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的十八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八项清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八项清单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企业应具备本表所列安全生产条件(主体责任);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三个坚持: (一) 三个坚持:
1、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管理, 夯实基础; 3、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九大重点行业: (二) 九大重点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交通运输、冶金、消防。
7、严格限定行政处罚裁量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上 、严格限定行政处罚裁量权: 限处罚,媒体爆光,社会监督 8、扩大专业人才培养:专业学院、职业教育、常规 、扩大专业人才培养: 培训 — 加快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9、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安全年度述职、追究安全管 、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理、打非不力责任 10、加快建设安全产业研发基地 、 11、加大安全举报力度:12350投诉、举报、重奖、 、加大安全举报力度: 舆论监督 12、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安全论证、安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全专篇、“三同时”管理、建设过程各方责任。
(五)建立十二项创新制度: 建立十二项创新制度:
1、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挂牌、公告 、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 2、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先矿山,逐步推向其他 、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 3、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煤矿六大系统,专 、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 用、旅游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卫星定位,危化隔阻防 爆,压容电子标签等 4、安全投入:工伤、责任保险,风险抵押,法定投入 、安全投入: 5、安全信用挂钩联动:项目、信贷、用地、市场管理 、安全信用挂钩联动: 部门联动机制,社会公告,安全级别公示 6、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乡镇、村居为基础,消防、 、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 武警为主体,重点企业为依托
• (二)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 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
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

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1、设备设施保障责任;2、资金投入责任;3、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6、安全生产管理;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扩展资料: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物质保障责任。
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责任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责任主体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责任主体应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靠,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施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推行安全生产的追责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2. 管理人员责任: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之一,他们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监控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3. 员工责任:作为企业的劳动者,员工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者之一。
员工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并参与安全培训和演习,增强安全意识。
4. 政府责任: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者和组织协调者,应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政府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各个责任主体应相互配合,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与稳定。
最终目标是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精)

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系列会议讲话中指出,新《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18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
一位来自基层的安监员,根据多年来对2002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以及在宣讲新安法过程中的不断理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归纳如下: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臵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安全生产一直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中,企业负责人具有明确的主体责任,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稳定进行。
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重要的职责,下面将详细介绍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责任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法中被要求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的思想观念,并将这种观念融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
他们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并确保员工具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安全生产规划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包括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和预案等。
他们需要指导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并确保相关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安全生产组织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员的职责,并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能。
他们需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和培训,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4.安全生产检查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档案。
他们需要确保所有的安全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对设备的维护保养进行跟踪监督。
5.事故应急处置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指导并协助组织事故应急演练,确保企业所有员工都清楚应急处置流程。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他们需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管理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所有的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他们需要对企业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改进,及时消除安全风险。
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法中的主体责任包括上述几个方面,通过落实这些责任,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不仅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八项清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八项清单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企业应具备本表所列安全生产条件(主体责任);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 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主要针对各类工商企业、机关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者,明确了其在生产过程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将会面临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法》中的主体责任进行阐述。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作为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要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负责企业或单位的生产安全工作。
首先,生产经营者要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员工始终遵守安全生产规程。
以生产企业为例,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各项安全规程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性、稳定性及合理使用。
同时,还要确保员工参与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让所有从业人员都了解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其次,生产经营者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这包括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安全档案,记录和管理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巡检制度,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巡查,发现并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此外,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加强对特殊、危险作业的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发生事故时,要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进行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生产经营者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对于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应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严重违法的,应该予以罚款、罚款并限产或者停产整改,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当事人还对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责任,要求其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并对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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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明确十八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一:安全条件,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机构人员,按标配备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教育培训,全员合格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六:安全设施,同时到位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七:较大危险,标志明显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工艺设备,合法可靠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九:危险物品,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十: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疏散出口保持畅通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二:危险作业专人管理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三:危险防范如实告知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四:劳防用品配备使用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五:相关各方协调管理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十六:制定预案定期演练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七:发生事故立即抢救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十八:工伤保险依法缴纳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