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压和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区分标准

低压和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区分标准低压和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目前应用较广泛的灭火系统之一。
两者在设计、工作原理和性能等方面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下面将对低压和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区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设计标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标准主要包括GB 50367-2013《建筑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该标准对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而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则主要参考NFPA 12A《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标准》等国际标准,该标准对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和安装也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2.工作压力: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一般在25-42 bar之间,而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要远高于低压系统,一般在42-67 bar 之间。
3.载体选择: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一般采用液态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载体,并通过低压储存罐进行储存;而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则采用气态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载体,并通过高压储存罐进行储存。
4.喷射方式: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一般采用液相二氧化碳进行喷射,喷射嘴通常设置在被保护区域的上方,喷射出的液态二氧化碳通过蒸发和扩散的方式进行灭火。
而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则采用气相二氧化碳进行喷射,喷射嘴通常设置在被保护区域的下方,通过喷射生成的高速气流将火源周围的氧气排除,达到灭火的效果。
5.灭火效果: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由于使用液态二氧化碳进行喷射,能够迅速蒸发并产生大量的冷却效果,从而有效灭火。
而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则能够形成较高的压力和喷射速度,强力排除周围的氧气,进而使火焰窒息达到灭火的效果。
6.系统复杂性:由于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需要较高的压力和密封性能,其系统结构相对较为复杂,需要经过专业的设计和施工。
而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由于工作压力较低,在设计和施工上相对简单,成本也较低。
7.适用范围: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适用于相对密闭的空间,如机房、数据中心、博物馆等。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说明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说明一、设计依据1、GB50193—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二、设计条件1、本工程采用二氧化碳气体防护的区域用组合分配系统和单元独立系统保护。
2、本工程采用二氧化碳保护的对象有二个防护区域,按一套组合分配系统设计。
3、本工程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
4、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少于1200pa。
5、防护区的二氧化碳喷放时间小于7min。
6、防护区选用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
7、此系统有二种操作方式:一、自动启动方式;二、手动操作方式。
当防护区内有人员工作时,应将系统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只有当工作人员离开后系统才能恢复到自动状态。
8、防护区的分隔必须是从顶板到底板的完全分割。
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设专用的储瓶间且应满足下列条件:a、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b、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的通风。
三、防护区的要求1、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如有防爆泄压口时不可设,在二氧化碳释放前除泄压口外其余开口必需保持封闭。
2、各防护区在释放二氧化碳前,应发出火灾报警,控制柜的延迟时间为30s,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各防护区对应区域入口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致和二氧化碳喷放指示灯、紧急启停按钮及防护区内应设声光讯响器。
4、为了保证灭火的可靠性、在二氧化碳灭火剂喷放之前应保证必要的联动操作,由控制系统发出联动指令,切断电源,关闭一切影响灭火效果的设备。
5、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受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和氧气呼吸器。
四、安装1、集流管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方法制作,焊接前,各个开口均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制作,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1总则1.0.1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使之有效地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氧化碳是一种能够用于扑救多种类型火灾的灭火剂,它的灭火作用主要是相对把减少空气中的氧气含量,降低燃烧物的温度便火焰熄灭。
二氧化碳是一种惰性气体,对绝大多数物质没有破坏作用,灭火后能很快散逸,不留痕迹,又没有毒害。
适用于扑救各种可燃、易燃液体和那些受到水、泡沫、干粉灭火剂的沾污容易损坏的固体物质的火灾。
另外,二氧化阶是一种不导电的物质,可用于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
目前,在国际上已广泛地应用于许多具有火灾危险的重要场所。
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日本、前苏联等工业发达国家都已制定了有关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或标准。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保护图书、档案、美术、文物等珍贵资料库房;散装液体库房;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变配电室等场所,也可用于保护贵重仪器,设备。
我国从五十年代即开始应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八十年代以来,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应设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场所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对我国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际上对卤代烷的使用限制越来越严,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应用将会不断增加。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能否有效地保护防护区内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首要条件是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
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设计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规范的编制,是在对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内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的。
它为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技术要求。
使系统的设计作到正确、合理、有效地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
本规范也可以作为消防管理部门对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工程设计进行监督审查的依据。
1.O.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涉及的灭火系统,既包括全淹没方式灭火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也包括局部应用方式灭火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的火灾防护。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作者: ————————————————————————————————日期:ﻩ第一章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一般为管网灭火系统,管网灭火系统由灭火剂储存装置、容器阀、选择阀、压力开关、安全阀、喷嘴、管道及其附件等组件组成。
本节主要介绍系统组件及其设置要求。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一)灭火剂储存装置ﻫ目前我国二氧化碳储存装置均为储存压力5.17MPa规格,储存装置为无缝钢质容器,它由容器阀、连接软管、钢瓶组成,耐压值为22.05MPa。
二氧化碳高压系统储存装置规格有32L、40L、45L、50L、82.5L。
高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应符合下列规定:储存的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 MPa±0.95MPa;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0℃~49℃。
ﻫ低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
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2.38 MPa±0.12MPa;储存装置的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2.2MP 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1.8 MPa;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装置系数应按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容器阀应能在喷出要求的二氧化碳量后自动关闭;储存装置应远离热源,其位置应便于再充装,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剂》(GB4396-2005)的规定;储存装置应设称重检漏装置。
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量损失10%时,应及时补充;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免阳光直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第一章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根据保护对象、系统设置类型、灭火剂种类等不同,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防护区的设置要求(一)防护区的划分防护区的划分应根据封闭空间的结构特点和位置来划分,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 ㎡,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 ㎡,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 3。
(二)耐火性能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
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 )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
延时时间为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1min ;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
(三)耐压性能在全封闭空间释放灭火剂时,空间内的压强会迅速增加,如果超过建筑构件承受能力,防护区就会遭到破坏,从而造成灭火剂流失、灭火失败和火灾蔓延的严重后果。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四)泄压能力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 以上。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
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五)封闭性能在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否则将会造成灭火剂流失。
在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应设置能手动和自动关闭的装置。
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六)环境温度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
[17]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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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carbon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93-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4年8月1日(目录)目录1 总则2 术语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全淹没灭火系统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4 管网计算5 系统组件5.1 储存装置5.2 选择阀与喷头5.3 管道及其附件6 控制与操作7 安全要求附录A 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附录B 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附录C 管道压力降附录D 二氧化碳的压力系数和密度系统附录E 流程高度所引起的压力校正值附录F 喷头入口压力与单位面积的喷射率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总则1.0.1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1.0.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0.4.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1.0.4.2 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1.0.4.3 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1.0.4.4 电气火灾1.0.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0.5.1 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1.0.5.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1.0.5.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1.0.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术语符号2.1 术语2.1.1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二氧化碳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1.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二氧化碳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2.1.3防护区protected area能满足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2.1.4组合分配系统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二氧化碳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2.1.5灭火浓度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在10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二氧化碳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2.1.6抑制时间inhibition time维持设计规定的二氧化碳浓度使固体深位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2.1.7泄压口pressure relief opening设在防护区外墙或顶部用以泄放防护区内部超压的开口2.1.8等效孔口面积equivalent orifice area与水流量系数为0.98的标准喷头孔口面积进行换算后的喷头孔口面积2.1.9充装率filiting ratio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质量与该容器容积之比2.1.10物质系数material factor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对34%的二氧化碳浓度的折算系数2.2 符号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1.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3.1.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 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3.1.3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 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3.1.4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3.1.5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宜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3.2 全淹没灭火系统3.2.1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3.2.2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3.2.3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M Kb K1A K2V 3.2.3-1A A 30A3.2.3-2V V -V 3.2.3-3 式中M 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b 物质系数1 面积系数(kg/m2) 取0.2kg/m22 体积系数(kg/m3) 取0.7kg/m3A 折算面积(m2)A 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的开口的总面积m2A0 开口总面积m2防护区的净容积m3防护区容积m3防护区内非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m33.2.4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 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 增加2%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 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 增加2%3.2.6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3.2.7泄压口的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式中Ax 泄压口面积m2Qt 二氧化碳喷射率kg/minPt 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强Pa3.2.8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 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 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3.2.9二氧化碳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3.2.10二氧化碳的储存量应为设计用量与残余量之和残余量可按设计用量的8%计算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的储存量系统设计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3.3.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3.3.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 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3.3.3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3.3.1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整体的垂直投影面积3.3.3.2 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设计流量和相应的正方形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喷头设计流量确定3.3.3.3 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当确需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45 其瞄准点应偏向喷头安装位置的一方图3.3.3 喷头偏离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可按表3.3.3确定S 喷头出口至瞄准点的距离mLb 单个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的边长mLp 瞄准点偏离喷头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m喷头安装角3.3.3.4 喷头非垂直布置时的设计流量和保护面积应与垂直布置的相同3.3.3.5 喷头宜等距布置以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组合排列并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3.3.3.6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式中M 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N 喷头数量Qi 单个喷头的设计测量kg/min喷射时间min3.3.4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3.4.1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封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m3.3.4.2 二氧化碳的单位体积的喷射率应按下式计算式中qv 单位体积的喷射率kg/(min m3)假定的封闭罩侧面围封面面积m2在假定的封闭罩中存在的实体墙等实际围封面的面积m23.3.4.3 二氧化碳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式中V1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m33.3.4.4 喷头的布置与数量应使喷射的二氧化碳分布均匀并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率和设计用量的要求3.3.5二氧化碳储存量应取设计用量的1.4倍与管道蒸发量之和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保护对象的储存量3.3.6当管道敷设在环境温度超过45 的场所且无绝热层保护时应计算二氧化碳在管道中的蒸发量蒸发量可按下式计算式中M 二氧化碳在管道中的蒸发量kgM 受热管网的管道质量kgDp 管道金属材料的比热kJ/(kg ) 钢管可取0.4kJ/(kg )T1 二氧化碳喷射前管道的平均温度可取环境平均温度T2 二氧化碳平均温度可取15.6H 二氧化碳蒸发潜热kJ/kg 可取150.7kJ/kg管网计算4.0.1输送二氧化碳管网的管道内径应根据管道设计流量和喷头入口压力通过计算确定4.0.2管网中干管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Q M/t (4.0.2)式中Q 管道的设计流量(kg/min)4.0.3管网中支管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式中Ng 安装在计算支管流程下游的喷头数量Qi 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kg/min4.0.4管段的计算长度应为管道的实际长度与管道附件当量长度之和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4.0.5管道压力降可按下式换算或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式中D 管道内径mmL 管段计算长度mY 压力系数MPa kg/m3 应按本规范附录D采用Z 密度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D采用4.0.6管道内流程高度所引起的压力校正值可按本规范附录采用并应计入该管段的终点压力终点高度低于起点的取正值终点高度高于起点的取负值4.0.7喷头入口压力计算值不应小于1.4MPa 绝对压力4.0.8喷头等效孔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F Q i/q0 4.0.8式中F 喷头等效孔口面积mm2q0等效孔口单位面积的喷射率kg/(min mm2按本规范附录F 选取4.0.9喷头规格应根据等效孔口面积确定4.0.10储存容器的数量可按下式计算式中Np 储存容器数Mc 储存量kg充装率kg/L0 单个储存容器的容积L系统组件5.1 储存装置5.1.1储存装置宜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和集流管等组成5.1.2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规定5.1.3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率应为0.6 0.67kg/L 当储存容器工作压力不小于20MPa 时其充装率可为0.75kg/L5.1.4 储存装置应设称重检漏装置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一氧化碳量损失10%时应及时补充5.1.5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 储存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 0.95MPa5.1.6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免阳光直射5.1.7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专用的储存容器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1.7.1 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5.1.7.2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7.3 室内温度应为0 49 并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5.1.7.4 设在地下的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5.2 选择阀与喷头5.2.1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储存容器并应便于手动操作方便检查维护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铭牌5.2.2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阀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MPa5.2.3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5.2.4设置在粉尘场所的喷头应增设不影响喷射效果的防尘罩5.3 管道及其附件5.3.1管道及其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二氧化碳的储存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3.1.1 管道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拔或冷轧精密无缝钢管中规定的无缝钢管并应内外镀锌5.3.1.2 对镀锌层有腐蚀的环境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或其它抗腐蚀的材料5.3.1.3 挠性连接的软管必须能承受系统的工作压力并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软管中规定的不锈钢软管5.3.2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 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5.3.3集流管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MPa 并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5 0.75MPa控制与操作6.0.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6.0.2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根据人员疏散要求宜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6.0.3 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6.0.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安全要求7.0.1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7.0.2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7.0.3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二氧化碳喷放指示灯7.0.4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7.0.5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7.0.6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7.0.7设置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附录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附录B 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附录C 管道压力降注管网起始压力取设计额定储存压力 5.17MPa 后段管道的起点压力取前段管道的终点压力附录D 二氧化碳的压力系数和密度系数附录E 流程高度所引起的压力校正值附录F 喷头入口压力与单位面积的喷射率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G.0.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G.0.2条文中应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9041502261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颁布机关】建设部【颁布日期】 1999 年 11 月 17 日【实施日期】 2000 年 03 月 01 日【文件时效】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ng for carbon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GB 50193 — 93(1999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 1994 年 8 月 1 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3 号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93,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二000 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 年 11 月 17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 1993] 899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 2390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目次1总则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全淹没灭火系统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4管网计算5系统组件5.1 储存装置5.2 选择阀与喷头5.3 管道及其附件6控制与操作7安全要求附录 A 物质系数、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附录 B 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附录 C 管道压力降附录 D 二氧化碳的Y 值和 Z 值附录 E 高程校正系数附录 F 喷头入口压力与单位面积的喷射率附录 G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录 H 喷头等效孔口尺寸附录 J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规格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压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及安装说明
设计说明一、设计条件1、设计位置:档案库房2、灭火对象:档案资料3、运转时间:24小时不间断运转,全年365天工作。
二、设计依据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3、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ZEG高压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产品说明书及ZFW系列七氟丙烷无管网自动灭火装置。
三、设计要求1、系统设置防护区均按全淹没灭火系统方式设计。
2、防护区为一套组合系统,系统设计喷放时间不大于7分钟,且应保证在前两分钟内,使保护区内的灭火气体浓度不底于30%。
3、系统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电气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方式。
四、系统具备的基本功能1、保护区域内具有独立的火灾自动探测,自动报警,灭火控制及气体灭火功能。
2、具有系统自动,手动两种电启动方式和人工应急强制启动方式。
3、在自动方式下,系统具备在两只不同类型火灾探测器复合动作的情况下,自动释放二氧化碳气体或七氟丙烷灭火的功能,在开始释放气体前,具有0~30秒可调的延时功能,同时在保护区内外可发出声光报警,以通知人员疏散撤离。
4、在手动电启动方式,人员可在保护区外,利用启动按扭启动二氧化碳灭火或七氟丙烷设备,气体释放前同样具有延时声光报警功能。
(这种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状态下同时有效)5、二氧化碳灭火设备在系统因电或控制装置故障等原因造成灭火装置无法电启动时,可以在瓶组间利用人工气动或机械的方式释放二氧化碳气体灭火。
6、无论是采用自动或手动按扭方式启动了气体灭火装置时,在开始释放前的延时阶段,均可以在区域外利用手动紧急停止按扭,终止系统的进一步动作。
7、无论在手动或自动状态下,任一探测器动作都会引起有效的报警。
8、在本系统发出火灾报警和启动灭火设备时,本系统的火灾报警及联动灭火控制器应向消控中心的集中报警控制器给出反馈信号。
五、系统对气体保护区和二氧化碳瓶组间的要求1、气体保护区应实行完全的防火分隔,围护结构应满勉耐火极限不小于0.5H;耐压强度不小于1200PA的要求,采用固定吊顶时,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施行日期:2 0 0 6 年5 月1 日复习时间安排表规范简称条目复习时间(分钟)各科分值2018备注实务综合案例012气规灭火机理105 5 有已熟记5、6 30 已熟记联动控制20 已熟记2-3.1 30 已熟记3.2-3.4 20 已熟记4 20 已熟记013二氧化碳1、2、3 30 已熟记5、6、7 20 已熟记014气体验收2、3、4 10 已熟记5.2-5.5 20 已熟记E1 20 已熟记5.6-E4 20 已熟记7、8 10 已熟记总复习时间260.00 4.5灭火机理和适用场所(整理在灭火器规范里)5 操作与控制归纳整理:启动方式有三种: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机械应急操作(管网三种,预制前两种)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防护区内、外的手动和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该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补充:CO2系统防止误动作误喷,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和气体灭火控制器上。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机械应急操作就是靠人为去开启选择阀和容器阀。
防护区门外设置的紧急启动/停止按钮不是启动方式,一旦灭火剂释放,就无法紧急停止,就不是联动;另外,即使及时紧急停止,报警信号仍然存在。
防护区设置:防护区应有人员疏散的通道和出口,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防护区的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带有声警报的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消防交流蔻,群46944- 9530)5.0.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在 101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二氧化碳在空气与二氧化碳的混合物中的最小体积
百分比。
2.1.5A 设计浓度
由灭火浓度乘以 1.7 得到的用于工程设计的浓度。
2.1.6 抑制时间
维持设计规定的二氧化碳浓度使固体深位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
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
6.0.3 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传统的定期称重法检漏达不到实时监测的要求,也做不到在泄漏后及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因此,在储
存装置上增加灭火剂泄漏检测报警功能,可在现场报警或将信号反馈到控制中心以提醒维护管理人员及时实补充灭
火剂,保证系统可靠运行。
5.1.6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免阳光直射。(防止容器温度过高,以确保容器安全) 5.1.7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专用的储 存容器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
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 1200Pa。 (消防交流蔻,群 46944- 9530)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条文说明:采用全淹没方式灭深位火灾时,必须是封闭的空间才能建立起规定的设计浓度,并能保持住一定的抑制
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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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ode Of design for carbon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GB 50193-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4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 89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目录1 总则2 术语、符号3 系统设计4 管网计算5 系统组件6 控制与操作7 安全要求附录A 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附录B 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附录C 管道压力降附录D 二氧化碳的压力系数和密度系统附录E 流程高度所引起的压力校正值附录F 喷头入口压力与单位面积的喷射率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0.4.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1.0.4.2 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1.0.4.3 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1.0.4.4 电气火灾。
1.0.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0.5.1 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1.0.5.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1.0.5.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1.0.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二氧化碳,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二氧化碳,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
2.1.3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能满足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4 组合分配系统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二氧化碳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1.5 灭火浓度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二氧化碳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2.1.6 抑制时间inhibition time维持设计规定的二氧化碳浓度使固体深位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2.1.7 泄压口pressure relief opening 设在防护区外墙或顶部用以泄放防护区内部超压的开口。
2.1.8 等效孔口面积equivalent orifice area。
与水流量系数为0.98的标准喷头孔口面积进行换算后的喷头孔口面积。
2.1.9 充装率filting ratio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质量与该容器容积之比。
2.1.10 物质系数material factor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对34%的二氧化碳浓度的折算系数。
2. 2 符号符号表2.23 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
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
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宜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3.2.1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采用。
3.2.2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2.3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M=Kb(K1A+K2V)(3.2.3-l)A=Av+30A0(3.2.3.2)V=Vv-Vg (3.2.3.一3)式中M--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Kb--物质系数;K1--面积系数(kg/m^2),取0.2Kg/m^2;K2--体积系数(kg/m^3),取0.7kg/m^3;A--折算面积(m^2):Av--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的开口)的总面积(m^2);A0--开口总面积(m^2);V--防护区的净容积(m^3);Vv--防护区容积(m^3):Vg--防护区内非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m3);3.2.4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3.2.5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3.2.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3.2.6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3.2.7 泄压口的面积可按下式计算:Ax=0.0076Qt/√Pt (3.2.7)式中Ax--泄压口面积(m^2);Qt--二氧化碳喷射率(Kg/min);Pt--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强(Pa);3.2.8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
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3.2.9 二氧化碳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
3.2.10 二氧化碳的储存量应为设计用量与残余量之和。
残余量可按设计用量的8%计算。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的储存量。
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3.3.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
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3.3.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
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3.3.3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3.3.1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整体的垂直投影面积。
3.3.3.2 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设计流量和相应的正方形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喷头设计流量确定。
3.3.3.3 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
当确需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45°。
其瞄准点应偏向喷头安装位置的一方(图3.3.3),喷头偏离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可按表3.3.3确定表3.3.3图3. 3.3架空型喷头布置方法B1、B2--喷头布置位置;E1、E2--喷头瞄准点;S--喷头出口至瞄准点的距离(m);Lb--单个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的边长(m)Lψ--瞄准点偏离喷头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m)ψ--喷头安装角(°)。
喷头偏离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表3.3.3注:Lψ为单个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的边长。
3.3.3.4 喷头非垂直布置时的设计流量和保护面积应与垂直布置的相同。
3.3.3.5 喷头宜等距布置,以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组合排列,并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3.3.3.6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M=N·Q·t(3.3·3)式中M--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N--喷头数量;Q1--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Kg/min);t--喷射时间(min)。
3.3.4 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3.4.1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
封闭罩的底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封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3.3.4.2 二氧化碳的单位体积的喷射率应按下式计算:qv=kb(16-12Ap/At) (3. 3.4-1)式中qv--单位体积的喷射率Kg/(min.m^2) ;At--假定的封闭罩侧面围封面面积(m^2);Ap棗在假定的封闭罩中存在的实体墙等实际围封面的面积(m^2)。
3.3.4.3 二氧化碳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M=V1×qv·t (3.3.4.2)式中V1一一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m^3)。
3.3.4.4 喷头的布置与数量应使喷射的二氧化碳分布均匀,并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率和设计用量的要求。
3.3.5 二氧化碳储存量,应取设计用量的1.4倍与管道蒸发量之和。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3.6 当管道敷设在环境温度超过45℃的场所且无绝热层保护时,应计算二氧化碳在管道中的蒸发量,蒸发量可按下式计算:Mv=Mg.Cp(T1-T2)/H (3.3.6)式中Mv棗二氧化碳在管道中的蒸发量(kg)t;M棗受热管网的管道质量(Kg);Cq棗管道金属材料的比热「KJ/(kg·℃),钢管可取0.46KJ/(Kg .℃);T1棗二氧化碳喷射前管道的平均温度(℃),可取环境平均温度;T2棗二氧化碳平均温度(℃),可取15.6℃;H棗二氧化碳蒸发潜热(KJ/kg),可取150.7KJ/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