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20150928)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发布时间:2009-0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称《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关于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需要,是安全有效使用医疗卫生公共资金的保证。
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二是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
各地应当建立政府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并确保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是坚持政府主导的核心标志。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5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健康体检结算经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5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健康体
检结算经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社[2016]181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14
【实施日期】2016.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5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健康体检结算经费的通知
(琼财社〔2016〕1819号)
根据2016年省本级补充预算安排,按照《关于开展2015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健康体检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卫医〔2015〕13号)规定的体检标准和2015年实际体检人数,现预拨你单位2015年体检结算经费(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漏拨异地单位体检费用根据单位报送的体检人数和规定的体检标准核定(详见附件2)。
二、2015年定点医院体检费用根据实际体检人数和规定的体检标准结算(详见附件3)。
本次结算数为负数的定点医院,请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多预拨的体检费用退回省级国库(收款人:海南省财政厅;账号:370000000002271001;开户银行:国家金
库海南省分库;摘要:科目1100901,一般公共预算调入资金)。
此项经费暂列2016年政府预算支出2100599“其它医疗保障支出”预算支出功能科目,从盘活资金中安排指标或列入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冲抵。
附件:1. 项目资金分配表
2. 资金拨付明细表(异地单位)
3. 资金拨付明细表(定点医院)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14日
附件1
项目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海南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海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琼卫药政[2015]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政府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8.27
【实施日期】2015.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海南省财政厅等部
门
关于印发《2015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卫药政[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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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1•【字号】乐府办〔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2017〕149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乐东黎族自治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1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医改办〔2017〕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总体目标,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降低虚高药品价格为关键,以打击“过票洗钱”、强化监督管理为手段,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落地见效,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适用范围全县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由所属卫生院统一采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三、实施范围1.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艾滋病药、抗麻风病药、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暂不执行“两票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紧急采购及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副本2012年度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限价公示表.

2012年度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限价公示表
目录 号 2529 2542 7003 3225 4941 3018 3026 7746 7750 7754 7758 7761 4301 4314 4316 902 904 916 商品流 水号 通用名 19247 注射用加替沙星 19248 注射用甲磺酸培氟沙星 19249 注射用卡络磺钠 19253 注射用利巴韦林 19258 注射用泮托拉唑钠 19262 注射用头孢地嗪钠 19265 注射用头孢呋辛钠 19266 注射用头孢米诺钠 19269 注射用头孢尼西钠 19272 注射用头孢哌酮钠 19274 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19276 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19278 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19280 注射用头孢噻肟钠 19281 注射用头孢噻肟钠 19282 注射用头孢他啶 19284 注射用头孢他啶 19288 注射用头孢西丁钠 剂型 冻干粉针 剂 冻干粉针 剂 冻干粉针 剂 冻干粉针 剂 冻干粉针 剂 粉针剂 粉针剂 溶媒结晶 粉针剂 溶媒结晶 粉针剂 溶媒结晶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规格 0.2g 0.2g 40mg 0.25g 40mg 1.0g 1.5g 1.0g 1.0g 1.0g 1.0g(0.5g/0.5g) 2.0g(1.0g/1.0g) 2.0g 1.0g 2.0g 1.0g 2.0g 1.0g 包装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1瓶/瓶 包材 包装材料说明 管制抗生素玻 璃瓶 管制抗生素玻 璃瓶 管制抗生素玻 璃瓶 管制抗生素玻 璃瓶 管制抗生素玻 璃瓶 模制抗生素玻 璃瓶 模制抗生素玻 璃瓶 模制抗生素玻 璃瓶 模制抗生素玻 璃瓶 模制抗生素玻 璃瓶 模制抗生素玻 璃瓶 模制抗生素玻 璃瓶 模制抗生素玻 璃瓶 模制抗生素玻 璃瓶 模制抗生素玻 璃瓶 模制抗生素玻 璃瓶 模制抗生素玻 璃瓶 模制抗生素玻 璃瓶 生产企业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包装零售价 包装限价 (元) (元) 47.6 19 52 4.2 44.9 71.7 25.1 41.5 128 10 9.8 16.7 11.9 3.2 5.4 11.3 19.2 40.2 13.92 4.24 11.09 1.91 11.26 43.26 2.97 17.4 17.58 2.04 1.82 3.3 3.52 2.03 4.26 3.5 5.67 19.23
辅助用药管理规定

内容提要
CONTENTS
01 辅助用药规范管理背景 02 我院辅助用药相关管理 03 应用辅助用药存在问题
10
我院辅助用药相关管理——基本原则:
• 辅助治疗用药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基本原则 ,医师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辅助治疗药物,不得随 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延长疗程、增加剂量, 医师在用药中应考虑成本与疗效,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坚决 不用,可用低档药的就不用高档药,降低药品费用,用最 少的药物达到预期的药效目的。
每月对用药金额排名 前10位的药品进行公 示,对不合理用药积 极进行干预。
用药不适宜和超常医嘱病历提交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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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辅助用药相关管理——管理措施
排名公示
处方点评
考核制度
限购方案
医院通过超常用药监控,对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辅助用药进行 公示,列为重点监控品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
医院阳光用药处方点评规定(试行) 15
• (3)对辅助用药品种予以限量采购。 • (4)由于目前尚无有关辅助用药相关指南,初步拟定《辅助药物
临床使用管理规范》及《辅助药物目录》,供药事管理委员会讨 论。
16
内容提要
CONTENTS
01 辅助用药规范管理背景 02 我院辅助用药相关管理 03 应用辅助用药存在问题
17
辅助用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辅助药物”管理规定
药剂科
内容提要
CONTENTS
01 辅助用药规范管理背景 02 我院辅助用药相关管理 03 应用辅助用药存在问题
2
辅助用药规范管理背景——用药现状
3
辅助用药规范管理背景——相关文件
2015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7号文提出要 “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 2015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38号文再次提出要 “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2016年海南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琼卫疾控[2016]38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政府海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6.12.21【实施日期】2016.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6年海南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卫疾控〔2016〕38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物价局,洋浦卫生计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完善我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现将《2016年海南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我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海南省物价局2016年12月21日2016年海南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第二类疫苗采购、使用和管理,保障第二类疫苗接种质量和正常供应,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满足群众疫苗接种需求的紧急通知》(国卫发明电〔2016〕50号)、《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琼卫药政〔2015〕1号)、《海南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管理办法》(琼卫体改〔2014〕1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4〕21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4〕2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19•【字号】琼财采处〔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南长弘医疗产业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大英山东一路7号国瑞城雅士苑3栋1单元301房法定代表人:林君茹职务:执行董事被投诉人1: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椰海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徐剑职务:负责人被投诉人2: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6号汇通大厦704、706、707室法定代表人:张红职务:董事长相关供应商:海南庆和欣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丽花城别墅E栋法定代表人:韩茵茵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海南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海医二附院)医疗设备(三)4包(编号:SCIT-HNZG-2023100003,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11月23日向被投诉人海南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月7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
12月21日本厅收到投诉人现场提交的投诉材料,12月27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重新投诉通知书。
2024年1月2日本厅收到投诉人提交修改后的投诉材料,并于当日正式受理。
1月4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海南庆和欣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一)投诉事项1。
相关供应商投标响应存在虚假应标。
招标文件要求业绩为投标人业绩,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均为应标产品业绩。
事实依据:代理机构12月7日回复给我司的质疑答复中做出如下答复: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是哪类业绩,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应标产品销售业绩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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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编号:HNGP2015-JY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〇一五年九月目录第一部分集中采购邀请函 (2)第二部分集中采购目录 (6)第三部分集中采购须知 (8)第四部分集中采购资质材料要求及装订顺序 (25)第一部分集中采购邀请函2015年度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邀请函(编号:HNGP2015-JY)根据《2015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现开展2015年度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特邀请符合条件的药品企业参加投标。
有关事项如下:一、招标采购项目名称、范围1、名称: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编号:HNGP2015-JY)。
2、采购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临床应用指南》中注明的剂型规格。
注:(1)属于国家和海南省低价药清单中的基本药物,无论是否执行低价药日均治疗费用标准,此次不予招标。
(2)属于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于2015年9月16日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目录中的基本药物,此次不予招标。
3、采购人范围: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集中采购。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购买标书时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1、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时间:2015年9月30日-10月14日2、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地点:海口市华海路3号安海大厦二楼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管科3、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方式:现场报名购买。
4、招标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80元/套(售后不退)四、各项时间安排:1、投标品种网上申报时间:2015年10月10日-10月19日2、企业递交资质材料时间:2015年10月10日-10月19日,其中10月15、16及19日需按以下投标企业所在省份分批递交;企业递交资质材料前需登录“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业务受理→基药投标登记”录入相关信息。
3、配送企业递交材料时间:另行通知4、资质材料审核、澄清时间:2015年10月20日-10月27日5、信息确认时间:2015年10月28日-10月29日6、公示限价时间:根据招标进度另行通知7、公布限价时间:根据招标进度另行通知8、公示技术标评审结果时间:根据招标进度另行通知9、公布技术标评审结果时间:根据招标进度另行通知10、网上报价时间:2015年11月30日上午8:00-下午15:0011、报价解密时间:2015年11月30日下午15:00-17:0012、网上开标时间:2015年11月30日下午17:0013、评审时间:根据招标进度另行通知14、价格谈判时间:根据招标进度另行通知15、公示拟中标品种时间:根据招标进度另行通知16、公布中标结果时间:根据招标进度另行通知五、履约保证金1、每个中标品种按人民币600元缴纳。
缴纳金额最多5万元。
2、缴纳时间:中标结果公布后7日内。
3、缴纳方式只接受中标人公对公账户转账,转账时必须注明项目编号。
不接受非投标企业代缴、私人转账或现金支付。
帐户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帐号:4600100253705250653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国兴大道支行财务联系电话:(0898)66529833,66529835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中标品种的履约保证金,在交易期内如无违约行为,待下一轮基本药物招标中标结果开始执行后予以退还。
六、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机构名称: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点:海口市华海路3号安海大厦二楼邮政编码:570125联系电话:(0898)66529816、66529803、66529807、66529855传真:(0898)66529861网址: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二部分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目录1、目录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临床应用指南》中注明的剂型规格。
2、目录说明2.1属于国家和海南省低价药清单中的基本药物,无论是否执行低价药日均治疗费用标准,此次不予招标,待低价药平台建设完成后按低价药政策进行挂网采购。
2.2属于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于2015年9月16日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目录中的基本药物,此次不予招标,待完成招标工作后直接挂网采购。
2.3麻醉药品及精神类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二、采购方法1、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布上年度各品种网上交易数量作为报价参考。
2、采用“双信封”制度,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经济技术标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
对于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不再排序,按照商务标书报价由低到高确定中标企业。
3、对竞价分组无限价的药品采用价格谈判方式。
4、采购目录中的普通大输液不进行技术标评审,商务标报价后直接挂网。
5、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挂网采购,不再议价。
6、完成招标工作后,过渡期非基药招标入围的基药品种结果终止执行。
第三部分集中采购须知集中采购须知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琼卫药政[2015]1号)、《海南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管理办法》(琼卫体改[2014]1号)、《关于印发2015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药政…201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采购文件。
1、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2、遵循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科学评估。
3、实施范围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集中采购。
4、相关定义4.1采购人: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海南省医疗机构。
4.2投标人:指参加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视同生产企业。
4.3药品配送企业:具备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企业委托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4.4标的:指将参加投标的药品按照药品分类规则划分为同一评审组同一质量层次的药品。
4.5专利药品:4.5.1化合物专利: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药品制造过程的中间体专利等除外。
4.5.2药物组合物专利: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要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
4.5.3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4.5.4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4.6一类新药:以国家食药监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准。
4.7进口药品:指具有国家食药监局颁布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药品,不含进口分装与原料药进口。
4.8药品包装: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供应配送的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
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4.9伴随服务: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伴随服务费用。
伴随服务包括:(一)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及时更换。
(四)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五)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5、公告方式本次项目所有公告、信息均通过省卫生计生委网站(网址:)或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站(网址:)及有关媒体发布。
6、交易方式参与药品招标采购活动的交易双方,均须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交易。
7、适用范围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8、采购周期:不少于1年。
二、分组规则与质量类型9、分组规则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依据国家药典、SFDA药品批件对以下情况进行合并评审:9.1注射剂的分类规则:9.1.1注射剂不同酸根、碱基分为不同标的。
9.1.2普通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为同一标的。
9.1.3注射液(普通大输液除外)相同含量大于或等于50ml与小于50ml分为两个标的,根据包装材质不同,分成玻璃瓶和其它包材二个组。
9.1.4取得国家食药监部门正式注册批件的预充式品种(指药物预充入注射器)为单独标的。
9.2带附加装臵(如附配液、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与不带附加装臵的归为同一标的,胰岛素除外。
9.3片剂(糖衣、素片、薄膜衣、异型片、双层片、浸膏片)为同一标的。
9.4颗粒剂、口服溶液剂含糖和不含糖为不同标的。
9.5软膏剂和乳膏剂为同一标的。
9.6普通大输液是指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和10%)四种输液产品,不分包材统一挂网采购。
9.7参加本次投标的药品只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名称及剂型、规格和质量类型划分标的;未标明酸根或盐基的药品,其主要化学成分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均为目录的药品,但不分别划分标的;上述分组规则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10、质量类型将参加本次投标的药品分为三个质量类型,按不同质量类型分别评审。
第一类型:(1)保护期内化合物专利药品。
第二类型:(1)监测期内一类新药;(2)过保护期化合物专利药品、保护期内组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