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司法鉴定中辩护方的权益保护
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

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是指探讨和研究刑事法律规范以及执行刑事法律规范的司法活动。
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刑事司法的程序保障以及刑事司法的发展动态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刑事法律是一套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保证公正、合法、人权和效率。
首先,公正原则是刑事法律的核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进行平等和公正的保护,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合法原则要求所有的刑事法律规范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再次,人权原则是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包括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辩护权、取证权以及不受残酷、不人道的对待。
最后,效率原则是为了保证正义的实现,要求刑事司法程序的简便、迅速、公正。
二、刑事司法的程序保障刑事司法程序是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一整套司法活动。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程序保障起重要作用,可以预防司法错误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首先,刑事司法程序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所有的刑事司法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或超越该框架。
其次,刑事司法程序还涉及到举证责任,即在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
再次,辩护权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同时辩护人也有权利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质疑和辩护。
最后,刑事司法程序还包括对证据的保护,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错误的判决。
三、刑事司法的发展动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事司法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首先,技术的进步为刑事司法提供了更好的手段和工具。
例如,DNA鉴定、网络取证等技术的引入,使得刑事司法能够更加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刑事判决的公正和准确。
其次,跨国刑事司法合作的不断加强也是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刑事辩护论点梳理

刑事辩护论点梳理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刑事辩护律师通过提出有力的论点,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试图推翻指控或减轻刑罚。
以下将对一些常见的刑事辩护论点进行梳理。
一、证据不足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如果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辩护律师可以以此为论点进行辩护。
证据不足可能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关键证据缺失:例如,对于一起盗窃案件,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如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那么定罪就可能存在疑问。
2、证据的可靠性存疑:比如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受到外界因素干扰,或者物证的收集和保存过程存在违规操作,影响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控方所提供的各项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存在无法解释的冲突和矛盾,使得案件事实无法清晰呈现。
二、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
如果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没有犯罪的故意,那么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后果,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救助措施,那么就可以主张其没有犯罪故意。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例如,在遭受他人暴力攻击时,被告人采取适度的反击措施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比如,在火灾中为了逃生而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五、精神障碍如果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导致其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就可能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这需要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来确定。
六、被诱骗或被胁迫如果被告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在被诱骗或者被胁迫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摘要]以“人权入宪”为标志,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其人权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意义重大。
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无视人权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从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两个层面探讨解决刑事司法过程中肆意践踏人权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司法人权法律制度司法理念20XX年3月14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世称“人权入宪”。
这说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以人为本”理念和人权保障事业的高度重视,受到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事司法作为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也受到了高度的重视。
笔者认为由于在刑事司法过程当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追诉犯罪的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而被害人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实际上其利益已经受到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保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等在司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低,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司法中处于一种众矢之的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高。
所以说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才是整个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工作的重点所在。
一、“人权”的概念和源流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是以人的资格而享有的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等等。
我国学者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者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被社会所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笔者认为人权的概念应当被定义为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得到社会承认的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的总和。
人权的概念自产生以来其外延就不断的扩张,目前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以新《刑事诉讼法》与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
鉴定人出庭制度
无论是 民事诉讼抑 或是刑 事诉讼 , 证据 必然是 其最重 要 、 最
直接的 了解案件事实 的依据 。然 而 , 随着指纹识别 、 笔迹甄别 、 心
理测试等技术 的相继 问世 , 鉴定意 见作 为一 种全新 的证 据形式 ,
在越来越 多的事实认定 中被采用 , 甚至成 了定案 的重要依 据。 因 此, 由出具鉴定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亲 自出庭就其认定 的事实 接 受各方 的质询 , 这也是程序法定原则 与证据 规则 的应 有之义。 ( 一) 两大诉讼 法有关规 定释 义 《 民事诉讼 法》 第七 十八 条规 定 : “ 当事人对 鉴定意见有 异议 或者人 民法院认 为鉴定人有 必要 出庭 的, 鉴定人 应 当出庭作证 。 经人 民法 院通 知 , 鉴定人拒 不 出庭 作证 的 , 鉴 定意见 不得作 为认
我 国司法鉴定制 度的 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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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 刑事诉讼法》 与新《 民事诉讼法》 为视角
王益 奇
2 0 1 9 9 9 )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人 民法 院
【 摘 要】 诚如古罗马法的著名法谚 所说 : “ 鉴 定人是 事实的法官” 。
纵 观各 国的 司法 体 系运 行 , 鉴 定 制 度 不仅 在 整 个 诉讼 过 程 中不 可 或
来越宽泛 。
二、 专 家 辅 助 人 制 度
定事实 的根据 ; 支付鉴定费用 的当事人 可 以要求返 还鉴定 费用。
” 新 民诉 法规定 了鉴定人 出庭 的两种情形 , 即: 1 、 当事人对鉴定意
“ 科学 知识 的运用 依赖 于专 家 , 专 家是人 , 因而具 有 多重 属 性。 作 为拥 有专门知识 的人 , 一 方面专家可 以正确运 用 自己掌握 的科学知识 和经验 , 对事实认定者感到不 明确 的数据进行合理 的 拼合或解释 , 帮助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 定争议事 实。另一 方 面, 专家也可能误用科学 原理 和技 术方法 而形成错 误 的判断 , 误 导事 实认定 者( 包括法官 、陪审 团成 员 ) 做 出错误 的判断 。 ” 在 任 何 国家的司法 体系中 , 法 官与诉讼 参与人 作为普通 人 , 根本不 可 能对极专业 的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判断 , 如何取舍鉴定 意见 中的 内 容, 进行案件事实认定 , 成为审判实践 中的一个重点改革课题 , 专
浅议刑事司法鉴定应完善的几个问题

浅议刑事司法鉴定应完善的几个问题[摘要]虽然我国法律对司法鉴定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然而现行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鉴定仍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
文章拟就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鉴定中如鉴定费用的承担、鉴定结构的设置等需要完善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鉴定费用;重复鉴定;鉴定机构;完善一、应规定司法鉴定费用承担主体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的费用做出了规定,然而这一规定却没有对刑事司法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做出规定。
有的刑事司法鉴定的所需的费用也由当事人来承担,例如由社会鉴定机构所作出的司法鉴定很多就要由刑事案件当事人来支付,这一点笔者认为并不合理。
因为,刑事案件是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证明犯罪行为人是否有罪,应当由国家收集证据,承担举证的责任,这其中就包括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或结论。
由国家承担举证所需要的刑事司法鉴定的费用理应由国家承担。
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案件,无论是被告人一方还是被害人一方,想要申请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并且这些鉴定在司法机关认为也应当或必须做鉴定而且需要支付鉴定费用。
这时如果当事人因为贫穷,无力承担鉴定费用,即使对鉴定结果不服也只能放弃做鉴定了,试想这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案件质量如何能够予以保证?因此,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做出规定,对于刑事司法鉴定所需的费用需要由国家承担的仍应当由国家承担,国家承担鉴定费用的情形应当是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
二、应作出避免重复鉴定的规定《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这样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没有隶属等级关系不受地域限制,当事人对某一次或某几次司法鉴定不服要求继续无休止的重复鉴定,这种重复鉴定的情况一方面使当事人陷入到无休止的经济、精神消耗中去,致使案件久拖不决。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运用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司法 鉴定 的启 动权 。刑 事案件 中的辩 护方也享 有初次 司 法鉴定 的启动权 , 可以 自行选 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其次 ,
应该切实保 障律 师在侦查阶段 介入 ,以加强其辩护 职能。
司法鉴 定 中立性 、 客观性 的质疑 , 建立 鉴定结论 的公 信力 的基本思路 。通过 侦查 、 起诉 、 举证 、 质证 、 判决各个诉 讼 阶段的制度 和程序 的设置 , 层层制约弊端 的产生 。
在刑事诉讼 的实践 中鉴 定结论缺乏公信 力 ,反 复鉴 定 ,多头鉴定 ” “ 屡现 的根 源主要有三 : 其一 , 刑事诉讼 当事 人( 主要 是被害人 和犯罪 嫌疑人 、 被告 人 ) 司法鉴定 的 对
关以外的诉讼当事人仅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 , 这在世界各 国都 是罕见 的。与举证责任 的分配原则不符 。 我 国的诉讼体制逐 步由职权 主义向当事人 主义转变 , 刑事
聘请有专 门知识 的人进行鉴定 。”第 18 ; 5 条规定“ 民法 人 院调查核实证据 , 以进行勘验 、 可 检查 、 、 扣押 鉴定和查询 、 随着 20 年 l 05 O月 1日《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全 冻结 。” 由此可见 , 国, 在我 鉴定 的启动权 由侦控机关和法 院共 同享有 。在 司法鉴定双重 目的论下 , 赋予公 、 、 检 法鉴
中立性 , 尤其是对侦控机关所作的司法鉴定的中立性 、 客 观性 质疑颇深 ; 二 , 其 司法鉴定 的双 重 目的论下 , 司法 诉
讼一方不 承认鉴定结论 的真实性 ,就不基 于任何合理 依
据一再提 出重新鉴定 申请 ,这 种情况下提 出的重新 鉴定
申请 完全是 基于 自身利 益的考虑 ,而不 是鉴定结论 的不 科 学和不公 正 ; 其三 , 对鉴定结论 的采信无 法使 当事 法庭 人信服 。究其根源在 于诉讼程序方 面的不完善 。所 以。 我
论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可信性——基于权利保障视角的分析
中 国 司法 鉴 定 2 0 1 3 年第6 期 ( 总第7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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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A n a l y s i s B a s e d o n P e r p e c t i v e o f t h e R i g h t P r o t e c t i o n
CHEN Xi n - g e
( B e i j i n gC o l l e g e o f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 B e i j i n g1 0 0 0 7 9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T h e s e n s a t i o n a l c a s e s o c c u r r e d i n j u d i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h a v e c a u s e d p e o p l e t o t h i n k a b o u t t h e c r e d i b i l i t y a n d r e l i a b i l i t y
是刑 事 司 法公 正 的基础 和保 障 , 必须符 合客 观 可靠 、 公 正可信 的基 本要 求 。而有 关保 障鉴定 意见 可 靠性和 可信 性基 本要
求 的证据 规 则却在 修 改后 的刑 事程序 中依 旧缺 失 , 因此 , 刑事 司法鉴定 制度 的后 续立 法应 当完成 从 注重职 权便 利 的需要
到 重 视 权 利 保 障 的 转 变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关键词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5-0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又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概念说包含的范围做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单独提出,明确其权利,而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划归第三种情况,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方豍权利之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及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在表述上都采取了先“可以”后“应当”的表述方法,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每个审查和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该二者有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该二者的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
辩护律师的行使辩护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要求听取意见的权利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形式。
这种制度设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毋庸置疑,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也被认为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相对弱化了“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方的权利。
论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33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2期总第835期No.2,2021Total of 835我国司法实践逐渐深入发展,在诉讼活动中,司法证明越来越重要。
诉讼中广泛地应用着鉴定意见,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有检察院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判阶段,均会借助鉴定意见对犯罪事实进行查明。
借助鉴定意见对案件进行裁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法官本身并不是全能,所掌握的知识有限,为此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如果涉及到专业学科领域的知识时,就会显得“捉襟见肘”,可见,“科学化”鉴定意见对于法官裁决有着重要意义[1]。
因此,要想让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定要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这就需要思考怎样能进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评判。
1 鉴定意见的定义和属性鉴定意见不同于科学证据,其证据属性是广义言词证据。
即使假定分析结果的呈现形式为鉴定书,此种书面表达形式去表达内容和思想的证据,类似证书,可是鉴定意见的形成依据需要鉴定人的出庭,针对鉴定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用意见性证言才能发挥证据的作用,由此可见,其与书证类实物证据并不相同。
西方的英美法系中,鉴定意见被称之为专家证言,这同鉴定意见的不同是因为来自不同法系,即使专家资格、称呼、选任上有一些区别,可是本质却相同,均是有着专门知识的人,对于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和解读,进而提供意见性的证言[2]。
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形式,为此具备证据自身一般属性,也就是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但是合法性和关联性,却不是鉴定意见固有的属性。
鉴定意见核心属性是科学性,这样才能让它与其他证据相区别。
但是,此处所讲的科学性,并不是指其他证据没有科学性,其他证据科学性单纯从本身内容和案件事实真相之间符合度进行判断,但是鉴定意见所具备科学性,就是意见本身的基础就是科学原理及方法的运用,需要借助科学设备和仪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科学领域中的问题[3]。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学_习题集(含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习题集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版权所有习题【说明】:本课程《刑事诉讼法学》(编号为05013)共有单选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论述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多种试题类型,其中,本习题集中有[论述题]等试题类型未进入。
一、单选题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律师法中的有关规定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规定2.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一种诉讼形式是()A、纠问式诉讼B、弹劾式诉讼C、职权主义诉讼D、当事人主义诉讼3.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民的目的,下列正确的理解是()A、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B、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保护犯罪人的权利C、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D、保护每个公民的利益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终极目的是()A、从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B、惩罚犯罪C、保护人民D、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5.关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B、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都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C、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D、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6.某市群众发现一起间谍案件,此案应由哪一机关立案?()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国家安全机关7.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般应由哪一法院管辖()A、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人民法院B、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有管辖权的几个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8.在一起盗窃案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检察长回避,这一回避申请应当由谁决定()A、同级人民法院院长B、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C、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D、本检察院检察委员会9.某县发生一起抢劫案,以该县公安机关负责人甲为组长组成侦查小组,后抓获犯罪嫌疑人乙,乙是甲的亲生儿子,甲提出自行回避的请求,有权决定甲是否回避的机关是()A、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B、同级人民法院院长C、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0.公安人员何某在侦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过程中,被害人发现何某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近亲属,于是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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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权利 终身 . 并依 法报请 最 高人 民法 院核 准 。 审 中 , 一
警方启 动 了对 杨 佳 的精 神病 司法 鉴定 程序 . 论是 杨 结
的 “ 理 ” 指 司法 公 正 的 “ ” 慎 重 使 用 死 刑 的 法 是 理 和 “ ” 所谓 … 理 . 隋理 ” 是珍 重 生命 的人 之 常情 。 则 现行 法 律 把 司法鉴 定程 序 的启 动权 完 全赋 予 了司法 机关 。 是
法. 只是 不合 理 , 括 不合 “ 理 ” 情 理 ” ① 包 法 和“ 。 他所 说
楼发 生 了轰 动全 国的杨 佳袭 警 案 。O月 2 1 0日.上海 市高 级人 民法 院对该 案作 出终 审裁 定 : 回杨 佳 的上 驳
诉请求 , 持原判 , 维 以故意 杀人罪 判 处其 死刑 、 夺政 剥
的是 邱 兴华 案 。 审判 过程 中 . 护 律 师也 提 出要进 行 辩
引起 了公 众对 我 国现行相 关规 定 的质 疑 和失望 司法 鉴定制 度 的修改 已经是众 望所 归 . 在 眉睫 了 。 迫 现 代 司法 制度 要 求从 程 序 上 平 等地 保 护 辩 护 方
作 者 简 介 : 晓 悦 , 国农 业 大 学 人 文 与发 展 学 院法 学 系 。 雷 中
密的联系。 但是 , 近年来两大法系的国家都注重吸收
对方 的经 验 为 己所用 , 完全 的“ 当事人 主 义 ” “ 和 法官
职权 主义 ” 已经不存 在 了
典 型 的英美法 系 国家如英 国和美 国 . 他们将 司法
鉴定 活动 的启动权 视为 当事人 的一项 举证 权利 . 鉴定
度进行 改 良。 就要求 我们 在改革 司法 鉴定 制度 的过 这 程 中, 注重在程 序 的设 置方 面保护 辩护 方 的参 与权 和
否启 动鉴 定 完全是 追诉 和 审判机 关 的权 力 . 当事 人被
佳 精神 正常 二审 法 院当庭驳 回了辩 护律 师对 杨佳 是
否患有 精神 病要 求进行 重新 鉴定 的 申请
此 案 中除 了“ 佳 是 否遭 到 警察 殴 打 ” 问题 引 杨 等 起 广泛 争议 . 有关 “ 杨佳 是否 有精 神病 ” 一 问题更 引 这 起 了各 方 的热切 关 注和激 烈争 论 . 别是 对 于认定 杨 特
8 5
论刑 事 司法鉴定 中辩护 方的权 益保 护
的人 的人权 . 更 同时
也要保 持法官 的 中立 地位 。 而我 国现行 法律 在这 方 面 还存在 很多 问题 , 我们 应 当借 着刑 诉法 的修 改 已经被
纳入本 届人大 立法规 划 的契机 . 现行 的 司法鉴定 制 对
于现 行法 律规定 的反思 。对于杨 佳 是否 有精 神病 , 控 辩双 方 和法官并 没有 达成 共识 . 管辩 护方 提 出 了重 尽
公 正 之时 . 更希 望 的是如 他一 样情 形 的 当事人 能得 到
更公 正 合 理 的审 判 . 而 杨佳 案 的审 判情 况 . 然 又一 次
新鉴 定 的 申请 。并从 多方 面证 明重 新鉴 定 的必要 性 . 二审 法官 还是 当庭驳 回了这一 申请 与该 案 极为 类似
一
、
赋 予 辩护 方 必 要 的 司 法 鉴 定启 动 权
以干预 专家证 人程序 来约束 当事人 的这 一权利 ② 在
( ) 我 国现 行 司法鉴定启 动权 规定 的反思 一 对
英 国 , 家证 人 的程 序启 动权 几经 改 革 . 类 似 于 当 专 从
今 大 陆法 系 国家 的职权 启 动模 式 到后 来完 全 由 当事 人 双方启 动 的模 式 . 再到近年 来允 许法 官启 动 的专 家 证 人程序 . 国的该项 制度在 改 革 当中也 吸取 了大陆 英 法 系 国家 的经验 完全 依 靠 当事人 决 定 司法 鉴定 事 项, 虽然 可 以调 动他 们 的积 极性 . 利 于 法官 查 明真 有 相 和节 约司法 资源 . 同时因为 专家证 人是 由当事人 但
20 o 9年 第 5期
法 治 研 究
论刑事司法鉴定中辩护方的权益保护
雷 晓 悦
摘 要 : 目前刑 事 司法 实践 中有许 多问题 亟待 解 决 , 文 以刑事 司法鉴定 程序 中辩 方权 益 的保 护 此
作 为研 究对 象 , 用 比较 和 实证 的方 法 , 别从鉴 定程序 的启动 、 定人 的选 定、 定过 程 的监督 和 鉴 运 分 鉴 鉴 定 结论 的质证 等 方面分 析和探 讨我 国现行 规 定存在 的 问题 ,并对如何 保 障辩 护 方的合 法权 益提 出一 些 建议 。 关键 词 : 司法鉴定启 动权 选择 权 监 督权 质证 权
20 0 8年 7月 1日.上 海市 闸 北公 安分 局 机 关大
精 神病 鉴 定 . 是法 官通过 分析 认 为邱 兴华 对 自己的 但 行 为有 充 分 的认 识 . 最终驳 回了辩 护方 关 于司法 鉴定 的 申请 。 于 邱兴 华 案 中 法 院 的行 为 , 民大 学 法学 对 人 院何家 弘教 授作 出 了精彩 的评 述 : 院的决 定完 全合 法
监督权 , 以维护 司法活 动 的公 正性 和权威性
一
程 序启 动与 否和鉴定 事项 均 由当事人 自行决 定 不过 这种 方式 得 到 的结 论很 容 易偏 向于聘 请专 家 证人 的
方 当事人 。 了保 证证据 的客 观性 ,美 国联邦证 据 为 《
规则 》 7 6条 ( ) 第 0 a 就通 过 规定 法 官 在一 定 程 度上 可
剥夺 了程 序参 与权 . 种做 法违 背 了现代 司法 程 序公 这 平 正 当 的要 求 , 也无 法 使 当事人 和 公 众 信服 。 于 已 对
经被 执刑 的邱兴 华 . 我们 在感 叹他 没 能得 到看 得见 的
佳精 神状况 的程序 问题 . 是 又一 次 引发 了学者 们对 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