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重点
(完整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双肩挑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七条考核标准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
年度考核标准应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
第八条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九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重点

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
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doc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全文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全文(三)、学术诚信、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工作能力不强;责任心一般,主动性较差;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专业技术水平低,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提供服务的质量及遵守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廉,是指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二条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职业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量高,业绩突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职业技能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自觉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量较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职业技能水平较低;责任心不强,主动性较差;劳动安全意识较差,工作中存在事故隐患或出现事故苗头,完成工作任务质量不高;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差;职业技能水平差;责任心差;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工作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合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
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未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十二、考核结果的管理与存档
1.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
2.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员,指出工作亮点和不足,促进个人成长和绩效改进。
3.结果存档:将考核相关资料和结果进行存档,作为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的一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2.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对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3.责任追究: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考核工作与文化建设
1.确立价值观:通过考核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和价值观。
2.文化融合:将单位的文化理念融入考核工作,促进工作人员对单位文化的认同和内化。
3.营造氛围:通过考核,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动力。
十七、考核工作与信息化管理
1.信息化平台:建立和完善考核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考核过程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2.数据分析: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考核数据进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化平台,公开考核标准和流程,提高考核透明度。
2.责任落实: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考核制度的严肃性。
3.绩效反馈:建立绩效反馈机制,对考核结果进行定期分析和反馈,推动工作持续改进。
二十四、考核工作的宣传与培训
1.宣传普及:加大对考核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考核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2.培训提升:定期组织考核培训,提升考核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3.同行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同行评价,借鉴同行业的优秀经验和做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促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改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应秉持公务员纪律、职业道德和公共服务理念,尊重个人素质特长,独立客观地评价工作人员绩效,使考核成果发挥作用。
第三条对绩效差的工作人员应改善,发挥作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各工作职能的职责任务,建立有效考核措施,确定各项考核
标准,定期对工作人员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根据绩效考核标准,对考核对象工作绩效,以及操作行为是否满
足职责要求和责任要求进行考核,以确保工作分配、角色职责等制度形式科学有效。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定期对绩效考核成果进行公示,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及
时性。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电子文本可在浙江省政府新闻网公布。
第八条负责解释本规定的有关部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是指国家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的一项具有指导意义的制度。
该暂行办法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考核对象范围。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和一般职工,不论其职务和级别。
二、考核标准。
该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以全面、准确、及时、有效的工作为标准,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不同的职务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
三、考核程序。
该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程序包括:制定考核方案、开展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和处理考核结果等环节。
四、考核结果。
该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通过该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能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有效地引导和激励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提高岗位绩效,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了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该暂行办法的制定目的、原则和实施细节,将其贯彻到日常工作之中。
例如,我们可以:一、明确各项考核指标并据此制定个人目标。
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们应当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目标,结合考核指标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以期在考核中表现优秀。
二、积极参加工作培训和技能提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适时参加相关培训、讲座及其他学习机会,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技能以应对不同工作环境和需求。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效率。
作为事业单位的成员,我们应当高度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工作任务能够如期完成,并且以高效率的方式达成目标。
总之,遵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将有助于增强工作的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积极履行职责并且展示优秀的工作业绩,从而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组[1997]57号各市地委组织部,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1997年11月27日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度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要按其工作性质、特点和岗位职责,分别采取相应的形式,以体现分类管理的要求。
考核要简便易行,宜于操作,注重实效。
第四条年度考核要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创先争优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五条考核的对象为各级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人员,下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按本条规定处理:(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新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
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为合格等次。
(四)挂职锻炼人员,由原单位派人到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并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梳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梳理一、法律规章1995.12.1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事部(已撤销人核培发[1995]153号2002.07.06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2003.0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2004.04.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30号2008.08.15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令第9号2012.08.2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处理依据及法律适用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等,往往不够明确。
本《条例》的制定是中央政府首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门立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赋予了本《条例》优先适用权,即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例》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条例》优先适用。
二、重点内容:1、内部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第四条相较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的严格要求,《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2、岗位制度(第五、六、七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制度(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挂钩工资增长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时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国家规定,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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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
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