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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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失业保险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管理,促进就业、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落实,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是指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失业救助、提升职业技能的各类补贴项目(以下简称补贴项目)。

对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人社领域其他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补贴项目监管遵循预防为先、效果为主、全程监管、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经办谁负责,确保补贴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社局和受委托实施补贴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补贴项目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实。

对资金使用要全过程记录,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监管全过程留痕可溯。

加强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职业技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职业技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点考试(考核)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1]1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点考试(考核)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1〕1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提高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5号)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拟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点考试(考核),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定点考试(考核)的范围拟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其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应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进行。

二、定点考试(考核)的方法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市级统考,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直接在职业技能鉴定考点实施。

全市统一考场、统一试卷、统一准考证、统一指派监考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考试结束后,市鉴定中心负责集中组织阅卷和成绩登统等工作。

技能操作考核由具有考点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全市统考项目除外)。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点的确定职业技能鉴定考点(以下简称:考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考点和技能操作考核考点。

凡具有视频监控系统,达到《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设置标准》要求的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市鉴定中心提出设置考点申请。

其中:技能操作考核考点还应具备《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鉴定资质和能力。

市鉴定中心应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依据《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设置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对考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考点单位。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4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3年6月9日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提升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形式。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两类,即全市性、跨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二类竞赛。

竞赛的经费应从以下途径筹措:(一)主办、承办及协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二)冠名或赞助等市场运作机制;(三)政府给予的经费补贴;(四)其他渠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给予的经费补贴是指市财政部门对市级一类、二类竞赛以及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比赛及集训费用给予的经费补贴。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4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4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深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大百万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按照人力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要求,我局进一步简化了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职业培训补贴种类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和定向就业培训补贴三种。

三、开展补贴培训的机构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和企业培训中心开展职业培训,并符合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定向就业培训主要由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实施。

四、培训补贴管理(一)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资金审批等工作;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主要负责培训推动、培训补贴经办、培训抽查、补贴复审汇总等工作;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开班审核、培训检查、补贴初审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制网络管理。

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培训项目、开班备案审核、培训检查、结业考试成绩、技能鉴定结果、培训补贴审核以及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全部录入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一)鼓励企业吸纳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职工就业能力,稳定就业岗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提升就业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组织培训或职工积极参加培训的,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扶持。

(一)继续教育培训补贴。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且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以下同)年减员均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培训费超过同一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额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职工,在职期间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给予1000元学历提升补贴;在职期间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职称提升补贴。

(三)技能提升补贴。

对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规定的企业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6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大专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规划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一)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二)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规划;(三)审核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四)核拨见习补贴。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中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组织推动、业务指导。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二)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三)定期发布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四)整合、调剂就业见习资源;(五)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福利计划补贴经办有关问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福利计划补贴经
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2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福利计划补贴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4号),现就职业培训福利计划补贴经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补贴的对象
(一)本市企业职工;
(二)院校学生,包括:本市普通高校本科在校生、高职院校在校生、中职学校在校
生;在外省市院校就读的本市生源学生;
(三)本市农村劳动力;
(四)失业人员;
(五)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专业教师。

《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2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9日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26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第三条市人社局负责培训机构协议管理的办法制定、统筹协调及监督指导,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各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社局负责与本行政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法设立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一)申请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范围;(二)遵守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近一年内未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相关规定受到解除协议处理;(四)具备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要求的管理制度、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B级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应当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干专业备案表;(二)申请培训项目目录;(三)相关管理制度;(四)设施设备清单;(五)培训教师花名册;(六)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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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5年10月27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市场需求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发“职业培训包”及其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和公共实训机构建设运行等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新型学徒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本办法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失业人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行政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职业市场需求和培训成本发布制度,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调查机构,对市场需求职业、等级及其培训成本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天津市职业和技能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目录》应当包括职业名称、职业技能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

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

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目录》内容。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职工培训津贴、生活费补贴、实习补贴。

(一)培训费补贴。

培训人员(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培训成本100%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不同程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100%、90%和80%的培训费补贴。

培训费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

(二)鉴定费补贴。

培训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鉴定,根据鉴定人数、职业类别、资格等级和平均鉴定成本,给予100%鉴定费(包括资格审查费、考核鉴定费、材料费)补贴。

资格审查费拨付给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考核鉴定费拨付给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材料费拨付给实施技能鉴定的机构。

(三)职工培训津贴。

企业组织职工带薪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享受培训津贴,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四)生活费补贴。

普通高校(非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到培训机构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全日制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享受生活费补贴,补贴发放给个人。

(五)实习补贴。

职业院校与企业实行“双轨制”培养模式,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学生毕业后与实习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月享受实习补贴,最长期限12个月,实习补贴拨付给企业,由企业根据学生实习情况,按照不低于80%的标准发放给学生。

(六)师资培训补贴。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参加培训或到企业实践锻炼,经鉴定考核取得《目录》内职业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企业职工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津贴。

第六条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

对推行“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培养模式,开展新型学徒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给予补贴,补贴办法依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执行。

第七条定向培训补贴。

各类人员参加定向培训合格,6个月内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培训机构可享受定向培训补贴。

企业新入职职工,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定向培训合格的,培训机构可享受定向培训补贴。

第八条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用人单位组织在职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培训的,在足额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基础上,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含职工缴费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

公共实训机构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的,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鉴定合格的,给予培训津贴,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鉴定合格的,培训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普通高校(非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全日制培训,鉴定合格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创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

对已成功创业人员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第十一条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最多可享受两个职业各等级的培训补贴,同一年度内只可享受一次,其中企业转岗、就失业转换人员一年内可享受两次培训补贴。

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最多可享受两次培训补贴,同一年度内只可享受一次。

各类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定向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拨付流程(一)补贴申请。

培训机构在培训开始前,应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开班和培训费补贴申请,并提交开班备案相关材料。

开班后,鉴定机构、企业、个人应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审核拨付。

人力社保部门按季度审核职业培训补贴,并向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

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社保部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拨付至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企业和个人。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后付制,培训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予以拨付。

(三)资金监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职业培训工作经费(一)《目录》调查经费。

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结果安排《目录》调查经费,用于调查统计、专家论证等相关工作。

(二)检查和培训经费。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对各类培训班开展实地检查,给予检查费补助。

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全市培训机构、培训经办工作人员免费开展业务培训,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三)工作推动经费。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对组织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责任单位给予工作推动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竞赛补贴。

对市级一类竞赛、市级二类竞赛给予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

对于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比赛及集训费用予以据实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津人社局发[2013]41号)执行。

第十五条“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经费。

职业培训包项目经费由项目开发单位筹措,市财政部门对职业培训包的开发和持续改进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包”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经费。

对“职业培训包”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工作,给予经费补贴,用于数字化学习资源制作、平台建设、评审验收、成果推广应用等,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公共实训机构设施设备费补贴。

对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机构给予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保养专项资金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设备维护保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34号)执行,并给予日常运行费用补贴。

对于区县建设的公共实训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设施设备购置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随调机制。

市人力社保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补贴办法》印发各项补贴标准并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对职业培训各项目补贴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号)于2015年12月31日废止,不再执行。

其他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本办法规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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