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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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个法律经典案例(3篇)

每天一个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为“彭宇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该案发生在2004年,原告彭宇在南京乘坐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受伤,被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误认为是被公交车撞倒。

随后,彭宇将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道德、法律、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2004年某日,彭宇在南京乘坐公交车。

当公交车行驶至一站时,彭宇突然感到头晕,站立不稳,摔倒在地。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误认为是彭宇自己摔倒,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随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

在治疗过程中,彭宇发现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并未对自己进行赔偿,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彭宇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公开赔礼道歉。

而被告则辩称,彭宇是自己摔倒,并非被公交车撞倒,且在事发时并未对彭宇进行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没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道德因素,判决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共同赔偿彭宇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四、案件影响南京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道德层面,公交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未进行救助,有悖于社会公德;而在法律层面,法院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却引发了社会争议。

2.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为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没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道德因素,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关于侵权责任认定标准的讨论。

3. 社会责任感:本案反映出部分人在面对他人遇到困难时,缺乏社会责任感,未及时伸出援手。

中国法律离谱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离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在某些案例中,中国法律却呈现出离谱的现象。

这些案例不仅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法律完善和公正性的关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彭宇案彭宇案是指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扶起摔倒老人反被索赔的事件。

当时,彭宇扶起一位摔倒的老人,老人却反指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彭宇赔偿老人4.5万元。

这一判决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认为法律对彭宇过于苛刻,而对老人过于宽容。

分析:彭宇案暴露了我国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他们在行善时顾虑重重;另一方面,法律对受害者的赔偿要求过于宽松,容易造成道德风险。

2. 案例二:李某某强奸案2013年,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的母亲提出申诉,称李某某并非强奸,而是因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法院最终改判李某某无罪。

分析:李某某强奸案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一方面,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律对性侵案件的界定模糊,容易造成误判。

3. 案例三:马某某交通肇事案2016年,马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马某某多次提出申诉,称自己并非故意肇事,而是因为疲劳驾驶。

法院最终改判马某某有期徒刑5年。

分析: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的宽松态度。

一方面,法律对交通肇事罪的界定过于模糊,容易造成误判;另一方面,法律对被告人的赔偿要求过高,导致被告人即使改判,仍需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

4. 案例四:张某某盗窃案2018年,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张某某多次提出申诉,称自己并非故意盗窃,而是因为生活所迫。

法院最终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经典法律案例及法官提示(3篇)

经典法律案例及法官提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中国法律史上一个备受争议的经典案例。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20日,原告彭宇在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门口遭遇车祸,被告开车将其撞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经过1. 原告彭宇的诉求彭宇在起诉状中称,事发时他正在过马路,被被告驾驶的车辆撞伤。

彭宇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的辩解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他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彭宇在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未看清路况,因此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责任。

3. 证据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彭宇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

被告则提供了行车记录仪视频、行车记录仪截图等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彭宇在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也存在一定责任。

4. 判决结果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彭宇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三、法官提示1. 证据的重要性《南京彭宇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法官提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当事人应当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判断案件事实。

2. 法律适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判决结果合法、公正。

在《南京彭宇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同时考虑了原告在过马路时的过错,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3. 遵守交通规则法官提示,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横道,以确保自身安全。

同时,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也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观察路况,确保行车安全。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一、案件背景。

在某个看似平常的日子里,南京的一个公交站台发生了一件小事,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一位老太太在等车的时候,突然摔倒了。

这时候,好心的彭宇站了出来,他做了大多数善良的人都会做的事——扶起了老太太。

可谁能想到呢,这一扶,就把自己扶进了一个巨大的麻烦里。

二、案件争议焦点。

老太太这边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她,才导致自己摔倒的。

彭宇那可就觉得冤枉极了,他说自己纯粹是出于好心,看到老人摔倒就去扶了,根本不存在撞人的情况。

这一下,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了。

这里面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到底是彭宇真的撞了人,还是他只是无辜的好心人?这就像是一团迷雾,让人摸不着头脑。

三、法院判决及依据。

法院最后判决彭宇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的依据呢,主要是根据一些所谓的“常理推断”。

比如说,按照常理,如果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为什么要陪着老太太去医院,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呢?这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但是这种“常理”真的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吗?这就好比你在路上看到一个人掉了钱包,你好心捡起来还给人家,结果人家说要是你没偷,你怎么会捡起来呢?这不是很荒谬吗?四、案件影响。

这个案子的影响可真是大得不得了。

就像一颗石子扔进了平静的湖面,激起了千层浪。

整个社会都被震动了。

从那以后,很多人在想要做好事的时候,心里都会打个鼓。

看到老人摔倒了,就会犹豫:我到底该不该扶呢?这个案子就像是给大家的善良之心上了一道枷锁,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变得脆弱起来。

以前那种毫不犹豫的互帮互助,好像一下子变得遥不可及了。

大家都害怕自己成为下一个“彭宇”,被冤枉,被要求赔偿。

这真的是很悲哀的一件事,一个本来应该弘扬正能量的事情,却因为这样一个判决,变得让大家都不敢去做好事了。

五、反思与总结。

从这个案子我们能学到很多东西。

对于法院来说,判决依据真的要非常严谨。

不能仅仅依靠这种不太靠谱的“常理推断”。

法律是讲究证据的,要拿得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才能让人信服。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在法律界,“彭宇案”那可是相当有名,就像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大石头,激起了千层浪。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话说有一天,在南京的某个地方,老太太徐某摔倒了。

这时候,彭宇同学出现了,他好心地去扶老太太起来,还陪着老太太去了医院。

本来这是个好人好事的开端啊,就像我们平常看到有人需要帮助,伸个援手是很正常的嘛。

可是呢,事情突然就变味了。

老太太后来竟然把彭宇告上了法庭,说是彭宇把她撞倒的,要求彭宇赔偿各种费用,这就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二、法院判决及争议焦点。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彭宇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结果可是争议超级大的。

那争议的焦点在哪呢?首先就是证据的问题。

彭宇说自己是做好事,没有撞人,但是老太太一口咬定就是他撞的。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用了一个“常理推断”,大概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彭宇没有撞人,为啥要扶老太太去医院,为啥还要垫付部分医药费呢?这个“常理推断”就很值得玩味了。

按照我们正常的想法,做好事的人也是会这么做的呀,难道大家以后做好事之前都得先找个证人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才能去帮忙吗?这就好比你看到一个人快被车撞了,你想拉他一把,还得先喊一声“我只是想救你,不是我推你的哦”,这多滑稽啊。

三、社会影响。

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那可不得了。

它就像一场大风暴,席卷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从那以后,很多人在看到老人摔倒的时候,心里就会打鼓,“我到底要不要扶呢?万一被讹诈了怎么办?”这就导致了一种很不好的社会现象,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好像突然就变得很脆弱了。

本来大家互相帮助是一种很美好的传统美德,但是这个案子就像一盆冷水,浇灭了很多人做好事的热情。

四、对法律的反思。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呢,这个案子也给我们很多教训。

在证据的采信方面,不能仅仅依靠所谓的“常理推断”。

法律是要讲究证据的,得有实实在在的东西,像监控录像啊、目击证人啊之类的。

而且,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应该更加谨慎,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社会风气的影响。

一个判决不仅仅是解决两个人之间的纠纷,更是在向社会传达一种价值导向。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不慎摔倒,被同车乘客徐某扶起。

随后,徐某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彭宇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扶不扶”问题的缩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徐某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 法律适用(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徐某时,并未故意造成徐某损害,因此不存在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但因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徐某在公交车上摔倒,彭宇作为同车乘客,在扶起徐某时,并未违反法定义务,因此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 案件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该判决对见义勇为者造成了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4. 案例启示(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义务,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判决公正、公平,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结论“南京彭宇案”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它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法治的关注。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经典法律案例以及感想(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经典法律案例。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

彭宇报警后,车主和乘客表示愿意赔偿,但彭宇却拒绝接受。

随后,彭宇将车主和乘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8万元。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1. 事故发生经过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鼓楼区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

事故发生后,车主和乘客表示愿意赔偿,但彭宇却拒绝接受。

彭宇认为,车主和乘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8万元。

2. 法院审理彭宇案经过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最终以彭宇败诉告终。

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被撞,且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车主和乘客的赔偿,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彭宇败诉。

三、案例评析1. 案例特点(1)争议性: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彭宇是受害者,应该得到赔偿;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赔偿,存在过错。

(2)典型性:彭宇案反映了中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如举证责任、过错认定等。

2.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彭宇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缺乏。

因此,有必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彭宇案中,彭宇因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被撞,导致败诉。

这提示我们在法律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强化过错认定:彭宇案中,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赔偿,存在过错。

这提示我们在法律实践中,应强化过错认定,确保责任明确。

四、感想1. 案例启示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2. 案例提醒我们,作为公民,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与徐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徐老太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交通事故。

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 诉讼过程: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辩称,他只是帮忙将徐老太扶起,并非肇事者。

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均引发了广泛关注。

3. 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彭宇不服提起上诉。

4.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

2. 法律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的关注。

在此案中,彭宇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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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
结11 张芮瑜 2011010106
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另外,作为民警,如果确定了其无回避事由,那么民警没有任何理由伪造证据。

所以彭宇反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是不合理的。

(2)被告说自己当天给原告的200元纯属借款,各方说辞不一。

但我要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原告有什么理由要向被告借200元?她没钱?不,证人陈二
春说她当时带着包和保温瓶,那么她是有钱的,为了各种需要至少有一点。


果说借钱是为了到医院看病,这就怪了,一是200元不够,二是她自己没走啊,是等她的儿子来了才去的医院,那么她向彭宇借钱是为了什么呢?也就是说,
原告无向被告借钱理由,被告对200元为借款的说辞立论无据。

而且,双方很
有必要说明被告给原告200元的具体时间,如果在去了派出所做讯问后,那么
这200元的意图就很不好了,只是被告为了搪塞原告,如果在这之前,原告是
在等她的儿子,如前所述也就没有必要借钱。

我想,攻击防御现场,原告应该
提出这个问题。

或者法官已经发现,但不能主动告知原告提这个问题。

如果是
后者,法官做得就非常好了。

(3)原、被告双方在这个过程中还没有提及一个问题,就是原告是向前倒还是向后倒,根据彭宇所说,如果没有碰,则应该是向前倒,因为证人陈二春
证明原告当时在跑。

如果撞到了,则原告应该是向后倒。

所以,这一细节是双
方没有抓住的。

如果是向前倒,那么原告不应该是左股骨颈骨折。

因为有两种
可能,一是她右股骨颈骨折,因为路沿在右侧(她往第二辆车跑过去,第二辆
车肯定在第一辆车后方,按这个方向关系推断),而她左侧是公交车,她怎么
会撞在公交车上?不会,即使撞上,也不会骨折,因为公交车与她的接触面大,受力不会集中。

二是她胳膊骨折了,因为她向前倒下时会条件反射用两只胳膊
撑地,而不是股骨先着地。

但是向后倒就不一样了,她此时无法向后撑地!因
为她手里有东西,手是不能自然有效地向后撑的!(手中有东西时向前仍可以
撑地做一个缓冲)所以我认定,原告向后倒下,是与被告相撞所致!
(4)而且,被告辩称自己是见义勇为,这里也有值得推敲之处。

如果是见义勇为,那么被告彭宇做了什么?他先把原告扶起,然后给了她200元(这个
顺序有待当事人进一步确认),然后跟她一块儿等她儿子,然后一起去医院……好,就假设这个顺序,那么被告在这个顺序位上给原告200就出现了重
大问题,他不是见义勇为!否则他不必要在那个时刻给原告200元,而应该是
陪着原告等她儿子,等到她儿子,他就仁至义尽了,他也可以更高尚一些,之
后再和她儿子一起护送她到医院,如果这时他再给200元,可以当做买水果、
糕点表示关心的行为,但是如果是付医疗费那可就是天方夜谭了。

那么,被告
撒谎了。

在这个双方提出证据并证明的过程中,技术细节确实太糙,而法院作为中立者又不能有意介入。

这个案件的个中细节是有很多漏洞的,而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准确把握。

我觉得解决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赖于各种分析技术。

因为法律的本身目的,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一项是追求真实【4】,那么为了追求真实,我们为什么不能把法律与技术做一个更大程度上的结合?这或许是一个很好的想法。

我看了吴泽勇教授的分析后,主要有两点评价:(1)他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我不敢苟同,虽然本案判决有很多基于自由心证和经验则的地方,但一切既有的事实和自由辩论过程的各种证据、证明(即使认为基本没有铁证)都更加偏向于原告的胜利,判决书在事实认定时的整体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最后的判决基于公平责任也比较合理,因为双方对相撞都有责任,并且还公正地不去计较被告的伪善,否则如果不是法官而是平常人来判决,被告彭宇的问题就大了。

(2)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主要目的,我认为是为了使法律更加铁面无私和中立,而不要受社会道德情感的影响,他认为经验则和自由心证总是不能完全接近事实,毕竟加入了主观因素。

他是想捍卫和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威严,法不容情。

这对社会的公正或许会有很大的帮助。

这表明吴泽勇教授强烈的正义感。

但是在整个法理系统中,我作为一个初学者,还是有很多疑问的,尤其是法与情的关系在这个社会中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法律完全的铁面无私和中立是否有利于这个社会的效率,是否真正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期待进一步地学习和思考。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2】王亚新:《“判决书事实”、“媒体事实”与民事司法折射的转型期社会》,载《月旦民商法杂志》第24期。

【3】吴泽勇:《自由心证的边界:“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兼与王亚新教授商榷》。

【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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