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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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站党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我站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站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本站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站内各班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支部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一条、党支部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党支部书记对全站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全站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党支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支部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1.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2.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政纪条规,增强党员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 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 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 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01•【文号】建党[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2001年3月1日建党〔2000〕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负责人,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予指导。

(四)全面履行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二)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日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工,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一、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担负统一领导、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案例剖析,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

2、健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选好用好干部。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动预防并坚决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抓好作风建设。

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作风新规和厉行节约规定要求,坚持不懈“四风”问题,严肃整改问题,健全长效机制。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全体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住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敢于负责、敢于担当。

1、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视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教育和提醒。

2、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央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依据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中心;坚持党总支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负监督责任;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三条党总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部署要求,党总支抓、书记抓、班子成员抓,部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切实履行执纪职责,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三)持续深入改进作风,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切实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四)坚持、巩固和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持之以恒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

(五)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六)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八)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化廉政风险防控“三个体系”建设,即: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体系、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体系、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体系。

(九)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云发〔201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云南省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选用于云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投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中央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为把云南建设成为绿色经济强省和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一岗双责的原则。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同时肩负着抓好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工作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XXX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XXX公司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构建覆盖全县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保证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班组.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紧密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公司党的建设的主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县公司领导班子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省、市公司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反腐倡廉专题支部会议,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形势,部署年度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研究制定以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领导人员、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四)贯彻落实上级党组颁布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促进浙江海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海事局和局属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浙江海事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推进浙江海事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海事管理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局机关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为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六条各级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一)局党政领导班子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协助同级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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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继续教育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院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我处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处领导各负其责,依靠全处职工,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处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范畴,与学院的育人、全处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在继续教育处的落实。

第二章领导班子责任
第五条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处长负责本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处党政齐抓共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 组织全处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防微杜渐,增强法制意识。

(二)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和规定,以规范处党政班子和党员干部行为。

(三) 及时了解党员政治思想动态,掌握全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认真过好民主生活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

(四) 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本处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及群众的揭发、举报。

对党员、干部中的轻微违纪现象和不良行为,及时核实事实,进行谈话
诫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 支持纪检监察工作,配合学校做好本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第三章领导干部责任
第六条处长对本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

(一) 党总支部书记对党支部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处长对处长助理和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处长助理对分管科室和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和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副职对分管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 全处党员和干部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持和发所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七条处、科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教育、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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