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_内容、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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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

它是一种以保险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五个主要领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基于强制性参与,即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这些保险计划,并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

同时,雇主也需要为雇员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

根据这一制度,工人在退休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养老金,这样可以确保他们在老年时有足够的经济来源。

医疗保险则为公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无论是住院治疗还是购买药物,都可以得到一定的医疗保险报销。

失业保险是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经济援助的保险制度。

一旦失业,他们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金,以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

工伤保险则是为在工作中受伤的人提供保险保障,包括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

护理保险则是为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支持,无论是在家庭护理还是在专业机构护理,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有助于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通过这种模式,德国公民可以获得充足的退休金、医疗保障、失业救济和工伤赔偿等福利,确保他们在生活中有
足够的保障和安全感。

总的来说,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它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和保障,使他们在生活中更加安心和放心。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典型经验做法(一)德国德国是近代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而其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解决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问题的背景下逐步完善的。

19 世纪,大量德国农民进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

1855 年,《穷人权利法规》生效,根据该法规,每个地区依据居民人数对贫困居民进行补贴。

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工人保障应由工人自行管理。

由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883 年,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2/3,雇员负担1/3。

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所得转移,适合农村劳动力收入低的特点。

此外,只要农民工本人参保,其配偶和子女便可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经过多次调整,目前德国规定,凡月收入低于610 马克的工人,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

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总体上体现了“高收入帮助低收入、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宗旨。

在养老保险方面,德国实行了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养老保险制度。

1889 年,德国颁布《残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规定所有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必须参加此保险。

此外,在义务性养老保险里,将包含农民工的全部工人纳入工人养老保险范畴。

(二)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1601 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济贫法》,对在饥饿线上挣扎的贫民实施救济。

1795 年,伯克郡治安法官制定斯品汗姆兰制度,规定给劳动贫民救助的金额随面包价格浮动,并允许在济贫院外实施救济。

1897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工人赔偿法》,规定在工作危险较大的行业,雇主应对因工伤或丧失工作能力者给予赔偿,随后政府又将该法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农业和其他行业。

1948 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助法》,规定无收入或低收入者可领取国民救助金,极大保障了收入低和易失业的农民工的正常生活。

德国与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与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与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与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但发展至今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好的推动目前中国的社保制度改革。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特点(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德国的社会保障种类较多,对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很好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

目前,社会保障主要分为四个大类,其分别为: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护理保险。

针对不同原由进行不同保险。

以养老保险为例,德国的养老保险占德国社保制度最重要的地位。

其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

法定养老金的给予标准为工资收入的65%,若保险期限超过45年的,则领取工资收入的75%。

如果投保人去世,其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嘱养老金。

此外,一些个体高收入者还可以参加私人养老保险2、社会补偿。

社会补偿资金主要从税收中支付。

主要指对战争受害者及在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并此而蒙受损失的人进行补偿。

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身体受到损害的人有权利得到赡养,另外,从1975年5月15日起,对因暴力行为致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

3、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为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主要指对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人进行帮助,使其可正常的生活。

社会救济金来源与政府的税收,由德国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城镇负责管理,无偿发放。

4、社会补贴。

社会补贴则包括劳动促进补贴、教育补贴、青年资助、住房补贴、育儿补贴等项目。

补贴标准主要根据每一家庭子女的多少和家庭的收入来决定。

一般来说,子女越多每个子女享受的补贴越多,且低收入家庭可领取补贴高于高收入家庭。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

从上述简单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德国的社保制度涵盖了各个方面,且基本上包含了每一个人。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分析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分析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分析及启示“社会保障”这个概念,1935年首先出现于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上。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俾斯麦政府创立以来,经过100多年的实践, 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通过分析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特点和问题,归纳其经验教训,总结世界社会保障发展的普遍规律,借鉴德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得失,对于加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有重要意义。

一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清晰,日趋完善,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十分完整的四个组成部分。

一社会保险(一)医疗保险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

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待遇来支持受保险人,使受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况,几乎所有的德国国民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未参保率仅为0.3%左右。

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两个构成部分,大部分国民(约90%)参加的是法定医疗保险,小部分的国民(约不足 10%)参加的是私人医疗保险其中法定医疗保险是基础,多种私人商业医疗保险为有机补充。

义务保险的成员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规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职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生活费津贴领取者;养老金领取者;在残疾人工场慈善机构工作的残疾人和参加康复措施者;没有参加家庭保险的大学生;农民医疗保险法中规定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独立经营的艺术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医疗保险在各州的比率是不同的,大体在11.5%~15.5%之间雇员承担50%的保险费,由雇主直接在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交,剩下的一半由雇主补齐。

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再分配的功能,月收入低于 620 马克的国民可以免交,未工作的妇女失业的男子和子女也可以免于参加保险,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受到保护,即一人参保保全家。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李瑞政管院公共管理一班<<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这本书是由姚玲珍编着的系统的介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书,2011年初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常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西方人信奉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反对政府干预,为什么私人市场就不能提供“社会保障”这样的产品呢,而市场经济体制十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德国最先创立了由政府强制干预的社会保障制度呢?对此,我找到了一些答案,或许可以用来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合理、必要。

逆向选择(1)。

一些人认为,提供某些保险的私人市场无法形成。

考虑当你处于疾病或年老而不能工作时,谋求保险以弥补收入损失的问题。

私人保险公司的确出售这样的保单,为丧失工作能力的投保者提供一项固定的年金收入。

但这类保单一般只出售给较大的团体。

拥有很多工人的雇主可以为雇员集体购买,保险公司通常不向个人和非常小的团体出售这些年金保单。

探其原因,可以某一个公司为一个大团体办理年金保险为例,这个大团体中有些成员可能患心脏病,而其他人则可能不会。

只要这个团体相当大,保险公司就能够较好的估算出有多少人会患心脏病,尽管它无法确切知道谁是患者。

然后公司就可以据此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如果保险公司考虑向个人出售这样的保单,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我们可以预期,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很有可能获取保险补偿,他对保险的需求就会特别大,这种现象成为逆向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做体格检查,情况也往往是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

由于逆向选择及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必须对个人保险项目收取比团体保险项目更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

这种较高的保险费又使的逆向选择更加严重。

只有知道自己面临较大风险的人才会支付高额保险费。

这反过来又使得保险费进一步提高,并且这种情形还会继续下去。

这样,许多不属于大团体的人觉得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社会救济、住房补贴和青年补贴等项目。其中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保障,主要是面向那些生活贫困的底层人民发放的,目的在于让那些处于特殊困难的人们通过接受救济,能够维持一种符合人性尊严的基本生活,政府也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救助帮助贫困人群重新获得自立的能力。社会救济的发放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是实物形式。其内容可分为两类:生活救助,即向贫困线以下者提供的生活补助;特别救助,即对公民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困难提供救济,包括教育救助、卫生预防救助、医疗救助、生育救助、高龄救助等。住房补贴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者发放,来减轻他们法人房租负担或者是贷款的还本付息的负担。除此之外,德国许多城市出资建造了社会救助房,廉价租给需要社会救助的人群。青年补贴针对没有能力承担教育培训费用的中学生和大学生,他们可以申请补助,获得平等的学校教育及职业培训的机会。
社会补偿机构(供养机构)在进行相关待遇补偿时性质为国家行政机关,由社会法院、行政法院进行司法控制。具体的制度运营事务则是由联邦抚恤局来进行的。社会补偿资金由联邦财政支付。
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为了因应紧急事件或突发状况所产生的困境,主要用以提供人民最低生活条件的保障,主要是德国基本法第 1条第 1款“人性尊严”条款(“人的尊严不容侵犯。所有国家权力均有尊重与保护之义务。”)的落实。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接受救助者不需缴费,但需要接受业务办理机构的家计调查。
德国对有子女的家庭、老年人、残疾人都实行优惠的免税政策,如单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双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子女上大学期间的免税额、老年免税额等。
社会促进制度主要由联邦税务局通过联邦就业署下设的地区和地方就业局来负责管理。公共部门雇员的子女津贴经由薪金支付局来进行管理。联邦家庭、长者、妇女和青少年服务部(Fed-eralMinistryofFamilyAffairs,SeniorCiti-zens,WomenandYouth)则对社会促进制度实施一般监督。

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

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

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

这些改革措施旨在解决社会福利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本文将探讨西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历程和措施,并从中得出启示和建议,以期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借鉴。

自二战以来,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的改革:在二战后,西方国家为了重建经济和社会秩序,开始建立全面的社会福利制度。

这个阶段的主要目标是提供基本的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失业救济和养老金等。

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政府加大对福利事业的投入,建立起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

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经济状况下滑,财政压力增大,福利国家开始面临挑战。

这个阶段的主要改革目标是提高效率、减少政府干预和降低财政赤字。

西方国家在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些西方国家开始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包括改革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养老金政策以及减少失业救济等。

这些措施旨在降低政府财政压力,并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

一些西方国家在福利改革中引入了市场化机制,通过私有化和市场化来提高效率。

例如,政府通过向私营公司委托服务、发放补贴等方式,鼓励私营机构参与社会福利事业。

福利制度改革还强调社会参与和家庭责任。

一些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奖励措施等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同时降低家庭在福利方面的依赖。

从西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历程和措施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和建议:在推进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时,必须考虑其可持续性和长期发展。

这需要平衡财政承受能力、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确保福利制度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在福利制度改革中引入市场化机制可以带来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服务质量。

但是,必须重视市场机制的负面影响,避免出现过度私有化和市场化的问题。

在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保证社会福利制度的公平性和普及性。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引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全面覆盖社会福利的保障体系,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基本的人身和经济安全。

该制度涵盖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所有的工作人员和大多数的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计划。

该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来资助,包括雇主和雇员的财政贡献。

2.1 医疗保险福利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诊所和专科诊所、住院治疗、药品和药材、医疗器械和设备等。

个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和自付额,但费用水平相对合理。

2.2 医疗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Fünftes Buch (V)(社会法典第五册)- Selbstverwaltung in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社会医疗保险的自管)- Krankenkassen (医疗保险基金)- Versicherungspflicht (保险义务)3.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者提供退休金和其他养老福利。

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自由职业者设置个人退休金计划。

3.1 养老保险福利养老保险提供退休金、无偿资助养老院费用、老年健康服务等福利。

退休金的计算基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额,通常与平均收入有关。

3.2 养老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Sechstes Buch (VI) (社会法典第六册)- Rentenversicherung (养老保险)- Rentenanwartschaft (养老金预期)4.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机会。

失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金筹资,同时也接受的财政支持。

4.1 失业保险福利失业保险提供失业金、职业培训和求职辅导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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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
作者:乔庆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
刊名:
人文杂志
英文刊名: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
年,卷(期):2008(6)
被引用次数:2次
1.刘翠霄各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 1994
2.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 2006
3.当时,德国法律规定,私营企业雇用残疾人的比例必须达到雇员总数的6%,公共机构雇用残疾人的比例必须达到雇员总数的10%
1.余向东美、德、日三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览[期刊论文]-当代世界 2011(2)
2.余向东美、德、日三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览[期刊论文]-当代世界 2011(2)
本文链接:/Periodical_rwzz20080602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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