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第二章标签审核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食品加工考试模拟题(附答案)

食品加工考试模拟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____元罚款。
A、5万B、3万C、2万D、1万正确答案:B2、海关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_____管理。
A、注册B、备案C、认证D、认可正确答案:B3、糕点产品必须标注的内容不包括_____。
A、净含量B、商标C、配料表D、贮存条件正确答案:B4、_____不适用于食糖国家标准中的定义。
A、白砂糖B、方糖C、冰糖D、淀粉糖正确答案:D5、_______净含量单位标示是不规范的。
A、mLB、mlC、MLD、L正确答案:C6、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_____%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A、9B、10C、12D、11正确答案:B7、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其目录由__________公布。
A、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B、海关总署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国务院办公厅正确答案:C8、风味酸乳中生牛(羊)乳或乳粉原料比例需达到______。
A、50%以上B、70%以上C、80%以上D、90%以上正确答案:C9、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需销毁的,进口商应当在____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A、3个月B、1个月C、4个月D、2个月正确答案:A10、进口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文标签必须标示内容是_____。
A、与普通食品的区别B、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C、能量和营养素D、营养素的作用正确答案:C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情节严重的,_____。
A、没收违法所得B、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C、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D、吊销许可证正确答案:D12、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_____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供有关资料。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0)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0)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昆虫是属于动物界、____、昆虫纲的一类无脊椎动物。
A)节肢动物门B)原生动物门C)环节动物门D)扁形动物门答案:A解析:2.[单选题]_____的进境粮食,检验检疫不合格,可以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
A)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B)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C)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D)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昆虫.蜗牛,且可能造成扩散的答案:D解析:3.[单选题]出口澳大利亚的鲜梨若来自实蝇非疫区之外地区或非疫状态被暂停的地区,则需接受冷处理或者其他经由DA认可的有效处理措施,其中冷处理要求果实中心温度____或以下,持续18天或以上。
A)0°CB)1°CC)3°CD)5°C答案:C解析:4.[单选题]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牛结节性皮肤病潜伏期为_________。
A)12天B)15天C)28天D)30天答案:C解析:《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5.[单选题]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名单的,由____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A)海关总署B)直属海关C)隶属海关D)农业农村部答案:A解析:《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B)刺吸式口器C)虹吸式口器D)舐吸式口器答案:B解析:7.[单选题]对进境陆生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样品采集人员,_____________。
A)无资质要求B)要求其具备动物检疫现场查验岗资质C)要求其具备兽医签证官资质D)要求其具备高级签证兽医官资质答案:B解析:《2021年度进境反刍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种猪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经济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马科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进境禽鸟疫病监测计划》8.[单选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____。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单选题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单选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_ _()。
[单选题] *A.可更换包装后销售B.可降价销售C.不能销售(正确答案)D.经检验重新销售2.下列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_ _()。
[单选题] *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只需在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范围内即可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正确答案)C.食品中不含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质D.超过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可以销售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_ _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准许可()。
[单选题] *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确答案)B.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海关总署D.农业农村部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没有明确保质期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____()。
[单选题] *A.6个月B.1年C.2年(正确答案)D.3年5.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____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单选题] *A.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正确答案)B.健康证明C.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证明D.法人授权委托书6.《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实行____与检验人负责制()。
[单选题] * A.食品生产企业B.食品销售企业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D.食品检验机构(正确答案)7.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____()。
[单选题] *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B.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确答案)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D.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标准8.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____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审查是否暂予适用()。
[单选题] *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确答案)B.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海关总署D.农业农村部9.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____制度()。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标签要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食品标签和广告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
2. 标签信息: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净含量、保质期限、储存条件、食品安全标志、生产日期、批号、进口许可证号等。
3. 标签语言和格式: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并采用易于辨认和识别的字体、大小、颜色等格式。
4. 标签真实性: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性质、规格、质量、用途、生产商信息等,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5. 标签检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质量认证资质,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6. 标签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对标签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产品,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食品安全和真实性的监管,确保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规性与可靠性。
解读丨最全酒类进出口贸易指南

解读丨最全酒类进出口贸易指南1 酒类进出口基本情况“欲买桂花同载酒,终不似,少年游”。
中秋节就要到了,美酒与赏月更配哦。
本期发布君就带您一文读懂酒类进出口贸易怎么做?千百年来,酒一直是人类生活中的主要饮品之一。
中国制酒历史源远流长,品种繁多,名酒荟萃,享誉中外。
2019年我国酒类出口量为4.9亿升,出口额为77.3亿元人民币。
前三大出口国家或地区分别为:中国香港、东盟、韩国。
中国香港是我国酒类最大的出口贸易地区。
从出口酒种结构来看,白酒为主要出口品种,出口额占比为59.4%;其次为啤酒,出口额占比为22.8%;黄酒占比为2.2%。
随着中外交流日益频繁,进口酒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扩大。
2019年,我国酒类进口量15.9亿升,进口额345亿人民币,进口酒类以葡萄酒、蒸馏酒、啤酒为主,其中葡萄酒为最重要的进口贸易类别。
我国进口酒类产品主要来自133个国家或地区,其中贸易额列前3位的分别为:法国、澳大利亚、智利。
进口酒需要关注的方面进口酒类的主要品种进口前期资质0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所需材料:(一)申请人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二)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三)如果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时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可完成企业备案,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02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所需材料:(一)《进口商备案申请表》(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办理流程:(一)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备案申请;(二)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境内进口商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企业可以修改申请信息后重新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6.27•【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为便利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担保业务,优化税收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依托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实现了担保备案、变更、撤销、担保额度扣减和返还、索偿等业务的电子化作业。
二、通过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传输的担保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海关已通过该系统接收汇总征税担保电子数据的,不再接受相应的纸质文书。
三、担保机构启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前,应与海关总署完成联调测试。
系统启用后,海关原则上仅接收担保机构通过该系统传输的电子担保数据。
系统启用前,担保机构已出具的汇总征税担保,海关仍按原模式办理担保备案、变更和撤销,该担保到期后不再延期。
因系统原因无法进行汇总征税担保变更、索偿等数据电子传输的,海关和担保机构可通过线下模式进行处置。
四、担保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接收其汇总征税担保电子数据:(一)未按担保约定履行偿付义务;(二)出现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情事。
五、企业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出现欠税的,海关向担保机构发起担保索偿后,对应的担保即终止使用。
企业继续办理汇总征税业务的,应使用其他担保。
六、中国银行作为第一批担保机构参与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其他担保机构的参与时间另行公告。
汇总征税担保业务的其他事宜仍按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公告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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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9.04.2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
•【施行日期】2019.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70号
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二、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
证明材料。
四、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五、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