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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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共同拥有的版权和专利

如何处理共同拥有的版权和专利

如何处理共同拥有的版权和专利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共同拥有版权和专利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共同拥有的版权和专利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处理共同拥有版权和专利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共同拥有版权的处理方式1. 合作协议:针对共同创作的作品,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制定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明确作品的拥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 著作权登记:在国家版权管理机构登记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为共同拥有者提供依据和证据,维护各方的权益。

登记时必须注明各方共同拥有的事实,以保证版权的合法性。

3. 分割权利:共同拥有者可以协商决定将作品分割成各自独立的部分,每个人拥有一部分的完整权利。

分割后的权利可以单独行使,但必须遵守合作协议中的约定。

4. 授权许可:共同拥有者可以互相许可使用作品,但必须经过事先的书面许可。

授权许可可以明确授予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并约定相应的权益分配和报酬。

二、共同拥有专利的处理方式1. 合作协议:针对共同创新的专利,可以制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分配、专利的使用范围等。

协议中必须详细规定共同拥有者的权益和义务,以确保专利的合法性和保护各方权益。

2. 专利共有:共同拥有专利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共同行使专利权或者单独行使。

但必须事先达成共识,明确各方的权益分配和专利使用的限制条件。

3. 授权许可:共同拥有者可以互相许可使用专利,但必须经过书面许可。

授权许可应明确授权的范围、使用方式和许可期限等,同时约定相应的权益分配和许可费用。

4. 转让权利:共同拥有者可以协商决定将专利权转让给其中一方或第三方。

在转让时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转让条件、权益分配和转让费用等。

三、共同拥有的注意事项1. 建立信任:共同拥有者之间应建立互信,共同合作,遵守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共同维护版权和专利的合法权益。

2. 协商一致:在处理共同拥有的版权和专利问题时,各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White Pap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by Shanghai Courts in 2020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作用,坚持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 司法政策,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上海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情况(一)案件总量显著攀升2020年,上海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136件,审结37,435件,同比分别增长70.21%和59.23%,收、结案数大幅增长(图一)。

图一:2017-2020年上海法院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情况对比图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9,360件,审结36,690件,同比分别增长71.16%和60%。

其中,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8,778件,审结36,204件,同比分别大幅增长72.45%和60.94%(图二);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79件,审结480件,同比分别增长14.20%和10.85%;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审结6件,同比分别增加1件和4件。

一审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垄断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专利权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增速趋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回升(图三)。

大标的额案件亦有较大幅度增长(图四)。

图二:2017-2020年上海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结趋势图图三:2020年上海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类型图图四:2019年与2020年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情况对比图(二)审判质效稳步向好面对收案量大幅增长的态势以及疫情防控形势下庭审方式变化、部分办案人员被抽调参与防疫工作等新问题、新情况,上海法院攻坚克难,努力完成各项审判任务,审判质效保持良好:各类案件结案数保持上升;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7.08%,同比上升0.83% ;审限内结案率99.63%,同比上升0.44%。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的是什么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的是一种知识产权权益的共享模式,即多个主体共同共有或分享某项知识产权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共同共有人都享有对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权益,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来行使和维护这些权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概念和应用,本文将由以下几个章节组成:1.引言1.1 知识产权的定义1.2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意义和背景1.3 本文的目的和范围2.知识产权共有的类型2.1 同一权利的共同共有2.1.1 同一权利的共同创造者2.1.2 同一权利的共同取得者2.2 不同权利的共同共有2.2.1 交叉授权2.2.2 特许权利的共同共有3.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主体3.1 个人共同共有3.2 企业共同共有3.2.1 联合研发共同共有3.2.2 跨国公司共同共有4.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管理和维护4.1 共同共有协议与契约4.1.1 协议的签订和制定4.1.2 协议的内容和要素4.2 权益的行使和保护4.2.1 共有人之间的协作和协调4.2.2 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作5.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优势和挑战5.1 优势5.1.1 分担风险和成本5.1.2 激发创新和合作5.2 挑战5.2.1 冲突和争议的处理5.2.2 利益分配和收益共享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知识产权共同共有协议范本附件2、同一权利的共同共有案例分析附件3、不同权利的共同共有案例分析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由人类创造,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非物质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多个主体共同共有或分享某项知识产权的权益,包括同一权利的共同共有和不同权利的共同共有。

3.共同创造者:指在创造一项知识产权时,有两个或更多个共同输入创造性劳动的个人或法人单位。

4.共同取得者:指在取得一项知识产权时,有两个或更多个共同参与取得该权利的个人或法人单位。

附注:本文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请在实际应用中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作作品类型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作作品类型

几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就属于合作作品。

下面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作作品的类型内容。

合作作品,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合作作品,是指创作者所完成的作品有机地成为一体,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局部,都无法将其中任何一个作者完成的成果从作品整体中分割出来的作品,也称作共同作品。

广义的合作作品还包括,虽然是共同创作,但可以把每个作者创作的部分从整体中分割出来单独使用的作品,又称结合作品,例如由词、曲作者共同创作歌曲。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

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

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确认合作作品的三个条件,互相规定,互为补充,全面衡量,缺一不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根据上述三个条件和这一规定,凡不是作者而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自己未实际创作,却以合作作者身份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或者作者在自己作品上署以未参加创作者姓名的行为,依法都是无效民事行为。

在我国,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

作者对作品应该共同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权利时必须取得一致意见。

任何一方不得将合作作品据为己有。

同时为了避免少数人滥用其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又规定,在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中国版权法

中国版权法

中国版权法中国版权法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随我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依据20xx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打算》第一次修正依据20xx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打算》其次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其次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爱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其次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舞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进展与富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依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常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爱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与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爱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律责任范围(3篇)

著作权法律责任范围(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是保护创作者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人侵犯著作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律责任范围是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他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本文将从著作权法律责任的定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著作权法律责任的定义著作权法律责任是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人侵犯著作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律责任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两个方面。

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1. 独占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独占权,即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

独占权是著作权人最基本的权利。

2. 改编权著作权人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删减、增补等改动,以适应不同需求。

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权利。

3. 演绎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如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等。

演绎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衍生创作的权利。

4. 翻译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

翻译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国际化传播的权利。

5. 出租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出租,供公众使用。

出租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

6. 展览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进行展览,供公众欣赏。

展览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展示的权利。

7. 表演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对其作品进行表演,如音乐、戏剧、舞蹈等。

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现场演绎的权利。

8. 放映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进行放映,如电影、电视剧等。

放映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公开播放的权利。

9. 广播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进行广播,如电台、电视台等。

广播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无线传播的权利。

10.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如互联网、移动通信等。

共同共有著作权的处分与使用规则研究

共同共有著作权的处分与使用规则研究

清晰的 题,
产权是 于 产或
产,产权是为《物权法》所 的对。部
分人 , 产权 于有体物,
产或
产的。而著作权法》及其

定了权利客体为著作权,
的 产或者 产有
著不同。
分处分 使用
人法关于
行〈中华人共和国民

题的
行以下

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
利,共同的
共同共有关
间,部分
共有人 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定 。但第三人
要符合客观实在这个特征,就应当属于物质的范畴。何
敏教授又认为,物质应当从“构”和“质”两个层面来分
别进行认识。“构”指的是物质既然要存在,就必须有一
定的结构,比如物质由分子构成,而分子之间的排列组
合也必然是有其特定的结构的,同样的分子,不同的结
构组合,也会产生不同的物质,而信息作为一段有意义
的讯号,其中结构的作用当然也很重要。而“质”指的是
Research on the Disposal and Use Rules of Co-owned Copyright
YANG Qiang
{Education Center of Master of Law^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笔者认为,处分应当是使物权发生变动的一种法
律行为,即通过交易、赠送等方式完成物权的转变叫而
使用是在物本身性质的基础上,以不减损物的方式而
进行的利用。因此,处分与使用的一个本质区别就在于
是否减损了物本身的在基础6在通的有有物
中,处分 使用 是

专利及著作权共有协议样本(2024)版

专利及著作权共有协议样本(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专利及著作权共有协议样本(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专利及著作权1.3 共有权益1.4 合作期限2. 专利及著作权共有2.1 专利权共有2.2 著作权共有2.3 权益分配比例2.4 权益行使3. 权益行使的程序3.1 专利申请3.2 著作权登记3.3 共同决定权3.4 权益行使的决策过程4. 专利及著作权的使用4.1 使用的范围4.2 使用的限制4.3 使用权的转让4.4 使用权的许可5. 收益分配5.1 收益的定义5.2 收益分配的原则5.3 收益分配的计算方法5.4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方式6.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6.1 合同终止的条件6.2 合同解除的条件6.3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权益处理7. 违约责任7.1 违约的定义7.2 违约责任的具体表现7.3 违约的补救措施7.4 违约方的赔偿责任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仲裁程序8.3 诉讼管辖8.4 法律适用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9.2 保密义务的期限9.3 保密信息的范围9.4 保密信息的泄露后果10.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1 修改的条件10.2 补充的内容10.3 修改和补充的效力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1 合同的签署11.2 相关文件的提供11.3 合同生效的时间12. 合同的终止条件12.1 终止的条件12.2 终止的程序12.3 终止后的权益处理13. 合同的解除条件13.1 解除的条件13.2 解除的程序13.3 解除后的权益处理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4.3 完整合同14.4 合同的份数与保存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专利及著作权专利及著作权是指本合同所述的,由甲方创作或拥有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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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著作权的行使从各国立法来看,对于共有著作权的行使都要宽松与于一般物权的共有情形。

而对于有关的人身权部分?日本有规定,现有立法评述《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

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条例》第9条的不当之处突出表现在把“协商”作为不可分割适用的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的前置程序,容易造成权力行使的效率低下,也忽视了不能协商的情形,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阻止一方面行使著作权的“正当理由”的规定缺乏操作性;造成两类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规则分别规定在《条例》《著作权法》中导致其法律行为不平等三方面。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组织他方行使。

这一规定与民法”物权法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台湾著作权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第三十六条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第四十条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

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第四十条之一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

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

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日本著作权法〔集体作品作者人格权的行使〕第六十四条集体作品的作者人格权不通过作者全体一致的意见,不得行使。

(二)集体作品的各作者,不得违背信义阻挠达成前款的一致意见。

(三)集体作品的作者,可从中选出代表,行使作者人格权。

(四)对于代表行使前款权利的人的代表权所加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者。

〔共有著作权的行使〕第六十五条对于集体作品的著作权等属于共有的著作权(在本条中下称“共有著作权”),各共有者未取得其他共有者的同意不得将其所持份额出让或者用作出典权利的目的。

(二)共有著作权未经其共有者全体成员一致同意,不得行使。

(三)在前两款的场合,各共有者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一款的同意,或者阻挠前款的达成一致意见。

(四)前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准用于行使共有著作权。

第三节权利的内容〔作者的权利〕第十七条作者享有下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下称“作者人格权”)以及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权利(下称“著作权”[1])。

(二)作者享有作者人格权和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德国著作权法第8条合作著作人(1)如果数人共同创作一部著作并不可能单独使用各自的创作部分,他们即这部著作的合作著作人。

(2)发表、使用著作的权利归合作著作人共有;只有经合作著作人同意才可改动著作。

一名合作著作人不可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拒绝发表、使用和改动著作。

对于侵害共同著作权的行为,任何合作著作人均有权主张权项;他只能为全体合作著作人提出给付要求。

(3)合作著作人之间如无相反协议,利用著作获得的收入按照各合作著作人参加创作的情况分配。

(4)一名合作著作人可放弃其使用权份额(第15条)并必须就这种放弃向其他合作著作人声明。

通过该声明放弃的份额归其他合作著作人所有。

综上,关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这种分类方式的争议焦点是知识产权共有是否可以按份共有,大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客体既然是无形的,那么其是无法划分份额或者做有形分割的。

但是也有学者认同知识产权共有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度、收益的分享比例的处分权是可以进行按份共有的。

其实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知识产权共有有不同的分类方式。

第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首先,知识产权共有一般是共同共有,知识产权共有中按份共有与所有权共有中的按份共有涵义不同。

因为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知识产权共有的客体无法像有形物一样,可以让权利人在外观上感知到自己的份额,也无法像有形物一样进行有形分割。

从这个层面上,知识产权按份共有有别与有形物共有的按份共有。

其次,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客体作为民事客体的一种,它体现了主体的财产利益,而财产利益是利益量化和衡量的,也是可以为权利人感知的,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知识产权共可以按份共有。

另外,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的是,知识产权往往由许多权利项组成,这些权利项也是可以按份共有的。

因此在上面两种情况下,共有人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按份共有,并且可以约定各自份额的大小。

第三,典型的知识产权按份共有是可分割合作作品。

数位作者的作品相结合,形成一个独立的新作品,如果其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独立性且清晰可辨,任一合作作者可以对属于自己的独立的可分割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同理,在专利中也是存在类似的情况。

一项专利中,某项技术可以被单独评价,那么它就是可分割的技术部分。

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可被独立辨认并评价,当然可以被共有主体按份共有。

彼得的知识产权民主化和特权思路路径分析“与美国20世纪30年代和70年代末两次专利政策转向不同的是,千年世纪之交美国专利侵权救济的政策转向并非受国家经济发展宏观政策的影响,而是要解决日益严重的“专利丛林‘(thicket)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知识产权组成了稠密的网络,一个公司必须披荆斩棘通过这个网络才能把新技术商业化。

专利丛林首先表现为专利质量低、数量大。

……专利丛林问题的核心是专利的商业化实施不足,体现为商业化投资者无辜侵权可能性增大、为避免侵犯别人专利权而投入的成本加大,专利诉讼增加,无人实施的垃圾专利诸增多。

……财产权最基本的两项权利束是排他权和使用权。

1982年,麦克尔曼根骨这两项最基本权利的结构,把财产权分为三种:1.公地(commons)财产权:多个权利人对某个客体享有使用权,但都不享有排他权;2.个人(private)财产权:一个权利人对某个客体拥有使用权、排他权;3.反公地(anti-commons)财产权:多个权利人对某个客体享有排他权,但都不享有使用权。

……1968年,哈丁(garrett hardin)提出“公地悲剧”理论,认为公地财产权导致过度放牧、公共鱼塘竭泽而渔、环境污染等悲剧,为私有产权提供理论上的正当性。

那么,反公地财产权产生什么后果呢?在公地悲剧理论提出的30年后,1998年海姆(michael A. heller)提出“反公地悲剧’理论,即反公地财产的悲剧就是商业化不足。

……海勒提出的反公地悲剧,把财产权结构理解为多个权利人对”某个客体‘享有排他权,但都不享有使用权,导致对该客体的使用不足。

……本书补充另一个实例,就是具有版权作品的数据库。

……海勒和艾森伯格在1998年还提出美国专利领域的一个反公地悲剧实例,就是美国联邦对生物医学新技术研究成果的私有化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为了促进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商业开发,美国国会鼓励大学和其他科研机构把由联邦政府资助的演技成果申请专利,并向产业界转让。

海勒和艾森伯格把这一变化前的状态称为公地模式:联邦政府资助大学或科研单位开展市场前研究或上游研究,然后激昂研究结果作为公共知识有人吗免费共享;把这个变化后的状态称为私有化模式:大学或研究单位对其上游研究获得专利保护,下游企业不再可以免费试用这些研究成果。

由于专利的排他性,这种变化会使下游企业对专利技术的商业化不足。

……专利丛林的商业化不足问题导致了资源浪费和社会生产底效率,美国为解决专利丛林问题对专利政策加以调整,提高专利质量和对专利侵权救济加以限制是目前两项重要政策调整。

”206-210页,2009年7月版,和育东,《美国专利侵权救济》,法律出版社。

现代科技技术的依附性使得不再是实验性的或然性的发明,而是必然性的研究获得上述事实说明私有财产导致的低效率著作权的相对权发展模式的产权分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公有和共有思路应对专利丛林和演绎作品、汇编作品权利行使和侵权追偿改革思路:权利规则与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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