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优先权的几个问题
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在后申请的撰写

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在后申请的撰写在申请国内优先权的时候可以采用后申请的撰写方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如何撰写此类申请,包括内容、结构和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
一、撰写内容在申请国内优先权时,需要提供以下几个重要的文件和信息:1.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等。
2.优先权声明:在申请书的第一节中说明本次申请是基于先前在国外提交的申请所获得的优先权。
3.优先权证据:需要提供国外申请的完整副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相关附图等。
4.优先权证明书:如果已经获得国外专利局颁发的优先权证明书,也需要在申请中提供该证书的副本。
在撰写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语言:申请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一般需要使用本国语言撰写,即简体中文。
2.格式:按照国内专利局的规定,申请文件需要采用特定的格式撰写,包括字体、字号、行距等方面的限定。
应当仔细研究和遵守相关规定。
3.清晰明了:申请文件需要清晰明了地描述发明的技术内容、实施方式以及具体的权益要求等,以便评审人员和他人能够正确理解和判断。
4.与国外申请的对应:申请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书需要清楚地指明与国外申请的对应关系,包括国外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等信息。
二、撰写结构一般来说,申请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书结构可以参照国内申请的一般结构,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标题和申请号:申请书的第一页需要包含专利申请的标题、申请号等信息。
2.优先权声明:在申请书的第一节中,用清晰的语言说明本次申请是基于先前在国外提交的申请所获得的优先权。
3.技术领域:对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进行简要的介绍,以帮助评审人员快速了解发明的背景和相关领域。
4.技术问题:阐述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现有技术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5.技术方案: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包括实施方式、组成要素、具体的实施方法等。
6.要求保护的范围:明确提出具体的权利要求,以界定发明的保护范围。
7.说明书:对发明进行进一步的详细描述,包括实施例、附图等,以便评审人员和他人能够正确理解和实施发明。
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的要求

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的要求专利是一项技术创新的成果,对于创新者来说具有极高的价值。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国家和国际社会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其中,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是保护创新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介绍国内和国际优先权的概念、要求和申请流程。
一、国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在同一国家内,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如果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后续申请,可享受之前申请日的优先权。
这一机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同一国家内创新的优势地位。
首先,国内优先权的要求是申请日、申请人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即新申请的专利内容必须与之前申请的专利一致,并且申请人也必须保持一致。
其次,国内优先权要求在确定有效期内进行后续申请。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内优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
在这12个月内,创新者可以选择在更高级别的专利申请中享受此项优先权。
最后,通过提供原始专利申请的信息,可以证明与后续申请有国内优先权的关联性。
这一证明方式通常是将国内优先权声明写入后续专利申请的文本中。
二、国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在同一国家以外的其他成员国,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如果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后续申请,可享受原始申请日的优先权。
这一机制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者在不同国家间申请专利。
国际优先权的要求与国内优先权类似。
首先,申请内容必须与之前申请的专利一致,并且申请人也必须保持一致。
其次,国际优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也即是在申请专利的一年内可以选择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此一项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的申请流程一般为:在原始申请后的一年内,向所需申请国的专利局提交优先权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
申请人需要提供原始申请的相关信息,以验证优先权的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可以同时享受。
创新者可以在同一国家内的申请中享受国内优先权,在国内优先权到期后,仍然有12个月的时间来选择在其他国家内享受国际优先权。
总结起来,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是保护创新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专利授权后还能要求优先权

专利授权后还能要求优先权在专利领域,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申请时,可以依据在先申请中获得的优先权,即享有较先权利的申请。
此外,优先权还可以用作维护申请权利的手段。
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是否仍可以要求优先权取决于多个因素。
首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权专利的优先权不能再要求。
一旦授权专利的权利得到确认并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人不能再根据该专利要求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优先权,因为授权专利已经具有了自己独立的权益。
其次,在授权专利之前,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分案申请的方式保持优先权。
分案申请就是将一个在先申请拆分成多个申请,每一个分案保留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在这种情况下,修改专利申请并提交分案申请后,授权专利就变成了未授权状态,之后可以与分案申请一同继续进行优先权的要求和审查程序。
此外,专利申请人还可以根据《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授权规定,提出国际优先权要求。
这意味着在授权专利之前,如果申请人已经通过在参与公约的国家或地区递交过申请,那么可以在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提交后续的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国际优先权。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优先权的期限是有限的。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国际优先权期限为正式申请日后的12个月,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则规定了18个月的期限。
因此,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申请人就不能再要求国际优先权。
最后,无论是在授权专利后还是在国际优先权期限内,申请人都需要注意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规定和截止日期,以及申请费用等细节。
在适当的时间内准备和提交申请,遵循相关法规和程序,才能更好地保护和维护申请人的专利权益。
总结起来,一旦专利授权,不能再要求该专利的优先权。
然而,在授权之前、国际优先权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通过分案申请、国际优先权要求等方式继续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申请人需严格遵循各国的规定,注意时间和费用等因素,以充分保护和维护专利权益。
本国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相关问题问答

问:本国优先权有什么作用?答: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3)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
即便没有上述需要,申请人也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一年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一种说法认为,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达到补充和完善首次申请的目的。
对此应该避免产生混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实际申请日为准。
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
问: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是什么?答:(1)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2)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这是因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应当是第一次申请,而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申请则不符合这一要求。
(3)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4)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为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分出来的申请,因此,已经要求过母案的优先权了,不属于第一次申请,所以,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5)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
但是,应当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一)要求外国优先权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那项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2.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什么是优先权怎样要求优先权

什么是优先权怎样要求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在国际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可以以其在先申请同一发明的国内申请日期为基准,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向其他国际组织或国家申请专利,并享受与其国内申请日期相等的保护期限。
优先权的目的是保护申请人在多国间,通过先申请而取得专利权,从而减少后续国际申请的成本和时间。
要求优先权,申请人需要在国际专利申请中提供同申请发明的国内申请文件的副本,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向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递交申请。
下面是一般性的要求优先权的步骤:1.首先,在前一国申请专利后的12个月内,根据《巴黎公约》或《巴黎公约实施细则》确定的要求,向国内专利局提出申请。
如果同时在多个国家要求优先权,则要在每个国家内各自提出申请。
2.在国内申请时,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声明要求优先权,并提供与前一申请发明相同的申请日、申请号和申请说明。
3.在国际申请中,将前一国的申请文件的复印件等,一并提交给国际组织,以证明申请的优先权。
4.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
在这个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通过进一步向其他签署《巴黎公约》的国际组织或国家递交申请,要求优先权。
一般来说,有些国际组织或国家接受逾期申请,但会根据具体情况收取不同的逾期申请费。
5.如果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的时限内未在其他国内递交申请,那么优先权将失效。
申请人只能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按照一般程序提出国际专利申请。
总结起来,要求优先权的步骤包括在国内申请中明确声明要求优先权,提供前一申请发明的申请文件复印件,并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内向其他国际组织或国家递交申请。
优先权的作用是为申请人在多国间提供保护,减少后续国际申请的成本和时间。
从提前公开的优先权文件对在后申请的影响来谈要求提前公开优先权的注意事项

从提前公开的优先权文件对在后申请的影响来谈要求提前公开优先权的注意事项在国际知识产权申请领域,提前公开和优先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提前公开是指在一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公开该申请的内容。
而优先权是指在其中一特定国家递交专利申请后的12个月内,在其他国家提交同一发明的申请时,可以享有优先权,使得该申请可以依据初始申请日获得保护。
有时,后续的专利申请需要提前公开的优先权文件,因此在要求提前公开和优先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仔细考虑是否需要提前公开。
提前公开可以提高创新活动的透明度,分享技术信息并加强技术交流。
然而,提前公开也会导致技术被他人利用或抄袭的风险。
因此,申请人应仔细权衡利弊,根据发明的商业价值和保护需求来决定是否选择提前公开。
其次,了解提前公开和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在一些国家,提前公开和优先权可能需要特定的条件或程序。
例如,根据《巴黎公约》,优先权只适用于在特定国家的初次申请。
因此,在选择递交申请的国家时,要确保该国是否接受优先权。
此外,公开前技术效力也需要与专利法律规定相符,否则可能导致无效的申请。
因此,了解和遵守各个国家和区域的相关法律法规非常重要。
第三,合理安排时间表。
在申请提前公开和优先权时,需要安排适当的时间表以确保不会错过关键的截止日期。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提前公开和优先权的规定可能各有不同。
因此,及时了解适用于自己申请的规则和期限是必要的。
同时,为了避免申请被无效或撤销,需要确保所有需要提供的文件和材料都准备齐全,并按照要求递交。
第四,保护申请的机密性。
如果决定提前公开申请,一定要采取措施保护申请文件的机密性。
可以与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签署非披露协议,限制其披露、使用或传播申请内容。
另外,定期评估申请的商业价值和技术优势,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公开或保留为商业机密。
最后,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策略。
提前公开和优先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和商业需要,结合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如版权、商标等),制定一个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与公开要求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与公开要求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优先权和公开要求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优先权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首次申请专利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享受该申请的优先权,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时,享受与首次申请时相同的申请日。
而公开要求则是指在申请专利后的一定时间内需要公开发明内容。
1. 优先权的概念和作用优先权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确保其在跨国申请专利时不受前后申请的影响。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如果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了专利,并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各国或地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那么后面的申请可以享受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这样,申请人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持其发明在不同国家拥有相同的申请日,防止发明被他人优先申请。
2. 优先权的申请条件为了享受优先权,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在首次申请专利的国家或地区提交申请;(2)在一年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3)在后续申请中声明优先权。
3. 优先权的期限优先权的期限是指从首次申请专利的日期开始计算的一段时间,一般为12个月。
在这1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并享受与首次申请时相同的申请日。
超过这个期限,申请人将失去优先权,其他人可以在此期限后提交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
4. 公开要求的概念和作用公开要求是指专利申请在获得专利权之前需要进行公开,使得他人可以了解和使用该发明。
公开要求的目的是促进技术的交流和共享,使得社会能够更好地利用各种发明创造。
5. 公开要求的时间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规定,专利申请在获得专利权之前需要进行一定时间的公开。
这个时间一般为18个月,即专利申请提交后的18个月内必须公开发明内容。
通过公开,他人可以了解到该发明,进行技术交流和进一步的研究。
6. 公开要求的例外情况虽然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公开,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可以选择不公开,即申请人可以选择保密其发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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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优先权的几个问题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大类,我国专利法对二者的规定并不相同,下面,呱呱知道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一)要求外国优先权
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不符合
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那项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2.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补正通知;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指明受理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期满未答复或补正不合格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以此为理由,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以此为理由,发出视为未要求所缺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该项优先权的通知。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所在申请案的申请号。
4.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必须在后一申请提出的同时或最迟至三个月内提交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后一申请具有多个不同的申请人的,可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签章的共同转让给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多个申请人分别签章部分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一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
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5.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后一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撤回优先权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要求和处分不再成立。
6.优先权要求费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二)要求本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即尚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4)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
也就是说,在该申请日,专利局尚未对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审查上述第(4)项时,遇有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视为未要求不符合规定的那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但该通知的发文日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优先权的要求符合规定,应当尽快通知申请人退回已发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专利局收到退回的通知书后应当将申请人已缴纳的有关费用退回。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只审查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同,不审查后一申请与在先申
请的实质内容是否一致。
当其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时,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2.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中,申请人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上述各项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有关事项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并装入后一申请的申请案卷中,条件是申请人已经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
4.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的同时,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与后一申请同时提交有困难的,应当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补交,并说明理由。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名,该文件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
后一申请的申请人未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5.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依照本章第3.2.1.5节的规定审查。
但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而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6.优先权要求费
依照上面的的规定审查。
7.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提出的本国优先权要求,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对在先申请作出视为撤回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要求两项以上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对相应的在先申请作出视为撤回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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