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

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的区别和效力

无论前者后者,调解成功,法院只收取一半费用,照样可以出具法院调解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不成功嘛,如果是诉前调解,那么转入立案程序;如果是庭前调解,那么法院开庭判决

在法院庭前调解和开庭后调解有没有什么区别?

回答1.如果案情比较简单,而且双方矛盾较小则使用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则是必须的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开庭审理后,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回答2.没有区别。

调解是我国一项法律原则,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始终。

即从立案起法院即可组织调解,直到判决送达前仍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发判决。

调解更人性化,更灵活。判决必须依据法律,判的每一分钱都必须有依据。

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

原则

自愿性

自愿性原则是诉前调解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诉前调解实施的合法性基础。诉前调解要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就要保证程序的正义性。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在看中其快捷、不伤和气等优点的同时,对自己权利能否真正得到保护相当关注。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程序的选择,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处分,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是体现在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自愿,人民法院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二是在调解过程中权利处分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决不能通过诱导、施压等手段使当事人勉强同意达成协议。此外自愿性原则还应包括中止调解程序自愿等。开放性

首先是调解参与人员的开放性。诉前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由法院审判人员引导下进行,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律师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双方单位负责人、亲戚朋友等参与调解。其次调解内容的开放性。调解的基本内容以争议标的为主。但实际调解过程中,往往不可能拘泥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实,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将双方当事人与所争议案件相关联的纠纷、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予以解决。

合法性

诉前调解的合法性原则是比较宽泛的基本原则。既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一是调解程序合法,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不得进行违法调解。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保密性

诉前调解并不要求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内容可以避而不谈,在调解过程及协议书中也可不予明确。比起审判公开的特点,调解的保密性满足了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将那些纯属私人事务、私人信息公之于众的需求,避免了因审判公开将私事外扬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带来的伤害。

快捷

诉前调解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简易,一旦调解破裂,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节约

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的,法院可比照诉讼预收费用,但诉前调解一旦达成,应当减免收费,以此鼓励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

调解程序

诉前调解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程序启动

因为诉前调解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笔者认为诉前调解的启动应在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时。具体而言,就是在法院立案庭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在当事人来院立案之时,立案人员应仔细审查案件,判断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有调解的可能。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应该充分行使释明权,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利弊,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诉前调解,并征求、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则应暂缓立案,由法官将案件转至立案庭内设置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协助人民调解员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

诉前调解虽然具有灵活和简易等优点,但却没有法律规定且在程序上也呈现出非法律性、非正式性,所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应该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根据司法实践,参考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诉前调解只适用于以下一些调、撤率较高的案件:(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婚、继承等。

(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诉前调解的主体

在诉前调解人的选择上,笔者认为,由于这不是诉讼程序,故不由法官来担任,法官只应负责对调解员进行指导和帮助。具体在人民调解工作室组成人员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由下述人员来担任更为适宜:

1、人民法院邀请的律师。由于律师特定的身份及被社会层面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于一般人而言,更为清楚诉讼的利弊,所以其容易引起当事人的重视,其意见也更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案件调解的进行。

2、退休后的法官。一些退休法官,身体状况良好,且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以及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较于其他人而言,更适合做调解工作。

3、人民法院邀请的人民调解员。此类人员可分为两种,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人员,一为在当地威望较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员。他们完全有能力利用自已特定的身份和经验对当事人讲解道理,调处一般纠纷。

4、基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此类人员一般熟知诉讼程序,掌握有相对丰富的法律知识,且具有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所以也比较适合做为诉前调解的人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组成人员应由以上人选混合构成。同时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法院应向党委汇报,与政府沟通,努力构建由政府出资为调解员发放工资,法院提供调解场所的诉前调解模式。

诉前调解的效力及时间

诉前调解结束后,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另一种则是调解成功,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前者我们不必细述,而对于后者,则会出现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看出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是否会出现因调解协议

难以执行而造成当事人放弃这一解决纠纷的途径呢?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途径予以解决:

即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由调解员明确告知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并提出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建议和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正式调解文书的建议。对于前者,双方可以共同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使调解协议变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对于后者,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法院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则应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但当事人应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体缴费标准,笔者认为应只收取制作调解文书的成本费用,但在调解书中应述明案件系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予以确认的情况。

任何一种程序,都不能没有时间的限制,诉前调解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调解期限限制,则势必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但调解又是一个双方从有争执变为无争执,从有矛盾变为相融合的过程,若时间过短,则一般不容易调解成功,因此笔者认为,诉前调解的时间应限定为一个月为宜。如调解成功,人民调解工作室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当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确定如何履行协议;如调解不成,人民调解工作室则应将案件转至法院立案庭,由法院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即法庭审理前的调解,它发生在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被告应诉答辩后,开庭审理前进行。庭审前的调解开始于法庭正式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后,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审查,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

尝试启动调解程序,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直接进行调解。

庭前调解的主要特征

庭前调解有以下几点主要特征:

(一)、庭前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的一种法院调解。这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不同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也不同于人民法院未立案的诉讼前调解。

(二)、庭前调解在诉讼阶段上处于立案后、开庭前,不同于开庭审理中的庭审调解。

(三)、庭前调解不要求严格的程序,形式上灵活多样、结案快捷。它可以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就地调解、信函调解等等,具有方法简便,解决问题灵活、自由,方便当事人的特点。

(四)、庭前调解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庭审调解的法律效力等同。庭前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后进行的,审判程序已经启动,故庭前调解达成的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审判活动中的庭审调解是等同的。

二、庭前调解的可行性与适用范围

(一)、庭前调解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民诉法》设立专章,即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调解。由此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很重要的程序,而且并没有规定在哪一阶段才能调解。庭前调解完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进行的,并且强调要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在案件事实上无争议,证据充分,是非明确,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二)、庭前调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便于当事人所接受。

作为弥补判决功能局限的有效手段,庭前调解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审判人员可采取相对简便的程序,在兼顾社会公益和个别正义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高效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另外,当事人之间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民事争议,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双方会觉得切实可行、更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就一些具体案件来说,为继续进行诉讼所需的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等的花费往往还大于最终判决的所得利益,由此造成利益的实际减少,

个别“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案例是客观存在的。通过庭前调解的形式迅速结束诉讼,亦不失为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有效途径。我国民族几千年来一直尊奉儒学,以“克己”、“礼让”为美德,讲究和气生财,重义轻利,息事宁人。所谓“一朝官司十年仇”是人们对诉讼的基本心态。即使在一些西方国家,也普遍认为诉讼中的庭前调解是迅速处理案件,减少积案,减轻法院压力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更易于当事人所接受。

(三)、庭前调解避免了上诉程序,缓解案件执行压力,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调解,是针对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讲解政策、法律、法规,以说明教育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缓和的方式彻底解决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自愿履行协议,有利于缓解执行压力。同时,以调解方式结案不能上诉,法院采用庭前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中,极少有翻悔或申诉的,当事人都比较满意,这样也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降低了上诉率,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审判成本运行。

(四)、庭前调解内含的法律精神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方向一致。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目标从本质上说是对当事人主义的重视和法律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变革。当事人主义强调对当事人主动性、积极性的调动和发挥,而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证据规则的改革为调解制度中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提供了外部条件。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观念视客观真实和结果公正为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法院与当事人地位失衡,这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协调。而法院庭前调解中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正体现了对这一缺陷的弥补。

笔者所在法院经过实践探索认为,可适用庭前调解的案件类型主要有:(一)离婚案件中,夫妻关系长期较好,婚史较长,生育了子女,因一时一事发生纠纷的案件。(二)债务案件中,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对事实无争议的案件。(三)赡养等案件中,子女长期尽赡养义务,因家庭纠纷突然中止给付赡养费,说服疏导,即可主动履行其义务的案件。(四)损害赔偿案件中双方对损害事实无争议,只就过错责任和赔偿金额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五)相邻权纠纷案件中双方对侵权事实无争议,仅因过错责任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不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六)因琐事而产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和因同居关系引起的返还财物、赔偿等案件。(七)因情况发生变化,一方要求追加抚养教育费用、扶养费用、赡养费用的案件。(八)简单的房屋租赁、借用、买卖、代管纠纷案件及合同纠纷案件。(九)遗产范围和继承关系明确,争议遗产

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十)其它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

三、进行庭前调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注意庭前调解的适用范围。

《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在案件事实不清、是非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就直接调解,必然会出现盲目调解、违法调解、强迫调解、和稀泥的现象,这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因此,只有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的案件,才能进行庭前调解,不能任意扩大庭前调解的范围,对什么案件都搞庭前调解是不可取的。笔者所在法院通过实践探索,大约20%~30%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庭前调解,前面已述可适用庭前调解案件十种类型,不再赘述,而大部分案件还是需要在开庭以后才能调解。

(二)、提倡庭前调解不能削弱开庭审理。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一般的民事案件,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都应当开庭,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然后再调解或依法判决。这是民事审判的重头。作为处理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民事案件的庭前调解形式是开庭审理的一个补充。我们应该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不搞庭前调解,也不能片面扩大庭前调解的范围而削弱开庭审理。

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在强调开庭审理为主的同时,提倡庭前调解,该开庭的一定要开庭,能庭前调解的才适用。

(三)、不能一味“和稀泥”,久调不决。

有些审判人员片面认为,判决需要于法有据,调解则可以灵活掌握,甚至不受法律的约束,以及受到嫌开庭麻烦图省事心理因素的影响,便想方设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开庭之前达成调解协议。有的干脆采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就拖的“战术”,直至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为止。个别审判人员甚至采取欺骗或压制的方法,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部分或完全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审判人员成了“调解员”、“和事佬”,忽视了审判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造成大量案件久调不决,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我们认为,这都是不可取的,在提倡庭前调解的同时,更应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诉讼权利,宜调则调,不宜则审。

(四)、适用庭前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

《民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自愿反映了法院调解的本质属性,也是检验调解协议效力的最根本标准。如果在庭前调解中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压制调解、强制调解、诱惑调解,搞“枪口下的接吻”,往往会带来负面效果,导致当事人的反悔、申诉、上访以及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费时费力,事倍功半。

另外,庭前调解必须坚持合法原则。庭前调解,相对而言环境较为宽松,也使一些审判人员在调解时产生“肆意行为”,有的回避制度得不到贯彻,不合法的非规范语言也时常成为一些法官追求调解结案的手段,这实际上是与庭前调解的实质相背离的。

(五)、适用庭前调解的同时应保证审判质量。

案件质量是审判的“生命”。庭前调解办案方式的具体步骤灵活多样,程序也相对简化,调解任意性较大,这样也往往会在审判质量上打折扣。如审判员自审自记一人调解、并非当即履行的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部分条款甚至违法等等,造成许多经庭前调解处理的条件,最终还是要通过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才能解决问题,导致“炒夹生饭”现象发生。这样的庭前调解反倒浪费了人力物力,增加了审判运行成本。

庭前调解完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进行的,并且强调要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在案件事实上无争议,证据充分,是非明确,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庭前调解流程

庭前调解流程 庭前调解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它旨在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协调,达成当事人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避免案件进一步诉讼,减轻法院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介绍庭前调解流程,并探讨其重要性和优势。 一、立案及调解委派 在庭前调解流程中,首先是立案阶段。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会进行立案登记,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事实情况,决定是否适宜进行庭前调解。如果法院认为适宜进行调解,它将安排一位专业的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 二、调解准备 一旦法院委派调解员,调解员将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接触,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调解员将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在调解过程中起到辅助、促进和引导的作用。 三、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是庭前调解的核心环节。在调解会议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将与调解员共同出席。调解会议通常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 1.双方陈述意见:调解会议开始时,双方将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主张和诉求。通过互相倾听和理解,双方能够更好地把握对方的立场和关注点。

2.问题梳理和分析:调解员将引导双方深入探讨纠纷的核心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办法。通过深入的讨论,帮助双方认识到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3.共同协商和探索:在明确问题和利益分配的基础上,调解员将鼓励双方共同探索解决方案。当事人可以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并进行讨论和调整,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4.协议达成与撰写:如果双方最终在调解会议中达成协议,调解员将记录并撰写协议书。协议书是双方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认真阅读协议书,并在签署前理解其中的条款和义务。 四、协议的履行与结案 一旦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他们需要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庭前调解协议的履行是庭前调解流程的最后阶段。如果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将被认定为解决,不再进一步审理。如果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协议,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再次审理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庭前调解的重要性和优势 庭前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具有以下重要性和优势: 1.省时高效:相较于诉讼程序,庭前调解相对简洁和迅速。它不需要长时间的法院审理和等待判决结果,可以更快速地解决纠纷。 2.成本低廉:庭前调解避免了诉讼过程中的律师费、诉讼费等高额成本,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法院 司法 诉前调解工作 方案

法院司法诉前调解工作方案 法院司法诉前调解工作方案 一、引言 司法诉前调解工作是指在诉讼程序之前,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方案旨在规范法院司法诉前调解工作流程,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二、工作目标 1. 减少诉讼案件数量:通过调解,尽量避免争议升级为诉讼,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2. 维护当事人权益:在调解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寻求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3. 推广调解文化:倡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调解,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解决争议的能力。 三、工作流程 1. 受理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后,由法院受理,并告知双方调解的相关流程和法律效果。 2. 调查调解:法院调查案件事实,了解双方意见和诉求,通过调解员与双方进行沟通,寻求争议解决的可能方案。 3. 协议达成:双方在调解员的协助下,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 4. 协议履行:双方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 调解终结:调解成功或调解无效,法院根据情况作出调解终结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继续诉讼的权利。 四、工作机制 1. 调解员培训:法院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提升其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水平,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2. 调解资源整合:法院与相关社会机构合作,整合调解资源,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增加调解的成功率。 3. 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律师、社区组织、仲裁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形成多元化的解决争议机制。 4. 审查把关机制:法院建立调解案件的审查机制,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调解权力。 五、工作保障 1. 法律宣传教育:法院加大对公众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解决争议的能力,增加调解的接受度。 2. 信息化建设:法院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化平台,提供在线调解服务,方便当事人提交申请和查询调解进展。 3. 绩效考核激励:法院对调解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调解成果突出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庭前调解流程

庭前调解流程 庭前调解是一种司法机构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纠纷化解的重要方式。 它通过在庭前举行调解会议,促使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 而减少法庭纠纷,并提高司法效率。本文将介绍庭前调解的具体流程。 一、申请调解 庭前调解的第一步是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口头申 请向法院提出调解请求。申请调解时需要提供有关案件的基本信息, 包括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案件事实和求解方式等。 二、受理申请 一旦法院收到调解申请,将进行甄别和受理。法院根据案件类型、 适用法律和调解可能性等因素,判断是否适合庭前调解。如果符合调 解条件,法院将受理申请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三、指定调解员 在受理申请后,法院将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庭前调解工作。调解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条款,具备较好的沟通和协商能力。 四、召集调解会议 法院将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前调解会议。调解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 与人员将事先通知当事人。一般情况下,调解会议在法院或其他指定 地点举行。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和文件支持自己的主张。 五、开展调解

庭前调解会议开始后,调解员将向当事人解释调解的目的和原则。调解员会帮助当事人理顺矛盾,搭建对话桥梁,并引导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调解员会采取中立立场,公正地听取双方观点,并适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六、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当事人在庭前调解中达成协议,调解员会将协议书据实记录下来。协议内容包括诉求双方的声明、达成的调解结果和履行方式等。双方需在协议上签字并取得法院认可。 七、适用调解协议 一旦调解协议达成,根据协议内容,当事人有责任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法院将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未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在调解会议中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将继续进行诉讼程序。调解过程中的内容不得在后续的法院审理中被揭示或作为证据使用。 九、终结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流程的最后一步是终结调解。无论调解是否成功,调解员都会提供书面报告,说明调解结果和流程。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讨论将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结语

起诉前的和解与调解

起诉前的和解与调解 在法律领域,和解与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起诉前的和解与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本文将探讨起诉前的和解与调解的定义、特点以及其作用和意义。 一、起诉前和解的概念与特点 起诉前的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起诉之前通过协商、协议或其他方式自愿达成共识,解决争议,避免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它是自愿的,不受外界强制力的影响,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起诉前的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 自愿性:和解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没有外界强制因素的干预。 2. 灵活性:和解协商的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整。 3. 快捷高效:相比较正式的法院诉讼程序,和解协商能够更迅速地解决争议,减少时间和成本的消耗。 4. 保密性:和解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保护其商业秘密或隐私。 二、调解的概念与流程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该第三方通常是法律 专业人士、社区调解员或其他具备调解资质的人员。调解通常具有以 下流程: 1. 受理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并提交相关材料,调解机构受理申请。 2. 调解准备:调解员与当事人了解争议背景、双方诉求,并制定调 解计划。 3. 调解会议: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会面,倾听双方观点,引导对话,促进双方沟通。 4. 达成协议:通过调解会议,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调解协议。 5. 执行协议: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解决争议。 三、起诉前和解与调解的作用和意义 起诉前的和解与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 维护当事人权益:和解与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通过协商 解决争议,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利益和需要。 2. 保护社会稳定:通过和解与调解,能够减少诉讼纠纷对社会秩序 和安定的不利影响,维护社会的稳定。 3. 节约资源:和解与调解可以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的消耗,节约司 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4. 增进当事人关系:通过和解与调解,当事人可以更好地沟通、理 解对方,增进彼此的关系,长期合作的可能性更大。

诉前调解服务方案

诉前调解服务方案 一、调解服务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诉讼系统日益繁忙,审判周期较长,费用高昂,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不少不便和负担。与此同时,调解作为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快速、廉价、双方满意度高等优点,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认可和重视。因此,加强诉前调解服务,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缓解审判压力、加强社会和谐,有利于推进诉非衔接服务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调解服务方案的内容和流程 1.调解机构的设立: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由专业调解人员组成,负责推进诉前调解工作。 2.调解协议的签订:当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当通过自愿参与调解的方式寻求协商解决,并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纠纷的事实和证据、调解依据和调解内容、履行期限等内容。 3. 调解媒介的选择:调解媒介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线上调解采用网络视频调解方式,可以省去当事人交通费和时间成本,提高效率,也有利于跨地区或者跨境纠纷调解。线下调解需要当事人同时到达调解现场,由调解员在现场主持调解,可以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

4. 调解程序的规定:调解程序应当确保公正、公开、及时。调解员应当在双方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独立行使调解职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沟通,促进和谐,尊重各方的意见,达成调解协议。 5. 调解协议的执行:当调解员达成协议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调解书,并要求当事人履行协议。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应当诉诸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三、调解服务方案的推行效果 推行诉前调解服务,将会在以下方面产生积极效果: 1.减轻司法负担:通过调解协议实现纠纷解决,减少了许多诉讼案件的发生,减轻了司法压力,也加快了案件审理速度,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2.降低执行成本:调解一般比较迅速和简单,所以可以使当事人花费更少的时间和费用,节省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成本,也更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 3.增强法律意识: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对法律进行讲解和解释,使当事人加深了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教育了大众更加尊重法律,也有利于更加理性、和平地解决问题。 4.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更加理解和包容对方,减少了维权成本和心理成本,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和谐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起诉过程中的法庭调解与和解

起诉过程中的法庭调解与和解 一、引言 起诉是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法律保护的手段,但是诉讼过程往往漫长而复杂,给当事人带来时间、精力和经济负担。为了有效解决诉讼纠纷,法院普遍采用调解与和解的方式,通过法庭调解与和解来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减少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二、法庭调解的定义与目的 法庭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依法组织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人民调解员的专业调解能力,促使当事人彼此达成协议,达成和解,以减轻法院审理工作负担,缩短案件审理时间。 三、法庭调解的程序与要求 1. 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2. 受理与安排:法院受理调解申请后,会指定专门的人民调解员负责案件的调解工作,并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 3. 调解过程: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会采取中立公正、互动开放的方式,鼓励双方当事人主动沟通,提供帮助和建议。 4. 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员会协助双方制定调解协议书,并征得双方同意后报请法院审批。

5. 调解失败:如果调解失败,法院会及时终止调解程序,正式进入 庭审阶段,按照正常诉讼程序继续处理案件。 四、和解的定义与好处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放弃或 调整原有的请求,结束纠纷争议的方式。和解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节约成本:通过和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减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各项开支。 2. 保护隐私:和解过程中可以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避免敏感信息 被公开。 3. 保持关系:和解有助于当事人的关系维护,避免长期的对立和敌 对情绪。 4. 促进效率:和解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 法效率。 五、法庭调解与和解的适用范围 法庭调解与和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特别是诉讼双方存在一定 合作意愿,或者争议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案件。例如,合同纠纷、 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都可以通过调解与和解的方式来解决。 六、法庭调解与和解的效力与保护 法庭调解与和解的协议一旦达成并经法院审批后,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的约定内容,如有违反,对方可以申请法院

诉前调解注意事项原告

诉前调解注意事项原告 以诉前调解注意事项为标题,本文将针对原告在诉前调解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 一、了解诉前调解的概念和作用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前,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它具有快捷、经济、保密、公正等优势,可以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诉讼过程中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原告在参与诉前调解时,应该充分了解诉前调解的概念和作用,以便更好地利用这一机制解决争议。 二、积极配合调解机构的工作 原告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解机构的工作。首先,要积极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调解机构能够充分了解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其次,要积极参与调解会议或座谈,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并与被告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最后,要按照调解机构的要求,履行与调解有关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三、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 在诉前调解中,原告应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尽管争议可能已经引起了原告的情绪波动,但在调解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冷静,并专注于解决问题。不要陷入过多的情绪纠纷,而是要理性思考,客观分析,以达到解决争议的最佳结果。

四、合理陈述诉求和利益诉求 原告在诉前调解中应合理陈述自己的诉求和利益诉求。首先,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包括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赔偿何种损失等。其次,要合理陈述自己的利益诉求,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期待。在陈述时,应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条理性,以便更好地让调解机构了解自己的诉求和利益。 五、灵活调整策略和态度 原告在诉前调解中应灵活调整自己的策略和态度。如果发现原有的策略不太合适或不太有效,应及时调整和改变。同时,也要灵活调整自己的态度,尊重调解机构和被告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前调解中,原告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权利,确保不被侵犯。其次,要在调解过程中,坚持自己的立场和诉求,不轻易妥协或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如果发现调解结果不利于自己的权益,可以选择终止调解,转向诉讼程序。 七、妥善保密个人隐私 在诉前调解中,原告应妥善保密个人隐私。不论是与调解机构还是与被告进行沟通和交流时,都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避免个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规范之建议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规范之建议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庭前调解已经成为 了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庭前调解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 缩短诉讼期限,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可以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是,部分法院的庭前调解程序还存在着 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给诉讼当事人和调解员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建议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程序。 一、制定调解规范 为了规范庭前调解程序,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调解规范。这些规 范应该明确调解员的角色、职责和权限,并规定调解程序的基本要求,包括征询各方意见、听取事实陈述、分析纠纷性质与程度、寻 求调解方案、达成协议书等。此外,应该制定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使各地法院在实践中能够规范操作,提高调解的效力。 二、调解员评选标准 为了保证庭前调解的效果,需要选派合适的调解员。因此,有 必要建立调解员评选机制和标准。调解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 和丰富的调解经验,同时还应该具备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沟通能力。建议将调解员的资格认证作为评选标准的必备条件,同时还应 该考虑诉讼当事人的意见,保证调解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互信关系。 三、严格保密制度

庭前调解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愿意披露 自己的隐私。因此,保证调解员与诉讼当事人的隐私是非常重要的。建议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信息不得泄露,以确保调 解过程中的信息安全。此外,在调解员任命前,应该对其进行必要 的审查,保证调解员本人不会出现泄露隐私的情况。 四、合理分工合作 庭前调解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工作,涉及调解员、法官、律师等 多个角色。因此,在调解中需要建立合理分工合作的机制,让各个 角色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提高调解效率。例如,可以让律师 负责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梳理案件证据;法官则可以负责给 出合理的法律意见;调解员要尽可能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在 协商中协调各方各项权利。 五、加强培训 庭前调解的质量取决于调解员的素质。为了提高庭前调解的质量,有必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在培训中应该注重实践,特别是 要强调沟通技巧、避免冲突和矛盾等方面的技巧,以及诱导各方就 纠纷多方考虑的方法。同时,还应该在培训中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使调解员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业素养。 总之,规范庭前调解程序对于保证法律纠纷解决的及时性、有 效性和公正性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建议各级法院进一步落实各项制 度或措施,力求将庭前调解制度更加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对 整个法律制度的信任。

简易程序案件庭前调解指南

简易程序案件庭前调解指南 引言: 在司法领域,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证据简单的案件。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庭前调解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本文将介绍简易程序案件庭前调解的指南,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庭前调解过程。 一、庭前调解的意义 庭前调解是指在案件开庭前,由专门的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到解决 争议的目的。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庭前调解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1. 节约时间和成本:庭前调解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约了双方的时间和 金钱; 2. 维护关系:庭前调解强调双方的沟通和合作,有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 保护隐私:庭前调解的过程相对私密,不会暴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二、庭前调解的适用范围 庭前调解适用于以下类型的简易程序案件: 1. 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 2. 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等; 3. 劳动争议:如工资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 三、庭前调解的流程 1. 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庭前调解。法院将安排专 门的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

2. 调解准备:调解员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双方需要 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并提供给调解员; 3. 调解会议:调解员将安排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将共同出席。在会 议中,调解员会引导双方进行对话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4. 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将起草调解协议书。双方需签署 协议书,并提交给法院审批; 5. 协议履行:一旦调解协议书获得法院的审批,双方需要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 行各自的义务。 四、庭前调解的技巧 1. 积极沟通:当事人需要积极主动地与对方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同时,也要倾听对方的观点,尊重对方的权益; 2. 灵活协商:当事人在庭前调解中应该灵活运用协商技巧,寻找双方都能接受 的解决方案。双方可以通过让步和妥协来达成一致; 3. 合理分析:当事人需要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分析,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争议 焦点。通过理性的思考和分析,可以更好地参与调解过程; 4. 尊重调解员:调解员是庭前调解的主持人和引导者,当事人需要尊重调解员 的权威和专业性。在调解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解员的工作。 结语: 庭前调解是一种高效解决争议的方式,能够帮助当事人快速、低成本地解决问题。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当事人能更好地了解庭前调解的指南和流程,积极参与调解,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庭前调解流程

庭前调解流程 庭前调解是指在正式进入法庭审理程序之前,由法庭或者法官组织 的调解活动。通过庭前调解,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下面将为您介绍庭前调解的流程。 一、申请庭前调解 当诉讼当事人达到调解条件时,他们可以向法院递交庭前调解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纠纷的事实经过、调解 请求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申请庭前调解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调解费用。 二、法院受理申请 法院在收到庭前调解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相 关条件,法院将受理此案,并将双方当事人的材料整理好,准备进行 调解。 三、调解员介入 法院会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庭前调解工作。调解员应该具备 良好的沟通技巧和专业知识,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 四、调解准备 在庭前调解开始之前,调解员将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单独的沟通。他们会了解双方的意见、推动调解进程,并挖掘双方在纠纷中存在的 利益点。 五、调解会议

庭前调解会议是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一次会议。在会议中,调解员会采用中立、公正的态度,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流和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共识。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双方的意见,并就纠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引导。 六、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在调解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调解员将根据双方的意愿,制定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 七、未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在调解会议中,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其中一方或双方都不同意调解的结果,那么庭前调解将宣告失败。法院会继续安排正式的审理程序,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八、调解结果确认 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将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形成调解裁定书,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 九、监督与履行 一旦调解结果确认后,法院会通过监督和履行程序,确保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如若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法院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通过司法程序实施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它在解决争议的同时,旨在减少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法治化水平,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在进行诉前调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的诉前调解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高其调解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调解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其次,明确调解的范围和界限。在诉前调解中,要明确争议的范围和界限,避免调解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调解应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和责任。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再次,注重调解的灵活性和实效性。在进行诉前调解时,要根据具体的争议案件,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以达到争议解决的最佳效果。调解应注重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利益诉求,避免一刀切、简单机械地处理问题。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避可能的不当行为,以确保调解的实效性。 此外,保障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诉前调解的关键所在。在进行诉前调解时,要坚守法治原则,确保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充分保障。调解人员

应忠诚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明察秋毫,公正处理,切实维护正义和公平。 最后,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在推行诉前调解制度时,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增强他们的参与和支持。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诉前调解的广泛实施,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之,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在进行诉前调解时,应注意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明确调解的范围和界限,注重灵活性和实效性,保障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以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行政争议的和谐解决。

人民法院诉调工作细则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非诉调解与诉讼工作的有序衔接良性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解决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及我区《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调对接,是指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刑事等纠纷或者案件在立案前或立案后,法院对相关纠纷案件启动联调联动机制进行诉前调解管理的机制,是对纠纷或案件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的一种方法。 -、诉前调解程序 第三条诉前调解程序,是指符合条件的纠纷在当事人采取诉讼方式处理之前,先经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未成功,当事人又同意在正式立案前由法院主持调解的纠纷处理程序。 第四条下列纠纷,起诉前应当先经过调解: (一)婚姻家庭、继承、抚养、赡养、扶养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责任明确且能即时处理的侵权责任纠纷; (四)农村土地、山林等承包纠纷;

(五)涉及拆迁、旧村改造纠纷; (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七)物业、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电信、网络等服务合同纠纷; (八)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九)其他通过先行调解方式更利于化解的民事、行政(作为类)、刑事纠纷。 第五条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立案登记时,应先核实纠纷是否已经过有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经询问,如纠纷尚未经过有关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或认为应由有关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为宜的,应与有关调解组织联系沟通,并出具《委托调解函》,引导当事人到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六条相关调解组织在规定期限内调解成功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终结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结果等,诉调对接中心凭《调解终结函》终结调解并予以结案处理;如调解未成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情况说明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未调成的原因等,诉调对接中心在接到相关调解组织的《调解情况说明函》后,视情启动诉前调解或将纠纷予以立案。 第七条经社会调解组织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凭《调解情况说明函》并持相关诉讼材料起诉的,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在立案时应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由法院主持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诉前调解但同意立案后进行庭前调解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立案送达后将案件及时流转至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庭前调解,如在

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

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的区别和效力无论前者后者,调解成功,法院只收取一半费用,照样可以出具法院调解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不成功嘛,如果是诉前调解,那么转入立案程序;如果是庭前调解,那么法院开庭判决 在法院庭前调解和开庭后调解有没有什么区别?回答1.如果案情比较简单,而且双方矛盾较小则使用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则是必须的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开庭审理后,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回答2. 没有区别。调解是我国一项法律原则,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始终。 即从立案起法院即可组织调解,直到判决送达前仍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发判决。 调解更人性化,更灵活。判决必须依据法律,判的每一分钱都必须有依据。回答3. 一般庭前调节是法院对当事双方在开庭前的调节,庭后调解是已经开庭审理但还未有判决前的调节。 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

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原则自愿性 自愿性原则是诉前调解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诉前调解实施的合法性基础。诉前调解要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就要保证程序的正义性。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在看中其快捷、不伤和气等优点的同时,对自己权利能否真正得到保护相当关注。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程序的选择,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处分,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是体现在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自愿,人民法院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二是在调解过程中权利处分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决不能通过诱导、施压等手段使当事人勉强同意达成协议。此外自愿性原则还应包括中止调解程序自愿等。开放性 首先是调解参与人员的开放性。诉前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由法院审判人员引导下进行,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律师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双方单位负责人、亲戚朋友等参与调解。其次调解内容的开放性。调解的基本内容以争议标的为主。但实际调解过程中,往往不可能拘泥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实,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将双方当事人与所争议案件相关联的纠纷、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予以解决。合法性 诉前调解的合法性原则是比较宽泛的基本原则。既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一是调解程序合法,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进行违法调解。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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