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一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指以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指对抗相对人的请求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

5、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指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指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614346178.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关于“民族及其基本特征”的教学设计示例

关于“民族及其基本特征”的教学设计示例 复习提问 本书前言中提到,政治是阶级的大事,国家的大局,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那么,民族和宗教与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有什么关系?我们了解我国的民族概况和宗教概况以及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有什么意义?(设计第一个问题目的在于让学生明白本课的地位,本课知识与上面学过的知识的联系,设计第二个问题的目的是调查研究,摸摸学生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情况,以备有针对性地实行教学。 导入新课 今天我们学习第一个框题“民族及其基本特征”。 第四课我国的民族和宗教(板书) 第一框题(板书) 民族及其基本特征(板书) (图画导入法)(教师展示我国部分少数民族穿着各民族服装的图片。展示图片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注意本节课将要学习的内容。) 提问:同学们能看出图中有哪些少数民族吗?(学生讲出其中的一些少数民族名称。) 民族是我们经常讲的一个词,什么是民族?并不是一下子能说清楚的。下面我们先看看民族是怎样形成的,民族有些什么基本特征。 或(趣例导入法)播放视频:南斯拉夫内战 组织学生讨论以下问题:南斯拉夫内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看了录象后你们有什么感想? (教师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总结)同学们的感想一定很多,我的感想也很多,但我最想说的是10个字:“一朝战火起,倒退几十年”,可见,“民族、宗教无小事”,能否准确

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学习和掌握关于民族和宗教的知识就至关重要。从这节开始,我们将学习这些问题。 讲授新课 一、民族的形成(板书) (这部分的知识可采用议论、讲授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在座的同学都属于我们56个民族中的一个,有谁知道民族是怎么形成的? (学生发表看法) 关于民族的形成,教材作了简要概括,还用一段楷体字,具体说明了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共同体如何一步步发展,最后形成民族的过程。请同学们在阅读了这段材料后来归纳民族是怎样形成的? (学生发表看法) 媒体显示:民族产生示意图 (教师结合图表分析)在人类历史上,民族并不是一开始就存有的。原始社会里,基本的社会组织是氏族,那时并不存有民族。原始社会末期,因为金属工具的使用,生产力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提升了劳动效率,社会上有了剩余产品,于是产生了私有财产。从此,以掠夺财富为目的的部落战争频繁发生,亲近的各部落为了掠夺其它部落或者防御其它部落的掠夺,就联合起来结成部落联盟。部落联盟使各部落互相杂居,逐步融合,人们间的关系也由地域关系逐步取代血缘关系。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随着氏族制的解体,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人们的共同体便由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发展为民族这种新的共同体。 我们通过了解民族的形成过程。能够得出什么结论呢?(学生议论) 至少应该明确下面两个观点: 1、民族的含义: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板书) 需要说明的是,“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的表述,仅仅民族的一般含义,不是完整的民族定义,作为中学生我们掌握到这个层次就能够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民事行为种类

民事行为种类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可能。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标的违法。 4a.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b.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标的不可能。 1.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1a.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1b.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c.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非要式法律行为,条件一成就,生效;要式法律行为,如不动产转让,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附延缓条件行为视为不存在。 2.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注: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 I妨碍相对人利益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 II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如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如果能肯定将来必定发生或者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事实所附条件,这种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视为未附条件)、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合法(如甲报复乙,令丙打伤乙,条件5000元,该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死亡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欺诈 2.胁迫(打官司属于合法施压)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隐瞒而造成的) 5.显失公平(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该原则归入此项)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期限: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受乙欺诈高价购物A,A赠丙,赠与不撤销,但甲与乙的行为可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行为能力欠缺(限制行为) 2.处分权欠缺 3.代理权欠缺

民法重要概念汇总

民法重要概念汇总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

浅谈我国民族概念的形成

浅谈我国民族概念的形成 摘要:我国民族概念的形成,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融入对民族发展方向的期望后,甄别吸收国外民族理论得以界定的动态过程。本文试图从分析对我国民族概念形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三个理论方向入手,理解诸多时代背景因素在我国民概念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民族概念;国外民族理论;时代背景 一、近代国家民族学说影响下的民族概念 这一时期以鸦片战争之后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为界限。这一时期,我国民族定义的现实背景是西方列强的入侵激起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时代渴望是救亡图存。 (一)民族国家学说的特点 民族国家理论是从地域、文化、人民和政府之间具有客观一致性的假设出发进行研究民族概念的学说,它在关于建国和征募忠实臣民的政治演说中获得极大发展的。在政治演说中,政治领袖们用民族国家学说把他们的追随者团结在同一面旗帜或其他国家象征的词汇下,进行政党活动。在这个学说下,民族概念是在政治和教育中被用来把普通人局部的、宗教的或基于亲族关系的忠诚转变为对国家的爱和忠诚。 (二)我国接受民族国家学说的时代背景 面对西方列强的侵入,如何凝聚本土力量共同抗拒侵略,成了时代主题。民族国家理论以其强调本土存在权益的特点,成为民众反抗侵略的思想武器,受到国内有识之士的重视。 (三)民族国家学说在我国的际遇 民族国家学说在我国经历了宣传、理解、践行、吸收的四个过程。 宣传、理解阶段:最初民族概念是被作为政治动员口号来使用的,如1901年,梁启超在其文章《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就大量运用了“民族主义”和“民族帝国主义”等词;1903年,梁启超在分析了在资本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特点时说:“今日民族帝国主义者与古代帝国主义迥异,……彼则由于一人之雄心;而此则由于民族之涨力!”并指出:“知他人以帝国主义来侵之可畏,而速养成我所固有之民族主义以抵制之。” 践行、吸收阶段: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面对需要动员各民族反抗列强侵略的

经济法考试资料(讲义)第04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8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4.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3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 试卷一 2018年 试卷二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3题3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 案例分析 题 2.5分2分 合计1分5分 4.5分 4.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0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1)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A.债务的免除 B.无权代理的追认 C.房屋的赠与 D.委托代理的撤销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的是()。(2018年) A.租赁合同 B.所有权转让 C.买卖合同 D.拆除房屋 【答案】B 【解析】(1)选项AC:属于负担行为;(2)选项B:属于处分行为;(3)选项D: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02:意思表示(★★★)(P23)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并非所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019年新增)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达主义。

第05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对“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进行了调整。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P23)(2012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2019年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 【提示】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但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②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③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决议。 【考题1·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双方法律行为;(3)选项BD:立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考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民法基本概念汇总

民法基本概念汇总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22、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23、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地说,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7、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中的营利法人。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的经费,具有法人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第04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包括不限于)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 【提示】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但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②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③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决议。 【考题1·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双方法律行为;(3)选项BD:立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考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A.债务的免除 B.无权代理的确认 C.房屋的赠与 D.委托代理的撤销 【答案】C 【解析】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代理的撤销(选项D)、债务的免除(选项A)、无权代理的追认(选项B)等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选项C:赠与属于合同行为,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果,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①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订立买卖契约即为实施负担行为。 ②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动产交付行为、不动产登记行为)。 【考点2】意思表示(3级)(2018年多选题)

民事行为效力的分类

民事行为效力的分类

注意:1、格式条款由于具有反复适用的特性,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是可变更、可撤消,而是无效 2、违约金显失公平的也不是可变更、可撤消,而是由法院给于调整。 【重点法条】: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属于形成诉权)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注:不是从撤销事由发生之日)(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族的含义

民族的含义 1、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 2、民族的基本特征 共同历史渊源、共同生产方式、共同语言、共同文化、共同风俗习惯和共同心理认同。 3、民族识别的含义 它是指一个族体的成分和名称的辨别与确定。我国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 4、我国民族识别的主要依据 我国进行民族识别的主要依据包括民族特征、民族渊流、民族意愿及相近和就近认同4个方面。 5、民族形成的条件 (1)内在条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产品交换的发展。 (2)外在条件:战争、军事冲突等。 (3)经济条件:社会生产的发展及基带来的结果,促进了民旗的形成。 6、民族形成 (1)民族形成一般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其序列:即氏族—胞族—部落—部落了联盟—民族。从部落发展成民族,这是民族形成的一般规律。 (2)在民族形成后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民族的分化、同化、

组合而形成的新的民族,可称为次生形态民族。 7、民族的基本发展阶段 民族的发展一般经历奴隶制民族、封建主义民族、资本主义民族、社会主义民族等基本发展阶段。 8、民族发展的内容 (1)民族的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民族发展程度的根本性标志。 (2)民族的政治发展:民族的政治发展是民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民族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民族发展程度的一种标志。 (3)民族的文化发展:民族的文化发展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发展,也是民族发展的重要内容。(4)民族的人口发展:一定数量的人口增长和人口素质的优化是民族发展的一种标志。 9、民族消亡的一般规律 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在民族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伴随着民族分化、组合、同化的过程,民族将自行消亡。民族消亡只有在阶段级灭亡、国家消亡之后才能实现。也就是说,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后才能实现。 二、民族问题 民族问题是在多民族国家中,或在不同国家之间关系中经常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 定义: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 详细描述: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如 订立买卖合同。(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订立 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 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 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 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 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选项D,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2.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A.甲与其妻欲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B.乙因车祸去世,其子女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 C.丙与其供职的公司因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待遇条款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 D.丁因股权转让问题与其他投资人之间产生争议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知识点是“仲裁”。依据法律规定,下列纠纷事项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选项AB不能仲裁。而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 规定;所以也不适用于《仲裁法》;因此选项C也不能仲裁。选项D是财产权益纠纷,可 以仲裁,该选项正确。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 发表时间:2018-05-22T09:37:21.240Z 来源:《知识-力量》3月下作者:朱丽 [导读]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理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鸣。鉴于长期存在的理论混淆,文章从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加以分析,进而探讨明确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大理论意义。 (苏州谨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州 215000)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理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鸣。鉴于长期存在的理论混淆,文章从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加以分析,进而探讨明确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大理论意义。这一界定有利于完善法律行为要件论,有利于理顺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的逻辑关系,有利于为举证责任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理论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在民法学中居于重要地位,它联结着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形成民法学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然而,作为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诸多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的争鸣,构成要件理论就是其中之一,弄清这一问题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简而言之,什么样的行为算作是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即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问题。易言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它不以具体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和自定标准为依据,而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某一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当行为人的某一表示行为符合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当行为人的具体表示行为不符合任何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观念上将视为法律行为不存在。按照大陆法民法的通常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特别两种。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切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具备的共同要件。具备一般构成要件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前提。而对于此共同要件,民法学者历来都未达到认识上的统一。有的学者主张一般要件应包括行为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三项;有的学者主张一般要件应包括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两项;也有的学者主 张仅以意思表示为一般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应包括:1、行为人;2、意思表示;3、设权性。理由如下:其一,尽管有的学者主张“明确了意思表示要素,行为人自己确定,将行为人另纳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并无实际意义。”但也应该认识到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实施的行为,并且必须按照民事活动的准则进行,以此区别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因此,它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不可或缺的人的要素。况且,行为人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然也仍需具备。其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确应含有行内容,但意思表示要素已有包含,所以没有必要重复罗列。 其三,意思表示是核心构成要素,而非惟一构成要素。首先,谁都不会否认,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史尚宽先生就曾反复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其次,若主张仅以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则表明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具有等价性,而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二者不具等价性。上述史尚宽先生之语亦表明意思表示非惟一要件。但不得不承认,意思表示乃民事法律行为之核心必备构成要素:一方面,由于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个人自由主义作为本质规定的,因此意思表示早就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法律行为成立时的核心性必备要素;另一方面,与其他必备构成要素相比较,法律行为所生之法律后果,“皆以其意思表示之内容定之。……因此意思表示之问题,遂为法律行为之中心问题焉。” 可见,意思表示惟一要素说是有偏失的。其四,以设权性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有助于区别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设权性是指能按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与表意行为相区别,因为后者也具备前两条。例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从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就不能没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发生,不能按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所以,准法律行为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可见,民事法律行不仅要具备前两项,也要具备第三项,才能成为区别于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独立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指某些具体的或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除须具备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的特别的事实要素。从理论上说,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仅仅是一种抽象,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至多仅表明某一表意行为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基本条件,而在实践中,在多数情况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依据一般构成要件,更要依据特别构成要件。在民法理论中,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种。 1、合同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合同行为的成立除需有基于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意思表示外,还需有合意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史尚宽先生指出:“契约为二个以上意思表示之一致,故契约之特别(成立)要件为意思表示一致。” 2、要物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要物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成立除需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有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此类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运输法律行为,它还要具备标的物转移的条件。 3、要式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要式行为的成立,除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其意思表示还须具备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的特别成立要件。如遗嘱行为等以书面形式为特别要件,婚姻行为等以登记形式为特别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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