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03】21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结合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加强科技强省建设必须进一步充分发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应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筒称省计委)、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筒称省财政厅)统一归口管理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二)制定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三)负责组织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审核、批准、验收、评估、重组、合并和撤消;(四)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三)负责审核、监督省级童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使用;(四)负责提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配套资金和物资,保障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总结和定期评估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2008年制订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管理,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浙人大常办[2009]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拟于2009年3月中旬开始对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进行绩效评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绩效评价目的进一步推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管理;进一步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绩效评价依据1、《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浙人大常办[2009]11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6]2号)。
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08]313号)。
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等文件的通知》(浙科发条[2007]144号)。
5、《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1、由省科技厅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牵头,计划处和条财处负责组织。
2、委托省科技开发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四、绩效评价的范围和统计期限(一)评价范围截止2008年批复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共94家。
(二)统计期限绩效评价统计数据为2006年至2008年3年。
五、绩效评价内容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情况;科研产出情况;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贡献;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等。
六、绩效评价方法和程序(一)评价方法:采取网上评价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科发基〔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3〕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七章附则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浙江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

浙江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一、前言近年来,浙江省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提升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浙江省决定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本文旨在就浙江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实验室建设目标1.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通过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实验室,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团队。
2.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建设一批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实验室,推动科技成果向产业化方向转化,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
3. 加强科研合作交流:建设一批开放共享的实验室,促进科研团队之间的合作交流,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效率。
三、实验室建设重点1. 加大投入力度: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先进性和完备性。
2.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引进高水平的科研人才,搭建良好的科研团队,提高实验室的科研水平。
3. 加强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体制,规范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确保实验室的高效运转。
四、实施方案1. 加大财政投入:省级财政每年拨款支持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实验室建设,形成多方共同投入的资金支持体系。
2. 引进高水平科研人才:设立科研人才引进计划,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才加盟实验室,提升实验室的科研水平。
3. 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制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实验室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加强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4. 鼓励科研成果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鼓励实验室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
五、实验室建设成果通过实施上述实验室建设方案,浙江省将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研合作交流,为浙江省的科技创新事业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同时,实验室建设成果也将为浙江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六、结语实验室建设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也是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浙科发计〔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8〕13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7月26日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等有关规定,推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按照标准化规范,对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进行详实记载的重要科技成果资源。
建立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程序,有利于实现浙江自主创新战略性科技资源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建立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报告管理中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科技报告管理中心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组建,履行相关职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以及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将以下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性机构承担:1.省新产品试制和星火、火炬、成果推广计划在申报、立项过程中的查询、评估、文档整理等具体事务。
2.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3.省一般性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省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外〔2017〕187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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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外〔2017〕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加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对《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外〔2012〕30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1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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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浙科发基〔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基〔2020〕2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加快构建我省实验室体系,不断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孕育重大原始创新、推动学科发展的重要科技力量,对解决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探索构建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体制机制,现就构建我省实验室体系,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国家战略和浙江需求为导向,以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目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前瞻引领,突出原创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加快构建实验室发展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快提升我省在国家科技创新中的战略地位。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重点围绕“互联网+”、生命健康两大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和新材料等重点发展领域,基本形成由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共同组成的特色优势明显的实验室体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源头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取得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原创性重大科研成果。
在信息科学领域的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感知、智能计算、脑机融合、集成电路和量子计算等方向,生命健康领域的系统医学与精准诊治、结构生物学、分子医学与智能诊治、脑科学等方向,以及材料科学、先进制造等领域取得原创性重大科研成果10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30项,在顶级期刊发表论文100篇,相关领域科学研究能力和水平进入国际第一方阵。
——集聚一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和团队。
建设高水平人才汇聚、创新人才培养和国际高端人才交流的基地,力争汇聚国际顶尖人才、培养学科带头人及中青年科研骨干1000人,集聚高水平科研人才10000人,打造结构合理、勇于创新、能够站在世界科技前沿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建立实验室支撑学科发展和产业壮大的新机制。
突出绩效管理、协同攻关、开放共享,完善与各类实验室目标定位相一致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评价激励制度,强化实验室支撑能力,力争新增学科评估为A以上或ESI全球前1‰的学科10个,攻克关键核心技术100项,科研设施与仪器年服务企业10000家次。
三、建立完善我省实验室体系(一)争取国家实验室布局。
支持之江实验室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打造国家未来战略科技力量为目标,围绕智能计算相关方向开展前沿基础研究,产生一批原创性、突破性、引领性、支撑性的重大科技成果,建成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家实验室。
(二)培育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聚焦前沿性、前瞻性、专业性,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推动在浙国家重点实验室数量和质量的跨越。
1.谋划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引导支持省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等,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目标,巩固提升、谋划创建以基础研究为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推动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聚焦重大科学前沿问题和具有行业代表性、技术前瞻性的关键共性技术,高水平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2.积极创建省部共建、军民融合国家重点实验室。
围绕我省创新驱动发展重大问题,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开展区域特色的应用基础研究为目标,加快推进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加强军民协同创新,谋划创建军民融合国家重点实验室。
3.巩固提升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
充分发挥已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优势和人才力量,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基础性、综合性科技创新活动,推动一批基础研究成果应用转化。
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对长期跟跑、特别是多年来无重大创新成果的,优化研究方向和任务,鼓励引入相近优质创新资源,督促提升建设质量。
(三)启动建设省实验室。
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聚焦平台性、综合性、交叉性,面向重大科学问题和产业转型升级,高水平建设若干突破引领、学科交叉、综合集成、国际一流的省实验室,使之成为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对接融通的引领阵地和源头支撑。
1.主动设计布局。
围绕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材料科学等重点领域,加强统筹规划,择优整合创新要素集聚、原始创新能力和开放共享水平等处于领先地位的相关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动布局建设省实验室,提升我省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能力。
2.跨领域联合组建。
择优遴选支持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相近,或覆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全链条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联合共建省实验室,共同开展前瞻性研究和协同攻关。
3.地方主导创建。
紧扣我省八大万亿产业发展、先进制造业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培育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创新需求,支持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引进或依托国内外优势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省实验室,集聚全省创新资源,突破核心关键共性技术,为产业发展提供创新支撑。
(四)优化调整省级重点实验室。
聚焦引领性、区域性、应用性,围绕提升知识创新能力、学术影响力和对我省经济社会支撑力,重点向科创走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等科技创新高地及布局较少或尚未布局的地方和行业倾斜。
加大省级重点实验室在企业建设布局的力度。
1.优化提升一批。
坚持建管结合、动态管理,加快推进省级重点实验室提质增效。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通过考核评估推进现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优化调整,优化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区域分布。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对考核评估不合格或发挥作用不明显的,予以调整。
2.整合重组一批。
对研究方向相近、关联度较大和资源相对集中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鼓励和支持行业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建设情况进行内部调整和整合;对属于同一依托单位,仪器设备、科研场地交叉使用,科研力量不强,研究方向相近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合并重组。
3.谋划新建一批。
围绕国际学术影响力和学科发展带动力提升,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一批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瞄准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
围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突破,面向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等建设一批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工程类省级重点实验室,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产学研合作,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五)探索组建联合实验室和实验室联盟。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组建联合实验室,探索建设实验室联盟。
鼓励学科相近、同一依托单位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联合开展科学前沿问题研究,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合并、做大做强。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研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加强面向行业共性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全面提升科技创新合作层次和水平。
加强实验室间交流协作,以学科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开展多学科协同研究为纽带,形成实验室联盟,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
四、实施保障(一)深化体制创新。
创新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与各类实验室定位、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省实验室应实体化运行,建立灵活高效的新型运行机制,鼓励先行先试改革。
赋予省实验室研究方向选择、科研立项、技术路线调整、人才引进培养、科研成果处置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和首席科学家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可赋予相应的职称评审权。
支持省实验室建立博士后流动站,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省实验室共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开放课题等自主立项项目择优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加强统筹协调。
省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全省实验室建设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任务,协调重大事项。
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统筹布局,建立省市县联动和部门协同机制,加大对实验室的支撑保障力度,在经费使用、人才引进、基本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加强政府引导。
按照“分类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在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立项时优先给予支持。
采取省市县联动的方式支持省实验室建设,省财政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给予支持。
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经费支持,建设期满后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绩效奖励支持。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委托有条件的实验室承担。
鼓励各类实验室探索市场化资源投入模式,形成多元化支持格局。
(四)强化绩效评价。
深化完善符合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采用责任期考核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制度,实行“代表作”制、“标志性成果”制,探索“里程碑式”考核等多种方式综合评价。
完善第三方评价,探索国际国内同行专业化评价,强化实验室学术竞争力的国际国内比对,开展实验室任务完成情况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引导实验室在发展目标上更加聚焦原始创新。
深化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评价优秀的省实验室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绩效奖励,建设期满考核不通过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排名在末5%以内的予以摘牌。
附件:浙江省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4月30日。