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出口押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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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融资案例资料

货物贸易融资案例资料

货物贸易融资案例资料案例1.进口押汇案例1.案例基本情况2005年11月,A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为其开立了远期信用证。

付款到期日,B公司向A银行提出押汇申请,由C公司提供担保。

押汇合同规定,B公司以单据为质押,A银行为其提供押汇。

同时,B公司向A银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取得了单据。

押汇到期后,B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于是A银行要求C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C公司认为,B公司将信用证下的单据质押给A银行,A银行却将单据交给了B公司,显然是放弃了物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C公司作为担保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思考与讨论(1)结合本案例分析进口押汇的业务流程(2)进口押汇有几种担保机制?本案中采用的是何种担保机制?(3)进口押汇的法律冲突有哪些表现?本案例的法律冲突是什么?(4)对本案例的争论,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案例2.出口押汇案例1.案例当事人母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 ABC Co.(CN)开证行: XYZ Bank(CN)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中间商):Jialing(Intermediary)通知行/议付行:Rabobank(HK)子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 Jialing(Intermediary)开证行: Rabobank(HK)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受益人:Shinyang Trading(Malaysia)2.案例基本情况1999年10月26日,开证行开立远期议付信用证,中间商为受益人。

1999年10月29日,Rabobank开立背对背即期信用证,以中间商为申请人,以马来西亚供货商为受益人。

1999年11月12日,Rabobank提示单据给母证开证行,面函显示:We have today negotiated the above bill and endorsed the amount on the face of the original credit.Export bill amount:USD1.4M。

外贸企业贸易融资案例

外贸企业贸易融资案例

2013年第8期山东YTGJ 公司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是一家老牌外贸企业,年进出口额超过3亿美元,主要进口商品为医疗器械、通用机械设备、大理石等,主要出口商品为服装、抽纱品等。

企业的主要贸易融资方式包括出口押汇、出口打包贷款、出口保理、福费廷、进口开证、进口押汇等。

近年来,山东YTGJ 公司在认真研究各种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对人民币汇率走势的准确分析和判断,通过对贸易融资方式进行合理组合,有效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还达到了规避汇率风险、节约资金成本、提升企业效益的目的。

以下是山东YTGJ 公司的几个贸易融资案例。

案例一:进口TT+进口押汇YTGJ 公司2011从国外代理进口医疗器械,合同总金额为324万美金。

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国内客户交来全额货款,正常情况下YTGJ 公司应于当日TT 电汇对外付款。

但YTGJ 公司经过对汇率市场的分析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将会继续升值;并且公司在银行有充足的进口押汇等授信额度可供利用。

因此,公司将该笔业务在银行办理了进口押汇。

具体做法是:1.2011年5月19日,YTGJ 公司与银行签订进口押汇合同,合同期限为3个月,由银行代公司对外付汇;公司在银行同时存入一笔金额为2138.40万孙庆军李颖杰(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50元的3个月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归还押汇的保证。

2.银行于2011年5月19日对外付汇,美元卖出价为6.5165。

3.3个月后,即2011年8月22日,公司购汇还款。

购汇时美元卖出价为6.4070元。

YTGJ公司该笔业务项下的收益测算,单位人民币元:①3个月定期存款利息收入:21384000×2.85%×90/360=152361(元)②汇率差收入:3240000×(6.5165-6.4070)=354780(元)③押汇利息支出:3240000×4.2573%×6.4070×90/360=220939.82(元)★该笔业务项下实现净收益为:152361+354780-220939.82=286201.18(元)3个月收益率约为1.34%案例二:人民币定期存款+进口融资+远期售汇YTGJ公司2013年1月从国外代理进口通用机械设备,合同金额为211.6万美元。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对外经贸实务》杂志社袁永友编D/A引起的纠纷案某年12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甲方)与香港某公司(乙方)签定一项来料装配电子钟、收音机和台灯成品3000套,总金额24.6万港元的协议。

协议规定:“原辅料及仓装物料以D/A60天经银行运交甲方装配。

”“甲方组装成品发运时以D/A即期向乙方办理结算。

”款项支付均通过泉州中国银行与香港XX银行办理。

在履行协议中,却发生了问题:由于乙方利用少发货,加大货款托收金额;收货人在担保提货后,因数量不足,拒绝承兑;对方把提单转让给托收行----香港某国际银行,债权转移了;乙方宣布破产、倒闭,托收行蒙受损失,坚持收货人必须付足货款24.6万港元,从而造成甲方工作的被动局面,构成纠纷。

由于厦门中国银行的积极活动,此案拖延十个月后才得以解决,使甲方免遭巨额损失。

1.甲方陷入被动的原因?2.此案得以合理解决的原因?3.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提示:1.协议条款不明确,乙方利用了仅规定每台价值而没有规定每种零配件价值条款的弊病;2.甲方提货后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没有办理检验公正,投保事宜;二、《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部分付款只有在托收委托书中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

”2.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的问题,对于香港某国际银行的要求,由甲方全部负担是不公平的,因为主要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的;三、1.了解客商的资信状况;2.把合同条款制定完整准确;3.把自己的工作作到妥善、符合规定。

利用品质条款行诈案1997年10月,我国内地一企业(卖方)与香港某商行(买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单价610美元/吨(折合人民币5069元),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34.5万元)。

同时合同又规定,整批货物分10批每两月装运一批,每批供货500吨,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第一,铸件表面应光洁;第二,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案例分析.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案例分析.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出口押汇,指出口商凭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将货物发运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提交其往来银行要求押汇,即以出口单据的权利为质押,要求银行提供在途资金融通,这种融资方式即称押汇。

议付,是出口地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扣除本身的手续费及转让汇票之日起到开证行付款之日前这段时间的利息,并将其余货款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行为。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适用范围上不同。

议付必须是在议付信用证项下方可操作,而且是由被指定的议付行来办理。

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了具体的议付行,议付只能由该行办理。

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可由任意银行办理议付。

出口押汇范围比议付广泛,凡是可做议付的都可以做出口押汇,出口押汇不一定是针对信用证的,托收项下也可以。

2.对单据要求不同根据UCP600的规定,议付必须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交单到指定银行,指定银行给予“预付款”或“同意预付款项”,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

在出口押汇业务中,对有不符点的单据银行也可酌情处理,不一定就必须凭合格单据。

出口押汇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如因单据有不符点等原因导致被拒付,甚至遇到开证行无理拒付等情况时,押汇行可立即向押汇申请人追索,包括保留选择自行处理出口押汇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以从中受偿,不足部分再向押汇申请人追索的权利。

3.银行的地位不同议付关系中,银行通过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买入了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银行享有议付行的地位,应该承担议付行的义务并行使议付行的权利。

在押汇关系中,押汇申请人是将全套单据质押给银行,银行享有的是债券和质押权。

4.融资额度评估和核放标准不同议付的融资额取决于受让汇票票面记载金额及其付款期限。

议付银行是按汇票的面值扣除从议付当日起到预期实际收汇日的利息以及相关的手续费后,把净额支付给出口商。

出口押汇的融资额主要取决于出口商品的类别,品位以及其市场价格,所以它有相当大的伸缩性。

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

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


[案情分析] 银行对于信用证中要求不清楚或 不完整的特殊条款,应提示受益人注 意; 同时对于信用证条款中不能确切 把握其要求的单据,应避免对受益人 融资。
谢 谢!
与结算同步的国际贸易融资 ——信用证下的贸易融资
--公司银行业务部-北京银联信信息中心
出口商
出口押汇
信用证
进口商
定义: 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 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 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 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 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 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 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 出口融资业务。
案例: 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一份受益人为B公司、金额为75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N银行核押相符后通知了B 公司,B公司未对信用证提出任何修改意见。 B公司向N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请求押汇, N银行审单时发现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用括号备注“国际公 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运输单据),即向承 运人电话查询其提供的运输单据是否“CMR”运输单据,在 得到肯定答复后即结束审单,向外寄单索偿,并为B公司办 理了押汇手续。 B公司在《出口押汇总质权书》中向N银行书面承诺 “出口单据因单证不符或其他原因而遭拒付的,我公司保证 立即偿还你行已付的该出口单据项下本息及各项费用”。 I银行以收到的运输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为由拒绝付 款。N银行在多次与I银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要求B公司偿 还垫付的押汇款及利息,遭到B公司拒绝后向法院起诉。B 公司认为N银行作为议付行,对其审单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 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由于我国未参加《R” 运输单据,但B公司收到信用证时没有提出 异议并要求修改,以致最后I银行以此为理 由拒绝付款,B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N银行在审单时仅凭电话向承运人查询 “CMR”运输单据就轻信单证相符而寄单索 偿,遭到拒付,应认定没有合理谨慎地审 核单据,应承担部分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诉厦门市翔鹰实业有限企业出口押汇还款纠纷案.doc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诉厦门市翔鹰实业有限企业出口押汇还款纠纷案.doc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诉厦门市翔鹰实业有限公司出口押汇还款纠纷案-(1998)思经初字第3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工商银行大厦。

负责人叶季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献军、肖燕莉,该行职员。

被告厦门市翔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大学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少锋、黄文强,厦门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下称厦门工行)与被告厦门市翔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翔鹰公司)出口押汇还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工行委托代理人肖燕莉、被告翔鹰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少锋、黄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工行诉称,被告翔鹰公司于1997年7月30日向其申请做出口押汇,并声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承担义务。

次日,被告翔鹰公司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一套。

其接受申请,并于当日办妥押汇款美元30963.12元垫付给被告翔鹰公司。

嗣后,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被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经各方当事人交涉未果,开证行于同年11月11日退单。

其即通知被告翔鹰公司还款赎单,但被告翔鹰公司至今仍未还款。

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翔鹰公司偿还押汇款项美元30963.12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8.85%计息,从1997年7月31日起计算)。

被告翔鹰公司辩称,原告厦门工行未能合理谨慎地履行审单义务,致使开证行以单证有不符为由拒付。

原告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出口押汇总质权书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14日,原告厦门工行收到开证行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寄来的一份信用证,受益人为被告翔鹰公司(原名厦门市翔鹰工艺品有限公司)。

原告厦门工行在审查了信用证的印押后通知了被告翔鹰公司。

同月30日,被告翔鹰公司向原告厦门工行出具一份出口押汇总质权书,该总质权书约定:“1?你行作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如因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所在地出现动荡、爆发战争或发生金融危机,开证行倒闭,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等非你行本身差错,招致国外拒付、迟付或扣付,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迟付利息,你行有权自我单位帐户中或其他出口收汇中主动扣付。

国际结算50 案例

国际结算50 案例

案例1 汇票被外商转让造成银行损失案基本案情上世纪90年代末期,深圳A公司与新加坡B商人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允许分批装运。

按照D/P方式,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后认为质量良好,A公司甚为满意。

当第二批胶合板交货期要到时,B商人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公司,我方允许贵公司采用远期付款方式。

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承兑。

承兑后,贵公司可以放心,一年内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都交付贵方。

明年的今日,贵公司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

”A公司的老总欣然接受了B商人的提议。

他认为,我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汇票,B商人就可以交货,收到货后,我就可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利用这一年的时间,卖胶合板的货款还可以用于炒楼房,明年到期时,再用炒楼赚的钱去支付货款。

这真是一笔无本万利的生意,何乐而不为!但是,A公司老总始料不及的是,B商人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

由于银行的美元利息低,银行贴现后一年可多收回100万美元,当然是很合算的。

于是,美国银行向B商人支付了600万美元的现金,从而成了这张远期汇票的受让人。

B商人拿到这笔600万美元的现金后,就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

不管A公司如何催他发货,B商人就是不交货。

事实上,B商人将巨款骗到手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请建行深圳分行付款。

深圳分行的业务员认为:“卖方未交货,我凭什么付款?”美国银行的业务员告诉他:“这张汇票上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

卖方未交货,你应该去找B商人,与我们美国银行毫无关系。

B商人交货没有?他骗了你们没有?我们不知道。

我们是向B商人付了600万美元才接受了这张远期汇票。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第一篇: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案例分析: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分析: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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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承運貨物短缺
有一批貨物250箱,自香港運至倫敦,承運人(即船公司)以發了”Clean on board B/L”,但貨物抵目的港後,收貨人發現下列情況:
一、25箱欠交
二、15箱包裝嚴重破損,大部分貨物以散失
三、20箱包裝外表完好,但箱內貨物有短少
對上述三種情況,收貨人應向承運人還是託運人提出索賠要求?又如何索賠?
案例分析
本例三種情況,第一、二種情況應由承運人負責賠償,而第三種情況的賠索責任不屬於承運人。

第一種情況:由於提單上寫名為250箱,而交貨時僅交225箱,故承運人對欠交的25箱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因提單註明為清潔提單,承運人又必須承擔貨物「外表良好」的責任。

所以承運人對15箱嚴重破損導致箱內貨物散失而負賠償責任。

第三種情況,因貨物包裝外表良好,而箱內貨物短少,其責任不在承運人,故應由託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概念說明
何謂”Clean on board B/L”---清潔已裝船提單
是指運送人點收託運人託運之貨物時,檢查貨物外觀或外包裝有無污損或破損情況,若無這些情況,則所簽發之提單上就沒有承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貨物殘損或外表包裝不良等批註的提單。

結論:收貨人向承運人(船公司)索賠時應著重注意以下問題:
(1)損害通知提出時限
(2)索取損失相關文件
(3)應備妥索賠文件
(4)索賠時效
案例二海上損害種類
有一台已投保價值200,000英磅的精密儀器,運載該儀器貨輪在航行中與另一貨輪相撞,因船身激烈震動,致使該台儀器嚴重損壞。

事後經有關專家驗定,該台儀器如修復原狀,需修理費210,000英磅,如拆卸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4,000英磅。

請問這台損壞儀器屬何種損失?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此損失。

概念說明
1.所謂推定全損:指貨物受損修復所需費用,加上貨運至目的地的價格,將會超過貨物在目的地的價格。

2.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保險貨物受損後,修理費用已超過貨物修復後的價值。

(2)保險貨物受損後,整理和續運到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貨物到達目的地的價值。

(3)保險標的實際全損已經無法避免,或者為了避免實際全損需要花費的施救等費用,將超過獲救後的標的的價值。

(4)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使被保險人失去標的所有權,而收回這一所有權,
其所需花費的費用,將超過收回標的價值。

案例分析
本例中這台價值200,000英磅的精密儀器是由於船舶相撞而損壞的,若要將他恢復原狀,修理費達210,000英磅,如果加上運至目的地的費用,總和超過該儀器,屬於推定全損的範圍應視為推定全損。

結論
保險公司賠償:對發生推定全損的貨物,除按保險單的規定給予賠償外,可要求被保險人將該貨物委付給保險公司,即將該貨物的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並由被保險人簽署權益轉讓書作為證據,從而使保險公司在賠付貨款後,能自行處理該貨物的殘餘部分,並享受該貨物有關其他權益。

案例三區分全部損失和部份損失之例
有一貨輪,在航行中船艙發生火災,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經船長下令灌水施求後撲滅。

事後檢查,原裝在該船艙內的400包棉花,除被燒毀部分外,剩下部分有嚴重水漬,只能作為紙漿出售造紙廠,得價佔原貨價30%;該艙內還有300包大米,檢查只有水漬損失,而無燒毀損失,經曬乾處理後,棉花損失貨價70%,大米損失貨價50%,按照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該如何區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概念說明
1.所謂實際全損:指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貨物完全滅失或完全失去它原有的用途。

2.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保險標的物完全滅失
(2)保險標的物喪失無法挽回
(3)船舶失蹤達到一定時期(四個月)。

(我國海商法認為屬推定全損)
(4)保險標的物失去原有用途
1.所謂分損:指保險標的物部份損失。

又可分共同海損、單獨海損。

2.共同海損:在海上發生緊急危難時,船長為避免船舶及貨載的共同危險所作處份而直接發生的犧牲及費用。

案例分析
1.棉花----本案例棉花嚴重水漬,只能作為紙漿削價出售得價佔原貨價30%;棉花原具有的紡織布等用途完全喪失,盡管貨主可收回30%,但在保險業務中則視作全部損失之實際全損承擔賠償責任。

2.大米—本例中大米因發生火災,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經船長下令灌水施求後撲滅,檢查只有水漬損失,而無燒毀損失,經曬乾處理後,作為次米出售,得原價之50%,屬部分損失之共同海損,此損失應由船舶上所有貨之貨主按比例共同負擔,保險公司則負擔損害防止費用及補償共同海損引起之各利害關係人被犧牲貨支出費用所分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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