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024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定稿)_4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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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挂职干部,是指由组织选派,在规定期限内到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挂任一定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干部挂职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二)培养干部、增长才干。

(三)责任明确、统筹协调。

(四)强化管理、力求实效。

(五)规范程序、简便易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选派条件和职务安排

第五条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有一定领导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应优先选派,同时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六条挂职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厅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县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干部挂职应根据干部培养使用方向、个

人经历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一)对在上级机关工作时间较长、需要丰富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或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提任职务干部,一般安排到基层和生产一线、艰苦边远地区或信访岗位等挂职锻炼。

(二)对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增加上级机关工作经历的干部,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方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开阔眼界的干部,一般安排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

(三)围绕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可选派干部以挂职锻炼的形式参加专项工作。

(四)其他需要培养锻炼的干部。

第八条统筹考虑挂职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安排或低一职安排,一般不得低职高挂。挂任岗位一般应为领导职务,且有明确工作分工,确保挂职干部有职、有权、有责。

(二)挂职干部不占接收单位的领导职数。挂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挂职期满挂任职务自然免除。同一个领导班子中挂职干部一般不超过2名。

(三)根据有关规定,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

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第三章选派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干部挂职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干部挂职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十条中央组织部统一选派、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选派、其他省(区、市)选派到我省挂职的,由省委组织部商有关方面,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挂职手续。

省直单位与市(州)之间,市(州)之间,省直单位之间选派干部挂职,原则上由省委组织部统筹选派。特殊情况需要个别选派的,由相关单位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干部挂职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锻炼计划,集中统筹、研究确定挂职计划;

(二)组织人事部门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挂职人选、职务安排、挂职时间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三)选派单位按照选派的名额和人选条件推荐出挂职干部建议人选。

推荐干部挂职,要提供挂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近期现实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接收单位接收挂职干部并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需按照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办理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干部挂职期间,以挂职干部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三条接收单位将挂职干部纳入本地本单位干部管理,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接收单位要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挂职干部大胆开展工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经常与挂职干部谈心谈话,及时掌握挂职干部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

第十四条派出单位要主动与接收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定期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表现,帮助解

决挂职干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共同做好挂职干部的管理工作。

成批选派到同一地区挂职的,应明确召集人或联络员,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挂职干部要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管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分配工作,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挂职干部挂职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

挂职干部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挂职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党组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严格请销假制度。干部挂职期间的休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挂职干部请假在5天及以下的,由挂职单位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经挂职单位同意后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并告知派出单位。

第十七条干部挂职期间,行政和工资关系不变。挂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要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挂职单位。挂职期间,原则上不安排挂职干部参加一个月以上的学习培训,不得安排挂职干部因公出国(境)。

第十八条干部挂职期间,派出单位应保留其职务,职级晋升与本单位干部同等对待。挂职期满后,由派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在派出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返回后一般不安排同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挂职期间,挂职干部在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优秀等次不占挂职单位年度考核指标。

在同一考核年度内挂职不足半年的,挂职单位应将挂职干部表现材料抄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干部挂职期满,由派出单位会同接收单位共同进行考察,对挂职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做出鉴定。挂职干部要填写《挂职干部总结鉴定表》,与考察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要把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作为干部奖惩、职务升降、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表现优秀、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挂职干部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时间。确需延长挂职时间的,在征求挂职干部本人、派出单位、接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延长挂职时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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