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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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法概述
•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伙企业法概述
3、管理:
(1)向外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应经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应通知其他
合伙人。
(3)转让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 先受让权。
(4)以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
合伙企业法概述
• 4、决议办法
•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 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 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的地点、处分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 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 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 理人员。
合伙企业法概述
5、损益分配 (1)损益分配原则: ①按照协议约定办理。 ②合伙人协商决定 ③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④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损益分配禁止规定: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
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法概述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1)连带责任 (2)债务分担和清偿 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合伙企业法概述
• 张某、王某二人于2002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 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 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 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 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 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 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 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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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概述编辑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2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本款删除)第三条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国有企业法

国有企业法

二、国有企业法的构成 1、法律依据 宪法:宪法的有关规定及基本指导思想既是国有企业立法的基本依据,也是国有 企业法的重要渊源。 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 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并依照法律 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客观依据: 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国有企业立法的客观 依据。 2、渊源 1)、国有企业基本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 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于1988年8月1日起实施 2)、单行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发布,采用 条例、规定、办法、意见等,时效性和针对性强。 3)、其他部门立法中有关国有企业的规定,如《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 的规定。
第十三章 国有企业法
第一节 国有企业法概述
一、国有企业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1、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是指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的国有企业法与实质的国有企业法 形式:调整国有企业的专门化法律 实质: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国有企业法与广义的国有企业法 狭义:包括国有企业的组织与运行 广义:包括国有企业改革法律规定
三、国有企业的法律类型 1、可以使用多重标准进行分类 1)、按竞争程度:垄断性和竞争性 2)、按投资来源:中央政府直接投资、地方政府投资、混合投资 3)、政府投资的资本比例:独资、控股、参股 4)、隶属关系:中央国有和地方国有 5)、控制程度: 没有独立人格的国有企业,财务与政府预算直接联系 公法人企业,依照专门的法律设立和经营的国有企业 政府控制的商事公司,依私法设立和经营,政府作为股东,依民商法和公司法 参与其决策和经营 6)、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法人,不具有独立法人 7)、组织形态:非公司制和公司制

中国企业法

中国企业法

中国企业法
(原创版)
目录
1.中国企业法的概述
2.中国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3.中国企业法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中国企业法的概述】
中国企业法是我国调整企业组织和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法律,是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国企业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1.企业的设立和组织
中国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的设立条件、程序和组织结构。

企业设立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有合法的出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等。

2.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同时需承担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缴纳税收等义务。

3.企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
企业合并、分立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企业终止需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国企业法的作用和意义】
1.规范企业行为
中国企业法明确了企业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有助于引导和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保护企业权益
中国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中国企业法明确了企业的设立和终止条件,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止企业的违法设立和无序终止。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第二章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及分类(1)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活动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

它具有以下特征: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是一定的人、财、物的结合。

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的社会基本职能就是创造物质财富;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对于企业的分类依据其标准不同有所区别,主要掌握:1、按企业的生产资料性质: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按企业财产责任形式: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第三章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私营企业概述一、私营企业概述(一)私营企业的概念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赢利性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具有如下特征: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3、私营企业是赢利性的经济组织。

(二)私营企业的种类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1、私营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私营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三)私营企业的设立在主体上,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即除在职职工外的人员均可。

在经营条件上,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同时法律规定设立私营企业要符合的条件有:1、具备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2、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措施;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4 页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
调整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 的关于合作企业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第5 页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合作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循法定的设立程序。
第6 页
(一)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
(二)中外合作 经( (营一 一企) )业中 中的外 外物合 合资 购作 计 作 计买经 划 经 划营 营企 企业 业的 的
合作企业可以 在经批准的经营范 围内进口本企业需 要的物资。
(三)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的产品 销售
(四)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的收益分配 与投资回收
合作企业可以 在经批准的经营范 围内出口本企业生 产的产品。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作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
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 机构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 理委员会聘任、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 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 11 页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 12 页
(一)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的计划
合作企业按照 经批准的经营范围 和生产经营规模, 自行制订生产经营 计划。
第 10 页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二)中外合作经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业的组织机构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 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1

企业法: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法: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1
2
3
4
5
01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02
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03
独资企业只交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不存在双重征税
04
企业的人格和业主的人格不可分
入伙的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原则上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若享有入伙前的收益,则应在所获得收益的范围内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合伙财产是一种有担保的财产,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担保 新合伙人入伙前必然要了解合伙负债状况,同意入伙就意味着承认、接受合伙债务 入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可以用于清偿以前的债务,资产融合导致责任融合 可以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 可以防止合伙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除名 概念: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之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除名的事由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退伙的法律后果、
合伙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二)独资企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权利 1、对企业资产及收益的完全所有权 2、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 3、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权和服务的提供权 4、政府资助的申请权 5、收购、并入其他企业和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 6、以企业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7、以自己或企业名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任意退伙的条件

外资投资企业法

外资投资企业法
• 【相关链接】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 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 国公民担任。
•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 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 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 投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和企业借款)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7/10)。
•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1、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 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 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探的项目 • 参考答案:AC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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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有以下几个特征: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是一定人员和一定财产的组合。

它体现了社会经济特性和社会组织特性。

其经济特性是指企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经济活动,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

其组织特性是指企业由多人组成,有自己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工作程序。

2.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交换、服务等,是以满足社会需求、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企业利润为目的的活动。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要单独计算成本费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取得合法资格,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护。

(二)企业的分类企业根据不同的标准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1.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这种分类方法有利于明确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同时便于国家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

2.根据不同的行业,可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矿业企业等。

3.根据出资者或财产责任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

这种划分方法便于国家宏观管理。

4.根据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这种划分可明确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便于国家管理,同时便于企业间的经济交往。

二、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指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经济关系的法。

可理解为:1.企业法是指各种关于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的总称。

有关于企业设立、组织和活动方面的法规;关于企业登记方面的法规;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用工方面的法规;关于企业财务、会计、税收管理方面的法规等。

2.企业法是指各种关于企业设立、组织和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

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3.企业法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企业法可以表述为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企业法体系主要包括:《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确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仅指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广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除了包括以上含义外,还包括其他法规、规章,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化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内容如无特指采取狭义之说。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了其立法宗旨: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加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实现国有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的原则;3.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原则;4.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原则;5.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原则;6.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7.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原则;8.贯彻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形式相结合的原则;9.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原则;10.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法律特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法律特征: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2.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3.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4.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形式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是指依法组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并使之成为法人的活动。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在此,要把企业设立与成立区别开来,设立强调的是确立企业法人地位的活动过程,成立强调的是该过程的结果,即企业法人地位已经确立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设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还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即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并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企业只有经工商登记,才能成立,才能取得合法的经营地位。

2.变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主要是指企业的合并、分立及其他法定事由的变更。

(1)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变更为一个企业的行为。

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加入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吸收方存续的合并形式。

新设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与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组合成一个新企业,各方分别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的合并形式。

(2)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

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企业以一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存在;另一种是一个企业将全部财产和业务分别划归两个以上新设的企业,原企业解散。

(3)其他事项的变更。

包括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

企业变更也须履行法定程序,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要报经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完毕后,由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告。

3.终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是企业法人资格被撤销。

终止后,企业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企业终止原因如下:(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也要履行法定程序,终止决定应由企业或其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破产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享有的权利,1992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化经营机制条例》更加明确了企业经营权是企业权利的集中体现。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生产经营决策权。

生产经营决策权是企业经营权的核心,包括以下内容:(1)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结合市场的需要,企业有权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2)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

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3)企业应执行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但在执行时,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与需方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政府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4)企业对缺乏应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质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变化情况,要求调整。

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5)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

除国务院、省级政府计划部门以及授权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2.产品、劳务定价权。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一般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3.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

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已经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

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可以自行销售。

4.物质供应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质,有权要求与供货方签订合同。

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质,由企业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所需物质,并有权拒绝部门和地方政府指定的供货单位。

5.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合作或者提供劳务。

6.投资决策权。

企业有权向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部门批准,企业可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开办企业;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资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企业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7.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等补交上交利润。

8.资产处置权。

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可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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