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_特征与功能
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组织教案

法律逻辑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代码:15670018课程名称:法律逻辑学课程英文名称:Logics of Law总学时:34 讲课学时:34学分:2授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课程性质:必修课先修课程:法理学开课参考学期:1【教材】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2015年1月第22次印刷【教学参考教材】[1] 王洪:《法律逻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2] 李顺万:《法律实用逻辑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3] 姜成林:《普通逻辑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4] 陈康扬潘利平:《法律逻辑》,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5] 王洪:《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5月【教学目的】通过该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能比较系统地理解和掌握法律逻辑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推演技巧,提高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增强语言的表达能力和论辩能力,以及初步具有运用逻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为进一步学习其他专业知识提供必要的逻辑知识。
【基本要求】法学逻辑是一门具有严密系统的科学,前后连贯性很强,知识难度较高。
学生务必理解并掌握各种逻辑形式的特征和关系。
法学逻辑作为思维的工具,实践性很强,必须反复地运用才能熟练掌握。
【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属于学科必修课。
二、教学时间安排第一章引论【授课方式】讲课、案例、讨论【时间安排】2学时,80分钟【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运用启发式讲解式以及提问式的方法讲授本课内容。
在讲授过程中,培养学生对法律逻辑学专业的热爱,注重学生专业素质教育,引导学生了解逻辑思维方式,积极参与有关讨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同时必须注重对逻辑学基础知识及基本理论的讲授。
【教学目的】1、重点掌握逻辑学的研究对象;2、掌握逻辑的类型;3、一般了解逻辑学的性质和作用。
【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教学难点为学习逻辑学的方法。
20法律逻辑学教学大纲

《法律逻辑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代码:041432704课程英文名称:legal logic课程总学时:32 讲课:32 辅导答疑:0 上机:0适用专业:法学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06一、大纲使用说明(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法律逻辑学课程为必修课,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
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学生准确地、严密地表述和论证思想;为学生思考问题提供必要的逻辑工具;它对于学生反驳谬误、揭露诡辩,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学习本门课程也对于学生学习其他课程有帮助。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逻辑,主要介绍基本的逻辑知识,结合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它是以法律推理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以法律推理为核心,结合案件事实的侦查与证实、法律的解释与实用、法庭的辩论与法院的裁决等,研究其推理的方法、推理的规则、推理的形式及其规律。
(三)实施说明本课程涉及内容较多,对基础理论重点讲授,结合案例强化对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一定程度上针对疑难案例剖析论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学习本课对其他课程的教学有一定辅助作业。
本课的讲授中,可结合学生已经学过的部门法展开教学。
本课的先修课为《法理学》。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结合理论讲授部分的内容,适当布置查阅文献资料的作业,并结合学生的完成情况让学生在课堂进行讲述及讨论。
根据课程进度,安排相应的课堂讨论和“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的思辨、论辩等实务能力。
(六)课程考核方式1.考核方式:考查2.考核目标:在考核学生对形式逻辑基础知识掌握的基础上,注重应用已学知识在侦查案例实践、法律分析、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演练。
3.成绩构成:本课程的总成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情况、出勤情况等)占60%,期末考核成绩占40%。
(七)参考书目《法律逻辑》, (德)克卢格著,法律出版社,2016《法律逻辑学》,王洪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法律逻辑学教程》,张大松,蒋新苗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二、中文摘要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类课程之一,虽为选修课,但其重要性在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是法律适用的基础,而法律逻辑学的学习可谓以上技能的专门培养。
法律逻辑学第一讲

2、法律论证(Legal argument) 从广义上说,法律论证包括了诸如立法论证、司法论证等。狭义 上的法律论证一般是指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律师或当事人等就 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辩论,追求合理裁判结论的思维过程。
第二节 学习法律逻辑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律逻辑的意义
(一)有助于学习法学理论; (二)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
如果欧提勒士(学生)这场官司胜诉, 那么按合同的约定,他应 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如果欧提勒士(学生)这场官司败诉, 那么按法庭的判决,他也 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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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保法律规范的一致性 ——要求按照逻辑规则对整个法律体 系进行建构,消除其中的矛盾和冲突。
三、逻辑与正当性(Legitimacy)的证成
(一)何谓正当性
主要用来对法律秩序 (广义包括一切社会规范系统) 以及政府统治 的合法来源进行讨论,尤其是人们对秩序和政府统治权威为人们 所认可程度的讨论。学者认为形式意义上的正当性可被称为 “合 法性”(Legality),这并不能解决来自传统、价值信仰和情感上对 于秩序正当与否的质疑。
(二)正当性何以证成
1、放弃终极真理的哲学追求;
2、引入非形式的逻辑方法,通过法律论证实现程序正义;
3 、通过目的解释、价值衡量、社会学解释等对法律规范进行解 释。
第四节 法律逻辑与法律方法论
法律逻辑学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科学提供给人 们的是认识事物、表达论证思想时必须运用的一 种思维工具,所以,它是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
作为一门给人们提供思维工具的科学,逻辑 学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任何具体的科学知识,但 任何科学知识都需要借助思维形式结构来承载具 体的思维内容,所以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广义之分:狭义的词项是指在主、谓式语句所陈 述的命题(直言命题)中,充当命题的主项和谓 项的语词。广义的词项还包括量项和联项。例如:
[例1] 有的合同是无效的。 [例2] 章某是犯罪嫌疑人。 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和分子范围 的思维形式。 2、词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词项的内涵就是词项表达的概念。而概念是
普遍词项(概念)是反映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分子对象的词项,它的外延所反映的是两个或两个 以上分子对象组成的类。其外延至少是两个,可以 无限多。例如“律师”这个概念,它的外延就是一 个一个具体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 语词中的
普通名词、动词、形容词等一般都表达普遍词项 (概念)。
外延为零的词项(概念)叫空词项(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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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的形式、方法以及规律的逻辑学科
二、法律逻辑学的作用(教材P6) 1、法律逻辑学是推动法律一致性的重要手段。 2、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 3、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和依法办 案 的能力。
前苏联一位著名的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在
《定罪通论》中写道:“逻辑学对于法学,特别是
[例7] 如果某甲是案犯,那么他有作案时间, 某甲是案犯;所以,他有作案时间。
[例8] 如果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他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节 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内容与意义

从法治整体而言,法律逻辑是推进法律一致性、实现形式法治的重要途径。
逻辑是一种法则,也是一种智慧。它需要传授,也需要实践的磨砺。
4.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方法
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
联系自己的思维活动,用以指导和规范; 联系法律工作者思维活动的实际,身临其境的 理解和把握。
半费之讼驳斥:自相矛盾
前提一:“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胜诉, 那 么按合同的约定,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 费。” —— 否定法院判决的效力 前提二:“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败诉,那 么按法庭的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 费。—— 否定合同的效力
绍兴师爷的刀笔策略: “揭被夺镯”与“夺镯揭被”
“揭被夺镯”or“夺镯揭被”
法律条文中的逻辑
1975年宪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 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后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对于立法工作的指导意义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 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1989 年《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条第3款
1.2法律逻辑学的特点
作为逻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它既研究涉法 思维活动中的一般形式与规律的逻辑理论,又结合 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 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
法律领域中特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主要表现:
(1)在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中,在各种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中,经 常可以看到一些有别于普通逻辑学基本原理或难以简单套用普通逻辑学 原理去解释的特殊逻辑现象。 例如:刑法中的量刑性质判断 (2)有些普通逻辑学原理当其具体运用于法律领域时,由于法律工作的特 殊性,经常会衍生出一些特殊意义和逻辑要求,这也是法律逻辑学特别 关注的问题。 例1:逻辑学中要求注意对语词表达概念的界定,而在法律中要坚决杜绝一 词多义。 例2:普通逻辑学要求表述做到尽量避免自相矛盾(矛盾律),但在司法审 判过程中,发现和分析审判对象陈述中自相矛盾的现象则是有助于破案 的突破口。
《法律逻辑学》课件(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逻辑学的对象
一、“逻辑”的含义 “逻辑”是英语logic的音译,英语logic一词源 于古希腊语“逻各斯”,在古希腊哲学文献中, 经常可以见到关于“逻各斯”的描述,如: “逻各斯永恒存在,万物根据逻各斯而生”; “逻各斯人人共有,应当遵循逻各斯”等等。 其原义指言辞、思想、理性、规律性、比例、 份额等。在汉语中,“逻辑”有如下含义:
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的学科,它为包 括基础学科在内的一切科学理论提供逻辑 工具。列宁:“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 逻辑学是人们有效推理和论证的工具,从 而也是人们正确思维、正确表述思想和建 立理论以及分析和批判错误思想的工具。
二、逻辑学的作用 1、学习逻辑学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事物,探寻新 结果,获得新知识。 逻辑学为人们认识事物提供有效的推理工具,运 用有效的推理形式,遵循正确推理的规则,可以 从前提合乎逻辑地得出结论,从已知推出未知。 如,牛顿运用万有引力定律解释了物体坠地,说 明了行星的运行轨迹。我们还可以以观察、实验 的结果以及少数科学原理或假说为前提进行推理, 探寻新结果,获得新知识。如,居里夫妇发现钋 和镭,就使用了假说,还运用了探寻因果关系方 法中的剩余法进行推理,然后继续实验,所发现 的。
如居里夫妇发现钋和镭就使用了假说还运用了探寻因果关系方法中的剩余法进行推理然后继续实验所发现不同的机构都有各自的特点把各种机构按结构加以分类其目的是按其分类建立运动分析和动力分析的一般方法
法律逻辑学
电子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 龙小平
第一章 绪论 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 1、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2、逻辑的类型 3、逻辑学的性质和作用
自然语言的不足与科学思维、逻辑思维的严 密性、准确性、细致性是不相容的。为了适 科技发展的需要,产生了人工语言。所谓人 工语言就是由人制造出来的用以表示某种意 义的符号。人工语言具有意义的专一性和高 度的抽象性,因此,使用人工语言来表达思 想,描述推理具有更大的优越性。由于符号 语言的高度抽象性,这使思维简化、形式化; 由于人工语言的专一性,使思维精确化,不 会出现含混不清的情形;由于符号语言摆脱 了来自具体内容方面的困惑,使思维更加敏 捷、方便。
法律逻辑学答案雍琦

法律逻辑学答案雍琦【篇一:《法律逻辑学》教学大纲】class=txt>课程名称:法律逻辑学学时:54一、课程性质与任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重要学科,它对于提高人们的思维能力和水平具有其它学科不可替代的非常重要作用。
法律逻辑学对于法律院校的学生来讲,其意义更加重要,它对于学生今后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具有很强指导作用。
法律逻辑学是我院各系普高各专业开设的一门必修的基础课。
本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绪论、概念、判断、推理、论证和思维基本规律等内容。
由引论、概念、判断、推理、侦查假设、基本规律和论证等十三章内容组成。
通过学习,使学生们了解和掌握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掌握各种思维形式、思维方法和思维基本规律基本要求和规则。
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在法律工作中熟练运用法律逻辑学的知识,解决法学研究、侦查、检察、审判,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工作中的逻辑问题。
二、教学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以上内容的概念、特征、类型、规律,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逻辑解决具体法律问题。
通过对法律领域中特有逻辑现象与逻辑问题的研究与学习,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教学方法与手段本课程重视师生互动,注重启发式教学和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提高,目的是培养实用型人才。
为达到此目的,采用了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除了常用的讲授法之外,还采用案例分析法、讨论法、演示法、习题讲评法、读书指导法、模拟教学法等。
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教学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
特别是影视作品和多媒体教学更是现代教学的一大特点。
由于法律逻辑学本身这种工具性的边缘学科,就注定这门学科的高度抽象性。
通过声像教育,或多媒体教学教育,可以使学生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技术轻松的理解掌握那些难度大,内容抽象的知识。
同时多媒体教学也弥补了教学与社会实践的脱节这种缺陷,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同时,也学会了将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浅析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及性质

浅析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及性质摘要:法律逻辑是一门学科, 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 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 法律逻辑可归属于应用逻辑之列。
法律逻辑的研究包括两个层次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与系统化的法律逻辑。
关键词:法律逻辑;应用逻辑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59-01一、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对于这个问题, 我国的逻辑界与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 其理论基础就是普通逻辑即形式逻辑所阐述的原理。
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原理在法的理论、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中的应用。
因此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
法律逻辑是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在法律规范或法律活动中的应用。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 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
我们原则上同意第二种观点,作为一门学科, 法律逻辑是应该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的, 而作为一门逻辑学的分支学科, 它的研究又应是与一般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相关联的。
法律思维就是在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中所运用的思维, 法律思维的形式, 则是指法律概念、法律命题与法律推理。
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把概念作为其重要的研究对象, 法律逻辑也要研究概念, 法律逻辑中研究的是法律概念, 即立法、司法与守法思维中的概念。
一般地说, 法律概念与普通概念既有一致性也有特殊性, 以大量的法律概念为素材, 以普通逻辑的一般概念理论为工具研究法律概念与一般概念的同一性及差异性, 揭示法律概念的特殊逻辑性质与作用, 从而为法律概念的制定、规范、解释提供一般的逻辑原则, 这是法律逻辑中关于法律概念研究的主要内容。
法律命题也是法律逻辑的重要研究对象, 以一般逻辑中的命题理论为墓础研究法律命题的特殊的逻辑性质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特殊作用,给予法律命题以科学的分类, 这应该是法律命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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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1002 6274(2005)05 029 05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特征与功能郝建设(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136)内容摘要 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当有它特定的研究对象,以及与普通逻辑学不同的特征和功能。
本文从应然的角度,重新界定法律逻辑学的含义,即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主体在法律领域运用逻辑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
从这一界定出发,根据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运作的实际状况,以及法律思维主体在法律运行中运用逻辑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过程,深入探讨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特征和功能等问题,以试图回答法律逻辑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
关键词 法律逻辑学 法律思维形式 法律逻辑方法 分类号 DF0-051作者简介:郝建设,男,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律逻辑学研究。
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特征、功能等,属于该学科的本体论范畴,也是构建法律逻辑学理论系统的基本问题。
然而,当前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逻辑思维方法等问题上,很少有人甚至无人涉足法律逻辑学本体问题研究。
如果承认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那么对该学科本体问题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换句话说,不研究法律逻辑学本体问题,它将不能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
为此,本文就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特征与功能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引起法学界重新关注法律逻辑学今后的走向。
一、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任何一门科学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也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由于我国对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所以,关于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至今仍是学界有争议的问题。
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主体在法律领域运用逻辑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
从应然的角度看,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一)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与法律思维方法1.从法律逻辑的意义上说,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
法律思维主体或司法主体在从事法律活动或司法活动中,提出或使用的法律概念要明确;做出的法律判断要恰当;进行法律推理要有逻辑性。
这是正确进行法律思维活动的基本要求。
首先,法律概念明确,即准确界定它的内涵和揭示它的外延。
明确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正确使用这个概念的前提,这对于法律概念的使用尤为重要。
由于有些法律概念的含义比较模糊或适用的范围不清晰,因而对法律概念的说明、解释就是非常必要的。
如立法中,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用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的内涵和外延。
又如,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中对一些法律概念的说明、解释等。
其次,法律判断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因而,法律判断是构成法律推理的基本要素。
法律逻辑强调法律判断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即断定的内容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有了这样的判断,才能保证法律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和结论的正确性。
第三,法律推理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形式和基本方法。
一般地说,法律推理存在于法的整个实施过程,尤其是司法过程中法律推理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前提。
法律推理活动必然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
此外,案件事实是法律推理的另一个前提。
根据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定,进而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最后将法律规定(大前提)和案件事实(小前提)结合在一起,得出对案政法论丛第5期 No.52005年10月Zheng Fa Lun CongOct.10,2005件的处理结论。
这是我国法律思维主体,特别是司法主体的基本思维方式,即演绎推理模式。
在法律适用中,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同样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
学界的通说认为,演绎、归纳和类比推理是形式法律推理。
与此相对应的还有实质法律推理。
一般地说,形式法律推理适用于简单案件,实质法律推理适用于疑难案件,特别是法律疑难案件。
有时,法律适用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上述两类推理的运用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将两者结合在一起共同运用于法律适用过程中。
总之,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
2.法律逻辑方法,亦称法律思维方法,是法律思维主体认识法律问题常用的逻辑方法,即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和法律规定,遵守逻辑规律、规则,形成法律概念,做出法律判断,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
如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定义、划分、演绎、归纳等。
在法律适用中,运用法律思维方法对已有的法律判断和法律概念加以适当整理(对照、分解、组合、推出)就能得到新的、更深刻而全面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模式与法律运作过程法律职业者,即法律的从业人员。
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法律思维是与法律职业相联系的一种特殊思考方式,也就是法律职业者的思维。
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是法官思维。
它与非法律职业者的 常识性思维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与 常识性思维 相比,法律思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特殊性。
法律思维特质的形成与它的活动领域,即法律领域是分不开的。
存在决定思维。
法律运作过程的特殊性决定法律思维的独特性以及与 常识性思维 的差别性。
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模式取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方式。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决定法官的思维是归纳推理模式。
而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制度决定法官的思维是演绎推理模式。
在判例法制度下,法官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不是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从先前的判例抽象、概括出来的,即从若干以往判例推出一般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一过程,即是从个别(若干以往判例)到一般(法律原则、规则)的归纳推理方法。
在成文法制度下,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法官判决依据,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官的任务就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
将现成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运作过程,即运用从一般(法律原则、规则)到个别(具体案件)的演绎推理方法。
(三)法律思维的逻辑规则和逻辑思维规律按照法律逻辑的要求,法律思维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的逻辑规则,应当符合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逻辑规则和逻辑思维规律的重要作用在于:保证法律思维的确定性、一致性和一贯性。
由于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有时逻辑规则对法律思维的规范作用显得不那么重要,甚至不受逻辑规则的约束。
这种情况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思维最终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和受到法律运作过程的制约,而不是相反。
法律思维应遵守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在法律适用中,同一律要求思维内容(法律概念、法律判断)具有同一性,即保证思维的确定性;矛盾律排除思维内容的逻辑矛盾,保证思维具有一贯性;排中律要求在是与非(如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等)的选择中,排中居中状态,保证思维具有明确性;充足理由律要求法律论证的内容真实、充分并且论断与理由之间有逻辑关系,保证思维具有论证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Lonl.Fuller)提出了法制八项原则,其中包括法律明确性原则、法律的非矛盾性原则、法律的一致性原则。
他认为,违背其中的任何一条原则,不仅导致坏的法律制度,而且会导致一个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律制度的东西。
在法律适用中,遵守逻辑思维基本规律的要求,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现逻辑错误,保证适用的法律的一致性、确定性和一贯性,符合法制的基本原则的要求。
(四)法律思维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是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也是区别一般逻辑思维的重要标志。
所谓形式合理,就是要求法律思维的过程和方法应当遵守逻辑规则,符合逻辑思维规律,不存在逻辑错误。
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主体在法律领域运用逻辑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其目的是通过运用逻辑方法得出正确的结论。
为此,正确进行法律思维的首要条件就是形式有效。
法律思维形式有效,才能保证思维内容的确定性、不矛盾性和一致性。
所谓实质合理,是指法律思维内容的合法、合理。
合法,即是说法律思维受现行的法律约束。
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前提和条件。
因此合法是法律思维内容正30 政法论丛2005年确的首要条件。
合法性要求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件下,司法主体必须不折不扣地适用法律,不允许在法律规定之外寻找所谓的法律根据。
合理,一般是指在法律存在缺陷,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等情况下,司法主体如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实现法律价值。
法律思维内容合理性的标准应当与法律价值,如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利益等相一致;应当与司法公正的目标相一致。
归根结底,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一致。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可以作为法律思维内容合理性的因素包括:法律原则、法理、立法精神和目的、政策、道德、习惯等。
二、法律逻辑学的特征从学科角度看,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与逻辑学之间的一门交叉学科。
它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静态思维与动态思维的统一普通或形式逻辑是一种静态思维的逻辑。
它要求人们的思维过程和方法必须遵守逻辑规则,符合逻辑思维规律,强调思维的确定性、一致性和明确性。
法律思维也有静态性特点。
法律思维主体运用逻辑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也要遵守逻辑规则和规律,使法律概念明确;法律判断恰当;法律推理有逻辑性;法律论证有说明力。
形式逻辑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作用在于,从形式方面保证法律适用过程和结果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一贯性。
法律思维的静态性,主要表现在法官处理简单案件时运用法律推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形式正确,即遵守有关的推理规则。
一是前提真实,即法律规定(大前提)适合于具体案件。
同时,案件事实是经过证据证明并查证属实的事实(小前提)。
形式正确和前提真实是法律推理形式有效性的两个条件。
法官运用法律推理首先要保证形式有效。
法律适用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思维的动态性。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案件事实的疑难,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构成的要件不一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司法归类难。
一是法律疑难。
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过于概括、笼统,使得规定本身的意义含糊不清;2.在现行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本身没有明文规定,亦即出现所谓 法律漏洞 ;3.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或者法律出现两种以上需要选择适用的条款;4.由于法律的抽象性与稳定性而使某些法律规定具有不可避免的僵化和滞后性。
司法运行中,疑难案件,特别是法律疑难案件的出现,需要法官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内容进行价值判断和评价。
以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立法精神和目的、法理、公平和正义观念、合理性等作为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要素,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之间的选择;对含糊不清的法律条文的解释等工作,从而发现判决的法律理由、论证判决的公正性。
从法律适用的全过程看,静态思维与动态思维不是截然分开、绝对的对立,而是相互联系,对立的统一。
静态思维反映了所适用法律的确定性、一致性和明确性。
动态思维反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不一致性和模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