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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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司法考试复习精华之-刑法

司法考试复习精华之-刑法

1.着手问题(1) 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2) 隔离犯:途中有危险,寄出即为着手,途中没危险,收到才是着手(3) 间接正犯:以被利用人着手为着手(4) 保险诈骗罪:以索赔为着手2.结果加重犯(1) 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虐待、组运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行医或节育手术及非法拘禁+过失重伤、死亡(2) 暴干、绑架(除撕票)、交通肇事后逃逸+死亡(3) 生产销售劣药、劫持船只或汽车、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危险物品肇事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后果(4) 生产、销售假药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6)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施等+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7) 劫持航空器+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8) 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特别重大损失的(10)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法定一罪(1) 伪造假币+出售或运输伪造假币=伪造货币罪(2) 走私武器、弹药+出售=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3) 中介组织的人员索贿或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4) 组运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或贩卖毒品+暴力抗法的=组运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加重处罚)4.转化犯(1) 非法拘禁、暴力抗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杀人(2) 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3)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故意伤害5.数罪并罚(1) 除毒品外的有暴力抗拒检查的+妨害公务(2) 出售、运输假币+使用假币(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伤害、侮辱(4) 组运他人偷越国边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拐卖等(5) 挪用公款+其他犯罪+索贿、受贿(6)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其他犯罪(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8) 非法拘禁+绑架(勒索非法债务数额超过债务的)(9) 抢劫违禁品+实施与违禁品相关的其他犯罪(10) 盗窃+盗窃尸体(盗窃现代人墓葬及陪葬品)(11) 受贿+挪用公款(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或不征少征税款或其他渎职类犯罪6.刑种及执行(1) 剥夺政治权利:只对中国人用,危害国家安全的和死刑、无期的必须用,内容为不能举手、说话和当官(2)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院以上的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合议庭审理裁定,假释的一般不减刑(3) 执行分工:法院负责死刑和钱,监狱负责死缓、有期和无期,其它归公安7.量刑情节(1) 可以免的:犯罪较轻+自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2) 可以减、免的:已在外国受过刑罚,重大立功,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贪污5000到1w+积极退赃(3) 可以从、减的: 自首,立功,半疯,犯罪未遂,教唆未遂(4) 可以从、减、免的:又聋又哑的,盲人,犯罪预备(5) 应当减的:造成损害的中止犯(6) 应当免的: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7) 应当减、免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重大立功(8) 应当从、减的:14-18岁犯罪(9) 应当从、减、免的:从犯(10) 从重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累犯,毒品再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毒品犯罪8.期间问题(1)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检核准(2)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3) 死缓与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4) 死刑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减为有期,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5)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6) 犯新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数罪并罚,重新决定死缓考验期(新的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起算)(7)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8) 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月)9.交通肇事罪中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1) 人当场死了,肇事者明知死了,即使转移尸体,也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节的,加重构成(2) 人当场死了,肇事者以为没死,将尸体转移并一起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象不能犯)(3) 人当时没死,无论肇事者是否知道,只要后来死了是因为逃逸所致,都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4) 人当时没死,但肇事者以为死了,将被害人转移并遗弃最终导致人死了的,定交通肇事罪(5) 人当时没死,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导致人死了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1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1)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2)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3) 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4) 以驾驶机动车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5)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11.生产、销售类犯罪:(1) 此类犯罪的共性:A.此类罪的竞合是重法优先B.共犯: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货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共犯论C.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罪的,按重罪处罚D.实施此类犯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从重处罚(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A.未遂: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B.犯罪对象:不包括建筑工程(建筑物)类的特殊产品(3)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危险犯A.假药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a)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标准不符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c)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d)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e)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f)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B.劣药罪的犯罪对象: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标准不符以及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C.仅限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按别罪定罪D.司法解释:a)医疗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是用或销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b)明星等公众人物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进行代言宣传的,按共犯论c)行为人没有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资格,而非法大批量购进假药,以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择重处罚d)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特殊时期,生产、销售应对此类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属于法定从重情节e)医疗机构或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系用于防止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从重处罚 (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就构成本罪A.犯罪对象: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B.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a)本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投放则表现为在食堂、河流和水井等公共场所投放有毒有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罪b)本罪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使得食品数额增加、成本降低、吸引顾客等牟利目的,而投放的目的主要在于报复、陷害,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c)本罪是特殊条款,在特定领域内发生12.走私类犯罪(1) 单项定罪:走私废物罪是打击进口,如果是出口,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及贵重金属限制出口 (2)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的,以其收购的具体物品定走私罪(3) 变相走私:未经海关许可未补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4)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能组装的才构成走私弹药罪,不能组装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3.假币类犯罪(1) 将假币交给不知情的人使用,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是使用假币,但为显示财力而展示的不是 (2) 非法持有假币单独定罪原理:无法查清假币的来龙去脉的,就定非法持有14.信用卡诈骗罪(1) 情形: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骗领、拾得后使用、网上使用、骗领使用,都是对人,刷卡也是对人 (2) 原则上对人定信用卡诈骗,对机器定盗窃,例外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和捡拾信用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例外情况不区分是对人还是对机器且没用就没罪(3) 商户职员:私下重复刷卡的,盗窃;伪造签名刷卡的,信用卡诈骗;止付后自己向自己购物的,职务侵占或贪污 (4) 恶意透支:透支超过规定限额(1w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5) 伪造信用卡但无证据表明使用行为的或伪造大量信用卡的,伪造金融票证罪(6) 没证据证明使用也无证据证明伪造,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及骗领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7) 在ATM上做手脚,使合法持卡人因错误操作造成损失的,定诈骗15.非法经营罪(1)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2)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不构成其他犯罪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3)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5)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6)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或其他添加剂,情节严重的(7)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8)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9) 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进出口许可的16.故意伤害罪(1) 以故意传染性病或其它疾病方法伤害他人的,如果是对特定对象实施,可治愈的是故意伤害,不可治愈的是故意杀人,如果是不特定对象,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 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定故意伤害罪(3) 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血液的,定故意伤害罪(4) 没有共谋,不成立共犯的同时伤害的处理:没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构成犯罪;轻伤或重伤,但不知道谁伤的,轻伤不以犯罪论,重伤各定故意伤害罪(未遂),如果能认定谁伤的,则分别定罪17.绑架罪(1) 如果是绑架自己,只能是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2) 为索取非法债务扣押他人的,是非法拘禁,但如果索取数额超过债务部分的,超出的是绑架,并罚(3) 绑架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的,择一重罪处罚18.抢劫罪(1) 如果对现场与要抢劫的财物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施加暴力的,不定抢劫(2) 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足以抵制被害人反抗,但实际上被害人是基于怜悯之心交付财物的,抢劫未遂 (3) 如果被害人逃跑时不小心失落财物,行为人捡拾的,定抢劫未遂和侵占,如果是故意遗留财物,定抢劫(4) “昏醉抢劫”只能定盗窃,但是如果是故意把人灌醉后取财的,定抢劫(5) 抢劫嫌钱少的,属于抢劫未遂(6) 为了消除债务、争夺遗产、骗取保险金而杀人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7) 持枪抢劫的,必须是真枪,但不要求有子弹(8)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9) 为抢劫其他财物而劫取机动车作工具的,机动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如果是实施其他犯罪,并罚(10) 行为人冒充警察抓赌、抓嫖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如果过程中使用暴力的,定抢劫罪(11)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罚,如果过程中使用暴力的,定抢劫罪(12) 269条转化型抢劫问题:一定要注意直接升级型,切勿混淆A.对于认识错误的,要看主观定转化B.转化既遂的标准以转化时为准19.盗窃罪(1) 盗窃技术成果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2) 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的,构成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3)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4) 盗窃增值税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盗窃(5)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将机动车丢失的,定盗窃(6) 盗窃同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7) 买受人暗中调包的,定盗窃;出卖人暗中调包的,定诈骗(8) 调虎离山的是盗窃;但如果虎让看一下,动产的是诈骗,不动产(如看店)是盗窃(9) 先实施盗窃、侵占、抢夺,占有他人财物后,又骗人的,定盗窃及侵占20.侵占罪(1) 侵占与诈骗:占有后才有目的的是侵占;侵占以后再骗以维持占有的还是侵占,先骗后代为保管然后又非法占有的是诈骗;借前就不想还的是诈骗(2) 死者财物的占有:行为人取得的是盗窃,第三人取得的是侵占,葬祭物一般由死者亲属占有,取走的定盗窃 (3) 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单纯放置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后来又利用的,定侵占(4) 职务侵占罪主体:保险公司员工、村民小组长都可以定职务侵占21.毒品犯罪问题(1) 毒品按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数量只对量刑有用,对定罪没用(2) 运输仅限制在国内,如果是跨越国边境运输的,即为走私(3) 假毒品问题: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以诈骗定罪;误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的,为贩卖毒品罪(未遂)(4) 容量他人吸食、注射并出售的,只定贩卖一罪22.妨害司法的各类犯罪比较罪名 时空 主体 行为方式伪证罪 刑诉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毁灭或帮助毁灭证据;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威胁、印有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妨害作证罪 各类 一般主体 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各类 一般主体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23.挪用公款罪(1) 归个人使用:以个人名义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2) 共犯: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才是共犯,只是知道是挪来的不算24.贪污贿赂类罪(1) 报案贪污的问题:钱如果还在民间,就是侵占,如果已经上缴归国家所有了,才是贪污(2) 受贿罪:受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退休的必须事先约好 (3) 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问题:违反国家规定且收后归个人使用的,定受贿;没违反规定但没上交的,定贪污 (4) 介绍贿赂只有一种情形,即行为人明知某人欲通过行贿谋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而其他的都应该是行贿或受贿的共犯,不得认定为介绍贿赂罪(5) 如果介绍人“一手托两家”,既符合行贿罪的共犯也符合受贿罪的共犯的,原则上以受贿罪共犯论处(6) 单位行贿转化为行贿的:虽然是以单位名义、用单位的财物行贿,但取得的违法所得并没归单位而归个人了的 (7) 行贿罪: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直接适用“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排除了自首的规定25.总则散碎知识点(1) 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的,也可以构成累犯(2) 劫持地铁、火车只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所以将地铁、火车解释为汽车是类推解释(3) 保护管辖要满足两个条件,即重罪和双重犯罪,才有管辖权(4) 规范的要素是法官主观影响的要素,消极的要素是不构成犯罪的要素(5) 带女朋友逛街,不能成为先行行为,没有作为义务(6) 对于危险犯,如放火罪、爆炸罪等,产生危险是成立条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既遂条件(7) 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起到实质的促进作用,但不要求实际、最终的起到实质的促进作用(8) 预备阶段的中止只要明确告知即可成立,但实行阶段要求必须有效阻止才能成立中止(9) 立功中的揭发,包括被害人揭发自己受害的行为,但如果是揭露自己行贿别人受贿的,则认定为特别自首 (10) 明买明卖的立功线索,可以成立立功(11) 死缓后变为有期或无期徒刑的,可以假释(12) 漏罪的先并后减中,有减刑情节的,并完再减(13) 行为对法益无危险,就不构成犯罪,如教唆人给空枪让被教唆人去杀人,两人都无罪26.分则散碎知识点(1) 洗钱罪: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而且洗钱罪要求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才行(2) 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的是贷款诈骗,转贷获利的是高利转贷,啥都没有的是骗取贷款(3) 金融凭证诈骗罪:对象只能是假的凭证,如果是真的,对人用是诈骗,对机器用是盗窃(4) 税务发票类的犯罪:涉及伪造、虚开、非法出售、非法购买的,以后面的行为定罪处罚(5)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但用赝品诈骗他人巨额钱财的,是诈骗(6) 诬告陷害罪:诬告自己、基于被害人同意的诬告行为及诬告虚无的人,均不构成本罪(7)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手段仅限于暴力、胁迫,如果是利诱、欺骗等非强制手段,则不构成本罪(8) 侮辱、诽谤罪:导致他人自杀的,不定故意杀人罪,也不是结果加重犯(9)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光雇佣不是本罪,必须是超强体力劳动,高空、井下作业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10)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法条竞合,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11)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以外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12)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罪: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构成本罪(13) 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区别:虚假出资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且发生在公司成立中或成立后;虚报注册资本欺骗的是公司登记机关且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登记之前(14)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因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只能构成合同诈骗罪(15) 私赠文物藏品罪:私赠对象必须是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如果是赠给政府的不构成该罪(16) 敲诈勒索罪:要求敲诈勒索财产,但要自己的钱不是敲诈勒索(17)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方式:法律婚、事实婚和同居,通奸不是,属于类推解释(18)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是已经在手里的,比如收买的、捡拾的、拐骗的或者亲生的,卖出去了才是既遂(19) 招摇撞骗罪: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构成(20) 妨害公务罪:要求以暴力或胁迫手段(21) 诈骗罪的公式:欺骗行为→认识错误→交付财产→取得财产→损失财产(2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冒充他人在银行挂失他人信用卡的,伪造大量信用卡的(23)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滥用是主观故意,包括不作为,而玩忽职守是主观过失(24) 卖淫类犯罪:A.介绍嫖娼不是介绍卖淫罪B.传播性病罪:两人都有病,也构成本罪,做了防范措施,也构成本罪(25) 保险诈骗罪:A.公司故意放火以骗取保险金的,对领导定放火罪,对公司定保险诈骗罪B.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27.比较重要的偏罪(1)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果是在业务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死亡,另定他罪B.能定其他罪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C.过失致人重伤罪:只有在造成重伤以上才构成本罪,主观内容是过失,如果明显具有轻伤故意而造成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D.一个过失行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成立想象竞合犯E.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F.过失重伤之后救助能避免死亡结果,行为人又能履行救助义务而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A.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B.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异同: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一定是具有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职责的人员,处于竞合时,不定本罪C.同窝藏、包庇罪的区别:窝藏、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客观行为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或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行为,竞合时,定本罪D.可以定本罪的行为:a)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b)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c)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d)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3)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A.行为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但不包括对安全事故本身负有责任的人员B.如果发生了没有必要抢救的安全事故(结果不可能加重或者扩大),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不成立本罪C.罪数问题:在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4)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A.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B.盗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行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C.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毁坏的,从一重处罚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故意毁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数罪并罚E.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将其中的文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仍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5)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罪:A.行为人所盗窃、抢夺、毁灭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B.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但毁灭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C.如果盗窃、抢夺、毁灭行为对公文、证件的证明作用并不发生任何影响的,不构成犯罪,例如盗窃、抢夺、毁灭当事人持有的判决书的(6) 放火罪与失火罪:A.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危险或后果持什么态度,是过失心态的定失火,故意心态的定放火B.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既遂标准为独立燃烧说(并非开始烧,而是烧毁),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他罪C.烧毁自己财产或者自焚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D.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E.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F.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7) 非法侵入住宅罪:A.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有搜查权的人员但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未取得授权或批准的情形B.客观方面的基本形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或虽不是非法进入,但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的。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限制国家公权力,约束立法者、司法者,保护民众(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确定的刑罚、类推解释、事后法。

【注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指:司法平等、非立法平等,立法可以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

二、刑法的解释1、扩大解释是指:适度扩大字面含义(有道理的),但不能超出发条用语可能得含义,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2、体系解释是指:联系刑法上下文进行解释,但并不要求上下文完全一致。

3、当然解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入罪举轻以明重,轻行为是犯罪,重行为更应该是犯罪。

(2)出罪举重以明轻,重行为不是犯罪,轻行为更不应该是犯罪(当然解释的结论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三、刑法的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沾边就管):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2、刑法的时间效力(1)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若新法更轻、有利于被告就用新法四、不作为犯1、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有因果关系+具有等价性(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

2、作为义务来源:(1)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义务:宠物或化学物等危险物品、被监护人。

(2)对特定领域发生危险的制止义务:自己家里、出租车内(公交司机一般对车内犯罪无制止义务)。

(3)基于职务、业务规定产生的救助义务:一般要求履职过程中,例外是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先行行为制造、提高了危险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不得假释的情形:累暴徒十不假释
一、累犯
二、因犯下列(八宗罪)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绑架
6.爆炸
7.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绑架爆炸暴力/投危
▲可以限制减刑的情形有:死缓累犯八罪限减刑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二、因犯“八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不得缓刑的情形:罪首累犯不缓刑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8种罪: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贩毒
6.爆炸
7.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贩毒投危(毒)/爆炸/故重伤死
▲注意▲“8种罪”与“八宗罪”的第5个和第7个不一样。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记忆联想:故杀、故伤死、残重残、情节恶。

(不死则残)。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刑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其知识点繁杂,需要考生系统掌握。

以下是对刑法部分核心知识点的总结,以帮助考生梳理和复习。

一、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对所有犯罪人平等适用刑法,不得有歧视。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

三、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既遂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

四、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指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指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五、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缓刑。

六、刑罚裁量刑罚裁量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累犯、再犯等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七、特殊犯罪特殊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这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依法严惩。

通过以上总结,考生可以对刑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司法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一、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一般原则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关系所作的规范性规定。

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比例原则、法无不公等原则。

2.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刑法政策的基本原则,国家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刑法基本概念刑法中的基本概念是指在实践中所认识的关于刑罚的性质、目的、法定等特殊概念。

4.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一定要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得随便由裁判人员所处置,刑罚必须依法规定所执行。

5. 翻案检察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所执行翻案检察权是用于确认职能部门动用减刑失效的职权。

6.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罪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罪是指犯罪活动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权利。

7. 职务侵犯罪职务侵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8.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吞、骗取的犯罪行为。

9. 评选罪评选罪是指以承诺批准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或者接受财物的犯罪行为。

10. 权力、地位对腐败犯罪的影响权力和地位对腐败犯罪影响着腐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11. 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借助法律手段,取缔腐败犯罪并加强自身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方式。

12. 审判决定程序规范审判决定程序规范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所作判决合法有效的程序规范。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概念指在民法中涉及的基本性概念。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包括自愿性原则、权利平等、自愿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3. 客观证据标准客观证据标准是指在法律审判中,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所必需的证据标准。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一、刑法1.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罪。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2.刑法中的累犯和惯犯有什么区别?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累犯限制期内,犯罪人又犯了同一罪名或其他相同性质的罪名的情况。

累犯的刑罚较重。

惯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犯罪多次的情况,不限于同一罪名。

惯犯的刑罚也较重。

3.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有预谋地实施该行为。

故意是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

过失是主观方面的一种疏忽状态。

二、民法1.解释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或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可以被另一方当事人撤销的合同。

2.请解释民事侵权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的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例如,人身伤害、名誉侵权等。

民事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例如,未按时支付货款、未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三、行政法1.解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则,以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

刑法和民法则分别规范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

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而刑法和民法更侧重于规范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法考刑法考点总结

法考刑法考点总结《法考刑法考点总结》哎呀,法考刑法的考点那可真是像一锅大杂烩,啥都有。

不过要是总结起来呢,也挺有意思的。

就像我上次去菜市场买菜的经历一样,看起来乱糟糟的,但仔细一琢磨,也能理出个头绪来。

咱们先说说犯罪构成这一块吧。

这就好比是盖房子的地基,没它可不行。

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就像我在菜市场看到的那些小摊位,每个摊位都有摊主(主体),摊主心里想着今天要卖多少菜、赚多少钱(主观方面),菜(客体)就是他们要经营的东西,而怎么摆放菜、怎么吆喝、怎么称重算账(客观方面)就是他们具体的经营行为。

比如说那个卖土豆的大叔,他就是卖土豆这个小商业活动的主体,他想把那些不太好的土豆先卖掉(主观故意),土豆就是他经营活动指向的对象(客体),他把土豆堆在摊位前面,大声喊着“便宜土豆嘞”,还拿着秤给人称重(客观行为)。

要是他偷偷地在秤上做手脚,那可就有问题了,这可能就涉及到诈骗相关的考点啦。

接着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这俩就像是生活中的特殊规则。

正当防卫嘛,就像是有人突然在菜市场抢你的菜,你当然可以反抗啦。

我就亲眼看到过,有个大妈的菜篮子被一个小混混突然抢了,大妈二话不说,拿起旁边的扫帚就追着小混混打。

这在法律上如果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大妈就是合法的。

但是呢,这得有个度,要是大妈把小混混打得太狠了,都已经把小混混打倒在地,小混混都没有反抗能力了,大妈还继续打,那就可能防卫过当了。

紧急避险也类似,假如菜市场突然着火了,有人为了逃命,把别人的摊位给推倒了,这就是紧急避险。

不过如果他推倒的是一个价值连城的古董摊位,而他只是为了避免自己被轻微地烫伤,这就可能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要求了。

然后是犯罪的形态,什么预备、未遂、中止。

这就像我在菜市场想买一把新鲜的香菜,我先到处找香菜摊(预备阶段),我看到一个摊位有香菜,刚要过去,结果摊主说香菜刚刚被别人全包了(未遂)。

但是要是我走到半路,突然想起来家里还有好多香菜呢,我就不买了(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第一分部分:刑法总则1 注意:常考的类推解释有两种情形:①行为对象的类推:男人类推解释为女人;②行为方式的类推:当法条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时,不能相互解释,多见于货币犯罪中的伪造行为类推解释为变造行为,但是,如果法条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方式,解释为两种以上行为方式的,为扩大解释2 注意:如果只是泛泛的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应当判断为正确;只有在题目刻意强调有罪类推和无罪类推的区分时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犯罪论3 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 注意:如果这些中介组织人员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进而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5 注意: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6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同,前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贪污罪,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后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法律拟制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当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如有相关行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 见下一表8 注意:道德义务并非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9 注意: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所以本罪极易与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混淆。

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如果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妇女、儿童,构成绑架罪;买妇女是为了做自己的老婆、买儿童是为了奴役或者收养,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了奴役、收养拐骗儿童的,构成拐骗儿童罪10 注意:①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如果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谋取个人利益,才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②受贿罪中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无论是谋取正当利益,还是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以定罪③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谋取的只能是不正当利益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⑤对外国公职人员、国家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商业利益11 注意保险诈骗罪的处罚:在犯罪预备阶段杀死被害人的,杀人行为是保险诈骗的手段,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犯罪未遂阶段杀死被害人的,属于另起犯意,实行数罪并罚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例如:认识错误、发生错觉与幻觉)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的,通常认为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具有自动性彻底性必须彻底放弃原本打算实施的特定犯罪★有效性在消极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必须停止侵害在积极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不仅必须停止侵害,还需要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真挚的努力注意:中止的有效性并不要求行为人避免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有效地防止了作为既遂标志的构成结果的发生就算有效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条件主体2人以上注意: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犯罪人有主观意思联络12★★不存在共同故意而不构成共犯的共同过失行为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行为双方故意内容不重合的行为同时犯12 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片面的帮助犯认定为共犯没有争议13 此种情形也称为帮助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4 注意: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教唆犯,只可能成立帮助犯15 此种情形也称为教唆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6 注意:无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上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刑罚加减身份的人17 例外情况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犯的性质18 注意:如果存在交叉关系即构成法条竞合19 注意: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构成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而两罪并罚20 注意: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没有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进而过失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情形21 注意:本条属于法律拟制,不可推而广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包容犯★★★二、转化犯23 注意:挪用公款潜逃的,只能对所携带之款以贪污罪论处,对于潜逃之前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公款,刑罚论24 注意:①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物品应当予以没收;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须的费用,且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25 注意:①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但不计算在内;②死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应当改为3年以上、特别提示: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犯有新罪,如果当时被发现,当然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所依据的法条,缓刑是第69 条,假释是第71 条。

司法考试重点、难点汇总

司法考试重点、难点刑法:1、基本原则,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

2、犯罪构成:犯罪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件说)——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要件说)3、单位犯罪。

4、犯罪形态:预备、中止、未遂的判断5、罪数的确定6、死刑的执行7、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掌握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侵犯人身权利罪,重点掌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绑架罪、强奸罪(注意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9、侵犯财产罪,重点掌握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以及特殊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

10、贪污贿赂罪,重点掌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民法:1、民事行为主体: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及其他组织。

2、民事行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

3、代理4、物权(总则、所有权、善意取得、共有、用益物权、占有)。

5、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担保物权的竞合)。

6、债权(债权总则、特殊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7、合同(合同总则、形式、合同的订立、履行、履行抗辩权、缔约过失、违约)。

8、知识产权(专利权)9、婚姻家庭(结婚与离婚、继承)10、人身权商法:1、公司法2、合伙3、破产4、票据法刑事诉讼法:1、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与特殊管辖)2、回避3、证据与证明(证据的种类)4、强制措施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立案侦查7、审查起诉8、庭审(重点掌握死刑复核程序)9、执行民事诉讼法:1、管辖2、当事人3、证据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5、起诉与受理6、庭审7、特别程序8、执行9、仲裁(仲裁范围与仲裁协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组织及行政机关的组成2、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4、行政强制5、行政复议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7、行政诉讼证据制度8、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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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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