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重要规定之一。
这一规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处理企业会计核算中金融资产转移的事项时,需要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规定:一、金融资产的认定应当根据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并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报告,以确定是否发出。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转移,转移的时间及转移的金额应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标明。
三、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转移金融资产的方式,如果是非现金支付,应当明确转移金融资产类型,转移金融资产的数量,以及转移金融资产的期限和利息;(2)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注意金融资产价值及其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3)转移金融资产时,也应当考虑受让人的信用状况,以确保其支付能力。
金融资产转移的本质是一种资金的调整方式,是企业企业资产调整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满足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
企业转移金融资产时,必须考虑资金收回的可行性,有利于企业把握资金收回的时间点,防止因为财务状况不稳定而未能及时归还贷款的情况发生。
此外,企业转移金融资产还应当注意财务风险的管理。
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不仅是转移金融资产的决定因素,而且也是对转移金融资产后的结果负责的。
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尽可能少地暴露于可能的损失,保护企业利益。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中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金融资产转移对企业的重要性。
在进行金融资产转移的时候,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积极有效地进行金融资产转移,以实现企业财务状况的有效管理和改善。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为企业财务状况带来了重要的影响,企业在进行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仔细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保障金融资产转移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一、前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
于202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对金融资产的类别、报告等方面作出
了规定,但未提出特定的运用指南。
本文就本准则应用提出相关指导意见,以期帮助企业科学运用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应用
(一)类别
在本准则中,金融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
已发行金融资产、应收/付款项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可交易性金融资产
适用于期货、股票、基金等实物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
(二)报告(披露)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的投资情况进行报表披露。
具体包括:金融资产的类别、投资流程、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所投资资
产的风险特征和价值变动情况等等。
(三)评估
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物进行评估,以便对各
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有更准确的了解,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金融资产转移过程
(一)投资前准备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确定投资资金的数额和期限,并根据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组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为企业准确报告其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秩序和透明度。
本文将简要介绍IAS 23规定的计量与披露标准,以更加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通过出售、质押或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原则涉及企业认定转移以及转移带来的投资收益的准确性,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第二,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标准。
根据IAS 23,企业需要按所计量的金融资产转移进行披露。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披露投资行为的性质,一旦企业实施了金融资产转移,就要披露其金融资产及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等情况,便于反映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注意事项。
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要求企业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期望投资回报、投资期限、投资政策、投资事项和投资结构等。
同时,金融资产转移通常都需要企业对市场对金融资产的变化和风险有很好的把握,以确保金融资产转移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IAS 23采用了较为严格的计量和披露标准,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此外,实施金融资产转移的企业还需要认真考虑投资目标和市场风险,以期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 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可以说是给企业报告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透明度和秩序。
本文就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和披露要求做出介绍,以便更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首先,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出售、质押或者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者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IAS 23要求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提出明确的计量原则,以便确保企业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相关因素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准则,规定了企业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和交易后能产生的节省原则,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会计处理。
准则23号共分为6个章节,分别是“范围”、“定义”、“分类”、“公允价值计算”、“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
首先,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范围。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通过交易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以及通过发行金融负债和金融工具来转移金融资产的经济利益。
同时,准则23号还明确了一些不在范围内的交易,如回购安排和权益法下的投资。
其次,准则23号给出了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经济利益等。
这些定义对于后续准则的理解和应用非常重要。
接着,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准则。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金融资产主要分为债务投资、股权投资和权益法下的投资三类。
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在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方面会有所不同。
准则23号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计算。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获得的交易价格,准则23号强调了在计算公允价值时需要考虑市场条件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在转移会计处理方面,准则23号规定了根据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构的不同,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异。
准则23号要求在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确保经过转移后所产生风险、责任和经济利益等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准则23号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金融资产转移有关的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结构、公允价值计量依据等。
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情况,提高信息透明度。
总的来说,准则23号对于企业会计中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提出了详细规定。
准则23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金融资产转移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0406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本条(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部分准则概述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
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非常复杂,比如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式回购、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保理、质押借款、债券互换、证券借贷等,都属于金融资产转移范畴。
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最核心会计问题实质上是金融资产转移所导致的终止确认问题。
我们在CAS22中曾经分析过,终止确认将会对企业的经营损益状况带来直接的影响,也因此会给会计信息的各使用方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由于金融资产转移对终止确认具有特殊意义,其会计处理方法也带来了人们的极大争议。
以资产证券化为例,资产转出方将一组贷款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
例如今年4月国家开发银行发售的“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国家开发银行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资产委托给受托人(中诚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个专项信托(SPE)。
具体来说,该部分信贷资产为涉及14名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用的22笔贷款,截止于2006年4月28日全部未偿债权本金总额为57亿元。
该部分金融资产,如果作为出售处理,转出方将把该组贷款从其资产负债表上转销,风险资产的减少将降低转出方的风险资本要求;如果作为抵押借款处理,转出方将同时增加资产和负债,因此对于降低风险资本要求强烈的企业来说,将会想方设法把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在证券化复杂的安排下,到底该项交易应该作为销售还是借款处理?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一个会计准则来规范,在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其他金融资产转移亦然。
前面的分析说明,金融资产的转移会伴随有风险的相应转移,从会计角度看,对不同的参与主体涉及的风险要进行明确的划分,使风险的边界能够清晰地界定。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了。
企业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 23号一、单选题1、()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A、金融资产转移 B 、交易性金融资产 C 、继续涉入资产 D 、继续涉入负债【正确答案】 A2、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一步是(A、确定报告主体层面BC、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D)。
、确定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部分是否适用终止确认原则、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该金融资产【正确答案】A3、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二步是()。
A、确定报告主体层面B、确定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部分是否适用终止确认原则C、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D 、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该金融资产【正确答案】B4、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包括()步。
A、5B、8C、9D、10【正确答案】 C5、()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A、《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B、《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C、《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D、《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正确答案】 C6、()核算企业(转出方)由于对转出金融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如提供担保,持有次级权益)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企业所承担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即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
A、继续涉入资产B、继续涉入负债C、交易性金融资产D、金融负债【正确答案】 A7、()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
A、继续涉入资产 B 、交易性金融资产 C 、继续涉入负债 D 、金融负债【正确答案】 C8、()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A、金融资产转移 B 、交易性金融资产 C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D、继续涉入负债【正确答案】 C9、企业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表明企业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不应当将其从企业的()中转出A、资产负债表 B 、现金流量表 C 、利润表 D 、收入费用表【正确答案】 A10、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特点,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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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总体要求/1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3(一)“1518继续涉入资产”/3(二)“2504继续涉入负债”/3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4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5(一)确定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的报告主体层面/5 (二)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5 (三)确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7 (四)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8(五)分析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11(六)分析企业是否保留了控制/20(七)流程图/23五、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25(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25(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会计处理/29六、关于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3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33(一)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33(二)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36(三)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38(四)因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40(五)因同时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41 (六)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42八、关于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45附录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46附录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说明/59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如果该合同权利尚未终止,只有在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规定时才能终止确认。
因此,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仅包含两种情形: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三个条件。
对于符合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两种情形,企业可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进行风险报酬以及控制的判断;对于除此之外的情形,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应当评估其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将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包含取得的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新负债)和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于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所涉及的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应当分别确认和计量,不得相互抵销。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被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计量应当充分反映企业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企业存在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情况的,应当设置相应会计科目核算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
以下给出了相关会计科目设置的建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会计科目有关账务处理请参考本指南第七部分“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中有关示例。
(一)“1518继续涉入资产”本科目核算企业(转出方)由于对转出金融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如提供担保,持有次级权益)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企业所承担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即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
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继续涉入的性质或者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二)“2504继续涉入负债”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
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或者交易对于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金融资产转移中通常需要判断是否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后不再保留任何与被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权利或义务,这种情况下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结论通常比较明确。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在转移金融资产后承担无条件以转让价格回购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义务,且在回购之前需要支付利息,这种情况下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与自身持有的相同金融资产的风险没有实质区别,则不能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如果金融资产的转移介于上述两种极端之间,企业在转移金融资产后保留了与被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某些权利或义务,则是否能够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就需要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必须严格按照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流程进行判断。
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式回购、融资融券等业务中都涉及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判断和相应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在第一个条件下,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如因合同到期而使合同权利终止,金融资产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
在第二个条件下,企业收取一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未终止,但若企业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同时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的金融资产。
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一)确定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的报告主体层面本准则规定,企业(转出方)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在资产证券化实务中,企业通常设立“信托计划”“专项支持计划”等结构化主体作为结构化融资的载体,由结构化主体向第三方发行证券并向企业自身购买金融资产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可能已将金融资产转移到结构化主体,两者之间实现了风险隔离。
但在进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判断时,企业应首先确定报告主体,即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还是个别财务报表如果是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等有关规定合并所有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然后将本准则的规定应用于合并财务报表,即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进行金融资产转移及终止确认分析。
(二)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本准则中的“金融资产”既可能指一项金融资产或其部分,也可能指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或其部分。
一组类似金融资产通常指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分布上相似并且具有相似的风险特征,如合同条款类似、到期期限接近的一组住房抵押贷款等。
本准则规定,当且仅当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的一部分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否则,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1.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的权利,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则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2.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90%份额的权利,则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这些现金流量的90%。
如果转入方不止一个,只要转出方所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一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现金流量份额。
3.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90%份额的权利,则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90%部分。
如果转入方不止一个,只要转出方所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一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现金流量份额。
在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所有情况下,本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金融资产的整体。
例如,企业转移了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的一组类似的固定期限贷款组合,约定向转入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方支付贷款组合预期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前90万元人民币,企业保留了取得剩余现金流量的次级权益。
因为最初9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流量既可能来自贷款本金也可能来自利息,且无法辨认来自贷款组合中的哪些贷款,所以不是特定可辨认的现金流量,也不是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的完全成比例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