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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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监局关于同意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同意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同意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办网
上银行业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3.16
•【字号】银监冀局复[2011]37号
•【施行日期】201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同意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办网上银行
业务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37号)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你联社《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请示》(冀信联字〔2010〕9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3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联社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二、你联社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须遵守《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三、你联社要督促各县级联社持本批复(或复印件),就所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向属地监管机构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你联社要加强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定期检查业务开展情况,定期对外包业务进行独立的内部或外部审计,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发现风险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风险蔓延,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发现重大风险事项要及时向河北银监局报告。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国税函(2010)80 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80 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各省相继组建了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的投资人为本省各农村信用社和地(市)级、县级联社(以下简称基层社),为独立法人机构。

省联社的主要职能为对本省各基层社提供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由各基层社按比例共同负担。

鉴于省联社和基层社的特殊的组成关系,关于省联社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

上款所指每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省联社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每年度应提取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二、省联社发生的本年度各项费用,在分摊时,应根据本年度实际发生数,按照以下公式,分摊给其各基层社。

各基层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本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省联社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分摊方法的,由联社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执行。

省联社分摊给各基层社的上述费用,在按季或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按季或按月计算扣除,年度汇算。

三、省联社每年制定费用分摊方案后,应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执行。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四、本通知实施前,经税务总局批准,有关省联社已向基层社收取专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凡该项资金已按税务总局单项批复由各基层社分摊在税前扣除的,其相应资产不得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复提取折旧费、摊销费,并向基层社分摊扣除。

河北农村信用社贷款规则

河北农村信用社贷款规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规则——河北省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规则如何?你是否符合信用社贷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实现贷款操作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操作程序力求简便、快速、科学、方便客户。

坚持为“三农”和入股社员服务,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向城市中的优质企业、大型企业适度发展。

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放贷、合规操作、强化监督、规避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

第三条本贷款操作办法基本涵盖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行贷款种类,不含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冀教规[2005]1号)执行。

第二章贷款业务基本规定第四条贷款范围信用社市场定位是扎根农村、支持城镇、开拓城郊、参与城区。

以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所需生产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为主,重点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积极发放城乡居民消费性贷款,稳妥介入城市项目,以银(社)团贷款形式参与国家大型项目。

第五条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具有本辖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和个体经营户;2、资信状况良好,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均无不良信用记录;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它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借款人必须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并且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借款人被本辖区农村信用社评为信用户。

(二)农户联保贷款1、借款人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借款人自愿签订并遵守联保协议;4、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5、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内,资信较好,且有担保能力的一般不少于5户以上的(固定或不固定)借款人自愿组成。

国税函[2010]80号解读:农村信用社上交省联合社的服务费税前扣除有依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税函[2010]80号解读:农村信用社上交省联合社的服务费税前扣除有依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税函[2010]80号解读:农村信用社上交省联合社的服务费税前扣除有依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文,明确了省联社为对各基层社提供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由各基层社按比例共同负担的各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包括处理的依据、分摊范围与计算方法、衔接处理等事项。

笔者对上述事项进行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按独立交易原则和配比原则进行处理
国税函[2010]80号规定,鉴于省联社和基层社的特殊的组成关系,关于省联社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见,各基层联社每年承担的省联社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企业所得税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财税字〔19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
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4日国税函〔2001〕36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

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

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结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介绍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公司概况经营范围董事长致辞总经理致辞股东名录农信银大事记农信银官方网址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RURAL CREDIT BANKS FUNDS CLEARINGCENTER公司概况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全国30家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金融服务企业。

农信银中心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新的支付结算体系、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新形势下创立的支付清算组织。

农信银中心引进国内外最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开发适应农村金融特点的资金清算系统,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环境,畅通汇路,疏通结算渠道,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村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实力,从而为农业、农村经济和广大农民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为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编辑本段]经营范围办理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汇票、实时电子汇兑、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异地资金清算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资金清算业务。

服务对象服务于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统称“农信银机构”)及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

经营理念立足服务、力行规范、不断创新、寻求发展[编辑本段]董事长致辞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成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文件精神的成功实践。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千家万户的金融纽带,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使命。

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成立,将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环境、畅通汇路,切实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实力,从而为农业、农村经济和广大农民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为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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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2006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标 签】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信联发﹝2006﹞170号【发文日期】2006-12-11【实施时间】2006-12-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年度财会决算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市国家税务局:为正确核算和真实反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果,确保2006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现对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2006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今年是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关键的一年,今年的年度决算工作面临着农村信用社实行县联社统一法人和新综合业务系统上线工作,情况较为复杂,各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以扎实的工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2006年度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改革政策、财务制度和办法;实事求是地进行财务核算,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加强指标控制,严格考核财务成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2006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二、2006年度会计决算的准备工作决算前的准备工作.是搞好年度决算的基础,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落实人员.特别是综合业务系统已上线的县级联社,要将加强科技部门的技术支持作为重要保障,确保年度会计决算工作顺利进行,使信用社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得到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

(一)各办事处、市级联社要在决算前组织各县级联社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对辖内信用社的会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政策和技术上的指导.尤其是对统一法人社和会计基础薄弱的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可采取培训的方式或委派业务骨干进行专门指导。

(二)信用社应确定专人负责年度会计决算工作,重点抓好收贷收息、专项央行票据兑付准备工作、统一法人账务核对及划转与核算、资金和财产清理,尤其要积极落实好改革中各项财政、税收扶持政策,根据改革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保证本单位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按期完成。

三、关于税收政策(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要求,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减免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09年底。

减免税收人全部用于棱销历年挂账亏损和提取拨备,具体核算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减免税收人专户管理实施办法》(冀信联发[2006]165号)执行。

(二)实行统一法人的县联社,信用社在向县联社划转历年来弥补亏损时,应按照实际亏损年度分户账逐年划转,县联社根据信用社上划未弥补亏损实际年度设立分户账,经县联社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税前弥补亏损的依据,根据税法规定逐年进行税前弥补。

四、关于会计核算、财务事项的规定(一)关于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贷款核销农村信用社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结果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要求,做好各项拨备的计提工作。

信用社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努力提高拨备水平.贷款损失准备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自身拨备缺口制定拨备达标计划,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当年经营亏损的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范围仍执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8l号)要求。

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呆账贷款核销力度,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大力做好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同时健全呆账核销台账,落实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工作,保证呆账贷款核销的真实性,争取多核多提。

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呆账贷款核销相关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和指导农村信用社做好呆账贷款核销工作。

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出现的因证明材料、相关文件不全,但确实收不回来的不良贷款,税务部门可根据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为呆账,准予税前核销。

(二)关于抵债资产的核算与处置抵债资产的核算与处置按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要求进行处理。

1.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人账价值。

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人抵债资产价值。

银行按抵债资产人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2.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3.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在1292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核算。

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人。

4.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5.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人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人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6.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人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人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人营业外支出。

(三)关于清产核资损失的处理1.由于农村信用社目前仍是统一计提呆账准备,未单独提取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清产核资中已确认的坏账损失、长期投资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从呆账准备中核销。

2.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经济、刑事案件形成的资金损失.已经结案确认无法收回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联社审批,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省联社备案。

(四)关于分配政策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比例仍执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指导意见》(银监[2005]81号)要求:1.凡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挂账亏损的信用社,允许其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50%,同时最高不超过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

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再按税收规定弥补历年亏损挂账。

2.没有历年挂账亏损,但未提足果账准备的当年盈余信用杜,股金红利分配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10%。

3.按照财政部(财金[2005]49号)文件的要求,全部提足各项风险资产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的信用社。

可以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

4.当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除政府给予的股金补贴可以用于分红外,一律不得进行其他股金分红。

5.投资股的分红比例可以适当高于资格股分红比例。

6.没有历年亏损的当年盈余农村信用社可在提取股金分红后,在税后利润5%之内提取劳动分红。

(五)公益金账户余额的处理我国第三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农村信用社进行利润分配时,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现有公益金结余于2006年12月31日前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年末公益金账户无余额。

(六)关于管理费的提取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费仍然按年度总收人2.5%的比例提取,其中的2%由县级联社统筹使用,0.5%由省(含地级)级联社统筹使用。

已经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核算的,其管理费按年度总收入05%的比倒提取,并全额上缴省、市联社。

(七)综合网络相关支出的核算根据《农村信用合作杜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规定,农村信用社为配合综合业务网络上线购买的终端、密码键盘、读卡器、打印机、ups电源、发电机、路由器、交换机,和上级部门统筹的网络建设软硬件购置资金一并纳人在建工程综合业务网络科目核算,待网络建成投入使用后,统一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管理。

ups售电池、微机、笔记本电脑等设备购置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八)关于股金变动的会计核算为进一步加强对股本金的规范管理,对股本金变动的会计处理统一要求如下:1.股本金转让双方签订《股金转让协议》并经信用社理事会同意后,在股本金科目做如下账务处理:贷:实收资本(股本)(红字)贷:实收资本(股本)2.资格股转投资股人股社员持股金证、有效身份证件,经信用社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股手续,在股本金科目做如下账务处理:贷:实收资本(股本)(红字)贷:实收资本(股本)3.信用社人股联社资金的处理在统一法人社组建过程中,筹建批复后要及时清退各信用社的人股联社资金。

信用社借:行(社)内往来贷:人股联社资金县联社借:实收资本(股本)贷:行(社)内往来五、年度会计报表的种类及编制要求(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种类1.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

4.利润分配表。

5.决算附表。

(1)固定资产状况表。

(2)成本核算表。

(3)决算说明书。

(4)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二)报表编制要求1.信用社、统一法人社和各级联社,以法人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编制、上报年度决算报表。

市级联社,县级联社,除编制、上报本单位的年度决算报表外,还要编制上报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2.市、县级联社在汇总全辖报表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应分别上报盈余社汇总、亏损社汇总及合并汇总表。

3.除全辖汇总表外,市(地)、县级联社(统一法人社除外)需分别上报市(地)级联社损益表(汇总)、县级联社损益表(汇总)。

4.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应反映的内容。

(1)辖内信用社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利润分配情况;(3)增资扩股情况;(4)2006年度免交的所得税金额;(5)2006年度实际核销呆账金额;(6)2006年度实际消化历史包袱情况;(7)无形资产情况。

5.信用社要严格按照会计、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对所报会计决算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级联社要认真对信用社的会计决算报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表内数字真实完整、项目平衡关系准确,各表之间对应正确,并在此基础上按时保质做好汇总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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