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监字[2012]5号)
沪深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交易规则和监管政策演变

沪深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交易规则和监管政策演变
新股上市初期交易规则和监管政策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也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
沪深交易所在这方面的相关政策一直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014年7月,沪深交易所对新股上市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网上申购、网上定价和网下配售的方式,改为采用询价定价和网上申报的方式,并严格限制主承销商的炒作和抢筹行为。
同时,还制定了流动性提供者机制,旨在增强新股上市后的流动性。
2017年,沪深交易所再次出台了一系列新规,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其中,取消了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的限制,改为设立价格波动限制机制,即当股价涨跌幅达到10%时,停牌5分钟,之后再开盘交易,以避免过度波动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沪深交易所一直在对新股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封闭期、流动性提供、炒作和裁量规定等方面进行监管,并对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也推进了信息技术和市场监管手段的升级,以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例如,引入了监管科技,构建了全息化投资者画像,增强了信息披露与行为监管的准确性和精细度。
总的来说,沪深交易所在新股上市初期交易规则和监管政策方面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希望通过优化市场结构、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2]34号【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7.07【实施日期】2012.07.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3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
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
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一、背景介绍股票上市是指将某一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并交易的过程。
一个公司如果要成功上市,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核,其中包括了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交易所的审核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国内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也是全国股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交所对新股上市提出了一系列的交易规则,以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和有效。
二、开市仪式新股上市首日交易之前,上交所会安排一场开市仪式,以向市场宣布新股的上市,并正式开始交易。
开市仪式通常由相关上市公司的代表搭乘电梯参与,同时还会有上交所相关人员、媒体记者和一小部分投资者现场观看。
三、交易时间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时间与正常交易日相同。
具体交易时间如下:上午:9:30 - 11:30下午:13:00 - 15:00四、交易价格限制上市首日的交易价格有着一定的限制措施,旨在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具体规定如下:1.没有涨跌幅限制:上交所对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允许股票价格自由波动。
2.集合竞价限制:上交所设定了新股上市首日的集合竞价价格限制,即上市首日的首次开盘价只能在发行价的±20%范围内浮动。
3.盘中临时停牌:如果新股上市首日股价波动超过±10%,则上交所会采取临时停牌措施。
被临时停牌的股票将暂停交易15分钟。
五、交易数量限制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数量也有一定的限制规定:1.封闭期:新股上市首日交易的股票具有封闭期,也就是只允许在第一交易日当天买入、卖出。
其它投资者在首日无法进行该只股票的交易操作。
2.限制交易数量:对于首日上市的新股,上交所会设置一个交易数量限制,即每个交易账户只能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股票,以防止市场恶意操纵和异常交易。
六、交易费用新股上市首日交易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和交易印花税。
交易佣金是指投资者购买或卖出股票时,交纳给券商的佣金费用;交易印花税是指投资者进行股票买卖时需交纳给政府的印花税费用。
上交所颁布新规抑制炒新 三种异常情况将停牌

上交所颁布新规抑制炒新三种异常情况将停牌上交所颁布新规抑制炒新三种异常情况将停牌/2012年03月09日04:00证券日报手机免费访问|字体:大中小权威声音>>>郭树清:新股首日交易限制是对散户的保护最新动态>>>深交所出台最严厉临时停牌措施以抑制炒新股专家观点>>>水皮:交易所严打炒新的新政策治标不治本最新市况>>>证交所重拳遏炒新两新股首日仅交易30分钟继深交所发布新举措抑制新股炒作之后,3月8日,上证所也出台了《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抑制新股首日炒作。
(点击进入>>>新股频道)《通知》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以下三种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我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三)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
因第(二)、第(三)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点击进入>>>新股吧)上证所提醒投资者,如果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新股交易换手率就已达到或超过80%,我所在9:30即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至14:55。
此外,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与上证所现行《交易规则》和《指引》等业务规则相比,《通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一是缩小盘中临时停牌的涨跌幅度,进一步有效抑制新股上市首日的炒作风险。
二是新增换手率盘中临时停牌指标。
《通知》发布实施后,现行的《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第三条第(一)项不再执行。
三是明确界定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类型。
四是新增两类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6.12•【文号】上证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5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规范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新股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对于投资者而言,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尤为重要,因为这一天往往会影响到股价的波动和投资者的收益。
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1.申购与中签在新股上市前,首先会进行申购和中签的环节。
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进行申购,当申购的股票超出了发行量时,就要进行中签抽签。
中签后的投资者将会成为新股的持有者,并在首日上市后进行交易。
2.首日上市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时间为早上9:15开始,下午3:00结束,共计一个半小时的交易时间。
这段时间内,投资者可以进行买卖新股的交易。
3.首日交易价格限制在首日上市交易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了首日交易价格的涨跌幅限制。
具体来说,新股上市首日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为上市发行价的±44。
也就是说,新股在首日的价格涨跌幅不能超过其发行价的44。
4.停复牌规定在新股上市首日交易中,如果出现了价格波动过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会采取停牌或复牌的措施。
停牌意味着暂时暂停股票的交易,而复牌则表示重新开始交易。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5.风险提示在新股上市交易中,投资者需要注意风险提示。
首日交易是股票公开市场上市后的首次交易,价格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市场波动较大,投资者需要理性看待行情,做好风险控制。
总结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
在首日交易中,投资者需要关注申购和中签、交易时间、交易价格限制以及停复牌规定等各项规则,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风险控制。
应该理性看待首日交易的波动,避免盲目跟风,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投资者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自身的投资利益。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首日交易的顺利进行,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关于按值配售新股业务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交字[2000]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关于按值配售新股业务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交字[200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8bc1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9c.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关于按值配售新股业务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关于按值配售新股业务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交字[2000]8号2000年2月25日)各会员单位: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5号),为确保按值配售新股办法的顺利实施,本所于2月14日至20日先后向各会员单位发送了《关于实施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按值配售新股有关作程序及说明》、《关于为按值配售新股提供模拟申购环境的通知》、《关于必须参加按值配售模拟申购的通知》、《关于按值配售新股模拟申购有关业务要求的补充说明》、《关于按值配售新股T+3缴款日上传放弃认购数据的技术操作说明》等文件(可在单向卫星上查收,文件名为PS000221. TXT)。
中国证监会于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事宜的《解惑答疑》,进一步明确了按值配售新股办法的有关业务操作要求。
为便于会员单位进一步落实按值配售新股的准备工作,本所将上述六个文件的有关事项及证监会进一步明确的业务要求归并,整理成《关于按值配售新股业务的工作指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妥善落实有关技术准备和业务工作。
附件关于按值配售新股业务的工作指引一、T-2日发行公司在指定报刊刊登《招股说明书》。
各会员单位应认真研究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并向投资者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本所根据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各投资者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计算出各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通过ZQY. DBF(肛码为737XXX)数据文件传送至各会员单位;如果每一股票帐户计算出可申购新股的数量大于规定的申购上限,可申购新股的数量则按规定的申购上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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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证监字〔2012〕5号
各会员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近期关于大力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切实抑制过度炒作新股的要求,促进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是当前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
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切实有效防范新股炒作风险,需要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相关通知的宣传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制定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思路和重点,同时调整、充实和完善了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监管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各会员单位及其营业部应通过有效方式,积极向广大客户特别是有参与新股交易历史的客户,做好该通知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投资者对防控炒新工作意义、内容以及相关要求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切实加强客户参与新股交易的风险提示工作
新股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
会员应当将新股交易风险列入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内容,持续开展“炒新有风险”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新股交易。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加强“炒新有风险”的宣传,在公司网站显著位置向客户提示参与新股交易的风险,并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有效地向客户提示参与新股交易的风险。
三、切实履行好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
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行为的管理工作,发现客户出现《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我所报告。
会员总部应当加强对所属营业部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积极配合我所的新股交易监管工作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我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并按要求将名单向我所报备。
会员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我所对存在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的,相关会员或其营业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向客户转达相关监管信息,并保留相关证据。
我所将根据需要向会员发送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名单。
会员应当及时与有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我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五、监督检查
会员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向我所提交有关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工作方案与措施。
会员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管理的效果,将作为会员客户合规管理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我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贯彻和执行本通知不力的会员,将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一年内有2个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我所限制交易的,我所将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含)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我所限制交易的,我所将视情况向会员发送监管关注函。
(三)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含)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我所限制交易的,我所将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