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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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气发[20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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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气发〔2010〕26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集中精力做好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中国气象局根据全国气象局长会议精神制定了《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气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切实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工作,大力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建设“四个一流”,扎实构建气象现代化体系,着力加强基层台站建设、气象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和党的建设,认真谋划“十二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推动气象事业实现更大发展。

一、毫不松懈地做好防灾减灾和气象服务工作(一)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

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及重要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易发区的预报会商、预警信息发XXX多部门联动,以及灾害性天气过程跟踪监测、有效服务和适时评估工作,及时做好防汛抗旱决策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气象保障服务。

(预报司、减灾司负责,观测司协助)(二)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建立相应的业务规范,启动台风灾害风险评估业务系统建设,开展全国台风灾害风险区划。

推进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减灾司牵头,法规司协助)(三)落实《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围绕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应急联动、恢复重建等关键环节,做好现有气象业务与预案的对接,完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应急演练。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8.01.19•【文号】气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气办发〔2018〕2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要求,实现气象政府网站集约建设、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快平台整合共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完善监管考核机制,中国气象局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18年1月19日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为进一步加强气象政府网站管理,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气象网上政务、业务服务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各级气象政府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气象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面向社会提供政务信息和政务服务,且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快气象政府网站建设,打通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气象公共服务高效化,促进气象工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对气象服务期待和需求。

(二)建设目标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推进集约共享,依托气象部门基础设施资源池的互联网资源,实现覆盖气象部门国省市县四级,形成“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安全、统一运维,统一监管”的气象政府网站群。

解读《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解读《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解读《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解读《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3月12日,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签署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公布《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日前,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就《办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办法》?于新文: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国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气象服务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经济全球化和服务贸易市场化趋势的加快,特别是新媒体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我国气象服务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和严峻挑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深化气象服务体制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努力构建政府部门主导、市场资源配置、社会力量参与的气象服务新格局,加快构建气象服务业务现代化、主体多元化、管理法治化的中国特色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的气象服务保障,中国气象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

其目的就是适应气象服务体制改革,开放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主体,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在气象信息服务领域建立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管,促进市场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气象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于新文:2014年年初,中国气象局启动《办法》编制工作,成立了《办法》起草组。

起草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多次召开研讨会就《办法》的基本定位、总体思路和框架结构以及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等进行深入研讨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部门内外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气发〔2019〕12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气发〔2019〕123号各省(区、市)气象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气象局修订了《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并制定了与其配套的《气象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9年12月30日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气象部门政府信息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是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办公室职能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五)组织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六)监督考核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监督指导下级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办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气象数据开放专题报告

气象数据开放专题报告

气象数据开放专题报告作者:张洪政张志强李俊何小明来源:《中国信息化》2016年第08期加快数据开放共享,深化大数据应用,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

2015年9月,国务院正式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开发应用好大数据这一基础性战略资源,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顺应潮流引导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

汪洋副总理也多次对加快推进气象数据开放共享提出明确要求。

中国气象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将气象数据开放共享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2015年9月29日,中国气象局正式公布《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共享目录(2015年)》(以下简称《共享目录》),向全社会免费提供5类17种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成为首个向全社会开放专业数据的国务院部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近期,我局对气象数据开放情况和效果进行了专项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开放基本气象数据中国气象局历来高度重视气象数据的开放共享。

自20世纪80年代起,气象部门通过数据专线向行业部门实时传输气象资料。

2001年11月,开通了中国气象数据网,面向公众发布地面气象观测(198个站)、高空气象观测(88个站)两类基本气象资料,向科研和教育机构提供其所需的气象资料。

2015年9月29日,发布了《共享目录》,进一步面向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全社会开放气象数据,还向行业部门和科研、教育机构开放了天气雷达原始数据。

此次气象数据开放共享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数据共享数量大。

数据种类由地面气象观测和高空气象观测两类,增加至地面气象观测、高空气象观测、气象卫星、天气雷达、数值天气预报共5类,地面观测站点数由之前的198个增加至2170个,并将中国气象局在全国布设的所有天气雷达站的实时图像产品纳入共享范围,总数据量约3.0PB(1PB等于1000个TB,相当于50个国家图书馆的信息量总和),每日更新数据量约3.0TB。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老干办: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及经营收益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属清晰:各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气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7〕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适应我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迫切需求,推动气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更加科学地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和社会民生等做好气象预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中国气象局研究制定了《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气象局联系沟通。

联系人:郭文刚,联系电话:************。

中国气象局2017年5月2日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三)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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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2018.12.21
•【文号】气发〔2018〕117号
•【施行日期】2018.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

气发〔2018〕117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科技司、计财司、人事司、法规司:
为加强气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集约化运行,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中国气象局组织编制了《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

经2018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18年12月21日
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集约化运行,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气象部门建设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信息系统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投资、全国和省内统一布局的用于气象观测、预报、服务领域的信息系统,以及其它对全国或全省气象业务流程、政务管理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气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高效、充分共享、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由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各信息系统的主管职能机构和计划财务管理机构协管,气象信息业务单位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预报与网络司负责组织制定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标准。

预报与网络司和省级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信息系统集约化监督检查、考核及评估。

第七条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科技司、计财司、人事司、法规司和省级对应的气象信息系统主管职能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申报、验收、业务准入等环节的集约化情况把关;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信息系统的集约化情况监督检查,并协助做好集约化情况评估。

第八条计财司和省级计划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申报环节的集约化要件审查,未包含集约化评估报告或未通过集约化评估的,不予立项。

第九条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牵头制定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标准规范。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和省级气象信息业务单位负责组织由各主要业务单位专家参加的集约化评估专家组(简称专家组),负责制定集约化评估实施细则,在气象信息系统项目的申报、业务验收等环节进行集约化技术评估,出具集约化评估报告;负责气象信息
系统集中监视,根据运行情况开展集约化情况评估,负责编制评估报告。

负责保障集约化的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和气象大数据云平台的稳定可靠运行,满足各气象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控、数据访问和资源存储需求。

第十条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集约化要求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编制,提交集约化评估,依据集约化评估报告修改完善项目可研报告的技术方案设计,严格按照项目可研报告批复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验收时配合开展集约化评估;配合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做好集约化运行监控及信息系统集约化情况检查、考核和评估。

国家气象卫星中心负责卫星相关信息系统的集约化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组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集约化标准规范独立开展集约化评估。

集约化评估实施专家回避制度,即项目由非建设单位专家评估。

评估专家独立提供评估意见,对本人评估意见负责。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按集约化要求统一设计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的硬件、系统软件等内容,硬件系统的技术性能和参考选型应符合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技术规范,数据环境应统一使用气象大数据云平台。

建设单位向信息业务单位提出集约化评估申请,并取得集约化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申报的必需材料。

第十三条信息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评估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集约化情况,评估重点包括硬件集约化、数据集约化、流程集约化、平台集约化和监控集约化等情况。

要求气象信息系统硬件设备统一纳入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数据融入气象大数据云平台,并纳入气象综合业务实时监控系统统一监控。

第十四条专家组出具集约化评估报告,提出通过、修改完善后再审和不予通过等后续处理意见。

集约化评估报告由信息业务单位盖章后返回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对需修改完善后再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集约化评估报告修
改完善后送信息业务单位复审。

专家组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集约化评估等处理意见,形成集约化评估报告终稿,集约化评估报告由信息业务单位盖章后返回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结合集约化评估报告,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未提交集约化评估报告的,退回补充。

对主体符合但存在个别部分不符合集约化标准的建设项目,符合部分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气象局使用非中央投资开展的气象信息系统建设,按地方和中国气象局集约化管理要求,统筹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运行的气象信息系统,应通过建设项目改造升级,实现集约化运行。

第四章建设与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气象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实施。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参照申报程序对变更内容进行集约化评估。

第二十条信息业务单位应主动配合各单位开展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集约化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安装部署,并将其纳入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统一管理;通过大数据云平台为建设单位业务系统提供数据存储、访问、分析加工等服务。

负责气象综合业务实时监控系统统一监控,协助建设单位优化流程。

第二十一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和气象信息系统主管职能机构通过阶段检查等手段,加强气象信息系统建设中的集约化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第二十二条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业务验收前,建设单位将验收文档提交信息业务单位开展集约化验收评估。

信息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重点评估建成的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方面与可研报告设计的符合程度,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等意见,出具集约化验收评估报告并报信息业务管理机构和气象信息系统的主管职能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约化验收评估报告是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业务验收必须的文
档。

只有结论为“符合”的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才能进行业务验收。

第二十四条集约化验收评估报告中提出集约化方面与设计存在重大不符合内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设计内容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提交集约化验收评估,直到结论为“符合”。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通过业务验收的气象信息系统基于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和大数据云平台运行,硬件和数据资源由信息业务单位统一管理、集中维护,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按“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由安装单位管理维护,存储在大数据云平台内的数据其知识产权归属于相应用户单位。

用户单位须协助信息业务单位按相关数据政策通过大数据云平台统一的接口和流程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六条信息业务单位根据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资源使用情况,在满足气象信息系统运行需求的前提下,对资源进行统筹分配和调度,提高信息基础设施资源的整体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配合信息业务单位,将气象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纳入综合业务实时监控系统统一监视。

第六章资源使用统计与效益评估
第二十八条信息业务单位对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和大数据云平台进行统一监控、实时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形成资源使用情况月报通过气象业务内网发布。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于每年1月15日前,发布全国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和大数据云平台使用情况年度统计报告,省级信息业务单位配合。

第二十九条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对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和大数据云平台资源使用与业务支撑情况、集约化建设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编制全国集约化建设效益评估报告,每年2月底前报预报与网络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区、市)气象局、直属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预报与网络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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