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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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制度

工程发包制度

工程发包制度简介工程发包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承包,以实现工程的设计、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等全部或部分工作的形式。

该制度对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加速工程进度、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工程发包的类型在工程发包制度中,工程发包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总包:由主承包商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等,主要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工程服务;2.分包:由总承包商将工程某一部分领域(如设备安装、土建、机电等)发包给其他承包商,以便更好地利用专业能力和资源;3.施工队伍:由总承包商直接组建的施工队伍,可以有助于缩短工程周期、降低管理成本等。

工程发包的优点1.减轻企业负担:工程发包制度使企业可以将项目所有费用、造价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同时还可以通过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承包商,减轻企业非关键工作的负担;2.提高专业能力:工程发包制度可以使企业利用具备特定专业能力的承包商,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3.提高资源利用率:工程发包制度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专业技能和资源。

工程发包的风险1.项目管理:工程发包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企业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避免出现潜在的风险;2.费用控制:工程发包可能会导致企业难以控制工程项目的成本,注重费用控制是工程发包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3.信任度问题: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承包商之间需要保持互相信任,否则会导致项目的不可预见成本和风险。

工程发包实施的要点1.严格选择承包商:企业应该在选择承包商时,注重其专业能力、成果质量、行业声誉等因素,以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2.明确项目标准:企业应该明确项目标准、细节要求以及支出预算,以便承包商根据这些要求进行施工;3.管理好承包商:企业应该牢记管理供应商不仅仅是监督承包商的行为,而是为了使合作更加紧密、更符合双方利益。

工程发包实践案例以某环保工程公司为例,该公司通过分包和施工队伍两种方式实现工程发包制度的实施。

工程发包制度

工程发包制度

工程发包制度引言工程发包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在开展工程项目时,将一部分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承接的一种管理制度。

该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项目执行效率,降低成本,以及减轻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负担。

本文将对工程发包制度进行全面解析,包括定义、功能、实施流程、利与弊等方面内容。

一、工程发包制度的定义工程发包制度是指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将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工作外包给承包方来完成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工程项目中,发包方扮演着项目委托方的角色,负责制定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并对承包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工程发包制度的功能1. 资源优化配置:通过工程发包制度,企业能够将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专业承包方来完成,借助承包方的技术和资源优势,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自身的资源,并将重心放在核心业务的开展上,提高企业的专业性和竞争力。

2. 提高项目执行效率:由于承包方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工程项目中的相关工作,有效减少项目工期,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

3. 降低成本:通过工程发包制度,企业可以将一部分工作交由承包方进行,从而降低人力资源和培训成本,减少设备和设施的投入,降低项目的运营成本。

4. 分散风险:通过与多个承包方合作,企业能够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承包方身上,减少因单一承包方问题导致的项目延误风险。

三、工程发包制度的实施流程1. 确定发包内容:企业需要明确开展工程项目中哪些工作可以外包,哪些工作需要内部完成。

此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外包工作的难度、专业性以及风险与效益等因素。

2. 制定发包标准:企业需要根据外包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发包标准,包括技术、质量、进度和成本等方面的要求。

3. 发布招标公告:企业通过向潜在的承包方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有能力和意愿承接该工程项目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投标。

4. 评估承包方:企业对参与投标的承包方进行评估,包括技术实力、资质证书、过往工程案例和信誉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三包一靠查处认定(解读)

三包一靠查处认定(解读)
工程分包业务,否则属于违法分包。)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 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依据《建筑法》、 《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 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2)转包: 试行办法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全部转包)(直接定义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直接定义的)
2016年12月30日,省住建厅颁布了《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 第三条第四款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 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014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的 重要批示,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党 组书记、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讲话。陈政高会上强调,两年行动主 要抓六件事。一是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二是 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三是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 机制,四是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五是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 设,六是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包一靠”的定义,出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的(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 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操作性,针对性,主要内 容均出自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条款。 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分条款如: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定义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具体:《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法发包的法律规定(3篇)

合法发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发包,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工程任务,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行为。

合法发包是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合法发包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法发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法律,其中对发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投标的范围和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的范围和方式由招标投标法规定。

(2)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3)招标投标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规范建筑活动的根本法律,其中对发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市场的准入: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2)建筑工程的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是建筑工程发包的主要方式。

(3)建筑工程的承包:建筑工程的承包应当依法进行,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根本法律,其中对发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合法发包的具体规定1.招标投标(1)招标投标的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投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认定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筑行业存在大量的因转包、分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是否可以认定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是多方说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

就上述争议,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网站就网友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提出的疑问答复中表明他们是同意第一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取决于双方的自愿。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是谁,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同样也不清楚该劳动者是谁,是否实际为其工程提供了劳务。

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工程项目在确立以后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的实施,但是在工程实施之前要确定工程的发包单位,有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会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委托个人来施工建设。

但是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是否符合规定是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比较关心的问题,这涉及到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要求,但是到底符不符合,可以到本文进行一番了解。

一、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是不能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业务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是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违法工程转包、分包等行为及相应处罚进行了明确,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发包行为都有哪些违法发包行为包括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以及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等;转包则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行为包括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等。

三、对违法发包行为如何处罚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将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及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方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国家建设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中,亦明确要求钢结构工程需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制作安装。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招用劳动者和实际使用他人劳动力。

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禁止违法发包以及因违法发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惯规定。

综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自然人,由发包方
承担责。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我国工程发包的制度规定

我国工程发包的制度规定工程发包是指政府或其他委托方将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买等一系列工程服务外包给专业的建筑工程公司或个人,由其完成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工程发包制度是当前建设工程领域的一种重要组织模式,也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提升的必然选择。

我国工程发包的制度规定主要包括发包方式、发包程序、发包对象、发包标准、发包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发包方式我国工程发包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招标发包、谈判发包和邀请发包。

其中,招标发包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最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设单位可以广泛征集各类竞标者,最终选择性价比最高的承包人。

谈判发包是在特定情况下采用的一种不太常见的方式,如果项目具有独特性或技术难度较大,可以采用谈判发包的方式。

邀请发包是在工程项目规模较小、技术要求不高时采用的一种方式,通过邀请少数具有资质的企业参与竞标。

二、发包程序我国工程发包的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实施施工等一系列流程。

在项目立项阶段,建设单位需要确定项目的概念、需求、预算等基本信息,为后续工程发包准备充分。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发布招标公告是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人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需要根据项目情况和招标要求,选择合适的媒体进行公告。

接受投标是建设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的环节,需要认真核对各类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有效的投标文件。

评标定标是评选中标人的环节,需要建立严格的评标标准和程序,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签订合同是确立工程发包关系的重要环节,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施工是工程发包的最终目的,需要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发包对象我国工程发包的对象主要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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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吗
一、发包人可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吗?在实际的工程发包过程中,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经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

这里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三种:第一,承包人雇佣工人受伤,发包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布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二,个人承包违法用工,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承包人欠付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例一天津市武清区畔景庭苑B区10#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远恒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晨秀;勘察单位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汪智慧;设计单位为天津丰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明利;施工单位为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负责人孙硕奇;监理单位为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刘昆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建筑公司,涉嫌违法分包。

二是悬挑式脚手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预埋刚性连接件,未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结构。

三是悬挑式脚手架悬挑钢梁穿剪力墙位置未使用木楔楔紧,钢梁能自由活动。

四是多台塔式起重机标准节代替基础节使用,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且无法证明满足塔身基础承载力要求。

五是多台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间水平和垂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六是4#塔式起重机塔身部分标准节规格不一致,且无法证明塔身能满足承载力要求。

案例二重庆市国家文物保护综合服务设施项目3#楼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段炼;勘察单位为重庆市二零八勘察设计院,项目负责人刘光华;设计单位为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建平;施工单位为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蒋文明;监理单位为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朝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墙体拉结筋未按抗震设防要求通长配置。

二是砌筑砂浆未见进场复试报告,部分钢筋未见质量保证书和复试报告。

三是监理实施细则未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监理内容。

四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五是5#塔式起重机基础两侧积水严重且变形开裂,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内容不完备。

六是施工升降机、悬挑式卸料钢平台两侧的双排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斜撑。

案例三河北省石家庄市春熙雅园1#住宅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河北喜得屋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兆谦;勘察单位为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建波;设计单位为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丽;施工单位为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姚东星;监理单位为河北燕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会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将地基与基础工程单独发包,涉嫌肢解发包。

二是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是塔式起重机未设置顶升横梁防脱装置,连接销轴螺栓固定挡块缺失,主卷扬机在吊钩连接板处连接销轴螺栓定位挡板移位失效;力矩限制器、载荷限制器行程开关设置不足,附着装置非原厂制造。

四是部分模板支架水平杆固定在外脚手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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