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中的几个理论和实务问题
论财产刑执行的理论基础

论财产刑执行的理论基础一一基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分析【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摘要】财产刑执行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责任财产的执行,财产刑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原则表明,财产刑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共性与个性,都必须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寻求答案。
具体而言,财产刑执行应当遵循公法上的债权理论、被告人的责任财产理论等基础理论。
【关键词】财产刑;强制执行;公法上债权;责任财产理论【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财产刑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的总称,分为罚金刑和没收刑两大类。
前者指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后者指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享有所有权的特定化的财产,包括部分或全部财产。
1997年刑法基于抑制贪利型犯罪,剥夺其再犯能力、遏止其犯罪动机,兼顾惩罚和威慑犯罪的考虑,而在刑法中大量地规定了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也为数不少,[1] 二者的数量占我国刑法全部罪名的55. 7%。
审判实践中贪利型犯罪比重很高,法院判决财产刑的案件数量巨大。
但是财产刑执行的实际状况与立法规定相去甚远,大量的财产刑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者未能执行。
[2]应当说,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是可以归结到制度层面上来,而缺乏理论支持的制度建议又难以说服决策者采纳。
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写作本文,意在尝试揭示财产刑执行制度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
笔者的基本思路是:财产刑执行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或政府对被告人责任财产的执行,由此形成的执行法律关系为单纯的一对一的财产剥夺关系,不同于民事执行中由法院、申请人、被执行人组成的三方执行法律关系。
财产刑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原则表明,[3]财产刑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共性与个性,都必须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寻求答案。
具体而言,财产刑执行应当遵循公法上的债权理论、被告人的责任财产理论等基础理论。
一、公法上的债权理论债权的观念是由民法,尤其是民法中的财产法发展而来的。
但是,债权并非民法独享的概念。
浅析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完善

浅析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完善作者:周世超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长期以来,在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监督的研究和探索不够深入,财产刑执行监督在很多地方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盲区,财产刑执行难、监督不到位也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本文就当前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阐述了如何加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提出对策和方法,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一、引言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是其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之一,《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产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财产刑的执行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当前随着财产刑适用的增多,财产刑执行难、执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逐渐引起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也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二、当前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重视不够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的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方面主要集中在对自由刑和生命刑的执行监督上,而对于其它方面的刑罚执行监督如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导致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在整个检察监督体系中,长期处于被忽视和埋没的地位。
(二)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虽然规定了一般性要求,但刑诉法的这一规定还远远不够,对于有关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便于操作,还需要有关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细化。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作者: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3期关键词:财产刑财产刑执行监督对策(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明确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减刑监督时应该从严掌握。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新职责,新业务,对于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来说,对服刑人员的财产性执行检察监督则是日常检察监督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做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和宪法权威。
(二)财产刑执行状况分析1.财产刑的刑罚适用率较高。
财产刑属于附加刑,在实际判决中适用率较高,据统计资料显示,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137起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就有1375件,财产刑适用率高达64.3%。
2.服刑人员财产刑缴纳率最低。
据不完全统计,现实中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大多都在法院判决前为减轻刑罚而主动缴纳,而在监管场所的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比例较低。
以湖北省某监狱2016年二季度减刑呈报为例,在呈报减刑的527名服刑人员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为372人,其中履行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仅为62人,310名服刑人员未执行财产刑,未执行人数占总数的83%左右。
财产刑检察监督是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重点,武汉市检察机关负责8个在武汉的监狱,以其2016年数据为例,2016年全年对监管场所、法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287份,(285份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2份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中,其中涉及财产刑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为257份,占武汉市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总数的89.55%。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体系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体系作者:徐萍萍韩秋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期摘要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一直存在执行混乱、不到位的问题,本文将从问题入手,结合检察实务,探讨建立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检察监督体系。
关键词财产型执行主体混乱不到位检察监督作者简介:徐萍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韩秋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0.300财产刑作为我们国家刑罚中的附加刑,除了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之外,还包括在生效的刑事裁判书中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但却一直存在执行混乱、不到位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
笔者将从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建立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检察监督体系,以改变目前碎片化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
一、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一)人民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上存在的问题1.执行主体混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系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通过)明确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因此财产刑执行明确应由法院的执行局负责。
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部分财产刑由刑庭或者审判监督庭来执行的情况。
存在这一情况的原因如下:(1)先执行后审判,审判部门主动插手财产刑执行;(2)执行部门拒收,审判部门被动插手财产刑执行。
2.执行不到位。
(1)思想上不重视财产刑执行。
认为财产刑的执行可有可无,能执行就执行,不能执行就不了了之。
(2)行动上未采取有效措施。
长期以来将全部的注意力放在查明犯罪事实与定罪量刑上,忽略了在审判阶段对依法应当及可能判处财产刑的被告人的经济现状的调查,也忽略了对上述人员涉案赃款物的有效掌控。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LI LUN SHI JIAN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余岱竺财产刑是指剥夺财产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判决措施。
它分为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这两种判决结果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定。
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效果不佳,不仅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刑罚功效,还有损于我国法律的权威。
本文主要探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财产刑是我国刑法执行中常见的惩戒措施之一。
它借助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处罚,达到对犯罪者进行惩戒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灵活性。
但是,财产刑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的困难,影响了后续刑事案件工作的进行。
_、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问题。
在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判决之后,需要根据财产刑相关程序执行来对犯罪人进行惩戒。
法院刑事审判庭需要根据案件的数量,进行工作内容的安排。
由于工作内容繁重,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移交工作开展不积极的现象。
这种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效率降低叫再加上对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从执行庭角度来看极为困难,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困难,影响了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
2.财产刑执行依据不科学。
要想保证财产刑执行到位,不仅需要被告人提供可靠的执行财产,还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积极地配合。
如果法院判决的财产刑数额。
超过了被告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被告人无法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被告人会由于无法承担财产刑判决结果,而出现抵制执法的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出现瓶颈,使得财产刑执行岀现阻碍。
3.财产刑执行方式单一化。
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采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害人财产的方式进行财产刑执行。
这种方式虽然会提高案件侦查的速度,但是在后期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因犯罪而失去人身自由,需要犯罪人家属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财产刑执行。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刑事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和强制医疗决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与监所检察相比,刑事执行检察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越来越大。
但在实务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
在新的形势下,笔者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及如何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实效,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问题1、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分散,并且可操作性不强,影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成效,缺乏增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实效的长效机制,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2、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业务要求与人员配备的矛盾突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且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量剧增,客观上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是以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作为监督对象设立派驻检察室,而没有按照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财产性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监督职责来具体划分业务部门。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知识储备不足等现状,很难全面、综合运用监督职权,使很多监督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3、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当前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既有的监督难题仍待破解,而个别新增职能的履行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深化。
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才刚刚起步,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逐渐解决。
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讲义提纲在司考中得"刑、民"者,得天下,最难的学科是刑法学,而在刑法考题中最容易出错的就是"财产犯罪",其每年直接考核的分值不低于15分。
接下来大家看看2013年的考题。
今天我来就是帮大家解决这问题的,给大家详细的讲解"财产犯罪理论"。
可能大部分同学在大学时刑法学老师没有讲过这方面的知识,甚至上过司考辅导班的同学也难得听到这个概念,或者学得不全面,因为在司考中财产犯罪理论考的很细,花2小时左右的时间讲财产犯罪理论。
听过我课的同学,财产犯罪的题小菜一碟。
【2013-2-15】甲、乙为朋友。
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
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
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2013-2-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
到达后,乙欲游泳。
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
"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
甲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2013-2-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13-2-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
财产刑

浅析中国刑罚制度中的财产刑内容摘要: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对其的争议从未停止。
根据刑罚轻缓化与非监禁化的大趋势,应当肯定财产刑存在的正当性。
至于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创设新的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一、财产刑概述(一)财产刑概念及特征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
(1)适用种类与范围。
对于《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财产类型,就不能适用,在针对某种具体犯罪适用财产刑时,必须遵照《刑法》分则的规定;(2)适用对象。
还有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3)作出主体。
财产刑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力。
2、严厉性。
在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中,财产刑是最严厉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大量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如行政罚款,但财产刑最为严厉,后果最为严重。
因为它的刑罚属性,会对任职资格产生出影响,如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
3、所剥夺财产的国家专属性。
财产刑适用中所剥夺的财产归属于国家,在归属上有特定性。
4、财产刑具有易纠正性。
相对于生命刑与自由刑,财产刑在发生误判的场合更容易得到纠正,且对行为人的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财产刑的种类1、罚金刑的种类(1)限额罚金制,是在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一定的罚金数额的幅度。
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的此种罚金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根据罚金刑是规定在刑法的总则还是分则,限额罚金刑又有三种形式①:第一种是总则规定型,即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在分则中不再规定罚金数额,只规定处以罚金;第二种是分则规定型,在刑法总则中不规定罚金的数额限度,只在分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第三种是总则与分则均规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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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中的几个理论和实务问题在案件执行进程中,为正确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富刑执行效果的假定干规则»,处置财富刑执行中能够遇到的一些实际和实务效果,提出一些处置意见,请参考。
一、财富刑执行法律上的概念和含义财富刑是以剥夺罪犯财富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则财富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富,在刑罚位置上属于附加刑。
刑法触及财富刑的规则共有257处,立法上注重财富刑在刑罚中的详细运用,立法目的是经过加大统一功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立功分子再次实施立功的资本,以到达遏制立功的效果。
财富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强迫立功分子交纳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罚金,或强行没收立功分子财富,并上缴国库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的总称。
二、财富刑执行的顺序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富刑执行效果的假定干规则»明白了人民法院执行财富刑时,首先适用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则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则。
该司法解释是规范性司法解释,兼有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双重属性,它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添加了一些新的原那么和规范,对财富刑执行具有普遍约束力。
详细执行实务中,遇有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则,需参照民事执行相关规则时,叫做比附征引,执行文书援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则时,称谓〝参照……的规则〞,而不是依照或依据。
三、财富刑执行的管辖、主管和委托执行(一)财富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二)财富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设立的执行机构担任执行,即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担任执行。
(三)被执行的财富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富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富刑执行效果的假定干规则»第一条第二款规则的财富刑执行的委托执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则民事执行的委托执行,该司法解释规则的委托执行的要件只要一个,就是被执行的财富在异地,主要是针对没收财富的执行。
四、财富刑执行的法院外部办案流程(一)财富刑执行的期限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迫交纳。
对没收财富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刻执行。
(二)法院外部机构的任务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富刑执行效果的假定干规则»第二条规则,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失效后,或许收到下级人民法院失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富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依据我院研讨确定的操持意见是,我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失效后,或许收到下级法院失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刑事审讯庭应将有关财富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立案庭立案;立案庭作书面审核后,交付执行局执行。
移送立案和交付执行时,已查封扣押解冻的财富,随失效法律文书一同移交执行局。
五、财富刑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合理债务归还的顺序罚金或许没收财富与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并存时,该司法解释规则,先实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后执行财富刑。
罚金或许没收财富与合理债务并存时,经债务人央求,先行予以归还合理债务。
当罚金或许没收财富与民事诉讼赔偿责任、正常债务并存时,对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和正常债务的执行顺序,依照民事执行中多个债务人对一个债务人的执行的相关规则操持。
六、财富刑的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富刑执行效果的假定干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则了中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终结执行和继续追缴的详细情形。
执行实务中遇有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情形时,依据上述规则操持,不能援用或比附征引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则。
七、财富刑全部或许局部被撤销后执行顺序上的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富刑执行效果的假定干规则»第十条规则,财富刑全部或许局部被撤销的,曾经执行的财富应当全部或许局部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范围要素和体系要素了解,财富刑全部或许局部被撤销后,曾经采取查封扣押解冻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解冻措施,返还扣押物;罚金已强迫交纳的,从国库中返还;没收的财富未变现奖励的,返还财富;没收的财富曾经变现上缴国库的,从国库中返还;查封扣押解冻的财富和没收的财富无法返还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假定干效果的解释»规则,予以赔偿。
八、罚金的增加或许免除(一)减免罚金的条件罚金的减免的实质条件是,被执行人遇有不能顺从的灾祸,且确有困难,如强迫交纳,将危及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
罚金的减免的方式条件是,依被执行人央求。
法院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自动给予减免。
(二)减免罚金的顺序该顺序主要分三个步骤,详细是:被执行人提出书面或行动央求,提出实质要件规则的减免事由;审查核实能否具有罚金减免的实质要件;一个月内裁定能否准予减免。
1对能否准予减免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富刑执行效果的假定干规则»没有赋予被执行人央求复议权。
九、财富刑执行有关执行文书的处置(一)执行文书格式和当事人的列述财富刑执行中触及的执行文书的样式参照«执行文书样式(试行)»,执行文书格式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执行文书处置任务的通知»停止处置。
当事人局部只列被执行人及其状况。
(二)执行文书内容财富刑执行中触及的执行文书的内容参照«执行文书样式(试行)»有关文书确定的内容,停止必要和合理的删减变化。
附:1. 罚金刑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样式(参考样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富刑执行效果的假定干规则»3.关于财富刑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局部的执行有关效果协调会会议纪要(待签稿)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黄执字第号×××(自然人或单位) :你(或单位)犯×××××罪,本院(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曾经发作法律效能。
该刑事判决(或裁定)判处你(或单位)交纳罚金××元。
你(或单位)在判决(或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富刑执行效果的假定干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责令你(或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内自动交纳,逾期将强迫交纳,并停止相应制裁。
应缴款项数额:罚金××元、执行费××元,合计××元收款单位称号: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账号:特此通知××××年×× 月×× 日本院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190号:266555本院执行局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钱塘江路567号政法综合楼南楼2联络人:联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富刑执行效果的假定干规则(2020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经过,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法释〔2020〕4号为完善财富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富刑的执行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财富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担任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富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富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失效后,或许收到下级人民法院失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富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迫交纳。
对没收财富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刻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富状况停止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富,需求查封、扣押、解冻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解冻等强迫执行措施。
第五条执行财富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富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处置。
第六条被判处分金或许没收财富,同时又承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领先实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富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合理债务,应当归还的,经债务人央求,先行予以归还。
第七条执行的财富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状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缘由消弭后,恢复执行:(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候该案件审理终了确定权属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许被执行死刑,且无财富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分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富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则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躲藏、转移财富情形的,应当追缴。
第十条财富刑全部或许局部被撤销的,曾经执行的财富应当全部或许局部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因遭遇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央求增加或许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以为契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央求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以为不契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采纳央求。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操持财富刑执行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则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则。
第十三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分歧的,以本规则为准。
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关于财富刑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局部的执行有关效果协调会会议纪要2020年8月2日下午,党组成员、副院长×××同志在我院4楼会议室掌管召开了关于财富刑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局部的执行有关效果协调会,专题研讨了刑事裁判确定的罚金、没收财富的执行,不实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责任时对缓刑的处置,以及财富刑执行的移送等有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