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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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关系

第四章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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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有两方面的含 义: 一是行为结果,二是行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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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对公民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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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
律权利和义务。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 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律依据,但只是规定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 静态模式。 2.法律事实 1)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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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2)是法律规范与动态法律关系的联系媒介。
3)应具备两大属性:客观性和法律性。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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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法
律关系的产生方式 2.纵向(隶属)法律关系与横向(平权)法 律关系——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的地位不同 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 律关系——法律主体的数量及其权利义务是 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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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不以人的意志力为转移,但能够引起法律关 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现象。具体分 为两类——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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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意义、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体
分为两类——身体行为,语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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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结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

法律关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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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 种。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 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 和消灭。
因为人们的意志 有善意与恶意、合法 与违法之分,故其行 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 为、合法行为与恶意 行为、违法行为。
3、事实构成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需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 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区别, 其始于成立,止于终止。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 体能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 行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主要是指主体认识和控制行为的意识能力。 按照法律对年龄和健康的限制可作以下分类:
年龄因不同法律部门而有不同规定:
年满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民事: 10-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是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 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 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 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
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
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 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 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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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法律关系的概述

法律关系的概述

法律关系的概述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规范和调整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各种关系。

而法律关系则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目标,承载着各种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对法律关系的定义、特征和分类进行阐述,并介绍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关系的产生与终止。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因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产生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社会关系。

它是法律运用和实施的对象,体现着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依据: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调整和限制。

2. 相对性: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至少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的互动才能产生。

3. 法定性:法律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不得违背法律的规范和原则。

4. 空间性和时效性:法律关系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产生、存在和终止。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根据法律规范的不同内容和对象,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基本关系和衍生关系:基本关系是指法律规范中直接规定的关系,如合同关系、婚姻关系等;衍生关系是在基本关系基础上产生的次级关系,如债权关系、继承关系等。

2. 统一关系和个别关系:统一关系是指法律关系在法律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如民事关系、刑事关系等;个别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仅适用于特定的主体,如契约关系、代理关系等。

3. 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公法关系是指公共法规范的关系,涉及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如行政关系、宪制关系等;私法关系是指私人法规范的关系,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三、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的约束和指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自愿原则: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变更应基于各方主体的平等自愿,并遵循自由意志和真实意思原则。

2. 保护公共利益原则:法律关系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要求,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应当遵守契约精神,保持真实、诚信的态度,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概述

法律关系的概述

法律关系的概述概述法律关系一、引言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下,涉及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它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概述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下,权利人与义务人因特定行为所产生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它是法律规范的对象,是法律的具体应用。

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 主体:法律关系中必然存在权利人和义务人。

权利人拥有特定权益,而义务人则承担相应责任。

2. 客体: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客体可以是人、物、财产等。

不同的法律关系与不同的客体有关。

3. 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或保护,而义务是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

三、法律关系的特点1. 强制性: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和强制执行性。

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被主体遵守,不按照法律规范履行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平等性: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相互关系。

法律保障各方主体在法律层面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统一性:法律关系具有统一性,即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相互联系的。

四、法律关系的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关系的存在保证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它规定了公民、企业等主体之间应遵循的行为规范,防止了社会混乱和无序状态的发生。

2. 保护当事人权益:法律关系承载着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功能。

通过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义务人则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3. 促进社会进步:法律关系引导和规范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

通过建立合理的法律关系,社会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五、结语法律关系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石,它保障了公民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以及其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建设和谐、法治的社会。

法律关系的概述

法律关系的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通过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关系。

这种关系以法律的规范性为基础,涉及到个人、组织和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合同、法律条款、法律制度等形式,法律关系被约束和规范,以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平公正的发展。

本文将以法律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分类为主线,对法律关系作一个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是指通过法律规范所建立的人们之间的特殊关系。

这种关系是在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下产生和发展的,涉及到权利和义务、权益和责任等各种法律要素。

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存在,是法律约束力的体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至关重要。

二、法律关系的特点1. 法律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各方的行为和权益。

在法律的保护下,各方享有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 民事性:法律关系是人们在民事领域内建立起来的关系,涉及到财产权益、契约关系等。

它与刑事关系、行政关系等具有区别,更注重个体之间的平等交易和自主意愿。

3. 平等性:法律关系是基于平等原则建立的,各方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差异。

4. 强制性:法律关系是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的,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约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法律的强制力保证了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三、法律关系的分类1. 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通过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从而形成一种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律关系涉及到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各种合同形式。

各方在合同约定下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

2.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以婚姻关系为基础,涉及到婚姻、离婚、抚养子女等问题。

它通过法律的规定来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3.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的一种具体体现,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形式,约束着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邮。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述

法律关系的概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

而法律关系,则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

那么,什么是法律关系呢?简单来说,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就像是一张无形的网,将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纳入到一定的规则框架之中。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首先,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

这意味着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通常是基于人们的意志表示。

例如,当我们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的意愿和约定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基础。

其次,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比如,在没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就无法形成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关系。

再者,法律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而义务则是人们必须履行的责任。

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就是我们每一个个体;也可以是法人,比如公司、企业等组织;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像合伙企业等。

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常见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商品就是物这一客体,而服务合同中的服务则属于行为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权利是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和自由,比如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等。

义务则是主体应当履行的责任,如合同中的给付义务、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等。

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一方的权利往往对应着另一方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被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这表现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必须有参加者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体。

(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四)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一)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二)具体法律关系根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依法的职能的类别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四)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划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理解这一概念,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二)法律关系主体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

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

公民和组织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三、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一)公民。

(二)国家机关。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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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4.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释义: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理解要点:⏹1)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依据: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具体化⏹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依据:主体是单方的还是双方的⏹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依据: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是否应受法律制裁。

⏹4)平权法律关系与隶属性法律关系⏹依据:主体的地位4.2.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中权利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性:社会性和法律性■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自然人⏹2、组织包括三类: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3、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的各种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

⏹特点:1、客体同时具有哲学意义客体的一般属性和法律规范的确认、保护。

2、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种类⏹1、物:表现为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前者如森林、土地、矿产,后者如有价证券、货币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创造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例如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智力成果;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如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实例:陈光标被一台湾商人注册为猪肉商标。

⏹3、行为和行为结果⏹4.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内容的属性:社会道德性和法律性⏹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旦道德性的和社会性的权利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证就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一种说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两种转变:权利义务形态的第一次转变:由道德的、社会的转变为法律的--抽象的转变第二次转变:法律规法实施的过程中,法定的权利义务转变为具体主体所承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现实的转变。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1、权利和义务的产生⏹经济根源与阶级根源⏹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权利义务在原始社会解体和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就产生了,但是作为观念形态的权利义务的出现要完得多。

⏹西方罗马法权利与法律混称jus即指法律也包括主观意义上的权利;权利一词独立提出来是中世纪末期、文艺复兴后的事情,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权利与生俱来、康德从自由出发界定权利、耶林将权利定位于利益,哈特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对义务的控制和选择,这与奥斯汀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人们的利益通过得到保证一脉相承,与此相关边沁、霍菲尔德、凯尔森等分析法学者认为权利不过是权力,、义务等法律概念的“反射”,只有他人完成义务的状态下才可能有权利;新自然法学派学者如德沃金则秉承自然法的传统,认为权利对于社会利益、集体目标、福利还是法律具有优先地位。

⏹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权利的概念;权、利分指权势和财货;如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史记货殖列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孔子《论语》⏹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是清末从西方引进的,康有为、梁启超、严复从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提出:“人者所生也,有是身体即有其权利,侵犯者谓之侵天权,让权者谓之失天职”(康有为《大同书》)⏹思考:为什么中国民主主义的权利思想主要受西方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而很少从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出发解释论证权利义务?2、权利义务释义⏹霍菲尔德的权利的最小公分母(这是目前从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最为精细和有影响的解释)权利特权权力豁免义务无权责任无能力■马克思主义的观点1、强调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义务的制约性;2、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自由,是权利人为满足自己利益采取的由其他人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手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权利的特点有:1、权利受到一定的物质条件的制约;2、它来自法律规定;3、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4、与义务相关联,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5、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超出范围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法律关系中⏹绝对法律关系中⏹相对法律关系中⏹保护性法律关系中⏹隶属性法律关系中⏹一般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联系基础性和抽象性的,而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

⏹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自己从事某种行使积极行为的权利,这又被称为“对世权”、“绝对权”;义务人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不干预即可,这种消极的法律义务起着保障作用,为权利人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举例:财产所有权、公民人身权等。

⏹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利益满足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行为,否则,仅靠权利人自己的积极行为,而义务人只是消极不作为,权利人的利益就不能实现,即,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完成某种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完成某中积极行为的义务表现出来。

⏹相对法律关系都是具体的;⏹债权等是相对法律关系的典型⏹保护性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以国家要求违法者接受法律制裁的权利和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表现出来。

⏹例如刑事惩罚、法院的强制执行⏹调整性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问题:权利和权力如何区分?⏹隶属性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具有行使公权力的性质,而承担义务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其职务上的权利,国家法律对于此职权有严格的界限。

⏹请思考:隶属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吗?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马恩全集》16卷16页⏹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之含义:⏹第一,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

⏹这里,就权利和义务的实质内容也就是“行为”而言,二者是统一的。

如债权、所有权等等。

⏹第二,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理解要点,任何权利人应负有不超出法律所允许范围内做一定行为的义务;而任何义务人同时有超出法律许可范围行使自由的权利,即义务人只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做一定的行为。

⏹问题:如何理解单务行为与抚养等行为?⏹第三,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这里所涉及的关键是权利滥用问题,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限度、方式和后果有违法律设置权利的本义和精神,或者违反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例如,善意取得制度、相邻权、滴水权、战时或灾难时的紧急征用等。

4.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4.4.1.什么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从逻辑上看,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就是指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也就是法律关系变动的种种情况。

⏹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法律规范权利主体法律事实4.4.2.法律事实1、含义: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要点:法律事实必须是法律所规定;⏹法律事实反映了法律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的制约。

2、法律事实的种类⏹(1)行为和事件⏹分类标准:依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事件是不以权利人主体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其中由与行为的关系又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前者如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的流逝、自然现象的发生,后者如交通事故,凶杀案件等。

(2)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分类标准: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法律事实可分为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肯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一定的现象出现,如果不存在此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该法律后果,如服兵役、参加选举和被选举需达到一定年龄等。

⏹否定的法律后果表明法律后果产生不一定要求存在一定现象,如果存在该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这一法律后果,例如,雇工不能是未成年人,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登记结婚等。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按照作用时间的长短,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状态)。

⏹绝大多数法律事实都是一次性作用的,即法律规范仅仅在该具体情况下将它与法律后果相联系,比如买卖,赠与、事故。

⏹长时间地、连续地或定期地存在并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是连续性的法律事实,如婚姻关系、国籍等身份法律关系。

(4)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标准: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法律事实可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多个法律事实共同构成的——即事实构成。

⏹单一法律事实说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单一现象的出现,⏹非单一法律事实之法律关系,需要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之间形成一个系统,即事实构成。

如香港特首需年满40周岁,在香港居住满20年,无国外居留权的香港公民担任,又如刑法中的某些犯罪的事实构成,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年满23周岁,具中国国籍、拥护宪法并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违法构成:是事实构成的特殊形式,它是形成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实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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