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集中接入管理,规范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集中接入机构)行为,保障票交所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接入机构是指经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审核通过,为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提供网络或系统集中接入技术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集中接入是指多个会员通过同一个网络节点接入票交所系统的物理连接方式。

本办法所称系统集中接入是指多个会员通过同一个业务处理系统接入票交所系统的直连接入方式。

第三条集中接入机构应当基于会员自愿选择原则提供集中接入服务。

第四条会员选择通过集中接入机构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以独立会员身份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并遵守票交所规章制度。

会员可以根据需要向票交所申请变更现有接入方式。

第五条集中接入机构提供集中接入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票交所规章制度。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申请提供网络集中接入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支持服务的技术实力;

(二)服务对象限于本机构成员单位,且应当聚焦农村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或者特定领域金融机构;服务对象原则上不包括已上市或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

(三)票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申请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机构,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资金清算或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并经人民银行认可;

(二)具有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的技术实力;

(三)票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银行类会员可以遵照本办法规定向票交所申请为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提供集中接入服务,不受第七条第

(一)项限制。

第九条申请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书面申请;

(附1);

(二)《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申请表》

(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具有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信息处理支持服务技术实力的证明材料;

(六)银行类会员以外的机构申请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还应提交具有资金清算或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七)服务对象范围和证明材料;

(八)与会员签订的集中接入服务协议模版;

(九)票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票交所审核通过机构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申请后,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集中接入机构需变更集中接入方式、服务对象或合作协议模版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和《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服务事项变更申请表》(附2),并

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集中接入机构由提供网络集中接入服务变更为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具有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技术实力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资金清算或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四)与会员签订的集中接入服务协议模版;

(五)票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集中接入机构终止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集中接入机构在变更或终止服务事项时,涉及会员利益的,应当取得会员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票交所审核通过集中接入机构变更集中接入方式、服务对象或终止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申请后,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集中接入机构提供集中接入服务,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入票交所网络;

(二)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限于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集中接入机构);

(三)向成员单位提供网络或系统集中接入服务;

(四)票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七条集中接入机构提供网络集中接入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完善集中接入内控管理制度和系统风险控制机制,确保网络和系统安全、高效和平稳运行;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故障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三)配合会员实施网络接入方式切换;

(四)发生网络异常情况的,及时排查、解决问题并向票交所报告;

(五)根据票交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六)履行票交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集中接入机构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除应当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区分集中接入会员的身份,确保每个会员有独立的安全验证措施;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系统故障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三)保证技术开发资源充足,按照票交所的工程实施计划完成各项系统开发工作;

(四)配合会员实施系统接入方式切换;

(五)发生系统异常情况的,及时排查、解决问题并向票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集中接入机构提供集中接入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干预或操控会员业务;

(二)对会员接入票交所系统以及会员开展票据业务增加限制或附加条件;

(三)采取强制手段对会员的系统开发做排他性安排,垄断系统开发资源,形成技术壁垒;

(四)未经会员与票交所同意,截留或获取业务信息,向其他机构泄露或自行加工处理后对外发布;

(五)未经票交所同意,自行开展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与票交所有竞争性的业务;

(六)将集中接入服务外包给其他机构;

(七)其他影响票交所系统和业务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提供网络集中接入服务的集中接入机构应当通过票交所的技术验收。

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集中接入机构应当在集中接入系统上线前通过票交所的业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第二十一条集中接入机构应当在与会员签订集中接入

服务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票交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票交所可以对集中接入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集中接入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前20个工作日向票交所提交上一年度集中接入服务开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集中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票交所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变更集中接入机构的集中接入方式或服务对象;

(二)暂停或终止其新增集中接入服务;

(三)暂停或终止其存量集中接入服务,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配合会员实施接入方式切换。

第二十五条集中接入机构违反《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其他规章制度或票交所规章制度的,票交所将在网站予以公告并报告人民银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票交所系统的组成部分,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提供网络或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票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通信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

单位电话传真

联系人职务

电话/手机邮箱

申请类型()网络集中接入()系统集中接入我单位保证本申请表资料真实、完整,同意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票据业务的相关规定,于正式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之前完成内部制度及系统准备工作,承担因本单位业务及技术准备不足带来的相应风险。特申请提供集中接入服务。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

服务事项变更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全称

机构编号

联系人职务

电话/手机邮箱

()接入方式()服务对象

变更事项

()服务协议模版()其他:

申请变更理由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参

加投标竞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查; (三)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服务协议

附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服务协议 (2017年3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乙方: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 邮编:200011 双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票据集中登记托管、报价交易、清算结算以及相应的信息资讯服务,并且双方一致同意遵守本协议。

一、总则 1.1双方承认,乙方依法制定发布的业务规则是本协议的当然组成部分,甲乙双方负有遵守的义务,但乙方制定业务规则时事先应采用适当方式听取甲方意见并公告实施。 1.2甲方应当在使用乙方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但无论甲方事实上是否在使用乙方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甲方使用乙方服务,则本协议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届时甲方不得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乙方对甲方关于本协议问询的解答等任何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二、资格及授权 2.1甲方签署本协议,表明甲方选择直接或通过代理与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联网的方式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用户前端包括通用客户端和以接口方式连接的会员内部系统。甲方可以按照乙方提供的应用程序接口(API)以直连方式与内部系统对接,通过票交所系统的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同时,甲方也可以按照乙方的技术要求搭建客户端硬件、软件环境以及配套通讯设施,通过乙方的通用客户端办理相关业务,必要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 2.3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和入市申请,通过票交所系统为甲方创建生成机构信息,并设置机构权限。甲方根据所

具有的相关业务权限,通过内部系统或通用客户端办理相关业务。甲方如需修改相关机构信息和机构权限,应向乙方提出书面证明材料,乙方凭以在票交所系统内进行相关信息修改。 2.4甲方申请入市时,乙方应为甲方参与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创建两名机构管理员用户并进行管理赋权,乙方通过数字证书绑定甲方的机构管理员。甲方如变更或取消机构管理员用户的资格,应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凭以在票交所系统内办理变更或禁用手续。 2.5甲方其他参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操作人员及其下属系统参与者的机构管理员用户的赋权、修改和禁用等管理由甲方机构管理员依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票交所系统自行完成。 2.6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开户资料及入市申请,通过票交所系统为甲方创建生成交易账户、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 2.7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票据业务及市场行情等相关信息服务。甲方有权通过系统直连或客户端查询、打印与其票据业务相关的单据、凭证、数据、报表等各类账户和业务信息。 2.8乙方通过在票交所系统中为甲方设置票据业务相关信息查询权限和主动推送的方式,实现票据业务相关信息通知功能。除因乙方系统原因甲方无法获取信息通知外,视同已将票据业务相关信息送达甲方。 2.9因乙方系统原因造成甲方无法获取信息通知的,乙方应当及时补救;非因乙方系统原因造成甲方无法获取信息通知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及时获取。

中国票据交易所系统

中国票据交易所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再贴现分册) 2018年12月

目录 第1章总则 (2) 1.1系统介绍 (2) 1.2系统主要功能 (2) 第2章系统管理 (2) 2.1系统参与者管理 (2) 2.2系统参数管理 (2) 2.3用户管理 (4) 第3章再贴现质押式回购 (4) 3.1业务申请 (4) 3.2业务确认 (8) 第4章信息查询(机构端) (9) 4.1成交单查询 (9) 4.2成交单票据明细查询 (10) 4.3机构授信查询 (12) 4.4业务申请查询 (13) 第5章再贴现异步查询 (14) 第6章再贴现信息维护 (15)

第1章总则 1.1系统介绍 再贴现业务子系统是上海票据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依托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开发的,为再贴现操作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电子化处理平台。人民银行作为特殊的银行类会员加入票交所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具有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加入票交所系统。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作为再贴现受理窗口在系统中电子化处理再贴现业务申请,同时可对再贴现业务实现额度控制和参数管理。金融机构可查询再贴现业务受理情况和额度使用情况等业务信息。 1.2系统主要功能 再贴现业务子系统主要包括再贴现、机构管理、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通用查询五个业务模块,系统将根据机构管理员和机构操作员分别赋予相应权限:机构管理员可赋予再贴现(查询功能)、机构管理和通用查询模块相应权限;机构操作员可赋予再贴现、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通用查询模块相应权限。 第2章系统管理 2.1系统参与者管理 再贴现业务子系统在机构层级设置上分为法人一级机构、二级机构、三级机构、四级机构,分别对应人民银行总行(再贴现窗口)、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部分)/营管部(再贴现授权窗口)、人民银行地级市中心支行(再贴现转授权窗口)、人民银行县级分支机构(再贴现转授权窗口)。具有相应权限的各级机构可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等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交的再贴现业务申请。 2.2系统参数管理 2.2.1计数规则 1.利率:系统显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即**.****%。 2.金额: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沪联产交【2005】0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以下简称《会员资格申请办法》)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所审核批准的境内外企事业法人。 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第三条、本所根据本《管理办法》对会员资格进行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相关资料按规定输入本所“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会员资格取得 第四条、企事业法人依其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向本所提出会员资格申请,本所按《会员资格申请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 取得经纪会员资格,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经纪会员资格根据其实际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资经纪会员资格、民资经纪会员资格、央企会员资格、异地经纪会员资格等。 取得专业会员资格,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专业会员资格根据其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内专业会员资格与国际专业会员资格。取得信息会员资格,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 第五条、本所按照不同会员资格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会员资格变更 第六条、会员资格变更: 1、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如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本所将在核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通报备案。 2、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一经生效,在新设立的法人提出承继会员资格申请,报经本所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4年2月修订).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2014年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使用说明 为了便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好地了解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编制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业务手册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必要时也可就规则的具体适用事项咨询本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3年3月发布 2013年8月第一次修订 2014年2月第二次修订) 目录 引言 (3) 第一章上市公司专区信息填报及文件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上市公司专区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维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上市公司公告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非公告电子文件披露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备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临时公告披露 (47) 第四章定期报告披露 (55) 第五章股东大会 (66) 第六章权益分派 (76) 第七章限售股份上市 (79) 第八章配股发行及上市 (82) 第九章公开增发及上市 (85) 第十章证券简称变更 (86) 第十一章权益变动和收购 (88) 第十二章要约收购 (106) 第十三章重大资产重组 (111) 第十四章现金选择权 (125) 第十五章股份回购及股份注销 (132) 第十六章可转换公司债券 (139) 第十七章公司债券 (164) 第十八章股权激励 (170) 第十九章股权分置改革 (180) 第二十章破产重整 (185) 第二十一章停牌与复牌 (190) 第二十二章风险警示 (198) 第一节实施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98) 第二节实施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03) 第二十三章股票暂停、恢复及终止上市 (206) 第一节暂停上市 (210)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票交所系统接入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票交所系统包括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票系统)。 第三条交易系统参与者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票交所规章制度,依托交易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主体。 电票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交易系统参与者可采用客户端(浏览器+域名)或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电票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第五条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第六条直连方式是指系统参与者通过票交所系统数据接口办理的接入方式。

直连方式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系统参与者可选择直连接入方式,但只能以一种方式接入票交所系统。 自主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系统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按《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接入、变更或退出票交所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人民银行及票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法人接入 第九条加入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且唯一的清算路径; (二)开通至票交所数据中心的两条有效通信专线(网络接入指南见附件2); (三)签署并备案《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签署页; (四)人民银行及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加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金融科技与票交所发展-上海票据交易所

金融科技与票交所发展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引领了国际金融体系的一股潮流与趋势,加速推动金融业变革。 一、金融科技的概念界定 FinTech(金融科技)是Financial Technology的缩写,由金融服务与信息技术耦合而成。目前,国际上对于金融科技的定义尚未形成共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认为金融科技是技术进步推动产生的金融创新,能够创造一系列的新产品、新业务、新流程、新模式,包括前端产业和后台技术。维基百科定义金融科技为一种新的技术与创新,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同传统金融机构展开竞争。 金融科技是比互联网金融更高的发展阶段。在互联网金融阶段,虽然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搜集和存储大数据,但对数据信息的整合与计算较为简单,主要依靠人工建模的方法分析大数据。而金融科技涉及范围之广、涵盖前沿技术之多、对金融体系影响之深远都是互联网金融所无法匹敌的。金融科技能够提升大数据应用价值,将其应用场景推广

至支付、结算、投融资、风险管控等诸多领域。 金融科技企业将前沿技术应用到金融行业,形成金融与信息技术相融合的新型产业,独立发展而不再依附于传统金融机构。新加坡学者Lee and Teo认为金融科技企业具有五大基本特征:低利润率、轻资产、高增长、创新性、循规容易。 二、金融科技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金融科技不仅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还引发金融业态革新,加剧金融行业竞争,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引入前沿技术、改变业务模式以应对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科技已在支付、结算、投融资、风险管控等诸多金融领域得到应用,对金融市场产生深刻影响。 支付层面。分布式账簿技术(DLT)能够简化支付流程,降低支付成本,提高支付效率。跨境支付在支付领域中相对独立而又十分重要,由于其特殊属性,一直存在手续繁琐、透明度低、费用高、结算周期长等问题,支付流程过度依赖中介机构,增加了合规成本和监管难度。通过构建开放共享的分布式平台,能够实现跨境支付流程的实时动态跟踪,提高跨境支付的速度和透明度,减少对中介机构的依赖,降低支付成本、合规成本和监管难度,并可能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发挥显著作用。 结算层面。传统模式通过中心服务器的集中式信息数据存储和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但传统模式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业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结合市场需求及当前实际操作情况,实现对非挂牌项目协议转让业务的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非挂牌协议转让项目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进场前已经达成交易并签订合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的项目。 该类项目采用项目登记的方式办理业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必须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的产权交易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行部门)上海本部负责本市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北京总部负责中央企业和异地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法律监管部对协议项目进行内部业务监督管理。 协议项目应当接受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协议转让项目审核登记应当遵循“能进则进,进则规范”的原则,积极引导项目各方通过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产权,严格控制协议转让项目的适用范围。 确实符合协议转让条件的项目,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简便、灵活、规范。 第五条(委托代理)进入联交所从事非挂牌协议转让登记业务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可以委托联交所的会员进行,也可由项目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登记操作方式;非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可以委托联交所的会员进行,也可由项目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登记操作方式。 委托会员代理的,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作为共同主体委托一家会 员代理,也可分别委托。 第六条(协议项目的类别)转让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项目编号为G),分为四类(一)审批类协议项目(项目编号为G0)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央各部委、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协议转让的项目;根据《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xx]11号文)的规定,由央企集团公司批准 同意协议转让的项目。 (二)划拨类协议项目(项目编号为G1)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xx]239号)、《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xx]362号)的规定,经相关有权机构(部门)批准同意无偿划转的项目。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汇总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 ---券商调研问卷会员信息会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 营业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席位数量: 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所有答案请全部填到横线上,特别是选择题的答案请填到问题的左边横线上。另外,为便于统计,请不要修改表结构,比如增删行。网络部分 1 贵公司各营业部与上证所之间使用何种线路连接? 地面卫星 SDH DDN PSTN VSAT SCPC 单向广播类型带宽(目前)带宽(可扩展) 2 贵公司是否建立了营业部间的城域/广域网?(如果选择a,可不必回答第4题;如果选择b,请直接从4题继续) a 是 b 否 3 贵公司各营业部间城域/广域网是采用何种技术建网的?(可多选) a DDN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双向卫星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SDH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Gb Ethernet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其它: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贵公司是否有建设城域/广域网的计划? a 是,将采用___________技术______年______月开始建设______年______月建成 b 否 5 贵公司是否采用集中报盘的方式? a 是,总部 b 是,地区:共有______区最大的有_______个席位最小的有_______个席位 c 否,但计划在 _________实现 d 否,暂时没有计划采用 6 贵公司的网管系统采用什么软件?软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天地备份是否具有地面与卫星两种连接方式? a 地面:SDH, DDN, PSTN b 卫星:VSAT, SCPC 8 网络部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和《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的通 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票交所发[2017]32号 【发布部门】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6.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和《直连接 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的通知 (票交所发[2017]32号) 各会员: 为提升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服务水平、丰富系统接入方式、防范业务风险,票交所制定了《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1.0版)》(附件一)和《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附件二)。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直连接入上线窗口安排 (一)首批上线窗口安排

票交所将于2018年1月上线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直连接口功能,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同步上线。票交所计划于2017年11月至12月对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开放联调测试环境,2018年1月开展接口验收,项目安排见《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 (二)其他上线窗口安排 2018年5月至12月,票交所安排6个直连接入上线窗口:2018年5月、2018年6月、2018年7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8年12月。 2018年5月至12月直连接入上线窗口相关的联调测试、接口验收、上线时间等具体安排,以及2019年以后的直连接入上线窗口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会员申报上线计划 有意向首批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会员,应于6月16日前向票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直连接入上线计划申报表(附件三)。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意向首批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应严格按照《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要求推进内部系统建设等工作。 有意向在2018年其他上线窗口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会员,请于6月16日前向票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直连接入上线计划申报表。6月16日后,票交所仍受理2018年直连接入上线申请或上线窗口调整申请,但申请应至少在相关上线窗口半年前提交。

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贴现通业务管理,保障业务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贴现通业务,是指票据经纪机构受贴现申请人委托,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称“交易系统”)进行贴现信息登记、询价发布、交易撮合后,由贴现申请人与贴现机构办理完成票据贴现的服务机制安排。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票据是指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是指买断式贴现。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票据经纪机构,是指向贴现申请人和贴现机构提供票据贴现信息咨询和撮合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票据经纪机构应当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称“票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票据经纪服务。 第六条参与主体办理贴现通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明确约定并严格履行各自的权

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票交所业务规则。 第二章参与主体 第七条贴现通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贴现申请人、票据经纪机构和贴现机构。 第八条贴现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票据的合法权利人; (三)票据经纪机构、贴现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票据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加入交易系统; (二)拥有履行票据经纪业务职责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以及专业人员等; (三)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贴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加入交易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二)具备票据贴现业务办理资质。 第十一条票交所为票据经纪机构在交易系统开通经纪业务权限,为贴现机构在交易系统开通贴现询价权限。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首页项目频道受托机构政策法规央企服务典型案例市场动态通知通告文档下载高级查询异地项目拍卖公告关于我们 English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本市非国有(非集体)产权、非本市所辖产权,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在产权交易管理中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市场监管机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监督及管理; (二)审查或者批准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和产权交易场所章程; (三)监督和管理本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四)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产权经纪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市场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 (三)审核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操作规则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审批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五)统计和分析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 (六)指导、管理、监督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 (七)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 (八)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九)查处产权交易场所、产权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 (十)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本市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和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协助和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市场 第七条(性质)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市场服务,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义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八条(章程) 联交所应当制订章程。其内容包括: (一)设立目的、名称; (二)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上海票据交易所处置伪假票据操作规程》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处置伪假票据操作规程》 的通知 (票交所发[2020]22号) 上海票据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为防范伪假票据风险,规范伪假票据处置行为,上海票据交易所制定了《上海票据交易所处置伪假票据操作规程》,现予以发布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上海票据交易所,服务热线:021-********。 特此通知。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7日 上海票据交易所处置伪假票据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防范伪假票据风险,规范伪假票据处置行为,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公告〔2016〕第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伪假票据包括: (一)票据业务主体名称恶意记载为其他单位名称的电子商业汇票; (二)冒用其他单位身份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作出票据行为的电子商业汇票; (三)经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伪假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条开展伪假票据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快速响应、稳妥处理、及时报告的原则。 第四条金融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当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及其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真实意愿负责,保证电子商业汇票记载的客户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涉假票据当事人开户机构应当在发现伪假票据后的24小时内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 其他票据当事人发现伪假票据后,应当通过其开户机构及时通知涉假票据当事人开户机构并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 第六条针对伪假票据,涉假票据当事人开户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同时可以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进行票据锁定。 第七条申请票据锁定的,应当由涉假票据当事人开户机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章的《伪假票据应急服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书》中应明确认定为伪假票据的情况说明; (二)相关证明材料(如报案记录、被冒用企业出具的说明或公开渠道发布的公告等); (三)拟申请锁定的票据清单; (四)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对锁定票据申请解锁: (一)票据当事人拟办理票据撤回或结清; (二)持票人对票据锁定有异议且经原申请锁定机构确认为非伪假票据; (三)其他需要解锁的情况。 第九条申请票据解锁的,应当由原申请锁定机构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解锁理由; (二)相关锁定票据已解除风险的证明材料; (三)拟申请解锁的票据清单; (四)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票据锁定或票据解锁的机构应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此所可能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一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的24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接入操作技巧规章

附件1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变更和退出工作,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73号)等,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 第四条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满足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第二章申请接入 第五条金融机构申请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近三年票据业务概况、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情况、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申请接入方式及指定联系人和指定邮箱等); (二)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系统管理办法、应急处置预案等);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 (六)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接入其系统的书面意见及接入准备情况(申请集中接入直连的金融机构需提供); (七)财务公司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财务公司需提供); (八)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附2,原通过业务代理接入的金融机构需提供)。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第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附件1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变更和退出工作,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73号)等,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 第四条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满足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第二章申请接入 第五条金融机构申请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近三年票据业务概况、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情况、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申请接入方式及指定联系人和指定邮箱等); (二)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系统管理办法、应急处置预案等);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 (六)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接入其系统的书面意见及接入准备情况(申请集中接入直连的金融机构需提供); (七)财务公司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财务公司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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