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流程

庭前调解流程庭前调解是指在正式进入法庭审理程序之前,由法庭或者法官组织的调解活动。
通过庭前调解,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下面将为您介绍庭前调解的流程。
一、申请庭前调解当诉讼当事人达到调解条件时,他们可以向法院递交庭前调解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纠纷的事实经过、调解请求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庭前调解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调解费用。
二、法院受理申请法院在收到庭前调解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相关条件,法院将受理此案,并将双方当事人的材料整理好,准备进行调解。
三、调解员介入法院会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庭前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专业知识,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
四、调解准备在庭前调解开始之前,调解员将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单独的沟通。
他们会了解双方的意见、推动调解进程,并挖掘双方在纠纷中存在的利益点。
五、调解会议庭前调解会议是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一次会议。
在会议中,调解员会采用中立、公正的态度,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流和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共识。
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双方的意见,并就纠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引导。
六、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在调解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调解员将根据双方的意愿,制定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
七、未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在调解会议中,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其中一方或双方都不同意调解的结果,那么庭前调解将宣告失败。
法院会继续安排正式的审理程序,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八、调解结果确认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将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形成调解裁定书,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
九、监督与履行一旦调解结果确认后,法院会通过监督和履行程序,确保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立案后的诉前调解流程

民事诉讼立案后的诉前调解流程哎呀,说起民事诉讼立案后的诉前调解流程,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事儿。
你想想,两个本来可能因为一点小事儿闹得不可开交的人,现在要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
这事儿听起来简单,但做起来可不那么容易。
首先,你得先去法院立案,对吧?立案的时候,你得把你的诉求写得清清楚楚,还得附上各种证据。
这就像是你去超市买东西,你得知道自己想要什么,还得带上钱。
立案之后,法院会给你发个通知,告诉你啥时候去调解。
调解那天,你可得早点儿去,别迟到。
迟到了,法官可能会觉得你不重视这事儿,那可就不好了。
到了调解室,你会发现,那里的气氛和法庭可不一样。
法庭里,大家都板着脸,严肃得很;调解室里,气氛就轻松多了,有时候法官还会跟你开个玩笑。
法官会先让你们双方说说自己的诉求,就像是在饭桌上,你跟朋友聊天一样。
你可能会听到对方说:“哎呀,我那天就是一时冲动,没想那么多。
”或者你会说:“我也不是故意的,就是觉得不公平。
”法官会在旁边听着,时不时地插句话,引导你们往和解的方向走。
调解的过程中,法官会提出一些建议,比如:“你们能不能各退一步,这样问题不就解决了吗?”这时候,你可得认真考虑,别一意孤行。
毕竟,调解的目的就是让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如果调解成功,那最好不过了。
你们可以握手言和,然后法官会给你们出具调解书,这事儿就算结了。
但如果调解不成功,那也没关系,至少你们都尽力了,接下来就是正式的诉讼程序了。
调解结束后,你可能会想:“哎呀,这事儿终于解决了,以后可得长点儿记性。
”或者你可能会想:“哎,早知道就早点儿调解了,省得闹到法庭上。
”总之,诉前调解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需要双方的配合和法官的智慧。
虽然过程可能会有些波折,但只要大家都能放下成见,心平气和地沟通,问题总会有解决的一天。
就像生活中的小矛盾,只要我们愿意坐下来好好谈谈,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诉前调解优势及流程 简报

诉前调解优势及流程简报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诉前调解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诉前调解啊,那可真是好处多多嘞!它就像是一场及时雨,能在矛盾还没彻底激化的时候,就把那小火苗给浇灭咯。
比如说,本来两个人为了点事儿争得脸红脖子粗的,一旦进入诉前调解,就有专业的调解员来帮忙啦,大家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谈,很多时候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嘛,这可比直接上法庭打官司要温和多了吧!而且啊,诉前调解还特别省事儿。
不用像打官司那样,要准备一堆材料,走一堆程序,等个老半天。
它就像个快捷通道,能让你快速地解决问题,还不耽误你干别的事儿。
这不就好比你着急去个地方,走调解这条路就像是抄了个近道,能更快到达目的地呀!那诉前调解的流程是咋样的呢?其实也不复杂。
首先呢,有人提出申请,就像你要去参加个活动先报个名一样。
然后呢,调解员就登场啦,他们就像那和事佬,两边听听,找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这中间呢,大家都有机会说说自己的想法和诉求,可不能藏着掖着哟!等大家都把话说开了,调解员再帮忙出出主意,看看怎么能达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
最后呢,如果调解成功了,那就皆大欢喜啦,要是没成功,那也没关系,至少咱试过了不是。
你想想看,要是啥事儿都直接上法庭打官司,那得多累呀!法庭上那气氛多严肃,多紧张啊!可诉前调解就不一样啦,氛围轻松多了,大家就像聊天一样把问题解决了,多好呀!这就好像你去爬山,打官司就像是走那陡峭的山路,又累又难;而诉前调解呢,就像是走那平缓的小道,轻松又愉快。
咱老百姓过日子,不就图个和和美美嘛!有了矛盾咱不怕,诉前调解来帮忙呀!它能让咱的生活少点争吵,多点和谐。
咱可别小看了这诉前调解,它真的能给咱解决大问题嘞!所以呀,以后要是遇到啥纠纷,咱可得先想想诉前调解这一招,说不定问题就迎刃而解咯!这多好呀,既省事儿又省心,还能让咱的生活更美好!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离婚诉讼调解程序怎么走

离婚诉讼调解程序怎么⾛离婚诉讼调解程序怎么⾛?离婚诉讼调解程序主要分为三步:第⼀阶段:诉前调解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
具体⽽⾔,就是当下定决⼼⾛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即⽴案,⽽是将起诉材料收下,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在45天内会通知你能否成功⽴案。
法院这边的⼯作程序是将收取的⽴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份是否正确。
然后,他会通知双⽅当事⼈⼀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
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场法院谈话,法官会询问双⽅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第⼀次诉讼等问题。
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婚姻关系。
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案材料退回,⽆需缴纳任何费⽤。
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案件算是⽴案成功。
第⼆阶段: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是指在⽴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般会召集对⽅当事⼈⼀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
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法院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的说服⼯作来化解双⽅的⽭盾,和好或友好分⼿。
⼤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般会征求双⽅当事⼈的意见,如果⼀⽅明确表⽰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开庭审理程序。
第三阶段:诉中调解对于第⼀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调解和好的⼯作。
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上来就给原告做⼯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次机会。
如果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会直接进⼊⼦⼥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调解的安排。
⼤部分的法官会选择在原告诉请、被告答辩、证据交换质证完成后,⽅能进⾏调解⼯作。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个时候不仅法官对于案件的情况有了⼤致的了解,孰是孰⾮⼼⾥已有了基本掌握,⽽且当事⼈通过质证的较量也对⾃⼰的实⼒有了⼀个正确估计,可能对之前不肯放弃的条件做出适当让步,在法官的适当引导下,⽐较容易达成调解。
民事诉讼之调解方法有哪些

民事诉讼之调解⽅法有哪些民事诉讼之调解⽅法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资料,如果你想知道答案,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
民事诉讼之调解⽅法有哪些民事诉讼调解的⽅式可以根据案件的难以程度和不同情况进⾏不同的调解,包括诉前调解、⽴案条件、庭前调解、书信⽅式调解等。
1、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民法院利⽤近年来开展的“法院⼲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的民调⽹络相结合,所进⾏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案调解。
⽴案调解是⼈民法院在⽴案时,及早介⼊,对案件进⾏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进⾏和解,并促使当事⼈达成合意从⽽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的先⾏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当事⼈进⾏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庭审程序,它能最⼤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盾,提⾼诉讼效率。
4、书信(⽹络、短信)⽅式调解。
书信(⽹络、短信)⽅式调解是指当事⼈起诉后,⼈民法院以书信(⽹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种⽅式。
5、社会化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进⾏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应当协助⼈民法院进⾏调解。
按这⼀规定,⼈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组、街道、社区、⼯青妇等⼈民团体、⼈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络,利⽤巡回办案、⼲警下基层的第⼀⼿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
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进⾏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
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调解。
诉前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受理案件,对民事纠纷实行调解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调解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调解民事纠纷。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开展,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调解;(二)自愿调解;(三)公平公正;(四)及时调解;(五)注重调解效果,促进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纠纷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十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等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三)调解协议的内容;(四)调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五)调解费用的承担;(六)调解人员签名、调解组织印章。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二)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三)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解;(四)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进行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进行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在司法领域,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它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缩短案件审理时间,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灵活、便捷的解决方案。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中的角色和技巧。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中扮演着调解员的角色。
调解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以便能够准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并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调解员还应当具备耐心和细心的品质,以便能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仔细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做出合理的调解建议。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中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沟通是调解的核心技巧,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才能够解决纠纷,达成和解。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善于倾听,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愿。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应当善于表达,清晰地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和调解建议,以便让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
在沟通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还应当注重语言的选择和表达方式的技巧,以便能够更好地与当事人沟通,化解纠纷。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中需要具备灵活的思维和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每个纠纷都是独特的,没有一种固定的解决方法适用于所有情况。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有时,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创造力,以便能够在纠纷解决中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
通过灵活思维和创造性解决方案,法院工作人员可以更好地促进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的和解。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中还需要具备坚持原则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识。
调解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庭前调解流程
民事案件庭前调解流程概述民事案件庭前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由法院组织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旨在解决争议、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解申请1.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庭前调解。
2.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希望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等内容。
调解受理1.法院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将委托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2.调解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并具有公正、中立的立场。
3.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在何时何地进行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携带证据材料等。
4.当事人应准时参加调解,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应提前通知法院。
调解过程1.调解员会就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解和确认,并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
2.调解员会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对方的陈述是否属实,并协助当事人沟通理解。
3.调解员会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引导,并提出解决方案。
4.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表示同意,可以达成调解协议。
5.调解协议应明确争议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调解协议的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应当在调解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2.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经签字或盖章后即产生强制执行力。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达成调解协议1.如果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会向法院提出书面调解意见。
2.法院将根据调解意见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诉讼程序。
庭前调解的优势1.节省时间和成本:相比于诉讼程序,庭前调解更快捷、更经济。
2.维护当事人关系:庭前调解有助于当事人在理性沟通中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关系。
庭前调解的注意事项1.当事人应认真听取调解员的意见,积极配合调解过程。
2.当事人应尽量客观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避免情绪化的言辞和行为。
3.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等。
4.调解员应始终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
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庭前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概念、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方式,其特点是诉讼主体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第二部分: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1. 取得诉讼资格:行政诉讼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诉讼资格,包括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有诉讼代理权的合法代理人。
2. 检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诉讼条件: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性、特殊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丧失诉讼请求权的法定情形等。
3. 诉前调解: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庭前准备工作是诉前调解。
行政机关在被诉前可以与诉讼申请人主动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减少诉讼成本,并尽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准备诉讼材料: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一系列诉讼材料,包括申请书、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材料等。
这些材料需要充分准备,确保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委托辩护人或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合法的辩护人或律师参与诉讼。
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意见。
第三部分:庭前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庭前准备工作的充分进行对于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申请人的成功诉讼至关重要。
首先,庭前准备工作是行政诉讼流程的基础。
只有在庭前准备工作充分完成的前提下,行政诉讼过程才能正常进行。
缺乏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将导致案件无法受理或无法进一步审理。
其次,庭前准备工作能够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诉讼机会。
通过充分准备诉讼材料、筹备辩护意见,申请人可以更好地阐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高胜诉的几率。
最后,庭前准备工作有助于实现行政诉讼的调解和和解。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
调解与判决结果的协调
在庭前调解成功后,如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调解协议的内容和精神,协调好调解与判决结果的关系,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05
CHAPTER
庭前调解程序的实例分析
调解过程
在合同纠纷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调解程序中积极参与,通过调解员的协调与沟通,最终达成互谅互让的协议。
促进与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融合
在庭前调解未能成功解决纠纷时,顺畅地转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确保纠纷的及时解决。同时,也可借鉴诉讼、仲裁中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庭前调解程序。
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纠纷解决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实现庭前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无缝对接。
充分发挥社区、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与庭前调解形成互补和联动,共同推动纠纷的和谐解决。
VS
在某些案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无法达成共识,庭前调解程序未能成功解决纠纷。
后续处理
当庭前调解失败时,案件将转入正式的诉讼程序。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需遵循法院判决,履行相应义务。
失败原因
06
CHAPTER
完善庭前调解程序的建议与展望
在选任调解员时,应注重其法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确保调解员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
严格选任标准
对调解员进行定期的法律知识更新和调解技能培训,确保他们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调解方法。同时,通过定期考核,评估调解员的工作绩效和专业水平。
定期培训与考核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为调解员提供咨询和建议,提高调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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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的区别和效力无论前者后者,调解成功,法院只收取一半费用,照样可以出具法院调解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不成功嘛,如果是诉前调解,那么转入立案程序;如果是庭前调解,那么法院开庭判决在法院庭前调解和开庭后调解有没有什么区别?回答1.如果案情比较简单,而且双方矛盾较小则使用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则是必须的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开庭审理后,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况下进行的.回答2.没有区别。
调解是我国一项法律原则,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始终。
即从立案起法院即可组织调解,直到判决送达前仍可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才发判决。
调解更人性化,更灵活。
判决必须依据法律,判的每一分钱都必须有依据。
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
原则自愿性自愿性原则是诉前调解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诉前调解实施的合法性基础。
诉前调解要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就要保证程序的正义性。
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在看中其快捷、不伤和气等优点的同时,对自己权利能否真正得到保护相当关注。
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程序的选择,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处分,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一是体现在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自愿,人民法院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权利处分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决不能通过诱导、施压等手段使当事人勉强同意达成协议。
此外自愿性原则还应包括中止调解程序自愿等。
开放性首先是调解参与人员的开放性。
诉前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由法院审判人员引导下进行,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律师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双方单位负责人、亲戚朋友等参与调解。
其次调解内容的开放性。
调解的基本内容以争议标的为主。
但实际调解过程中,往往不可能拘泥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实,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将双方当事人与所争议案件相关联的纠纷、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予以解决。
合法性诉前调解的合法性原则是比较宽泛的基本原则。
既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
一是调解程序合法,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进行违法调解。
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合法。
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保密性诉前调解并不要求事实清楚,是非分明。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内容可以避而不谈,在调解过程及协议书中也可不予明确。
比起审判公开的特点,调解的保密性满足了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将那些纯属私人事务、私人信息公之于众的需求,避免了因审判公开将私事外扬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带来的伤害。
快捷诉前调解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简易,一旦调解破裂,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节约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的,法院可比照诉讼预收费用,但诉前调解一旦达成,应当减免收费,以此鼓励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调解程序诉前调解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程序启动因为诉前调解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笔者认为诉前调解的启动应在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时。
具体而言,就是在法院立案庭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当事人来院立案之时,立案人员应仔细审查案件,判断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有调解的可能。
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应该充分行使释明权,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利弊,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诉前调解,并征求、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
如果当事人愿意,则应暂缓立案,由法官将案件转至立案庭内设置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协助人民调解员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诉前调解虽然具有灵活和简易等优点,但却没有法律规定且在程序上也呈现出非法律性、非正式性,所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应该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实践,参考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诉前调解只适用于以下一些调、撤率较高的案件:(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婚、继承等。
(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
(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
(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
(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诉前调解的主体在诉前调解人的选择上,笔者认为,由于这不是诉讼程序,故不由法官来担任,法官只应负责对调解员进行指导和帮助。
具体在人民调解工作室组成人员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由下述人员来担任更为适宜:1、人民法院邀请的律师。
由于律师特定的身份及被社会层面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于一般人而言,更为清楚诉讼的利弊,所以其容易引起当事人的重视,其意见也更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案件调解的进行。
2、退休后的法官。
一些退休法官,身体状况良好,且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以及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较于其他人而言,更适合做调解工作。
3、人民法院邀请的人民调解员。
此类人员可分为两种,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人员,一为在当地威望较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员。
他们完全有能力利用自已特定的身份和经验对当事人讲解道理,调处一般纠纷。
4、基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
此类人员一般熟知诉讼程序,掌握有相对丰富的法律知识,且具有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所以也比较适合做为诉前调解的人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组成人员应由以上人选混合构成。
同时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法院应向党委汇报,与政府沟通,努力构建由政府出资为调解员发放工资,法院提供调解场所的诉前调解模式。
诉前调解的效力及时间诉前调解结束后,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另一种则是调解成功,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前者我们不必细述,而对于后者,则会出现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看出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那么是否会出现因调解协议难以执行而造成当事人放弃这一解决纠纷的途径呢?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途径予以解决:即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由调解员明确告知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并提出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建议和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正式调解文书的建议。
对于前者,双方可以共同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使调解协议变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对于后者,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法院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则应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但当事人应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体缴费标准,笔者认为应只收取制作调解文书的成本费用,但在调解书中应述明案件系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予以确认的情况。
任何一种程序,都不能没有时间的限制,诉前调解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调解期限限制,则势必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
但调解又是一个双方从有争执变为无争执,从有矛盾变为相融合的过程,若时间过短,则一般不容易调解成功,因此笔者认为,诉前调解的时间应限定为一个月为宜。
如调解成功,人民调解工作室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当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确定如何履行协议;如调解不成,人民调解工作室则应将案件转至法院立案庭,由法院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即法庭审理前的调解,它发生在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被告应诉答辩后,开庭审理前进行。
庭审前的调解开始于法庭正式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后,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审查,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尝试启动调解程序,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直接进行调解。
庭前调解的主要特征庭前调解有以下几点主要特征:(一)、庭前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的一种法院调解。
这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不同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也不同于人民法院未立案的诉讼前调解。
(二)、庭前调解在诉讼阶段上处于立案后、开庭前,不同于开庭审理中的庭审调解。
(三)、庭前调解不要求严格的程序,形式上灵活多样、结案快捷。
它可以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就地调解、信函调解等等,具有方法简便,解决问题灵活、自由,方便当事人的特点。
(四)、庭前调解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庭审调解的法律效力等同。
庭前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后进行的,审判程序已经启动,故庭前调解达成的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审判活动中的庭审调解是等同的。
二、庭前调解的可行性与适用范围(一)、庭前调解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民诉法》设立专章,即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调解。
由此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很重要的程序,而且并没有规定在哪一阶段才能调解。
庭前调解完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进行的,并且强调要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在案件事实上无争议,证据充分,是非明确,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二)、庭前调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便于当事人所接受。
作为弥补判决功能局限的有效手段,庭前调解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审判人员可采取相对简便的程序,在兼顾社会公益和个别正义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高效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另外,当事人之间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民事争议,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双方会觉得切实可行、更利于纠纷的解决。
因为就一些具体案件来说,为继续进行诉讼所需的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等的花费往往还大于最终判决的所得利益,由此造成利益的实际减少,个别“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案例是客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