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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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07年10月开始郑州市新建房要收每平方米170元配套费07 年9月底,市政府下发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我市将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征收额度为每平方米170元。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另外,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计入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专项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中配套费是主要来源。

近年来,郑州建设力度非常大,建设资金的缺口也非常大,城建资金缺口需要通过调整配套费弥补。

”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规定(3篇)

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基础设施配套费,又称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费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征收程序等方面对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详细研究。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文件。

2. 征收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项目;(2)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3)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4)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

3. 征收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负担原则:征收标准应当与建设项目的规模、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相适应,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合理承担;(2)公开透明原则: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建设单位查询和监督;(3)动态调整原则: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4. 征收程序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2)当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征收标准;(3)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标准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4)当地人民政府将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3.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4. 其他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相关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政府按照特定的比例征收的一种费用。

这种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建设新项目所需的各项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以及城市发展所带来的环境、交通等公共服务负担增加的成本。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的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的依据,一般是由政府颁布的规划文件或法规进行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1.建筑面积法根据不同类型和用途的建筑物,采用相应的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会比住宅用地高。

2.费率法按照建筑总面积或土地总面积的一定比例,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较为简单易执行,但同时缺点也很明显,如果没有对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则其征收的费用与实际所需要的费用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影响其公平性。

3.用地面积法根据建设用地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这种方法与建筑面积法类似,但是其计算依据更加简单直接,也更容易实行。

4.收支平衡法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同阶段,按照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费用支出,以达到收支平衡。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城市新建设的情况,但是同时也要考虑到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风险等因素,从而保证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根据不同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规模、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具体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旨在为城市的快速发展提供资金来源,保障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使城市在文化、经济、社会各方面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1.保障城市基础建设的顺利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则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来源,确保了城市生态、环境、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顺利建设。

2.缓解城市财政压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不但能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资金来源,还能为城市财政缓解压力,保障城市其他公共事业的正常开展。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驻政办〔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驻政办〔2015〕94号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0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的通知》(驻政〔2014〕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中心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计算依据:(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90元/平方米,其中:(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

关于延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延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延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函〔2006〕183号延安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上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延市价发〔2006〕94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延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1、延安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

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用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延安市所辖12个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延安市姚店镇等10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部分。

四、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福建省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组成及计价依据

(福建省)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组成及计价依据(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应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中开支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递延资产)。

一、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一)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财建…2002‟394号】2、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是指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闽价房…2007‟99号】3、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闽价{2002}服610号】【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是指进入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活动且中标成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发包方收取的费用,包括场地使用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闽价(2003)房505号】5、工程造价咨询费:是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概算编制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编制费、工程造价进度控制、竣工结算审核费等。

【闽价…2002‟房457号】、【闽价…2003‟房273号】6、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

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研究一、引言城市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作为一座快速发展的城市,西安也面临着不断增长的基础设施需求和有限的财政资源之间的矛盾。

因此,制定合理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对于西安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分析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的政策依据、各类项目和功能的城市配套费标准与规定、收费主体和程序、监管措施、配套费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估体系,以及与其他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城市配套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在国家层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在地方层面,主要是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了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等问题。

三、各类项目和功能的城市配套费标准与规定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的项目和功能有所差异。

具体来说,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以下标准收取:1. 住宅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收取;2. 商业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元**的标准收取;3. 公建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收取;4. 工业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收取。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项目或特定区域,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等,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可能有所优惠或减免。

四、收费主体和程序在收费主体方面,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市配套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具体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在程序上,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配套费;2.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缴费凭证,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需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返还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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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21-09-29
收费工程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
省政府
A、小区工程省政府
基建投资额5%
B、零散工程省政府
基建投资额10.5%
(2)其他地区省政府
基建投资额4%
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局部收费工程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风格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开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工程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工程;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工程及重复设置的收费工程。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工程。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工程〔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管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工程,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工程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存、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工程,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工程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局部建设工程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公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燃、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那么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但凡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公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局部收费工程,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

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

按照从严控制住房
建设收费的原那么,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平安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工程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方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整顿标准住房交易效劳收费。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效劳等经营效劳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那么,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方法执行。

五、标准垄断企业价格行为。

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

“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当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当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标准垄断企业价格行为。

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效劳及强制制收费的价格违法价格。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

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保存的收费工程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

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根底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工程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

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标准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
房屋开发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
城建档案装具本钱费
城市卫生管理费
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
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
临时占路保证金
临时建筑保证金
开发工程保证金
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
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
伐树工程费
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工程造价审查费
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暖气集资费
城市给水建设费
新房进住手续费
拆房手续费
房屋兑换管理费
公园建设费
园林绿化管理费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合作建房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
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
房地产抵押管理费
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
水表立表费
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
节水保证金
电负荷控制费
供电入网费
平安用电费
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效劳费
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教育根底设施配套费
教师住房建设费
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
建设工程卫生审批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低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3]16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公安厅:
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24号文“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因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原因应相应调低〞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工程由5.5%
调为5%,零散工程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

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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