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题【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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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绝支付货款的原因,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如果乙公司仍未支付,甲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可以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民法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45岁,某市居民。

甲与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乙位于某市的一套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

租金为每月3000元,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

合同签订后,甲按时支付了全年租金,并于2019年5月1日入住该房屋。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是否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将租赁物出租给他人。

”乙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乙应当确保房屋不存在法律禁止出租的情形,如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等。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未告知甲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甲入住后,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行为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甲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解除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 乙退还甲已支付的租金;3. 乙赔偿甲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启示1. 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定金5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5月5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甲定金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在收取乙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甲提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已构成违约。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应当支付乙违约金10万元。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经营一家服装店,乙经营一家餐厅。

一天,甲在店内销售一件价值2000元的羽绒服,乙在餐厅门口路过时,看到这件羽绒服,便询问甲羽绒服的详细信息。

甲在向乙介绍羽绒服的同时,不慎将羽绒服掉落至地上,羽绒服的商标部分沾染了餐厅门口的油渍。

乙见状,主动提出帮甲擦拭羽绒服,甲表示同意。

在擦拭过程中,乙不慎将羽绒服的商标部分擦坏,导致羽绒服的价值降低。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乙认为自己在帮助甲擦拭羽绒服时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乙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2.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如果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甲乙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帮助甲擦拭羽绒服时,不慎将羽绒服的商标部分擦坏,导致羽绒服的价值降低。

乙的行为属于过失侵权,侵犯了甲的财产权益。

因此,甲乙之间存在侵权关系。

2.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帮助甲擦拭羽绒服时,不慎将羽绒服的商标部分擦坏,属于过失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乙在侵权过程中并无故意,而是由于过失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果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乙的侵权行为导致甲的羽绒服价值降低,甲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乙应当赔偿甲的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范围如下:(1)羽绒服的价值损失:2000元。

(2)擦拭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乙在擦拭过程中花费的洗洁精、毛巾等物品的费用,共计100元。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背景】简要介绍案例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等。

例如:本案例涉及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IT产品销售的企业。

2020年5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发一套IT产品管理系统。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工作,但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软件开发费用。

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乙公司仍未支付。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律关系分析】详细分析案件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物权关系等。

1. 合同关系(1)合同主体:甲公司、乙公司(2)合同标的:软件开发合同(3)合同内容: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发一套IT产品管理系统,乙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4)合同履行情况:甲公司已完成软件开发工作,乙公司未支付软件开发费用2. 侵权关系(1)侵权行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软件开发费用(2)侵权后果: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三、案件争议焦点【案件争议焦点】明确指出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为后续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提供依据。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如下:1. 甲乙两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是否有效?2. 乙公司未支付软件开发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四、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根据案件争议焦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

1. 合同法(1)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首付款5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若乙未按时支付款项,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发现乙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存在伪造嫌疑。

经调查,甲得知乙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所有权情况,并伪造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甲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首付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乙辩称,其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真实的,不存在欺诈行为。

乙还表示,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核实,存在过错,因此不应要求乙返还首付款和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乙是否构成欺诈行为?2. 原告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原告甲是否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4. 被告乙是否应返还首付款及支付违约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被告乙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但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

经协商,甲同意将租金调整为每月4000元,但乙仍不满意。

随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因此该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已经构成对乙的安全和健康的威胁。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关于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案件实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系邻居,乙某因房屋质量问题多次向甲某反映,甲某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乙某无奈之下,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案情分析(一)争议焦点1. 甲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某要求甲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甲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甲某作为房屋的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乙某要求甲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2. 乙某要求甲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的法律依据乙某要求甲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根据这两条规定,甲某作为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作为房屋的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乙某要求甲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甲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房屋维修责任的认定本案中,甲某作为房屋的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或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某作为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乙某要求甲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甲某不得以其他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房屋质量案件中,原告(乙某)需要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甲某)需要证明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其责任。

民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民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篇一:民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法学案例分析题范文一:民法案例分析题甲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1996年3月甲外出打工,半年后与家人联系的越来越少,最后一次联系是在1997年的元旦,甲给妻子乙打来了电话,说春节就不回家过了,汇款单给家里,上大家好好过个年,此后甲不杳无音信了。

2000年5月,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被法院驳回。

2001年3月乙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2002年5月10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甲的法定继承人对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

2005年5月乙与丙结婚,2007年8月丙因车祸身亡。

2008年春节前甲生还,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宣告死亡的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了死亡宣告。

之后甲找到乙,乙称其已不再是夫妻,拒绝甲进门。

甲却不予认可。

问:(1)乙第一次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为何被驳回?理由是什么?(2)甲生还后,之前已经分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为什么?答案要点:(1)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理由: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必须有下落不明满4年的事实,其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所谓下落不明是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

本案中,1997年的元旦后春节前甲还给妻子乙打来了电话,此后才杳无音信的,应从此时起算满4年的,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而乙在甲离家不满4年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甲死亡,自然是被驳回了。

(2)甲生还后有权请求各法定继承人返还财产或请求适当补偿理由: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予返还,但依照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甲生还,法院已撤销了死亡宣告,甲有权要求他的继承人返还其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可请求给予适当的补偿。

(3)甲与乙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理由: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效力相同,即从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完整word版)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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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1、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的切面机。

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

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乙交款提货。

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

乙不同意。

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解决?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回财物.2、甲公司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

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

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

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⑴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⑵合同有效。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

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⑶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3、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

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

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

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⑵此纠纷如何解决?答: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了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⑵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4、某电镀厂从2000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2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⑴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⑵债务由谁承担?答:⑴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为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⑵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

5、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

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

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

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

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

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答:⑴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⑵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⑶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⑷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

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⑸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6、孙光、孙明和孙军的父母早年去世,孙光于2005年与陈芝兰结婚,2006年生一子名孙承熊。

孙光与陈芝兰于2008年离婚,其子由陈芝兰抚养,孙光按月付给15元抚养费。

后陈芝兰带子与张汝凤结婚,孙承熊改姓张,名张承熊。

孙光一直未婚,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

1995年孙光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其遗留的财产主要是十万元存款。

孙军处理完丧事后,将孙光的十万元遗产分给其兄孙明三万元,其余由孙军占有。

1996年底,张承熊得知其生父孙光去世,其叔父将遗产分光后,请求孙军将其父遗产交出。

孙军认为,张承熊已更名改姓,无权继承孙光的遗产,拒绝交出.为此张承熊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1)孙光的遗产应按什么方式继承?张承熊是否有权继承孙光的遗产?为什么?(2)孙光的遗产应怎样分割?答:(1)孙光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2)孙光的法定继承人有张承熊、孙明和孙军,但张承熊是孙光的亲生子女,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孙明、孙军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为此,孙光的遗产应由张承熊继承。

(3)孙光的儿子虽然改姓张,但并不影响其与生父的血缘关系,孙军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4)考虑到孙光离婚后,长期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当适当分给孙军部分遗产.7、某厂工人李生因违反厂纪被扣发当月奖金,李生便对车间主任陈军怀恨在心。

某日下班后,李生赶到陈军家中大闹并砸坏陈军家的电视等物,陈军在阻拦李生时,被李生推倒头部受伤。

派出所民警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将李生扭送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以200元罚款.陈军因伤住进医院,经医治15日后伤愈出院。

陈军出院后,要求李生赔偿因住院支付的医疗费,被砸坏的电视及家具的损失。

李生认为自己已承担了行政拘留和罚款,不同意赔偿陈军的损失。

陈军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1)李生诉称已承担行政责任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2)李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为什么?答:(1)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不能互相代替.因此,不能因为李生被行政拘留和罚款而免除其民事责任,。

(2)李生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有陈军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的事实,李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李生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陈军所受的损害与李生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李生应赔偿陈军因伤而支付的医疗费和误工收入,赔偿损坏电视和家具所造成的损失8、张某早年丧妻,有三子:张甲、张乙、张丙。

在张某的精心抚育下,三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

张某一直随次子张乙生活,但也经常到张甲、张丙处小住。

1986年5月20日,张某亲笔立下遗嘱,谓在其死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张丙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1989年初,经查体发现张某身患癌症,住到长子张甲处治疗。

因张甲伺候周到,张某便亲笔立下遗嘱,由张甲继承其祖传房屋,并有签名,注明时间是1990年1月15日。

1991年9月,张某病情加重,由张乙护送回老家,路上张乙对张某照顾细致,体贴入微.张某让张乙将他抬到老家乡政府,口述遗嘱,由乡秘书作记录,并在其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内容是祖传房屋由张乙继承。

事隔不久,张某不治身亡。

兄弟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房屋.问:张某的祖传房屋应由谁继承?为什么?答:本案适用遗嘱继承。

应由张丙继承,因其所持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其效力可以高于任何遗嘱。

张甲的遗嘱是有效的书面遗嘱,但因前有公证遗嘱其主张继承无效.张乙的代书遗嘱因没有法律规定的必须有2个见证人在场的见证,故根本无效。

9、方雅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为完成王老师布置的命题作文《记邻居家的一件事》,虚构了邻居王小明家虐待父母的故事。

由于文章感人,王老师推荐给《一江晚报》发表。

文章发表后,王小明受到指责,十分气愤。

王小明起诉到法院。

问:(1)本案侵犯了王小明何种权利?(2)本案的侵权责任承担人是谁?为什么?答:(1)名誉权.(2)方雅的父母.基于监护责任;王老师.传播侵权事实;一江晚报社。

传播侵权事实。

10、某村钱甲之子钱乙(14岁)受同村青年钱丙唆使将钱丁家的狼狗放出,咬伤同村离休干部钱戍。

钱戍在医院治疗中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屋两间留与长子,1万元存款留与次子,后觉得长子孝顺又立代书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长子。

长子为人忠厚,考虑弟无劳动能力,劝其父亲,钱戍再立录音遗嘱,将全部财产留与次子。

临终前,钱戍又立口头遗嘱,将全部财产留与某小学。

上述遗嘱均具形式要件。

问:(1)钱戍死亡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上述哪份遗嘱有效?为什么?答:钱甲和钱丙。

监护责任和共同侵权。

录音遗嘱。

后遗嘱优于前遗嘱,遗嘱人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人的继承权11、2006年11月19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东方工贸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双方约定:工商银行某支行借给东方工贸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5月20日,利率按月息千分之九点二四计算。

同时,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新型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新型建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两份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某支行履行了出借300万元的义务,可到期后,东方工贸公司却未如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此,工商银行某支付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借款方东方工贸公司还本付息.2008年5月18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工商银行某支行、东方工贸公司、新型建材公司达了于2008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的协议。

之后,因东方工贸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调解议,工商银行某支行便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

可是,此时东方工贸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在此情况下,工商银行某支行请求新型建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问:(1)新型建材公司的担保是一种什么样的担保方式? (2)新型建材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答:(1)新型建材公司与工商银行某支行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一般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诉讼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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