进行评估。
对于高风险产品,需提前准备技术文档,以确保产品符合MDR法规要求。
2.技术文档准备企业需准备完整的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采购、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此外,还需关注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设计,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3.合规测试与认证在产品合规测试方面,企业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MDR法规的相关技术要求。
一文解读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

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简介欧洲联盟(英语:European Union;法语:Union européenne ;德语:Europäische Union),简称欧盟(EU ),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 ),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初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该联盟现拥有28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2012年,欧盟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欧洲理事会主席为图斯克,欧洲议会议长为马丁·舒尔茨.卢森堡前首相容克为欧盟委员会轮值主席。
欧洲联盟的条约经过多次修订,截止2014年欧洲联盟的运作方式是依照《里斯本条约》.政治上所有成员国均为民主国家,经济上为世界上第一大经济实体(其中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为八大工业国成员)。
一、立法状况目前,欧盟已颁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指令有三个,包括:1、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0/385/EEC。
该指令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医疗器械,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
该指令适用于除90/385 EEC指令和98/79 EEC指令规定以外的一般医疗器械,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8年6月14日强制实施。
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8/79/EEC。
该指令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于1998年12月7日生效,2003年12月7日强制实施。
上述指令是欧盟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日本的药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的特点

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的特点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的特点1、按风险高低划分产品的管理类别医疗器械种类繁多,从简单的非无菌医用手套、手术刀片到原理复杂的磁共振设备、心室辅助装置等。
管理部门的监管资源有限,无法使用同一模式对全部医疗器械进行统一监管。
因此,按照风险的高低将医疗器械划分为不同管理类别,加强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的监管是在有限资源条件下最大限度保护人类健康的一种科学管理模式。
不仅在欧盟,美国、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也同样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的模式。
但是,欧盟对医疗器械的分类不同于其他国家。
欧盟将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单独划分为四个管理类别,并将一般医疗器械划分为四个类别(其他国家一般为三类)。
针对不同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制定适当的管理模式。
更多的适当的管理措施可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提高监管效率。
(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2、管理灵活,法规适用性强欧盟的指令是一个协调性的法规,旨在将各成员国协调到一个监管模式下。
因此,欧盟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制造商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比如通过风险分析、试验室试验和同类产品临床数据的收集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上市前评估程序多样欧盟医疗器械指令中设立了多种上市评估程序。
对于低风险产品,由企业自行管理,不需公告机构介入。
对于中等风险的医疗器械,由公告机构介入到制造商的体系和生产中。
对于高风险的医疗器械,公告机构需对生产者设计文档进行审查。
对于同一类别的医疗器械,既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一系列产品安全有效,也可以通过对某类产品进行型式检测确保其性能符合指令要求。
制造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符合性评估程序。
4、分权管理(只专注于医疗器械领域)欧盟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将产品的具体审批权交给由各成员国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公告机构)进行。
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
此种管理模式下,节约了行政资本,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
欧盟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计划 pms计划 参考模板

欧盟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计划 pms计划参考模板欧盟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计划(PMS计划)是指欧盟对已经获得市场许可的医疗器械进行监测和评估的一项计划。
该计划旨在确保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以及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与器械相关的安全问题。
本文将介绍欧盟PMS计划的背景、目的、内容、实施方式以及其对医疗器械行业的意义。
一、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于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市场上涌现了大量的医疗器械产品。
虽然这些产品已经经过了严格的监管审批程序,并获得了市场许可,但在实际使用中仍可能出现安全问题或性能失效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欧盟制定了PMS计划。
二、目的PMS计划的主要目的是:1.监测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和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并评估潜在的风险;2.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性能,确保其符合预期的治疗效果,并不断改进产品;3.加强医疗器械制造商和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医疗器械领域的发展。
三、内容PMS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市场监测:监测已上市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包括疗效、安全性、不良事件等,并对医疗器械进行评价和分析;2.风险评估:评估已上市医疗器械的潜在风险,包括已知的和新发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3.不良事件报告:监测和收集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不良事件报告,及时通报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4.研究和监测计划:制定和实施相关研究和监测计划,以进一步了解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和安全性。
四、实施方式欧盟PMS计划的实施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主体:1.医疗器械制造商:制造商需要建立和维护有效的PMS系统,收集和分析与其产品相关的市场数据和不良事件报告,并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医疗器械制造商的PMS系统,审核和批准PMS计划,并对不合规的制造商进行处罚和监管。
3.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法规和指南,协调和推动PMS计划的实施,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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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简介2008-12-09 09:00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简介一、欧盟简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 ties) 发展而来,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目前欧盟有27个成员国(Member State),4个自由贸易区域(European Free Trade Area)。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有: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即首脑会议,由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
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下设有总秘书处。
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
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
欧洲议会可以2/3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二、医疗器械的相关法规文件目前,欧盟已颁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指令有三个,包括:1、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0/385/EEC)。
该指令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医疗器械,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
该指令适用于除90/385 EEC指令和98/79 EEC指令规定以外的一般医疗器械,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8年6月14日强制实施。
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8/79/EEC)。
该指令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于1998年12月7日生效,2003年12月7日强制实施。
上述指令是欧盟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日本的药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三个医疗器械指令虽然颁布的时间不同,但相互关联。
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 EC)是在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0/385/EEC)的基础上制订的,二者又同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8/79/EEC)的编写基础。
三个指令的格式、内容、基本要求大致相同,并针对医疗器械的不同特点而规定了特殊条款。
当新颁布的指令对已有指令的基本要求进行修改时,已有指令同时进行相应修订。
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由23项条款和12个附录组成,其主要内容为:1、定义和范围(Definitions,scope)2、上市与投入使用(Placing on the market and putting into service)该条款中规定制造商需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医疗器械在依照设计的目的安装、维护和使用时不会危及患者、使用者或相关人员的安全及健康。
3、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该条款中规定医疗器械必须符合指令附录Ⅰ中的基本要求。
4、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和特殊用途的医疗器械(Free movement,devices intended for spe cial purposes)该条款中规定各成员国不能对符合指令规定的临床研究用器械、定制器械和带有CE标记的医疗器械产品设置流通障碍。
同时规定定制器械、参展器械和临床研究用器械在使用时可无需带有CE标记。
5、可参考的标准(Reference to standards)6、标准与技术法规委员会(Committee on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该条款规定依据83/189/EEC号指令第五条所设立的委员会应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7、医疗器械委员会(Committee on Medical Devices)该条款规定依据90/385/EEC号指令第六条第二项所设立的委员会应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8、保护条款(Safeguard clause)该条款中规定了成员国对被发现不符合指令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处理措施。
旨在最大限度保护患者、使用者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9、分类(Classification)该条款中规定医疗器械划分为四类,具体分类标准参考附录Ⅸ中内容。
该条款同时规定,当制造商与公告机构在管理类别上发生分歧时,由公告机构所属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裁决。
10、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的通报(Information on incidents occurring following placi ng of devices on the market)11、符合性评估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12、对已有CE标记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组合、包装、灭菌的特殊规定(Particular proce dure for systems and procedure packs and procedure for sterilisation)13、医疗器械分类问题的处理措施(Decisions with regard to classification and derogatio n clause)14、上市医疗器械相关责任人的注册(Registration of persons responsible for placing de vices on the market)15、临床研究(Clinical investigation)该条款中规定制造商在进行临床研究前,应将临床研究内容通知临床研究工作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构。
经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16、公告机构(Notified bodies)17、CE标记(CE marking)该条款中规定,除定制器械和临床研究用器械外,符合该指令第三项条款规定基本要求的医疗器械在上市时必须带有CE标记。
18、不当使用CE标记的处理措施(Wrongly affixed CE marking)19、关于拒绝和限制某医疗器械上市、使用或临床研究的处理措施(Decision in respect of refusal or restriction)20、保密责任(Confidentiality)21、其他相关指令的修订与废止(Repeal and amendment of Directives)22.实施及过渡性条款(Implementation,transitional provisions)23、―本指令通知所有会员国‖。
附录Ⅰ、基本要求附录Ⅱ~附录Ⅶ为不同的符合性评估程序附录Ⅷ、关于特殊用途器械的声明(Statement concerning devices for special purposes) 该附录中规定了生产者对用于临床研究和定制器械所出具的声明中所需的必要信息。
附录Ⅸ、分类标准(Classification criteria)附录Ⅹ、临床评估(Clinical evaluation)附录Ⅺ、公告机构的相关规定(Criteria to be met for the designation of notified bodies) 附录Ⅻ、EC标志的格式(CE marking of conformity)三、欧盟医疗器械指令中涉及的机构欧盟已颁布的三个医疗器械指令中涉及的机构有:1、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2、欧盟标准委员会(CEN / CENELEC)3、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ies)4、公告机构(Notified Bodies)5、医疗器械制造商(Manufacturers)其中,主管当局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由各成员国任命,负责处理不良事件的报告、产品召回、产品分类裁定、咨询、制造商和制造商在欧盟地区授权代表的注册、市场监督及临床研究的审查。
公告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认可,其名单颁布在欧盟官方杂志上,负责执行符合性评估程序、颁发CE 证书和进行监督。
如成员国发现公告机构不符合医疗器械指令中对公告机构的要求时,有权取消其资质,并通知欧盟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
制造商的职责包括:对其产品进行分类,选择适当的符合性评估程序,准备技术文件,起草符合性声明,对上市后产品进行质量跟踪或建立警戒系统,建立并维持质量体系和确保企业与产品符合所有适用指令的要求。
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则必须设立一名授权代表,该代表应为自然人或法人,并应在欧盟境内。
该授权代表由制造商指定,代表制造商的利益,作为主管当局和公告机构与制造商的联络人员。
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出现在医疗器械产品的标签、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
四、欧盟医疗器械指令中部分定义1、医疗器械(medical device):指任何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它物品, 包括使用时所需软件,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由制造者为下列预期用途而用于人体:-对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缓解;-对损伤或残疾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补偿;-对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纠正;-妊娠控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主要预期作用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些手段参与并发挥一定辅助作用。
2、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是指任何医疗器械, 包括试剂、试剂成分、校准物品、对照材料、试验工具、仪器、设备、器具或系统, 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对从人体内提取的样本(包括捐献的血液和组织)在体外进行检查,以提供下列信息为唯一或主要目的:-生理或病理状态;-先天畸形状况;-确定安全性和与受体的相容性;-监测治疗措施.样本的容器也被认为是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3、有源医疗器械(active medical device):是指依靠电能或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重力产生的能源发挥功能的任何医疗器械。
4、有源植入医疗器械(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是指预期通过外科或医疗手段全部或部分介入人体或通过医疗手段进入人体自然孔道,并在操作后仍保留在人体的任何有源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