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代位继承比较研(精)
代位继承制度研究

代位继承制度研究【摘要】代位继承制度作为重要的法定继承方式会对遗产分配产生重要影响,而我国原有继承制度在发生原因上规定狭窄,限制了我国代位继承的实际适用,笔者通过比较法和社会分析的方式对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发生原因和代位人、被代位人的范围进行了分析,进而对现行继承法进行评析并对未来继承法修改提出意见。
建议在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上增加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在代位人和被代位人的范围上表述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份额综合被代位人和代位人的行为确定。
【关键字】代位继承固有权代位人范围被代位人范围应继份目录一、现行法下代位继承的理论和实践分析 (2)(一)《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论分析 (2)(二)现行继承法的实践分析 (3)二、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 (4)(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 (4)1、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 (4)A.历史分析 (5)B、社会习惯 (5)2、被代位人放弃继承权 (7)(二)代位人的范围和被代位人的范围 (7)1、被代位人的范围 (8)2、代位人的范围 (10)三、应继份 (11)结论 (12)参考文献 (13)现行《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至今已有三十年,伴随着物质财富的丰富,公民私有财产日益增加,社会文化的发展及生活习俗的变迁,家庭结构的改变,原有继承法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当前的实践需要。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能直接影响最终遗产的分配结果,因而一直备受理论和实践的关注。
本文将从现行法律出发进行分析,对代位继承的修改提出一些建议。
一、现行法下代位继承的理论和实践分析(一)《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论分析我国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继承法》第十一条,《继承法意见》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九条。
通过分析法律规范可以得出,我国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未丧失继承权;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理论上“代位权说”和“固有权说”之争由来已久,学界基本认为我国在代位继承问题上采“代位权说”。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简析代位继承相关知识点3篇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简析代位继承相关知识点3篇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简析代位继承相关知识点1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简析代位继承相关知识点在遗产继承中,代位继承是一种重要的继承方式,它是指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等继承人可以代替其享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代位继承是在遗产继承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因此在2023年的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考试中也会有所涉及。
本文将着重讲解代位继承的相关知识点。
一、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中国民法总则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在第三章继承条款第九十四条中:“继承人预先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其继承份额归其子女享有。
继承人预先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其子女没有继承权的,曾孙代表其上一辈继承。
前款规定的继承未结算的,继承人的子女或者曾孙有权代表其上一辈继续继承。
”可以看出,代位继承的适用场景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或者放弃继承权,其子女等继承人代替其享有被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主体代位继承的主体包括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
1. 继承人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或者配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应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2. 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是指那些可以代替其亲属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
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时,其子女等继承人可以代替其享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如果继承人没有子女或者曾孙,那么代位继承的资格将由更远的亲属继承,一直延续到被继承人合法的亲属出现为止。
三、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代位继承在适用前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或放弃继承权代位继承的适用首要条件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或放弃继承权。
只有在此条件下,才可以允许其子女等继承人代替其享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2. 继承的权利未结算如果继承的权利已经结算,那么代位继承就不适用了。
因此,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之一,就是继承的权利未结算。
四、代位继承的应用代位继承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或放弃继承权在遗产继承时,继承人如果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已经去世或者放弃了继承权,这个时候就可以适用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比较研究

代位继承比较研究【摘要】代位继承比较研究是对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代位继承制度的比较和分析。
本文从引言介绍了代位继承比较研究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接着探讨了代位继承的定义和特点,国内外代位继承比较研究的现状以及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情况,分析了影响代位继承制度的因素。
通过研究可以得出代位继承比较研究的启示,展望未来研究方向,最终总结了本文的结论。
通过对代位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文化和国家间的差异,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代位继承比较研究、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定义和特点、国内代位继承比较研究现状、国外代位继承比较研究现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代位继承比较、影响因素分析、代位继承比较研究的启示、展望未来研究方向、结论总结。
1. 引言1.1 引言介绍【代位继承比较研究】代位继承比较研究是指通过比较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代位继承制度,探索其异同之处以及对社会、经济和法律体系的影响。
代位继承是指在继承人不愿或不能继承的情况下,其权利应由特定的代位继承人代为承担。
在当今世界,代位继承制度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如欧美国家的子女代位继承、亲属代位继承、友人代位继承等。
各国在代位继承制度的构建和实施上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源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社会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影响。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代位继承制度,可以深入了解各国在继承方面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发现其中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并为各国的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改进提供借鉴和启示。
开展代位继承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继承法律规范的完善和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
1.2 研究背景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通常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下。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家庭财富传承的重视,代位继承在法律领域逐渐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
研究背景部分旨在探讨为什么代位继承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以及研究的必要性。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开始相互借鉴和影响。
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建议学习)

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法律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比如张某的爸爸先于张某的爷爷去世,那么张某的爸爸应该继承张某爷爷的遗产就由张某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XX继承律师
转继承的法律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尚未分割之前,因为某种原因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例如,张某的爷爷去世后,遗产还没有分割,这时张某的爸爸也接着去世了,那么张某的爸爸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就转由张某来继承。
XX继承律师
下面讲一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主要有一下四点。
一,时间的区别。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XX继承律师
二,新的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能由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继承诉讼
三,适用的法律不同。
代位继承是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转继承的法律基础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52条规定的内容。
四,适用的继承情形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除外。
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制度比较研究_任艳艳

内容摘要代位继承制度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蓬勃发展,个人财富得到迅速的积累,加之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使得代位继承制度得到越来越普遍的适用。
作为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代位继承制度关系着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利益的维护。
然而,目前我国继承法对于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本文从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阐述入手,通过对国外若干有代表性国家的代位继承立法例进行介绍和评析,并对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缺陷和不足,提出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代位继承制度概述。
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代位继承的概念界定、历史沿革,并对代位继承性质的两种学说即“代位权说”和“固有说”进行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代位继承制度立法例之考察。
笔者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对其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体例进行介绍,并针对上述国家关于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被代位人的范围、代位人的范围及代位继承的份额进行制度评析,以期对我国立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第三部分: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该部分对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阐述,指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
通过上文对各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比较及我国立法不足的分析,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行理论研究成果,提出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代位继承;立法例;现状与不足;完善建议2Abstract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 of the law of succession. It is a special form of the statutory succession system. After reforming and opening, our country productivity develops flourishingly, personal wealth accumulated rapidly. In addition the social life is complicated, the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gets more and more widely applied.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succession system,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parties rights and interests. However, there are many imperfections about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in the law of succession at present.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basic theory about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based on introducing and commenting the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legislation in some representative foreign countries,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legislation situation of the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pointed out the inadequacy,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of legislative proposals.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The first part: The overview of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This part main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give a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two kinds of theory of the nature of subrogation, that is" the representation theory " and" the intrinsic right theory".The second part: The study of the legislation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y. The author selected several representative national legislation, introduced the legislation of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in these country, and analyzed the reason of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the scope of the representation heir and the subrogated successors, and the share of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Hope to have drawn lessons from these country to improve our legislation of subrogation inheritance.The third part: The situation and deficiencies of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in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 This part analysi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in our legislation , and pointed out the deficiencies .The fourth part: The proposals on improving the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s legislative. Through thecomparison of the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countrieson above country, and analysis the insufficient of our legislation , draw lessons from the relevant national legislation experience, combined with China's current theoretical analysis, put forward to legislative proposals to improve our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Key words: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legislation; current situation and insufficient; perfect proposal目 录引 言 (1)一、代位继承制度概述 (3)(一)代位继承的概念界定 (3)(二) 代位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 (6)二、代位继承制度立法例之考察 (8)(一)代位继承制度立法例之介绍 (9)(二)代位继承制度立法例之评析 (12)三、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18)(一)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现状 (18)(二)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立法中的不足 (20)四、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 (23)(一)代位继承的性质应采“固有权说” (24)(二)对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进行补充 (27)(三)扩大被代位人的范围 (28)(四)对代位人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30)(五)增加规定代位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32)(六)明确特殊情况下代位继承份额的分配 (33)结 语 (33)参考文献 (34)致 谢 (36)引 言财产继承制度是保护公民遗产合理流转的重要制度,我国《继承法》自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发挥遗产养老育幼的作用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毕业论文(代位继承)

毕业论文(代位继承)论代位继承【摘要】代位继承制度在继承法中是一项较有争议的制度。
世界各国对于代位继承制度也有不同的规定,本文主要讲述了代位继承概念、特征、性质、渊源;以及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代位继承的条件等。
进而,希望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起到一点参照,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关键词】代位继承概念特征渊源原因条件【目录】引言 (2)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二、代位继承的渊源 (3)三、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 (3)四、代位继承的性质 (4)五、代位继承的条件 (5)六、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6)七、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8)引言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古罗马市民法中,就有关规定,现今各国法律,除苏俄外,大多都有此制。
主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谈谈对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代袭继承或承祖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它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4)代位继承人只适合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5)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比较研究

代位继承比较研究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关于代位继承的条件和适用范围规定有很大差异。
对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善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
一隹llf&hk 龄(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关于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有三种不同的规定:1. 以被代位人先丁•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
我国继承法和法国民法典属于这种类型〔1〕。
我国除在继承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外,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从反面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将代位继承严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一种情况。
2.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都可以引起代位继承。
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和我国台湾属于这一类型。
如日本民法第887、891、892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丁•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依法丧失继承权或因被废除而丧失继承权时,其子女代其位成为继承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38、1140条规定,直系卑亲属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
3.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和抛弃继承权,均发生代位继承。
德国和瑞士等国属于这种类型。
如瑞士民法典第541、572条规定,无继承资格人的直系卑血亲按无继承资格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继承人未留任何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继承权时,其应继份按抛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况处理。
(二)被代位人的范围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一致原则。
至于哪些血亲继承人能够作为被代位人,各国的规定差别甚大。
综观各国继承立法,关于被代位人范围的规定,大体有四种类型:1.被代位人限丁•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
我国继承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属于这种类型。
这反映了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在继承范围问题上的一致性。
代位继承相关问题探讨

代位继承相关问题探讨浙江名检律师事务所陈真杰【摘要】代为继承如何行使在法律实务中存在着一些分歧。
本文对代位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等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揭示代位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在实务中存在的冲突,并对这些冲突进行梳理,确定代位继承适用的具体范围。
【关键词】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嘱遗赠代位继承,从字面上理解,应为代位继承人取代了继承人的地位,享受其应当享受的继承权。
然而,代位继承权的权能是否完全等同于原先的继承权,是值得分析的。
在法律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从而造成了实际问题处理上的差异。
试看以下案例:陈老太早年丧偶,留下一双儿女,但儿子王某中年因病去世,留下独子王帅。
陈老太年事已高,宠爱孙子王帅,于是立下遗嘱一份,载明自己去世以后,全部遗产由孙子王帅继承。
在这个简单的案例里,陈老太所立遗嘱的性质存在争议:到底是遗赠还是遗嘱继承?假如王帅完全取代了其父王某的继承地位,作为一个普通的法定继承人来对待,那么该遗嘱是遗嘱继承没有疑问;假如王帅不是法定继承人,那么该遗嘱就是遗赠。
或者还有第三种情形:在王某法定继承的范围内,王帅为代位继承人,超出代位继承部分的,为遗赠;因代位继承只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所以该份遗嘱实际只是对超出代位继承的部分进行了处分,又因王帅对超出部分没有代位继承权,故该处分为遗赠。
让我们逐步来进行梳理。
代位继承是指有继承权的子女先于其父母死亡并有晚辈直系血亲的其父、母死后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时,先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其继承地位,取得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①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②且代位继承须发生于法定继承之内。
如何理解“代位继承须发生于法定继承之内”这句话,是区分代位继承和其他形式继承的关键。
我们可以反过来理解,即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为继承。
如前述案例改为:在王某尚在世时,陈老太将立遗嘱将全部遗产由王某来继承,不想王某却先于陈老太离世,则此时王帅不能接替其父王某的位置继承陈老太的全部遗产,而应当在陈老太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这样王帅只能继承其父王某根据法定继承可以得到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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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继承比较研究作者张玉敏关于代位继承比较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关于代位继承的条件和适用范围规定有很大差异。
对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善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
一制度比较(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关于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有三种不同的规定: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
我国继承法和法国民法典属于这种类型〔1〕。
我国除在继承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外,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从反面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将代位继承严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一种情况。
2.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都可以引起代位继承。
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和我国台湾属于这一类型。
如日本民法第887、891、892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依法丧失继承权或因被废除而丧失继承权时,其子女代其位成为继承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38、1140条规定,直系卑亲属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
3.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和抛弃继承权,均发生代位继承。
德国和瑞士等国属于这种类型。
如瑞士民法典第541、572条规定,无继承资格人的直系卑血亲按无继承资格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继承人未留任何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继承权时,其应继份按抛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况处理。
(二)被代位人的范围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一致原则。
至于哪些血亲继承人能够作为被代位人,各国的规定差别甚大。
综观各国继承立法,关于被代位人范围的规定,大体有四种类型:1.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
我国继承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属于这种类型。
这反映了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在继承范围问题上的一致性。
但在法条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将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台湾地区民法则一般地将直系卑亲属列为被代位人,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卑属代位继承其应继份,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卑亲属。
2.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作为被代位人。
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民法属于这种类型。
应当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对被代位人的范围作了限制,即旁系血亲作被代位人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亲不能作被代位人。
3.被代位人的范围包括直系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和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
德国和瑞士等国属于这种类型。
属于这一类型的继承立法,严格贯彻亲系继承原则,继承顺序按亲系划分,每一顺序中再按亲系划分为若干顺序,顺序在前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只要该亲系中有继承人存在,其应继份就不会转归他系继承。
例如,按瑞士民法典第457至460条和德国民法典第1924至1928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死者的直系卑亲属,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以亲等近者为先。
为直系卑亲属中亦有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前,则由先死者的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
无直系卑亲属,即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继承,以亲系亲等为序,即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无直系卑亲属时,由他方及其直系卑亲属继承。
第三顺序继承人是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
这一顺序的继承人同样要按亲系和亲等继承,即首先,将遗产分成二份,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各一份。
各系之中祖父和祖母平均继承。
一方死亡,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无直系卑亲属的,由生存一方及其直系卑亲属继承。
父系或母系祖父母中一方无人继承时,全部遗产由有继承人的一方继承。
亲系继承止于祖父母。
4.被代位人的范围包括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属于这种类型。
这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的区别在于,按照第三种类型的立法,兄弟姐妹不是一个独立的继承顺序,他们被划归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这一亲系之中。
如前所述,按照这种立法,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份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而不转归生存配偶,只有死亡一方无直系卑亲属时,生存配偶才能获得对方的应继份。
而按照第四种类型的立法,父母和兄弟姐妹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继承顺序,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继份即转归生存一方。
换言之,只要父母中有一人生存,兄弟姐妹就被排除在继承顺序之外。
可见第四种类型的立法对父母中的生存一方较为有利〔2〕,而第三种类型的立法则对兄弟姐妹较为有利。
(三)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这是代位继承的一个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个别例外,如韩国民法规定,妻子可代亡夫继承公婆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但不一定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
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大大超出了被继承人直系卑亲属的范围。
例如,承认父母或兄弟姐妹可以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就扩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承认祖父母为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就扩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亲属。
代位继承原则上不受代数限制,但基于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对其加以限制。
如日本民法原来规定,兄弟姐妹的直系卑亲属作为代位继承人不受代数限制,后来这一规定受到人们的广泛批评,认为这样会使那些与被继承人既无亲情又无生活上的依赖扶助关系的人成为继承人,而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因此,1981年修改后的民法,将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的子女。
这反映了继承立法重视亲情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关系。
对继承权的影响以至决定作用,也反映了缩小继承人范围的立法倾向。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否作代位继承人?外国法律中无继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继子女如果被继父或继母收养,按养子女对待,否则无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养子女,多数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养父或养母的直系尊亲属的财产。
这些国家的理论认为,收养的效力及于养父母的血亲。
这种主张有利于稳定收养关系。
美国等一些国家则认为,收养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事,收养合同的效力不及于收养合同以外的其他人。
因此,养子女不能代养父或养母之位继承养父或养母的直系尊亲属或其他血亲的财产。
我国收养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因此,养子女亦可作代位继承人。
丧失和放弃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者,是否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罗马法对此采取肯定说。
法国民法典第744条仿罗马法,明确规定:“任何人如曾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仍得代替被继承人的地位。
”学者有肯定和否定二种主张。
史尚宽先生持肯定说。
笔者赞成肯定说。
因为第一,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直接继承被继承人,而不是基于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理由容后详述);第二,丧失和放弃继承权仅具有相对的效力,丧失或放弃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第三,各国民法对此均无禁止规定。
(四)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如果有二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应由他们共同继承,按人数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份。
各国继承立法对此持相同意见。
如果处于同一亲等的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们的直系卑亲属应如何继承?例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的孙子女是否仍应按代位继承的原则继承?对此,立法上有按人均分说和按股均分说二种主张。
法国以及德国、瑞士等采取亲系继承制的国家,严格贯彻按股继承的原则,虽然被代位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亲属仍应按股代位继承。
如法国民法典第740条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不论被继承人的现有子女与较之被继承人先死的子女所遗下的直系卑血亲共同继承的情形,或被继承人的子女均较被继承人先死,而此等子女所遗下的直系卑血亲不问亲等是否相同,共同继承的情形,均准许之。
”该法典第742条规定“关于旁系亲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不论在与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共同继承的情形,或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时,遗产归属于该兄弟姐妹所遗下的亲等相同或不同的直系卑血亲的情形,均准许代位继承。
”美国采按人均分说。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如属同一亲等,可以平等地继承遗产,如果亲等不同,较远亲等的继承人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取得遗产。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的直系卑亲属亲等相同,则平等地继承,如果亲等不同,较远亲等的继承人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取得遗产。
祖父母作为被代位人时亦同〔3〕。
理论上认为,代位继承的条件之一是实际参加继承的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等不同,如果亲等全部相同,不发生代位继承。
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子女是基于自己的继承地位平等地继承,而不是代替自己的父母继承,因此他们的应继份应当相等。
确定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应当按人数平均继承还是按股代位继承的规则是:当所有的卑亲属对于其尊亲属来说处于同一亲等时,各卑亲属按人数平均继承;当各卑亲属对于其尊亲属处于不同亲等时,则按股继承,即亲等较远者按代位继承原则取得其尊亲属在世时应取得之继承份额。
我国古代采取按人均分说。
《唐律疏议》举例解释均分说:“一个老者有三男十孙,分家时应给老人留一份。
三男中只有一男健在时,财产分成四份,三男各一份,老人一份。
三男皆死,财产分成十一份,十孙各一份,老人一份。
我国古代析产和继承不分,这里说的虽然是析产,其原则也适用于继承。
按此原则,在儿子皆亡的情况下,由诸孙按人数均分财产,而不按代位继承的原则分配。
宋代和明代的法律都规定,兄弟俱亡,由兄弟的诸子(即诸孙)均分。
诸孙均分的条件是:(1)被继承人的儿子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 )诸孙系同一亲等的直系卑亲属。
笔者以为,按人均分说较为合理,且符合我国的继承传统,我国继承立法和司法实践宜采按人均分法。
二代位继承的根据代位继承的根据是什么?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被代位人的权利而继承,还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而继承?多少年来,人们为此争论不休,莫衷一是。
概而言之,可将各种主张分为二种——代位权说和固有权说。
代位权说又叫代表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系代替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而继承,他是被代位人的代表。
因此,被代位人的继承权是代位人继承的根据和基础,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或拒绝继承,其直系卑亲属即无位可代,因而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