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之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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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之现状分析

一、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总体概况现实中,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形势十分严峻。这样的不法侵害轻则表现为对人民警察的恶意投诉、拉扯阻扰,重则是围攻殴打、暴力袭击,这使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到公然藐视和践踏。

当前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总体特点有:1.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侵害方式多种多样。

有的是对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故意刁难、谩骂侮辱,或是泼洒污水、投掷杂物,或是推搡、抓扯、殴打,有的则是煽动群众围攻或阻扰人民警察正常执法,更有甚者,持凶器、枪支等暴力抗法等等,这些都造成了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不同程度的侵害。

2.对人民警察恶意投诉、诬告陷害的情况突出。有些违法犯罪人员及其亲属为了逃避打击、开

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之现状分析

吴水明

(福建警察学院警察战术系,福建

福州350007)

要:当前中国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形势十分严峻,具体表现在物质上、人身上、精神上的合

法权益遭受侵害,其原因来自社会经济方面、警察自身方面、管理公安方面和法律保障方面等。如果其状况不加改善将严重损害警察的执法权威(lawenforcementauthority)、破坏国家法律的尊严,影响警民关系和谐发展、恶化执法环境。

关键词:合法权益;侵害;特点;原因中图分类号:D63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48(2007)05-0063-04

OnInvasionofChinesePolice'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

WUShui-ming

(DepartmentofPoliceTactics,FujianPoliceInstitute,Fuzhou

350007,China)

Abstract:Currently,itisasevereproblemthatChinesepolice'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arebeinginvaded,whichcanconcretelybeshownfrommaterial,personalandspiritualaspects.Thereasoncanbeanalyzedfromtheaspectsofsocialeconomy;policethemselves,publicsecuritymanagementandlawprotectionandsoon.Ifthissituationcannotbeimproved,police'slawenforcementauthoritywillbeseriouslydamaged,dignityofthestatelawdestroyed,thecompatibledevelopmentoftherelationshipofpoliceandpeopleinterfered,andlawenforcementenvironmentdeteriorated.

Keyword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invasion;characteristics;reason

收稿日期:2007-08-21

作者简介:吴水明(1977—)

,男,福建警察学院警察战术系助教,研究方向:警察战术。

脱罪责、发泄个人私愤,对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挑毛病、找问题,采取恶意投诉、诬告陷害等手段,损害人民警察的名誉权,给人民警察的精神造成巨大的压力,也对人民警察的工作造成严重的干扰。

3.人民警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而且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在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现场,人民警察经常处于与群众矛盾冲突的第一线,难免成为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

4.暴力袭警的案件居高不下,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很多违法分子、不法分子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报复袭击、围攻殴打人民警察的情况十分普遍,不仅侵害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还严重影响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安全。这种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侵害,结果往往只能严惩这些不法分子、违法分子,而难以实现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二、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

当前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很多且复杂,但没有科学合理的分类依据和分类方法,将难以全面概括各种人民警察遭受侵害的具体形式。这里笔者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一定的分类,比如可以根据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同程度,分为轻微型、中等型、严重型三种情形;也可以根据造成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侵权行为主体不同,分为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一般群众、与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有某种利益的关系人等三种情形;还可以根据人民警察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不同,分为物质上的、人身上的、精神上的三种情形等等。下文则主要针对第三种分类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人民警察物质上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

这种情况多见于因政府财政拮据,公安业务经费紧张,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出现工资、津贴以及医疗、保险、抚恤金等被拖欠的问题。目前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已经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人民警察物质上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也可能出现在执法行为被错误纪律处分、定罪判刑、赔偿经济损失等情形中。此外,人民警察在正当执法时,衣服被撕坏或随身携带物品被抢夺时,也会涉及到其物质上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但物质上的侵害相对于人身、精神上的侵害而言,是比较轻微的,一般难以引起相当的重视和关注。

(二)人民警察人身上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

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人民警察在正当执法过程中受到无端阻扰、推搡、胡搅蛮缠、围攻殴打、暴力袭击等情形。目前这是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侵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它可能出现在一般的治安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在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在特定暴力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中……。这一问题的危害性很大,造成的影响也十分恶劣。因为这不仅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严重威胁到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而且损害了其执法权威,严重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影响了其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人民警察精神上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

这种情形包括因人民警察人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导致他们的精神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还包括人民警察遭到诬告陷害、不实投诉举报、不实新闻报道、无端谩骂、侮辱、诽谤等情形,也包括人民警察家庭成员、家属受到寻衅、报复打击的情形。这些都足以对人民警察精神上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人民警察也是社会中的自然人,他们也有精神依托和精神支柱,如果出现上述任何情形,对人民警察都可能会形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和负担,甚至会受到巨大的精神打击,从而影响到他们的正常执法工作和生活秩序。

三、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危害性

(一)直接侵害警察的生命健康、经济收益、精神名誉等权益

上述情形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对人民警察的某些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比如警力不足,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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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人民警察的工作量、工作压力大大增加,而且还对人民警察的合法休息权造成了侵害;人民警察大量参与非警务活动,给其原本就十分繁重的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也使人民警察经常处于与群众正面冲突的第一线,造成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人民警察遭受不实投诉举报、诬告诬陷、不实新闻报道、诽谤等情况,他们的名誉权就受到了侵害;人民警察在正常工作生活中遭到违法分子或非法分子的报复袭击,更是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健康、精神的巨大打击。因此,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侵害,将直接侵害人民警察的生命健康、经济收益、精神名誉等权益。这可能使他们失去职业自豪感,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战斗力也可能会被削弱。如此一来,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就更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了。

(二)严重损害警察的执法权威、破坏国家法律的尊严

任何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形,轻则是对正在执行的公务活动造成消极影响,阻碍人民警察正常依法行使职权,重则是损害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破坏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甚至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践踏。因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代表国家法律,行使的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体现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如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群众就会产生“警察连自己都保护不了,怎么保护我们”的疑虑,从而大大降低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同时如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保护,那么人民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法律的尊严就会受到严重的挑衅,国家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这是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危害性的更进一步体现。

(三)影响警民关系和谐发展、恶化执法环境

和谐的警民关系,良好的执法环境,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要靠各方面的努力才能形成的,其中应该包括人民警察自身素质的提高、执法水平的提高,也应该包括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如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就相当于人民警察难以履行其肩负的责任,特别是在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就容易导致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不理解、不满意,对公安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等消极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到警民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同时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也足以说明犯罪分子极其嚣张,犯罪活动非常猖獗,人民警察的执法环境十分恶劣。如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都难以保障,那么犯罪分子则会从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侵害中受益,或者达到其发泄的目的,或者暂时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将使犯罪分子在今后的犯罪活动中更加猖狂,甚至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而进一步恶化执法环境。

四、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社会经济方面原因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迎来了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许多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和问题,而且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利益正在进行大调整,各种社会矛盾也在不断累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要履行自身的职责,维护社会秩序、治安稳定,打击、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恰好处在风口浪尖上,社会矛盾一触即发。特别是人民警察在处置下岗工人、城市拆迁户、上访户等群体性过激行为时,遭遇各种侵害的情形更是有增无减。此外,社会也对人民警察提出更高的要求,除了保持原来对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之外,又提出了全面服务的要求,这对工作原本就十分繁重的人民警察无疑是一种增压,同时也导致更多群众对人民警察不理解、不支持。

在社会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当前社会法制水平不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足。不少群众利益受损时往往直接采取违法的方式抵抗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而其他群众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袖手旁观,哪怕人民警察的权益正在遭受侵害也没人会勇敢站出来伸张正义;还有一部分群众在遭到公安机关的处理打击之后,竟然利用控告、申诉等渠道对人民警察进行不实投诉、举报、控告等,进行打击报复,这些情形都将对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成构侵害。

(二)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警察自身方

面原因

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很多情形中,除了上述原因之外,也暴露了人民警察在很多方面都存在问题,比如人民警察的维权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高,防范意识不强等等。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人民警察依法进行正当的执法活动时,往往缺乏统一的、有法律强制力的装备配置、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等方面的具体规范;而且很多警察缺乏相应的业务技术技能培训,查缉战术意识较差,敌情观念淡薄,没有足够的警惕性,在执法中也缺乏应有的掩护配合。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公安实际工作中,也是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

此外,人民警察职业特征本身也决定了人民警察遭受不法侵害的问题难以避免。作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一线力量,人民警察在处置违法犯罪行为时必然会受到一定的攻击,其合法权益也无法避免不受任何侵害。

(三)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公安管理方面原因

人民警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等。为了保证顺利完成各项任务,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还要遵守公安机关的各项管理规定。然而目前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的管理制度,却存在着不少缺陷。

1.公安机关,特别是地方基层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由于受地方政府的部分领导,经常要执行或参与一些非警务活动。比如地方政府在处理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问题的时候,人民警察往往要被调遣到与群众对立的第一线,结果就成为群众发泄情绪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就难免会遭到侵害。

2.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各种任务时,特别是与暴力犯罪活动相对抗的时候,往往由于武器警械的管理制度过于严格,而无法保证携带应有的警用装备出现场或者难以保证警用装备得到正常发挥,结果导致人民警察在处置现场时合法权益被侵害。

3.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也不断提出许多新的要求,特别是对人民警察服务职能的要求更多,人民警察的纪律则更加严格。这些方面的要求,造成了在执法过程中人民警察显得有点软弱,难以体现应有的工作作风,也导致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的侵害。

(四)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法律保障方面原因

当前国家法律在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规定方面不健全,对侵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也不够。现存的法律、法规非常简单笼统,内容过于宽泛,针对性不强,导致操作起来难度很大。结果在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侵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如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故意刁难、不实投诉、诬陷诽谤、揪打民警、胡搅蛮缠、撕扯衣服、谩骂侮辱、酒后滋事、围攻殴打等各种不法行为,公安机关除了进行一定的批评教育,严重的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外,很少对有关违法犯罪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采取相应的刑事处罚。除了取证困难、维护警民关系等原因外,实际上也是难以找到相关的适用条款作为处理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却更多地只能无奈地接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局,造成人民警察对自身合法权益难以甚至无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最终将导致人民警察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忧虑和担心,也会使那些侵害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人更加肆无忌惮,从而形成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更大的威胁。因此,在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方面,如果不能尽快加以妥善解决,必将造成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更大侵害。这一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和处理,否则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维护将难以实现。

(责任编辑:黄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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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简答答案

警察法问答题 1、如何理解警察的含义? 理论上的含义 ? 1.警察是一种行政行为或行政作用(本质); ? 2.警察是基于国家一般统治权的行政行为或作用(根据或基础); ? 3.警察是以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公共危害为目的的行政行为或作用(目的); ? 4.警察是通过命令或强制方式来约束公民自由的行政行为或作用(手段或方式)实定法上的含义 ? 1.警察的本质是以法律为依据的行政作用。 ? 2.警察的任务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3.警察手段主要有指导、服务和强制。 2、我国警察法上警察的含义是什么? ?警察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具体言之,就是警察消极行政的凸显;警察具有武装属性;警察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而不是司法力量; 警察是国家力量,是功能作用的行政主体。 3、什么是警察法?有哪些特征? ?警察法是关于警察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警察权的行使或警察职能的实现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警察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主体的特定性 内容的广泛性 形式上的多层次性 调整手段的复合性 4、警察法学的学科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警察法学的基础理论。 ?警察法史。 ?警察权。 ?警察法律关系。 ?警察立法。 ?警察执法。 ?警察执法监督 5、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什么? ?1、维护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保护公共财产 ?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6、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有哪些? 1.执行法律 2.维持宪法、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

3.公共服务 7、、清末警察立法的动因是什么? ?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帝国主义的侵略及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是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政治动因。 ?西方宪政思想及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潮的发展是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思想动因。 ?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互动发展是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内在动因。 8、简述英国警察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时代的十户区、百户区制度和呐喊追捕制度 ?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到13世纪初的十户联保制 ?1285年,《温彻斯特法令》 ?1361年,《治安法官法》 ?1825年,英国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工人运动蓬勃兴起,城市治安问题日益严峻,“旧式警察的软弱和分散根本无力控制城市的治安秩序,也难以保障城市居民,尤其是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1829年6月《都市警察法》 1856年,英国制定《郡和自治市警察法》 1919年《警察法》 从1920年到1964年,是英国警察制度进行改革调整的时期。 1964年,英国制定了统一的《警察法》 1976年《警察法》 1984年英国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2002年《警务改革法 9、简述美国的警察体制 ?(1)警察权力受到严格制约。 ?(2)警察体制具有典型的分散型特点。 ?(3)警察职能的多样性。 ?(4)实行宣誓警察与文职警察相结合的队伍管理模式。 ?(5)严密的警察监督机制。 10、警察权有哪些特点? O警察权具有公权性 O警察权具有国家性 O警察权具有法定性 10、原生性警察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O警察管理权 O警察处罚权 O警察侦查权 O警察执行权 O警察处置权

中国警察警衔级别简史

中国警察警衔级别简史 一般来说有八大警种:治安、刑警、交警、户籍、森警、武警(包括武警消防、武警黄金、武警水电、武警内卫、武警边防、武警特警、武警警卫等部队)、外事民警、乘警,新增有:网警、维和民警。 《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等:警员:一级、二级。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2、编制警衔 《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 1)行政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为总警监; 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为三级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2)技术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此外:中国警察系列警衔的标志分别是: 总警监: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 副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一级警监: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近年来,涉警事件的增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陆丰乌坎、贵州瓷安“6 .28”事件、上海闸北区“7.01”袭警等事件是典型代表。涉警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是警察权力违法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些则是公民对警察权力的公然对抗。涉警事件的发生,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的损毁,警察的权威被严重弱化,折射出社会转型背景下部分地区警察权和公民权的严重对立冲突。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稳步推进阶段,警察权和公民权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本文拟从警察权和公民权两者之间关系入手,就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警察权的基本概念 警察权是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警察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权的配臵、行使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在警察权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二是强制性。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公共性。警察权的创设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出发,是公共的产物,不是服务于个人

或者部分人的利益,是作为保障性手段或者制度性工具而存在。四是双重性。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保障公民权必须推行“负面清单”,即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做。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表现为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最为理想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公民权能够制约警察权的不当运行和肆意侵犯,同时警察权能够排除公民权的非法妨害。这种平衡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基于法律的和谐,是一种利益的协调,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对自己权利的让渡, 在本质上权力是由权利组成的, 没有权利的让与就没有权力。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

人民警察法(2017草案)

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着力推动修法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 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公安事权划分)

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第五条(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专群结合原则) 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法治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权力行使适度原则) 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第九条(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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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 《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 (2016年12月) 《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包含犯罪学与犯罪心理两部分考核内容。本考试大纲分别对两部分的考核内容予以说明。 《犯罪学部分》考试大纲 Ⅰ.考查目标 考查学生对于广义犯罪学学科体系下相关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Ⅱ.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40分;考试时间为45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题型结构 1.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3.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Ⅲ.考查内容 第一章犯罪学概述 一、犯罪学的内容体系 二、犯罪学的价值 第二章犯罪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犯罪学诞生时期的代表人物及其犯罪学理论主张 二、犯罪饱和法则

三、古典犯罪学派与意大利犯罪学派的差异 四、紧张理论主要观点(以默顿为例) 五、社会控制理论主要观点(以赫希为例) 六、差别交往理论的主要观点(以萨瑟兰为例) 第三章犯罪现象 一、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的关系 三、新中国五次犯罪高峰的基本情况 四、犯罪现象的过程规律 第四章犯罪统计 一、犯罪统计的功能 二、漏斗效应 三、犯罪黑数 第五章犯罪类型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第六章犯罪原因概述 一、犯罪原因系统的概念及构成 第七章犯罪的客观原因 一、经济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二、犯罪亚文化的特征和功能 第八章犯罪的个体因素

一、年龄差异与犯罪之间的联系 二、个体需要与犯罪的关系 三、犯罪情境的构成要素 四、犯罪的个体原因与社会原因的关系 第九章犯罪被害人 一、被害人的概念 二、研究被害人的意义 三、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模式的类型 第十章犯罪预测 一、如何理解犯罪的可预测性 第十一章犯罪预防概述 一、三级犯罪预防模式 二、人防、物防、技防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涵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 Ⅳ.参考书目 ①商小平,杨学锋.犯罪学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中国人的文化属性问题

中国人的文化属性问题 首先,先解释一下关于文化属性的自我认识。 要搞清楚什么是文化属性,必须搞清楚什么是文化。文化就是一个群体在诞生之日起的所作所为中产生的思想认识,文化属性就是某一个群体在思想认识上的特性。 中国人的文化属性就是中国人在民族诞生开始,围绕在这个群体中每个个体的人生观,思想观,价值观。 文化属性对群体外来说是个性,是独特的,对于群体内部来说,是有共同性的。 文化属性是一个群体的灵魂,中国人的文化属性便是中华民族的灵魂,文化与物质是相辅相成的,文化变化的剧烈程度丝毫不亚于物质变化的程度,而且变化更为灵活,影响也更为深远。 文化属性的产生和发展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一.地理位置 地理位置影响群体的生活习惯,细化一些包括生产习惯,饮食习惯,穿衣习惯,出 行习惯,社交习惯进而影响到政治习惯。例如农耕民族的文化和游牧民族的文化。 二.诞生时间长短 群体存活的时间越长,文化属性越根深蒂固,难以变动,给群体中个体带来的影响 也越大,反之亦然。 三.与外界交流是否频繁 群体之间的文化交流是相互影响的。一个群体与外界的交流越是频繁,这个群体的 文化就越年轻,越先进,对群体内部的影响也就越积极,越正面。 四.人为固化 文化相对于物质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滞后的,当一个新的事物出现的时候会带来人 们生活习惯的变化,这种变化进而影响到文化,然后这种文化在改良之后会有自我 保存功能,并继续影响到物质。 对于人来说,接受一样文化需要时间去适应;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文化既得利益者得 妥协也需要一段时间。 文化是现实生活的影子。现实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有利益 分成的问题,会有阶级。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利益分成不一样。对于既得利益较大者, 会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去扩大;既得利益小的阶级也想扩大自己的利益,阶级之间就 会有较量,这会反映在文化方面。既得利益较大者掌握较大控制权,他们会利用控 制权挟持文化,使得文化为自己服务。这比如,西方中世纪的神学文化,中国封建 社会的忠君文化,美国建国开始的种族文化,等等。 五.新事物的出现 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不断的有新事物的出现,新事物的出现经过一连串连锁反映 后最终将影响到文化。 新事物的出现将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而改变人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 值观,进而在改变文化。 那么中国的文化又有哪些特性呢? 一.农耕民族特有的保守性。 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特性,不同的民族的大小不一样,产生的作用也不一样,以汉族产生的影响最大。 汉族以农耕文化为主,汉族人民的生存系于农耕,这种生产方式决定了人民的思想 方式,继而决定了文化。 对于农民来说,农耕需要固定在一个地方,在这个稳定的地方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仅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的范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范 【摘要】: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警察权具有强制性、扩张性及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再加上立法的粗陋,相关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体制上的原因,使其极易被滥用,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层出不穷。 【关键词】:警察权力滥用预防 权力的滥用表现为掌握权力者以公权谋私利和超越权力的范围行使权力两种方式。滥用权力者常把权力取得的原因归结为个人奋斗甚至钻营,将权力的归属划归自己名下,在权力的使用中自然也就随心所欲、肆无忌惮了,最近,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告诫领导干部:“面对种种诱惑,我们的领导干部务必保持古人所说的‘夙夜震畏、不敢荒宁’的清醒认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珍重自己的人格,真爱自己的声誉,珍惜自己的形象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为此,本文仅对警察权力滥用的原因及相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基本内涵。 纵观警察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警察权的基本 属性表现为:(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体现了国 家意志和统治阶级的利益;(2)警察权具有公共权力 性质,国家设置警察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警 察职能,维护统治秩序;(3)为保证警察权实现,赋予 其法律效力,使警察权成为一种法定权力,其内容由 法律予以确认;(4)警察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设置的 警察机关;(5)警察权作用的范围是国家警务活动。 警察权作为警察机关执行国家意志、履行警察职能、 实施警务活动的公共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具 有以下特点: 第一,执行性。国家的整个政治功能基本上可以 概括为两种,即国家意志、意愿的表达和国家意志、 意愿的执行,国家意志必须通过行动才能实现。警察 权是一种执行权,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意志。 警察权的主体警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执行机关,在 国家机器中的作用就是为了实现国家意志、意愿,履 行警察职能,实施警务活动,是国家重要的执行、行 动机器。 第二,强制性。任何权力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以 服从为前提的,只是强制的程度不同,强制的具体内 容、方式不同。与行政权、监督权等国家权力相比较, 警察权的强制性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程度更为严 厉,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刚性权力。警察权不仅有对于 物质财产的强制,还有针对人身的强制。一般认为, 凡是与人身权利有关的强制执行措施,都应当属于 警察权的内容。警察权强制的形式方法多种多样。警 察权的强制性往往是以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 且不以征得对方同意为条件。警察权的这种强制性 来源于它的公共权力性质,保证其能够及时、高效的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警衔 (1)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2)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1.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1. 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2. 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2. 第二等:警监(3级) 1.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 警衔 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三等:警督(3级) 1.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 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4. 第四等:警司(3级) 1.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3.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5. 第五等:警员(2级) 1.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其中许多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外延及法律渊源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所谓警察权力,通常是指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简称为警察职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自然不自然、有意无意地将警察职权混同甚至等同于警察权。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两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一般的说,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权限、领导和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在我国,警察权属于人民,属于国家。而警察权力(又称警察职权)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与警察权既不能混同,更不能乱用。 (二)警察权力的法律渊源由于警察权力的相对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均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对此,我国也不例外。关于警察权力问题,我国宪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刑事技术综合(刑事科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 《刑事技术综合(刑事科学技术)》考试大纲 (2019年12月) Ⅰ.考查目标 全面了解刑事科学技术所包含的痕迹检验技术、文件检验技术、声像资料检验技术的具体研究对象及自身特点;具体掌握各类研究对象的概念、检验鉴定程序、检验鉴定技术方法以及检验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Ⅱ.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8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题型结构 1.简答题,共50分。 2.论述题,共30分。 Ⅲ.考查内容 第四章人体痕迹检验 一、手印检验 1、手纹的种类与特征 2、现场手印的发现、显现与提取 3、手印检验

4、指纹自动识别技术 二、足迹检验 1、足迹检验概述 2、足迹特征 3、现场足迹的勘验 三、牙齿痕迹检验 1、牙齿的生理结构 2、牙齿痕迹的形成与特征 3、牙齿痕迹的提取与检验 第五章器械痕迹检验 一、工具痕迹 1、工具痕迹概述 2、常见工具痕迹及特征 3、工具痕迹现场勘验 4、工具痕迹分析与利用 二、枪弹痕迹检验 1、枪弹 2、枪支 3、射击弹头弹壳痕迹 4、枪击案件现场勘验 第六章其他痕迹检验一、车辆痕迹检验

1、车辆与轮胎 2、车辆痕迹特征 3、车辆痕迹的勘查与分析 二、纺织物痕迹检验 1、织物组织结构检验 2、绳索、绳结检验 3、纺织物痕迹检验 三、玻璃破碎痕迹检验 1、玻璃的性质及破碎原理 2、玻璃破碎裂纹特征 3、玻璃破碎痕迹的勘查、分析与鉴定 四、整体分离痕迹检验 1、分离痕迹的形成与结构 2、分离痕迹特征 3、分离痕迹的勘查与鉴定 五、锁匙痕迹检验 1、弹子锁的种类、结构与开闭锁原理 2、常见的非正常开锁方法 3、锁具加工痕迹与开锁痕迹 4、原配钥匙复制痕迹 5、锁匙痕迹鉴定 六、爆炸痕迹勘验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我国正在推进深化公安改革。在此过程中,有必要深入了解影响 我国警察权变迁的主要因素。警察是国家强制力的垄断者,警察权有 效性影响社会秩序,其合法运行影响公民的自由。本文梳理了政治变迁、经济发展、权利意识和科技发展几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影响,整理 出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公安改革面临的 问题。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警察权的概念和属性。警察权具有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警察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更是国家作为“必 要的恶”的组成部分,必然要维护政治制度,为政治服务;警察权具有 公共性,其存在的价值在于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秩序。警察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社会本身又对警察权具有型塑作用。警察会帮助社区内的民众完成职权范围外的事项,或者采用非法律手 段维持社会秩序,以此确立自己的道德楷模形象。这种做法有利于提 升警察的权威,获得民众的认同,警察权也要呼应社会的需求;警察是 执法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同时警察也是法律调整 的对象,警察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警察权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程度。在警察权发展的不同阶段,警察权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会有所偏重,三者的平衡与再平衡的过程决定着警察权的变迁。新中国的警察权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治保卫阶段(1949年—1978年),警察权主要 是保障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维护政治秩序。因而警察权表现出了 弥散性、偏重政治和法治程度低下的特征;第二阶段是警察权的调适

阶段(1979年—1991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警察权表现出去政治化、专业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但是阶级斗争的思想仍然影响着警察权的运行。国家经常发起运动式执法应对社会问题;第三阶段是法治建设阶段(1992年—2002年),自我国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警察权也随之进行改革。警察权的法治化目标得以初步确立,警察开始提升服务性,以此获得社会的认可;第四阶段是立法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有关警察权的立法基本确立,指导思想也更加稳定,警察权的政治属性却有所增强。本文第二章分析了政治变迁对警察权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当时的政治权威是个人魅力型权威,政党、政府和社会结合在一起,毛泽东的个人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警察权也要维护这种状态。改革开放之后,必然要对文革等若干历史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 随后出现了个人魅力型权威分解的状况,国家必然而然地要寻找新的权威来替代个人魅力型权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理型权威就成为了不二之选。因而,在改革开放刚开始的若干年内,我国的立法是重中之重。在执法方面,需要警察严格执法,更需要警察权增强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减少政治属性。国家的治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社会管理逐渐转向社会治理。社会形成自治,弥补国家管理的不足之处。我国也逐步摒弃了大规模的运动式执法,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来应对社会问题。在政治上,国家开始意识到合法性建设的问题,要求提升警察权的合法运行和有效性,借此赢得公众的信任。本文第三章论述了经济发展对警察权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势必要求限制公权力,以往计划经

警衔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

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三等:警督(3级) 1.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 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4. 第四等:警司(3级) 1.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3.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5. 第五等:警员(2级) 1.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衔与军衔的换算 公安部部长——上将; 公安部副部长(或相当于副部级省公安厅长)——副总警监——中将; 省(直辖市)公安厅厅长——1级警监至2级警监——少将、大校; 省(直辖市)公安厅副厅长——2级警监至3级警监——大校、上校; 地级市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 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区)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 县(区)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少校、上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 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 民警警员(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 民警警员(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 民警警员、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员的最低警衔为下士) 武警(消防警)警员——上等兵、列兵 中国警衔的发展 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中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国初,中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未成熟,而搁置起来。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

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单元强化训练(后附答案)一、单元强化训练对1,错2 (一)判断题 1.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1 ) 2.警察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 1 ) 3.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设置专职的警察力量。( 1 ) 4.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1.) 5.自有人类社会就有警察,而且警察将伴随人类社会永远地生存下去。( 2 ) 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警察,警察也不会伴随 着人类永远生存下去。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6.警察不是从来就有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但不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 2 ) 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 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7.原始社会没有警察。(1 ) 8.警察是国家执行专政职能的工具。( 1 ) 9.警察虽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但是警察同国家不一样,它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 ) 10.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1 ) 11.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2 ) 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12.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2 ) 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13.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1 ) 14.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 1 ) 15.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近代警察。( 2 )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 16.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 1 ) 17.古代警察的特点之一,是军警不分,警政合一。( 1)

2018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参考书目

2018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参考书目 科 目 代 码 考试科目参考书目 101思想政治 理论 全国统考科目 199管理类联 考综合能 力 全国联考科目 201英语一全国统考科目204英语二全国统考科目301数学一全国统考科目302数学二全国统考科目306西医综合全国统考科目 397法律硕士 联考专业 基础课(法 学) 全国联考科目 398法律硕士 联考专业 基础课(非 法学) 全国联考科目 408计算机学 科专业综 合 全国统考科目 497法律硕士 联考综合 (法学) 全国联考科目 498法律硕士 联考综合 (非法学) 全国联考科目 332警务硕士 专业基础 全国联考科目 438警务硕士 专业综合 全国联考科目

347心理学专 业综合 《普通心理学》(第4版,新世纪高等学校教材,面向21世 纪课程教材,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心理学基础课系列教 材)彭聃龄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 《管理心理学》(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高等学校公共事业 管理专业创新规划教材)主编车丽萍、秦启文,武汉大学出版 社2009年11月出版;《社会心理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 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金盛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10月出版。 701法学综合 (一) 《法理学》(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 材),主编葛洪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出版。 《宪法》(第四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主编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年6月出版。《民法》(第五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 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主编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 702分析化学 (含仪器 分析) 《分析化学》(第五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 材),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11月出版。《仪器分析》(第四版,普通高等教育“十 五”国家级教材),主编朱明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7 月出版。 703公安学综 合 《新编犯罪侦查学》,何家弘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8 月出版。《公安学基础教程》,编写组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2012年10月出版。 801法学综合 (二) 《刑法学》(第五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 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 材),主编高明暄、马克昌,执行主编:赵秉志,北京大学出 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刑事诉讼法学》 (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主编樊崇 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802有机化学《有机化学》(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鲁崇贤,科学出版社,2009年8月出版。 803法学综合 (三) 《刑法学》(第五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 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 材),主编高明暄、马克昌,执行主编:赵秉志,北京大学出 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刑事诉讼法学》 (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主编樊崇 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804刑事科学 技术 (一) 《刑事技术学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 主编王彦吉、王世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 出版。 805刑事科学《刑事技术学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分析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 “警察”的称呼由来 “警察”这个名词在历史上不是我国固有的。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而中国开始使用“警察”之名则始于清末。 意大利当代汉学家马西尼(Federico Masini)在《现代汉语语汇的形成》一书里,做过详细的考辨。他指出,光绪十年(一八八四年),清廷的总理衙门指示翰林院及六部,拟定了一份派遣高级官员前往外国访问考察的名单,要求他们撰写考察报告,俾作为改革的基础。这一波大臣出洋考察以傅云龙为始,他去了日本、美国、秘鲁和巴西等四国,计为时两年。傅云龙归来后写了许多考察记,在日本部分即有《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两册,书中将日本以汉字书写的“警察”带了回来。接着,中国第一代日本专家黄遵宪又在所著的《日本国志》里简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警察”这个现代名词开始出现。 但中国正式的设置警察却比他们的著作晚了几年。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联军除军事占领外,为维持治安而设了有警察之实的“安民公所”。八国联军后的第二年,北京模仿联军之制而设“善后协巡营”,后来改名巡警总厅。而于此同时,则是袁世凯也在河北的保定设“巡警分局”,置巡警这种职称,警察制度正式登场,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团练及捕快。 因此,现代的警察之称源于日本.在语言的形成上,这称之为回归借词,它的意思是,警察乃是汉字中原有的词汇,但汉字的这种用法早已被人遗忘,最后是兜了一大圈,再从日本那里重新找回。在当代汉语中,这种“回归借词”举之不尽,通俗的“写真”、“人气”、“一级棒”,严肃的如“自由”、“进步”等均属之。 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

香港澳门警衔图解

香港澳门警察的警衔肩章2009-05-25 13:45

香港警衔一、香港警察警衔简介 [ 转自铁血社区 htt p://b bs.ti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7004931.html,/ 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 其中见习督察以上属于警官警署警长以下属于员佐级警察(初级警务人员)。 香港警察警衔实行职务与警衔严格对应。 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 警务处一般有两个副处长分管行动和管理。 两位副处长分别管理行动处、刑事及保安处、人事及训练处、监管处四大处(处长为高级助理处长)。另有一名相当于高级助理处长的文职人员担任财

务、政务及策划处长。 [ 转自铁血社区 htt p://b bs.ti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7004931.html,/ 五大处之下分为十一个部: 行动处:行动部支援部 刑事及保安处:刑事部保安部 人事及训练处:人事部警察学院 监管处长:资讯系统部服务素质监察部 财务、政务及策划处:财务部政务部策划及发展部 [ 转自铁血社区 htt p://b bs.ti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7004931.html,/ 全港分为六个总区:香港岛总区九龙西总区九龙东总区新界北总区新界南总区水警总区 以上十一个部和六个总区由助理处长及相当的文职人员负责。 总警司以下: 总警司区或部指挥官 高级警司通常是部或区的副指挥官 警司通常是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区指挥官 [ 转自铁血社区 htt p://b bs.ti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7004931.html,/ 总督察通常是总部单位副主管或者分区副指挥官 高级督察小队指挥官 督察小队指挥官 见习督察小队指挥官 警署警长小队指挥官小队副指挥官 警长分段指挥、车辆指挥

警察权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研究

警察权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研究综述 【摘要】本文从权力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概念和来源两方面分析了当前的研究状况。指出学术界在研究警察权力设置的理由时,大都把目光投射到权力存在的前提—合法性和合理性上,而这些必须从哲学中寻找答案。警察权力的设置必须要体现保障公民权利并在实际行使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符合法治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警察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警察权力;合理性;合法性;研究综述 一、权力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概念研究情况 “合法性”(legitimacy)观念,古已有之。我们这里讨论的合法性不是法学意义上的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legality),而是权力有效运行的必要基础,是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一种共认的理念。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权力合法性主要指社会组织成员对权力行为的自愿接受性。1]:“‘合法性’乃是一个纯功能的概念。根本就没有绝对的合法性。权力只有在涉及基本社会信念时才可能是合法的。‘合法性’的构成乃是一个必须根据特定的社会及其特定的政治信念来回答的问题。一种权力只有在已被社会接受的道德伦理或先验的原则认为正当合理的时候才是合法的。”2]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通信念。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

服从和命令的动机,故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3],合法性指的是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 “合理性”是指对象(自然、社会甚至人本身)合乎理性所确立的秩序、规则和“善”,即合乎人心目中的理想、标准或价值。因此, 对象(自然、社会甚至人本身)之合理性的根据在于理性本身 [4]力合理性在伦理学或价值论的意义上就是指权力从根 5] 理性分解为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两类。所谓工具理性是指行动基于对达成目的的可资运用手段的估计,行动目的通过计算和预测后果有条件地实现。在工具合理性行动中着重考虑的是手段对达成特定目的的能力或可能性,而不涉及目的所反映的终极价值是否符合人们的心愿。价值合理性则立足于信念、理想的合理性之上,这种理想、信念符合行动者的价值标准,为此可以不计条件和成本,不顾后果都要去完成的行动类型。换言之就是只管目的是否正当,不管条件是否可行。 因此,一个合法的权力并不一定是合理的,同时,一个合理的权力可能并不合法,合法性解决的是权力何以可能的问题,而合理性着眼于权力何以有效的问题。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权力的动力系统中形成了齿合紧密的结构,从价值和工具两个向度保持张力,从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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