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品版权专有性与资源共享性的冲突
浅谈网络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者:刘璇璇来源:《科技风》2017年第26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国已经进入网络时代。
网络资源的共享机制在使人们能够“家中有网,犹如万卷书” “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与纠纷。
各种形式的数字盗版侵权产品从道德层面来讲,这是对知识、对创新的不尊重,从法律层面去看,则是对著作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加强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自由性、开放性和共享性是网络文化的最大特点,也是互联网的灵魂之所在,这些特点决定了对它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为了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促使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地发展,为了更好地改善国内网络数字产品版权的运营环境,需要政府管理、行业管理、企业运营三方入手,三管齐下,共同把数字版权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关键词:网络;数字产品;互联网文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日益成熟,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化的社会。
网络和信息数字化技术在有利地促进了教育、科技、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的同时,也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难题。
网络覆盖面广、传播迅速、获取分享信息方便快捷,这些优点正是给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的原因之一。
面对网络数字产品这个新兴产业,既要规范又要保护,任重而道远。
一、网络数字产品的现状与经济效益文娱影视在网络数字产品中的位置最为显眼,并且相互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近几年,不少原本就在网络上拥有大量粉丝和关注度的网络小说接连被改编成漫画、游戏、影视等,获得的关注热点和经济收益使一些作品版权价格飙升至“千万级别”,不少作品还未完成就已被预定。
2015年,网络文学市场规模达70亿元,同比年增长25%,预计2016年将增长至90亿人民币。
清华大学《传媒蓝皮书》课题组编撰的《2016中国IP产业报告》则用数据证实,网络小说已经成为影视IP最重要的来源——今年到目前为止播出的影视榜单中,网络小说占61部,传统小说29部,据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投拍或进入筹备日程的的网络小说改编电视剧超过90部,电影超过20部。
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

纷 的 原 因分 析 ( 一) 复 制 与 下载 可 能 引发 的知 识 产权 纠 纷
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和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内在 关 系
现代社会 , 随着 以远程通 信和 电子计算 机为核 心 的现 代信 息 技术 的发 展 , 极 大地 改变 了信息的收集 、 处理 、 存储 和传递 的方式 , 为信息资源 的共享提 供 了技 术保 障。然而 , 人们 在面对方 便快 捷 的获取信 息资源 的同时也 面临着许 多社会 问题 , 其 中 比较 突出 的 事信息资源共享所涉 及的 知识产权 问题 。如何 解决 好这 一问题 , 就需要我们能够 正确 把握 二者之 间的 内在关 系。就 我看 来 , 二 者 的关系 即存在矛盾性 , 又存在统一性 。 ( 一) 信 息 资 源共 享 与 知 识 产权 保 护 的 矛 盾 性 由于信息 资源共 享是面 向社会公 众对对 知识成 果 的利用 , 知 识产权保护是对 著作 权 、 商标 和专利 主体独 占权 的保 护 。由此 可 以看 出信息 资源 共享保护的是一种公众权利 , 具有共享性 ; 而知识 产权保护 的是一种 私权 , 具有排他性 。因此 , 二者 的矛盾体 现在知 识产权制度对信 息资源共 享的约束与信息资源共享对知识 产权侵 犯两个方面 。 1 . 知识产权保护会造成对信息资 源获 取的束缚 众所周 知 , 实现资源共 享需要 大量开 放 的资源作 为共享 的基 础, 使信息能够进入公共 领域 , 不受限制地被人们 自由的获取和利 用 。然而 , 知识产权制度使得这种 现象 化为泡影 , 它规定 知识产权 具有专有性 , 他人使用该 项智力 成果 时 , 必 须被权 利人所 许可 , 并 支付一 定的报酬 ; 而未经权利人 许可 , 他人不得使用这 些资源 。例 如, 我们大家都会遇 到的著作 权问题 , 使我们在浏览或 阅读 某些在
论网络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问题

论网络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问题●秦 俭(四川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四川 成都610072)〔提 要〕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重要。
网络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大致可归纳为:软件产权、数字文献著作权、个人数据专用权和域名注册专有权等。
必须区别情况就法律保护原则、网络著作权和专门立法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与探讨,从而确定明确的归责原则和立法理念。
而且,应对该专门立法设定一定的保护权限,它应当高于版权的标准,而低于专利的标准,相应的,保护强度应高于版权而低于专利。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专门立法〔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01)01—0022—03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随着信息社会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上了人们的日程,但鉴于世界上还无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法规,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还是应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确知识产权的性质及其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知识产权法的任务之一就在于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者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当事人及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网络具有资源共享、经济性、可靠性、分担负荷、协同工作等特点,它既通用又高效,但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特点又有明显的冲突。
第一,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公知、公共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第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的;第三,电子商务中也同样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总之,这些不仅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实体法问题和最新的程序法问题,而且涉及了网络传输中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所引发的版权新问题,乃至网络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诸多与传统保护有所不同或根本不同的问题。
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环球网的网页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是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
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版权保护

信 息资 源的所有 者 , 是人类 文化 知识 的承 袭 既 者, 又是 生产精神产 品的劳动 者 。 如果他 们 的劳 动成
果得 不到社 会 的尊重 和承认 , 其创 作 热情将 受到 极 大的伤 害。 权保护是 尊重知识 、 版 尊重人 才的具体体
现。 它不仅 尊重作者 的人格权利 , 而且把作 品这种 智
版权 法是 保护作 者权 益 的专 门法律 , 版权保 但
护 的根本 目的不仅 仅是单 纯保 护著 作权 人 的权益 ,
品有关 , 者或作者 授权他人 的主观行 为 , 是作 包括 版
权人的多项人 身权利 ( 表权 、 发 署名 权 、 改权 、 护 修 保 作品完 整权 ) 和财 产权 利 ( 复制权 、 行权 、 发 出租权 、
衡被 打破 。 在这种 情况 下 ,如何协 调版 权保 护 与资 源共享 的矛盾 ,恢复 版权人利益 与社会公 共利 益之
间的平衡 , 就成为 当前一个 值得研 究的课题 。
力创作 成果 作为 一种社 会财 富加 以保护 , 即从精 神
和物 质两方 面对作 者实 行保护 , 将极 大地 激发他 这 们的创作 热情 , 使其为 社会创造 出大量 的精神财 富 ,
它是要通过对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保护 , 达到促进 信息资源 的使 用和传播 的 目的。 我国版权法 中规定 : “ 为保 护文 学 、 艺术 和科 学作 品作者 的著作权 , 以及 与著作 权有关 的权 利 , 鼓励有 益 于社会 主义 精神 文 明、 物质文 明建设 的作 品的创作 和传播 , 社会 主 促进
展览权 、 表演 权 、 映权 、 放 广播权 、 息 网络传 播权 、 信
改编权 等 )一般 说来 , 版权保 护 的是作 者 思想 的 。 受 表 现形 式 。 一部作 品要享 受著 作权 保护 ,必 须是独
我国科技论文网络共享的版权保护现状与问题分析

20 00年 以来 , 了有 效应对 互联 网络迅 速发 展所带 来 为 的作品传播 秩序问题 , 国通过修 订 国家 基本法 、 布新 的 我 颁
信 息以及网络版权的邻接权等 内容 。
20 0 2年 , 修订 后 的《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著作 权 法 实施 条
司法解释和规定 等 , 进一 步完 善 了信息 版权保 护 的法 律 法 规, 基本形成 了一整套保护信息版权的法制系统 。 20 0 0年 1 月 2 1 2日, 最高人 民法 院通 过 了《 高人 民法 最
入 世界贸 易组 织 , 达到 《 贸 易 有关 的知 识 产 权 协定 》 为 与 ( RP ) T IS 的相关要求 , 同时也为了适应新 形势下尤 其是计算
立法 , 完善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 , 网上行为有法 可依 , 使 同时加大 司法处理力度 , 制裁侵权行 为。在技术方 面主要是 版权人 主动采取技术 手段 , 在网络 上建筑 防御工 事 , 阻挡他
快速发展有着 重要 的意义 。本文 在介绍 我 国科技 论文 网络 共享版权保护 现状 的基础上 , 试探讨当前我 国科技论文 网络 共享 的版权保护存在 的一些 问题 , 以期为构建适合 我国科技 论文网络共享 的版权保护体系做 出一点贡献 。
一
20 0 1年 1 0月 2 3, 国修 改 了 《 71 我 著作 权 法 》 。早 在 19 9 2年我 国就 已经 相继加 入 了《 尔尼保 护文学 和艺 术作 伯 品公约》 《 、 世界版权 公约 》 《 护 录音制作 者 , 、保 防止未 经许
摘 要 : 技 论 文是 科 技 活动 产 出 的 重要 形 式之 一 , 记 录 人 类 科 技 进 步 的历 史 性 文 献 。科 技 文 献 的充 分 共 享 科 是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自由的冲突辩论辩题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自由的冲突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激励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至关重要。
如果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者将失去积极性,导致创新活动受到抑制。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说,“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产物,应当得到保护。
”另外,知识产权保护也为创新者提供了合法的收益途径,鼓励他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进行创新研发。
反方观点(信息自由的重要性):信息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对信息的自由流动产生阻碍。
信息的自由流动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至关重要。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曾说过,“信息自由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导致信息垄断,限制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对社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信息自由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对于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综合观点: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但并非绝对对立。
在实践中,应当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保障信息的自由流动。
例如,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打击侵权行为,同时鼓励创新,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也可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只有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自由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良性发展。
总结: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但并非绝对对立。
应当在实践中寻求平衡,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自由的共存。
只有在平衡两者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
基于信息资源共享的版权保护研究
和个人都能够在一定范 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资源。
权法》 《 、计算 机软 件保护条例》 等法规主要方 向,也是 国家信息 织 , 加入《 巴黎公约 》缔结《 于保护集 成 电路的版权条约》 , 关 及 化的基本方针。随着信息科学技术 的不断进步 。 信息资源的共 《 尼伯尔公 约》 并 于 19 , 9 2年 1 月与美 国签署 了关 于保护版权
在 知识经济兴起 、 新信 息技 术发展 的背景下 , 信息 资源共 享将会在更大 的范围内实现 , 息共享 的速度 也会逐步加快 . 信
享与版权 保护是 当今信息领域两大世界性潮 流。版权则是 基 信息资源 、 息产 品将 空前地丰富起 来 , 信 并在整个社 会资源中 于个人 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产生 的权力 .为权利人 占据主导地位 , 整个社会的经济形态将会发生 根本 性的转变 :
第 1 ・ 5期 2卷 第
20 o 9年 1 O月
宿 州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Oo na uz 0u E uc t{ n I s t up 1 Of S h d a o n tj tu e
Vo 。 2, . l 1 No 5
Oc . o 9 t o 2
基于信息资源共享的版权保护研究
要标志之一。 什么是信 息? 就哲学的本体论来讲 , 信息是标志事 的。从 2 O世纪 6 O年代开始 , 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 , 随着 知
物存在及其关系的属性。信息可以 共享 、 、 传递 储存、 , 转换 还具 识资源在世界经 济发展 中战略地位 的提升 ,围绕版权 问题 引
有相对于物质、 能量 的独立性 , 它在 现代社会 与物质资源同样 发 的纷争 日趋激 烈 ,版权 制度作为协调各 国知识生产者与利
数字化时代作品版权的合理使用与保护问题刍议
2012年12月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Dec.,2012第30卷第6期JOURNAL OF SOCI AL SCIENCE OF JIA MUSI UNIVERSI TY Vol.30 No.6数字化时代作品版权的合理使用与保护问题刍议陈如松1,宋 涛2(1.佳木斯大学学报管理部,黑龙江佳木斯154007;2.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基础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66)[摘 要]我国 著作权法 设立了合理使用制度,其目的在于既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利又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保持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随着信息领域数字技术向人类生活各领域的全面推进,互联网在各个领域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使用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法律纠纷不断,版权保护问题日趋突出。
只有不断完善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措施,才能更好地鼓励版权人创作积极性,并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关键词]版权;合理使用;保护;网络环境[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82(2012)06-0039-02一数字化时代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计算机网络变得越来越庞大和复杂。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普及,作品传播又有了新的迅速而有效的途径。
大量作品开始以各种各样的数字化形式出现,著作权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版权也成为了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争论激烈、问题也颇多的领域。
数字化时代的版权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无国界性以及复制的普遍性众所周知,网络是没有明显国别界限的,只需输入某个外国域名,就可随意访问相应网页,从而使版权作品能够快速传播到世界各个地方,因此,作品在整个国际范围的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同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输伴随着连续的复制,版权人若像以前一样依然紧紧控制着复制专有权,优秀的文化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就会受到严重限制。
但是,如果作品可以不加控制的任意复制,这固然有益于公众便捷地获取大量信息与知识,却使得原作者的版权受到了不应有的侵害,以致版权人无法得到诸如发表权和获取报酬权等法律保障,这样就会挫伤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数字时代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与协调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 学版)
第3 8卷
了法律 手段 以外 , 权人 还 开 始 应 用技 术 保 护措 版 施来保 护 自己对 作 品的专 有权 , 如水 印技术 、P 例 I 地址 控 制 、 件加 密 、 硬 防火 墙 等 , 把技 术 保 护措 并
施 纳入 版权 法 的保 护范 围 。
但是 , 随着网络化 、 数字化等新技术 的应用 , 信 息的复 制和传 播 方式 发生 了根 本性 的变 化 。作 品的发 表 、 制与 发行不 再 单纯 依赖 出版 商 , 复 特别
是 对于 许多 原本 就 以数 字 形式 存 在 的信 息 . 通 普
的用户都可以轻易实现复制 , 而经过复制的信息 ,
术的广泛应用 , 作品的复制与传播等出现了根本 性变 化 , 成本 也 大 为 降低 。这一 变 化 极 大 地促 进
了信 息 资源 的快 速传播 和普 遍共 享 , 同时 , 也对 产
生于工业时代 的传统 版权制度形成 了很 大的 冲 击。对版权 的漠视、 廉价 的复制与快捷 的传播技
术 , 得 版权领 域 内的侵 权 现象 变 得 普 遍 而 且频 使 繁; 而版 权人 利 益集 团通 过 各 种法 律 与 技 术 的 手 段试 图加强对 自己权 利 与利 益 的保 护 , 实 上 造 事 成 了版 权 的扩张 。版 权人 的权 利保 护与公 众 的信 息共享 自由之 间 的 冲突 正 在 加 剧 , 统 版权 制 度 传
版权 人 的权 益也 受 到 前 所未 有 的威 胁 , 权 人 辛 版
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 就成为 当前一个值得研究
的课题 。
一
数字 时代版权保护 与信 息资源 共享的冲 突 目 , 前 版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冲突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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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版权专有性与资源共享性的冲突
【摘要】“三面向版权现象”的出现,一是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二是因为我国目前版权保护法律存在不足,突显了网络环境下资源共享性与作品的版权专有性之间的冲突,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来协调二者的冲突。
【关键词】版权专有性资源共享性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三面向版权公司自2004年在全国各法院向众多网站提起了几百起着作权(版权)侵权索赔诉讼案。
做法是:从互联网上搜索文章,与作者签订文章版权转让合同,“买断”该作者相关文章除署名权外的全部着作权(版权);发现有关网站上登载相关文章后,以对方侵犯其版权为由发函索赔或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赔偿。
截至2008年底三面向版权公司已通过版权侵权诉讼的和解或者判决,频频索赔,获利上百万元。
专家将这种类型的公司及其引发的讨论通称为“三面向版权现象”。
“三面向版权现象”的出现,是因为科技不断进步,新作品使用方式不断产生,现有法律规定不足造成网络环境下作品版权专有性与网络资源共享性之间的冲突。
一、版权保护与网络资源共享之间的冲突表现及原因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没有足够的信息资源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资源被使用。
”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二者之间的冲突及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版权专有性与网络资源共享性的冲突
版权是“客体共享,利益排他”,客体的共益性和利益的排他性就使版权保护与公众的信息共享存在潜在的矛盾和冲突。
随着网络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应用,作品的发表、复制与发行不再单纯依赖出版商,特别是对于许多原本就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普通的用户都可以轻易实现复制,通过互联网很快就能进行广泛传播。
但是,在这种技术条件下,版权人的权益也受到威胁。
(二)版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信息资源的公共利益空间受到挤压
近几年来,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全面保护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纷纷出台。
如世界版权组织通过的《世界版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版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极大地提高了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随着版权保护的不断扩张,资源共享的范围必将相对缩小。
(三)信息的快速传递、更新与版权保护的时效性的矛盾
版权的时效性,即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自行终止,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对版权采用时间限制,是出于对权利人拥有智力成果的成本收回周期和社会公众利益二者的平衡来确定的。
一方面它尽可能合理地让权利人收回在智力成果的完成中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的投入,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鼓励人们创新获得版权;另一方面,它又不让权利人享有绝对的垄断权,使社会公众能有机会利用过了保护期限但仍存在价值的智力成果,以便促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与文学艺术的繁荣。
二、版权保护与网络资源共享之间冲突的解决
为促进网络文化以及整个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我们必须寻求合适的方法既要妥善解决版权保护问题,保护作者的利益,又要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信息资源共享。
(一)利益平衡是协调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基本点
利益是信息共享和版权保护冲突的焦点,而利益平衡则是解决这对矛盾的根本。
我们要在资源共享和版权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制度平衡,确定在二者所共同促进的社会总体效益的最大化上。
从“三面向版权现象”来看,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上作品快速复制、快速传播成为可能。
这就让我们对网络环境下资源共享和版权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制度平衡提高了难度。
必须通过寻求新的制度、新的方式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
(二)对版权人利益实行必要的限制来实现二者之间利益平衡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对“三面向版权现象”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两个方面寻求突破口,完善相关法律,实现资源共享和版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着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从“三面向版权现象”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产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网络技术挑战的程度越来越深。
笔者认为针对网络作品的特有性质,在保护网络着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应扩大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范围,在严格保护
着作权人精神性权利的前提下,适当限制网络着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扩大第三人合理使用的权利范围,即对于一些非营利性的、仅供学术和科研交流的网站进行转载复制一些为了科研交流的文章时,只要表明了作者、指明了出处,就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而不应该认定为侵权。
2.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着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现行网络版权制度是授权许可制度模式,既要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既要经过作者授权,又要支付报酬。
但在网络环境中,既无法及时完成“海量作品”的“海量许可”,又无法成本经济地收取和落实与分配版权许可使用费。
笔者认为授权许可的基本模式操作性差,不适合互联网上作品的转载。
必须寻求既能保护作者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网络文化传播与发展的模式构建我国的版权法律制度。
以上是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个方面来探索网络环境下资源共享和版权保护之间冲突的方法,只是初步构想,也可以根据我国现实情况选择其中较好或者更好的方式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实行。
参考文献: [2]林茵.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法律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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