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中高层人员购车、交通补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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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人员购车、交通补贴规定

1.目的:为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服务贡献,完善公司福利体系;控制用车成本与简

化管理;明确高层管理人员车补贴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总部: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监、总裁特别助理、总工程师、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副总工程师;

2.2.深圳工厂、成都工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

3.权责:本办法由企管部拟定,报经总裁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4.内容:公司鼓励中、高层人员自购车,并依所处职级及任职年限给予购车补贴及用

车补贴。对未购车的中、高层人员发放交通补贴用于补贴上下班交通支出。

4.1.购车补贴:公司对已购车且用于上下班及公务交通用途的中、高层人员给予购车补贴。

4.1.1.补贴对象:见适用范围。

4.1.2.享受起始时间:自任职日起。

4.1.3.补贴标准与一次购车补贴限额:

1.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以上;

2.已购车;

3.所购车自驾用于本人上、下班及公务用途。

4.1.5.购车补贴发放:补贴对象自达到补贴发放条件日起,可凭购车发票向公司申请

可享用的购车补贴,可享受补贴与一次补贴最高限额的差额可向公司借支。

4.1.6. 可享受补贴的计算:可享受补贴金额=已任部门副经理年限*0.8万元+已任部门

经理、副总工程师职位年限之和*1万元+已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监、

总裁特别助理、总工职位年限之和*2万元+已任总裁、总经理年限*3万元。累

计金额以购车时所任职务的最高补贴限额封顶。

4.1.7.任可享受购车补贴职务期间享受公司配车待遇者,配车时段折半计算任职年限。

同一时期身兼多职时,只计算期间所任最高阶职位的任职年限。

4.1.8. 补贴对象达到购车补贴发放条件后新购车者,可凭购车合同在一次补贴最高限

额内向公司借款用于新车购置。提车后凭购车发票向公司申请可享受购车补

贴,并同时核销借款。

4.1.9. 补贴对象所拥有的车辆价值低于相应补贴最高限额的,公司按车辆实际价值核

定购车补贴,补贴额度为车实际价值,年补贴标准=车实际价值/5。

4.1.10. 车辆价值认定:新车价值=车身价+车辆购置税;旧车价值=(初始购置车身价+

车辆购置税)*(1-10%*使用年限)。

4.1.11. 借支的购车款项,按年予以核销,自购车补贴发放日起每满一年(期间请事假、

病假或非故障性停用累计过30天(含)者,按超出天数顺延),借款人可按年

补贴标准向公司冲抵相应金额的购车借款。

4.1.12.已领取购车补贴的人员职位升迁,自晋升日起,可向公司借支补贴额度差额,

核批金额=车辆现值-结余购车借款,以职级间补贴差额封顶,负值取零。公司

对追加的购车借款,按5年自升职日起逐年核销。

4.1.13. 已领取购车补贴的人员被降级使用者,仍有购车借款余额的,公司重新核定补

贴额度,核定计算公式=新职补贴额度+职位年补贴标准差额*原职任职年限。超

出新额度的部分借支人应予退缴,新额度内未实现部分予以保留但按新职位补

贴标准予以核销。

4.1.14.享受人在领取购车补贴后换购车者,公司不予追加购车补贴,但享用人需事前

知会公司且所换车价值不得低于剩余的借支购车款。

4.1.1

5.换购车补贴:自领取补贴购车日起,享受人此后在公司累计任补贴适用职位满8

年,已领取购车补贴已减销完者,可向公司申请换购车补贴,公司最高按申请时

所任职位的购车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换购车(补贴车辆实际价值低于最高补贴的,

只补贴车辆实际价值金额),换购车补贴自换购条件符合日起算,逐年按所任职位

购车补贴标准予以核销。

4.2.用车补贴:公司对已购车且用于自驾上班的领取购车补贴对象发放用车补贴。用车补

贴包括月固定补贴与特勤补贴。

4.2.1.月固定补贴:

4.2.1.1.月固定补贴用于贴补享受人上、下班交通与日常公务用车费用及车辆保险费、

正常维修保养费、养路费、停车费、燃油费等相对固定费用。按月结算发放。

4.2.1.2.发放起始时间:自购车投入上、下班及公务使用日(公司同时停止公务派车)起。

4.2.1.3.自公司发放月固定补贴之日起,享受人公务用车公司原则上不再派车以及不

再报销市内及周边地区交通费。

4.2.1.4.月固定补贴标准分服务地区设定如下:

4.2.1.6.休假期间月固定补贴发放处理:享受人在一个月内请假、休假(年休假、国

家法定节假日公司统一放假除外)累计超过或跨月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含)

者,假期内车补按月固定补贴标准的60%发放。

4.2.1.7出差或关联公司内跨地区支援(或派遣)月固定补贴处理:享受人当月累计

超过10个工作日(含)及跨月连续10个工作日(含)以上者,出差(含关联

公司内跨地区支援或派遣)期间的月固定补贴按月固定补贴标准的60%发放。 4.2.2.特勤补贴:特勤补贴用于贴补享受人长途出车或短期性用车频繁公务发生时的用车费用。

4.2.2.1.补贴标准:依情形设定补贴标准如下:

4.2.2.2.特勤补贴核批流程与权限:个人据里程数申请------分管领导审核-----工

作地工厂人资部确认--------总经理或授权人核批。

4.3.交通补贴:交通补贴用于补贴适用对象上下班交通费用,享受人仍享受公务派车待遇。

4.3.1.适用对象与补贴标准:

4.3.3.交通补贴按月以报销的方式发放,享受人需提供有效交通发票填制报销单,在当

月内完成上月交通补贴的领取。

4.3.4.遇职别、任职变迁,交通补贴标准随之变更。破月变迁补贴标准=原职补贴标准*

原职当月任职天数/当月天数+新职补贴标准*新职当月任职天数/当月天数。

4.3.

5.关联公司内临时调派支援或出差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含)及跨月连续10

个工作日(含)者,此期间交通补贴按工作地公司的标准由原公司支付。非公司内

部关联公司出差期间可报销因公发生的交通费用,故出差期间(往返路途的当天不

计)的交通补贴不予发放。

4.3.6.补贴享受人请假、休假(年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统一放假除外)假期内不享

受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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