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规定
国家质检局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作者:法制处发布时间:2011-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Xxxx有限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 (2)第二章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2)第三章食品安全培训 (3)第四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4)第五章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5)第六章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6)第七章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7)第八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8)第九章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9)第一章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在食品进口前,必须向相关单位申请备案,并保证所提供备案信息准确、真实。
二、公司在向相关单位申请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及原件;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相关材料及证明;三、公司在提供上述文件材料的同时,应按规定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完整一致的备案申请表。
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及承诺书等信息,并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本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四、若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发生改变时,将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省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二章食品标签管理制度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积极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省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本公司承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国家规定,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法规、标准(供参考)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法规、标准(供参考)
附件二:
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6.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7.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8. 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9.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10、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11、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
12、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
13、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14、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15、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16、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17、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18、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19、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20、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21、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22.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23、《关于做好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57号)
附件三:有关检验标准
第一部分国内标准
一、产品标准
二、卫生(限量)标准
第二部分国外标准。
标签备案要求

上海口岸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有关要求(试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2011年第5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做好推广运行相关准备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有关进口企业在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按照标签管理系统运行要求,做好规范进口食品报检工作和标签备案资料整理工作:(一)根据公告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二)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1、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2、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jpeg 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或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原产地证明复印件或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6、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食品包装材料最新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版的食安法将在今年的10月1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一部总法,规定了食品行业的方方面面。
今年新修订的食安法亮点比较多,主要修改的地方为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新修版可以看出其实是与时俱进,根据时代特点而做调整。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在今年5月24日开始实施,统一了包装水的叫法。
除了天然矿泉水有另行的国家标准外,以后市场上的包装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饮用水。
其他的叫法都将不被允许。
根据新国标规定,标签更改将给水企一个缓冲期,最迟期限是2016年1月1日。
除了标签改变,新国标还对包装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作了新的修订,做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新标准本月正式实施,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一律按不合格产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食品标签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适用于从太仓港进口食品的企业)《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详见附件6)明确规定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承担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为方便企业顺利开展进口食品业务,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疫有关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编写了本企业须知,供进口企业参考。
1 进口前,企业应办理的事项1.1 进口商备案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1.1.1进出口商备案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需向总局备案,备案网址是/。
备案要求请登录质检总局食品局网站右中方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场景式服务指南”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查询”模块阅读了解进口食品备案工作要求(/)。
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备案号等)。
拟进口肉类企业如需开展企业备案请参考《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详见附件8)。
1.1.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动态更新,详情请访问/ywzl/gjgnhz/jkzl/)(包括肉类、水产品、乳品、燕窝、大米等产品)内的产品,其境外生产企业需向国家认监委注册,已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网址同上)。
生产企业未注册的,其产品不允许进口。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境外企业注册要求和流程请参考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进口食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国内代理商。
第三条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符合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三)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四)有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与进口食品质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七)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进出口商应当在备案证书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备案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三)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四)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备案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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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规定
一、备案对象
1、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
(盛装食品进口的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除外)。
2、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
二、备案机构
进口商、企业向深圳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
三、备案要求
1、进口商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二);
(5)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6)申请备案的进口食品包装必须为国外固定生产厂商生产,且国内进口商具有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资料至少应包含: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进口食品包装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内容。
(7)进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三);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卫生许可证(如有)。
同时:
(1)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正常、有效;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具有满足产品检验要求的基本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员;
(3)企业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行正常,不得有任何影响产品安全、卫生的现象;
(4)企业生产车间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半成品堆放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5)原材料库、成品库的地面、墙壁必须干燥、清洁、卫生,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
(6)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防潮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设备等;
(7)首次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合格并登记;
(8)出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以上备案材料的填写须采用打印方式,应齐全、一致、真实、有效。
以上原辅材料及包装产品由企业根据“同一材料、同一工艺”为同一检验批原则,自备样品送深圳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中心检测。
四、备案证书发放
经书面材料、工厂审查合格,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深圳检验检疫局统一编号及发放备案证书(见附件四),备案证书有效期二年。
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如企业需要应申请延续。
附件一: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表1 原辅材料产品明细表
表2 主要进/出口产品明细表
注:以“同一工艺、同一材料”制造的产品归为同一产品大类,填入“产品名称”栏中。
表3 生产用主要设备明细表
表4 检测设备明细表
附件二:
进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的企业声明本单位(单位名称)进口的下列食品包装及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其食品包装及材料无有害有毒物质,并经自我检验合格。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包装及材料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章)
年月日
附件三:
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的声明
本单位(单位名称)生产的下列食品包装及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其食品包装及材料无有害有毒物质,并经自我检验合格。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包装及材料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包装生产企业(盖章):
年月日附件四:
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厂):
经对贵公司(厂)______________的出入境食品包装生产条
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进口商的风险评估资料)等方面
进行审核,根据《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贵公司(厂)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企业代号为____________。
_____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证日期年月日
截止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